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公示

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公示

福田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

甲方(公办中小学):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实验小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四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人:彭伟平

联系电话:138*****790

传 真 :

乙方(教育服务供应商):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剑铭

联系人:林少钦

联系电话: 0755-********

传 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教育服务相关事宜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如下合同。

1.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 “服务”是指教育服务,含课时服务、教辅工勤岗位服务。

1.3 “服务人员”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课时服务、教辅工勤(含校医、报账会计,下同)岗位服务的课时服务教师和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 福田区红岭实验小学教师购买服务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FTCG********** )。

2. 适用范围

2.1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福田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

3. 合同的组成

3.1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3 中标通知书

3.1.4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甲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 协议承诺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甲方的权利

4.1.1.1 甲方有权对服务质量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履约评价。

4.1.1.2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工作量的需要,要求乙方对服务规模范围进行统筹安排或适度调整。

4.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服务人员的日常服务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服务人员应予以配合。

4.1.2 甲方的义务

4.1.2.1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最新的教育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

4.1.2.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完成教育服务所必要的服务场所、安全保护和服务条件等。

4.1.2.3 甲方应依约支付乙方购买服务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的权利

4.2.1.1 乙方依约收取服务费用。

4.2.1.2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2.1.3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4.2.1.4 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服务费用未落实或服务费用不足的服务项目,有权拒绝承接。

4.2.2 乙方的义务

4.2.2.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

4.2.2.2 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务。督促提供的服务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继续教育及培训活动。

4.2.2.3 向甲方报送其委派的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服务项目主要成员名单、服务规划;完成服务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在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服务项目负责人。

4.2.2.4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2.2.5 乙方及其委派人员使用的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 在服务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甲方,并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2.2.6 乙方须储备有充足的提供教育服务的人才库,如人才库无法满足甲方需求的情况下,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立即招聘相应岗位的服务人员。

4.2.2.7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须符合如下要求: a.乙方提供课时服务教师基本条件: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备相应或以上学段、学科教师资格;

(4) 购买退休教师课时服务年龄要求:女 60 周岁以下、男 65 周岁以下。

(5)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6) 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7) 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8)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b. 乙方提供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 具备相应工作岗位资格(校医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报账会计岗位要求财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4) 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5) 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2.2.8 甲方通过考核方式确定课时服务教师和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服务试用考核期为 1 个月,试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或课时服务教师和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退回给乙方,由乙方再次提供课时服务教师和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

乙方每次提供的新的课时服务教师或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均应执行 1 个月的服务试用考核期的相关规定。

课时服务教师和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被退回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试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甲方按实际服务天数于次月支付购买费用。

4.2.2.9 因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自身原因客观上不能按约履行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立即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

4.2.2.10 乙方组织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进行体检和上岗知识培训(须包含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提交课时服务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学历验证证明、教师资格证、体检表(三甲及以上医院入职体检表)、出生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购买服务接收函》给甲方;提交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岗位相关证件、体检表(三甲及以上医院入职体检表)、出生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购买服务接收函》给甲方。

4.2.2.11 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按其公司制度管理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的工资、工会福利、购买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4.2.2.12 乙方全面负责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纠纷处理与社保管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2.2.13 乙方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到甲方提供服务。对于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停止购买服务并退回乙方的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4.2.2.14 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因违反师德师风、工作失职、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协助甲方对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赔偿责任,并记载在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履约评价文件《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中,扣除相应分数;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少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纠纷、损失扩大的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完全责任;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4.2.2.15 如果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出现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人员接替,上述被接替人员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2.2.16 服务人员如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 乙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

4.2.2.17 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乙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给予服务人员医疗期、医疗期待遇和死亡待遇, 与甲方无关。

4.2.2.18 乙方负责建立相应完善的管理、培训、服务制度以实现对其所提供教育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人事管理和后勤服务等。

4.2.2.19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发布招聘通知或公告。

4.2.2.20 乙方须将本合同内容告知服务人员并作为乙方与服务人员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4.2.2.21 乙方须向甲方饭堂支付购买服务人员餐费。

5. 服务费用

5.1 本项目的服务费用中标金额为 ¥ *******.24 元(大写:人民币 玖佰壹拾捌万捌仟捌佰零贰元贰角肆分

5.2 服务费用包含服务人员费用 ¥ *******.0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佰零玖万柒仟捌佰贰拾肆 元整)及服务管理费用 ¥ *****.24 元(大写:人民币 玖万零玖佰柒拾捌元贰角肆分 )。

5.3 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在乙方实际提供购买服务的次月15日前将上月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服务人数结算。

5.4 乙方须按月足额支付教育服务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支付费用标准详见表

1。

表 1:教育服务人员费用支付标准表(未含服务管理费用)

购买教育服务类别

服务人员费用

高中

初中

小学

购买一般课时、购买短期课时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购买退休教师课时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担任班主任岗位

1500 元/月

1500 元/月

1500 元/月

购买校医、报账会计岗位服务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购买教辅工勤岗位服务

(一级)

6688 元/月

6688 元/月

6688 元/月

购买教辅工勤岗位服务

(二级)

5995 元/月

5995 元/月

5995 元/月

说明:服务人员费用为满工作量费用上限,费用包含服务人员月应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缴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准备金、餐费等全部费用。

满工作量情况下,课时服务教师(校医、报账会计岗位服务人员)的月应发工资不得少于高中 ***** 元、初中 ***** 元、小学 9660 元。普通教

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的月应发工资不得少于一级 4500 元、二级 4000 元。

社保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缴交,公积金按月工资总额 10缴交。

不满工作量情况下,服务人员费用按实际工作量占满工作量比例折算。

5.5 服务管理费用包含乙方的风险金、服务费、招聘费、税金等费用,并包含退休教师的意外保险费。

5.6 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户名: 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400*********

6. 退回及解除

6.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2 课时服务教师、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乙方须立即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

(1) 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基本条件的;

(2) 在试用考核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3) 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节的轻重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4) 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6) 因身心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

(7) 因涉嫌违法被相关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8)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3 购买服务期限到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

6.4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应在该服务人员离岗前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接替人员。

7.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本合同即行解除。

8. 争议的处理

8.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8.2 凡因本合同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但不是必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通知和送达

9.1 除当面签收之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采用邮寄方式的,快递或挂号信被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快递或挂号信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采取公告方式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网、《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述报刊择一刊登即可)上登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10. 合同的终止

10.1 本合同有效期为: 2023 09 01 日到 2024 08 31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文件对本合同有效期进行 适当顺延。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0.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0.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0.2.2 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0.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0.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3.1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0.3.2 乙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0.3.3 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0.4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经双方协商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约定。

11.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2. 权利的保留

12.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2.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2.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3. 合同生效

13.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

13.2 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由甲方或福田区教育局在采购网上发出的通知或要求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3.4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之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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