省能源局关于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省能源局关于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技术服务
甲 方:贵州省能源局
乙 方: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签订地点:贵阳市
甲方: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9******X 乙方: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孟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JM90X78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治隐患,切实做好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建设管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根据《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及有关要求。现经研究,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织专家开展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
1. | 工作内容 |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开展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相关工作,对我省油气管道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查看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和项目文件资料,研判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相关情况,通过现场实地查看,提出问题整改意见,企业根据检查有关意见完成整改后,乙方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 |
1.1 | 技术服务内容:乙方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甲方提供的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油气管道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包含在建项目现场检查和未开工项目资料查阅工作,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在企业完成问题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
1.2 | 技术服务地点和期限: 技术服务地点:贵州省范围内; 技术服务期限:(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内向甲方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初稿;(2)甲方审核后乙方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向甲方提交报告正式版。 如相关部门要求审查报告的时间提前,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也应相应提前,不得推后。 |
1.3 |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
1.3.1 | 提供技术资料: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情况统计表。 |
1.3.2 | 提供工作条件:协调各受检单位配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向检查人员开放施工现场和项目文件资料。 |
1.3.3 | 提供安全防护:甲方协调受检单位对现场检验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1.3.4 | 提供环境条件:甲方协调受检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环境,并向检验人员开放现场施工区域进行检查。 |
1.4 |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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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技术成果所有权,双方确定: |
1.5.1 |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或应提交给甲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乙方已交付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之上进行修订、补充、升级和更新,乙方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乙方的知识产权,也无权限制甲方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该等修订、补充、升级和更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 |
1.5.2 | 甲方为本合同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资料、计算书、报告、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均属甲方的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能在履行本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范围内使用。除用于本合同外,乙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工作。 |
1.5.3 | 受限于本条以上第1.5.1款和第1.5.2款规定的效力,如果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或归属于甲方的技术资料、知识产权和工作条件完成或实现了本条第1.5.1款所述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以外的新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新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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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技术责任风险 |
1.6.1 |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技术服务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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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技术服务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1 | 本合同所列的各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及法律所要求的各项税金, 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
2.2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完整信息; 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所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双方的 收付款凭证。乙方将发票交接给甲方后,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发票遗失等原因 未在抵扣期限内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书面说明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与乙方无关。 | ||||||||||||
2.3 | (1)本合同项下所有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应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付清。 如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足额费用,乙方有权收取甲方逾期违约金, 即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1】日收取甲方应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利息, 累计收取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总额的20%;但由此给乙方造成 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以乙方实际损失为准。在拖欠款项和违约金付清之前, 乙方不得停止所有已约定的工作安排。 (2)乙方逾期出具约定发票或出具发票存在类型、金额等问题的, 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提供发票的, 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
3. | 付款条件 | ||||||||||||
3.1 |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15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项的30%,金额为*****元(大写:肆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2)乙方完成合同全部工作通过甲方验收,甲方需在通过验收并获得增值税 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的剩余款项,金额为******元 (大写:拾万零伍仟叁佰伍拾元整)。 | ||||||||||||
3.2 | 双方约定,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 乙方 承担。 | ||||||||||||
3.3 | 甲方应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所有款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贵阳金阳支行 账号:8519 0135 2310 401 | ||||||||||||
3.4 | 乙方需开具发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银行账户信息及开票相关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贵州省能源局 开户银行:工行贵阳威清支行 账号:2402 0006 0920 0073 977 纳税人识别号:115*****009******X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 电话:0851-******** | ||||||||||||
4.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4.1 | 甲方的权利、义务: | ||||||||||||
4.1.1 | 对乙方选派的工作人员不满意时,甲方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 ||||||||||||
4.1.2 | 如果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甲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直接向乙方提出申诉/投诉。 | ||||||||||||
4.1.3 | 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必要文件和技术资料、数据、或材料及样品等, 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有效、且准确完整。任何资料和信息的变更、 或遗漏及错误,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 ||||||||||||
4.1.4 | 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条件,包括协调受检单位准备审查文件、 协调允许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区域、查阅相关记录等;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场所及环境,明示现场安全风险、 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乙方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一切 责任。 | ||||||||||||
4.1.5 | 甲方安排人员全程参与、配合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 ||||||||||||
4.1.6 |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所有合同款项。乙方存在违约情形时, 可拒付款项。 | ||||||||||||
4.1.7 | 遵守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所依据的工作程序、规定和要求。 | ||||||||||||
4.1.8 |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乙方出具补充 报告进行解释。 | ||||||||||||
4.2 | 乙方的权利、义务: | ||||||||||||
4.2.1 | 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 | ||||||||||||
4.2.2 |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相关报告的撰写,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科学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 ||||||||||||
4.2.3 | 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组织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 胜任的专业人员按约定进行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前,将服务人员清单及相关资质 证明文件提供给甲方存档。对甲方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换人员的需求,双方应协调解决。 | ||||||||||||
4.2.4 | 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与合同等额的正规发票。 | ||||||||||||
4.2.5 | 当甲方提出申诉/投诉时,乙方按独立公正的原则组织调查, 与甲方沟通处理意见并达成一致。如甲方仍不满意,将实施复议程序。 | ||||||||||||
4.2.6 |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范。 | ||||||||||||
4.2.7 |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任何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均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 ||||||||||||
4.2.8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需要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自行承担,且应承担逾期出具报告的违约责任。 | ||||||||||||
5. | 保密 | ||||||||||||
5.1 | 甲乙双方应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确有知悉必要的管理人员、员工、或关联方了解 并遵守保密义务。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不因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而失效。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 完成服务后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 ||||||||||||
5.2 5.2.1 | 前款所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 | ||||||||||||
5.2.2 | 在披露时已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或披露后因为公布或其他原因进入公共领域 的信息,但是因为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进入公共领域的除外。 | ||||||||||||
5.2.3 | 一方可以合理证明在披露时即已为一方所占有的信息。 | ||||||||||||
5.2.4 | 一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第三方有权向一方披露。 | ||||||||||||
6. | 廉洁从业自律保证 | ||||||||||||
6.1 | 乙方保证自觉践行廉洁从业要求,遵守乙方《员工行为准则》及《员工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 ||||||||||||
6.1.1 | 以任何名义收受业务相关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电子红包等,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客户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
6.1.2 | 从事任何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 ||||||||||||
6.2 | 甲方应组织本单位与乙方业务交往相关人员了解乙方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支持配合乙方员工遵守廉洁从业要求。 | ||||||||||||
6.2.1 | 甲方不对乙方工作人员做违反法律法规及乙方从业禁止规定之事。 | ||||||||||||
6.2.1 | 在彼此业务交往中,当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拒绝 并向乙方有关部门反映。 | ||||||||||||
6.2.3 | 乙方对其员工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甲方有配合乙方提供证据、 作证的义务。 | ||||||||||||
7. | 违约责任 | ||||||||||||
7.1 | 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及有关附件项下的任何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
7.2 | 若经乙方合理催告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相应证书、 报告和(或)等效证明文件等工作成果,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 ||||||||||||
7.3 | 如果甲方遭受损失,经证实是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及其管理人员、员工由于疏忽、 遗漏或错误的行为所造成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 ||||||||||||
7.4 |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
7.5 | 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包、分包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乙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素材全部交付甲方。 | ||||||||||||
7.6 |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专项检查报告,逾期【10】天未提交的,甲方可单方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 ||||||||||||
7.7 | 因乙方提供报告内容错误造成甲方后续工作失误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 全部损失。 | ||||||||||||
8. | 不可抗力 | ||||||||||||
8.1 |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致使本合同 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应在5个工作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履行不能、部分履行不能或延迟 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尽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履行受到不可抗力 影响的合同义务。 | ||||||||||||
8.2 | 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持续超过30 日,任何一方均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 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 ||||||||||||
9. | 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 ||||||||||||
9.1 | 本合同正本一式5 份,甲方执3 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直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 ||||||||||||
9.2 9.3 |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如乙方拒绝的, 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但应据实支付乙方费用,如双方对费用有争议,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工作量确认后,再支付费用: (1)甲方委托事项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不齐全需调整部分服务内容的。 (3)甲方因其他客观原因如政策要求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需变更部分合同内容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并移交相应工作资料,如乙方拒绝移交的,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2】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额,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工作的。 (2)乙方在合同履行之前或期间,存在重大涉诉案件的或重大债权债务的。 (3)乙方明确表示无法完成项目的。 (4)其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情形。 | ||||||||||||
9.4 | 本合同执行期间,若甲方单方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合同,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在终止之日前发生的所有项目费用;若乙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 乙方应在【15】日内向甲方退还在终止之日前所收到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2】万元,且乙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素材全部交付甲方无论 本合同由任何一方提出而终止,都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 ||||||||||||
9.5 | 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专项检查报告之日止。 | ||||||||||||
10. | 管辖及争议解决 | ||||||||||||
10.1 |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生效、变更、解除和其他有关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 ||||||||||||
10.2 |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若15日内 仍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按照以下第2种约定的方式处理。在争议或纠纷的 解决期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 ||||||||||||
10.2.1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 | ||||||||||||
10.2.2 |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1. | 双方联系人 | ||||||||||||
11.1 |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双方指派人员分别代表合同一方发出指令,负责合同服务 费用 与合同履行进度的落实,以及签收往来函件、变更或调整合同条款、 解除及终止 本合同等相关事宜的协调。 | ||||||||||||
11.1.1 | 甲方指派 徐州 作为本合同甲方的联系人,其联系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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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乙方指派 王波 作为本合同乙方的联系人,其联系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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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2. | 其他 | ||||||||||||
12.1 | 本合同需要补充内容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补充 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
12.2 | 本合同以两种或以上语言书就的,如出现语言解释争议,以中文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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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能源局关于2023年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标签: 油气管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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