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宝财罚〔2023〕1号
宝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宝财罚〔2023〕1号
一、项目编号:宝财竞谈-2023-48
二、项目名称: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平顶山阳榕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街道电厂路姚电家属院 9
楼三单元 1 层西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参加了由河南碧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采购编号:宝财竞谈-2023-48)政府采购活动。招标结束后,河南碧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当日发布了成交公告。6月28日,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在进行合同备案时,我局发现,双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向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采购单位限期改正。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向采购单位进行了回复,自愿放弃合同的签订。该行为实质上是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平顶山阳榕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36.624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0.*****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为民路支行,账号:941*****001482*****0001
(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宝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之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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