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区行政审批局“承诺制+容缺办”受理事项清单
赣县区行政审批局“承诺制+容缺办”受理事项清单
????赣县区行政审批局“承诺制+容缺办”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审批股室 | 事项名称 | 类型 | “承诺+容缺” 受理条件范围 | 补齐材料时限 | 操作流程 | 政策依据 |
1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1.对输变电工程、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城市管网工程、房地产工程、社会事业类项目、信息产业类项目等类型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 2.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对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审批手续时,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履行承诺。 | 对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审批手续时,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按照自主公开、提交申请、审批决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 关于印发《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行审字〔2022〕56号) |
2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 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 ) |
3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1.在环评报批文件及承诺书等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请材料有缺陷的情形下,环评审批部门可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待材料补正后正式批复。 2.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3.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在正式批复前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按照环评编制、环评公示、环评审查、环评审批流程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赣环环评〔2022〕1号) |
4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5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6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7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8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取水许可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9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10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11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12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建设开工之前补齐容缺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 |
13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需赣县区户籍或有居住证和区在编在岗的教师人员 |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认定工作计划 | 教师资格认定中,有些认定人员暂未取得毕业证、居住证等情况,我们采取了“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
14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 资产证明;校长、教师、财会人员 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暂时缺失材料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申请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在正式作出许可决定前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15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医疗机构医师注册(首次、变更)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聘用证明、承诺书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上级部门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16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7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1.住宿场所;2.沐浴场所、美发场所、生活美容场所;3.影剧院、录像厅 (室)、游艺厅 (室)、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所;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 (店)、书店;7.候车(船)室等以上公共场所。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上级部门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号 |
18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 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
19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3.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健康证明材料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对健康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1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社保证明、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新品种权证书材料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对社保证明、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新品种权证书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2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水域无纠纷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23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水域滩涂养殖证、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水域滩涂养殖证、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24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对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25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对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26 | 农业和社会事务审批股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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