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接待服务大厅场地租赁合同公告

长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接待服务大厅场地租赁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一楼接待服务大厅场地租赁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一楼接待服务大厅场地租赁 办公用房该标的物座落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泰来居小区综合楼一楼,面积:524.41平方米。租期两年站/年2*******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合同标的:

2.1.1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物业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泰来居综合办公楼一楼101号场地(以下简称场地),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524.41 平方米。租赁物业平面图见附件。

2.1.2 租赁物业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平面图为准,作为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的验收依据。

2.1.3 乙方保证对租赁物业有处分权,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甲方长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作为对外接待服务使用。

2.2 租赁期限、金额明细:

2.2.1 租赁期自2023820 日起,至20258 19 日止,租赁期限为两年。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2.2 租金含税每年为 ****** 元/年(大写:柒拾壹万零陆佰元整),两年总计*******元(壹佰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不含运行经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20 —— 2025-08-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泰来居综合办公楼一楼101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合同约定批次支付租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9.17,说明:鉴于甲方需以财政经费拨付时间为准,签订本合同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租金******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2024年3月31日前(具体以市财政经费拨付到中心账户日期为准)支付******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83,说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瑞支行(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00*****520303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租赁期间,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甲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因老化等原因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维修费用。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满足双方约定租赁条件的场地交付给甲方。

5.3.2 因乙方原因未交付的,甲方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5.3.3 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甲方应将所租赁场地交还给乙方,交还方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1)甲方应拆除由其新装修、安装、添置的设施、设备,将其恢复至接手时的状态(但不得对乙方场地造成损害),再交付乙方。因甲方造成的损害,应修复后再予交付。

(2)甲方新装修、安装、添置的设施、设备,可由甲方搬离,如甲方自愿留下的,乙方不再支付补偿。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责任和义务

6.1.1 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甲方应遵守治安管理要求,不得在场地内存放、储存有毒或有害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其他非法物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黄、赌、毒”等与用房性质不相干的违法犯罪活动。

6.1.2 未经乙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房屋的承重结 构作任何改动,甲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乙方同意。

6.1.3 在租赁期间,甲方对于出租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甲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场地使用权仅供甲方及已经乙方认可的甲方指定主体或人员使用,除本条约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该场地,场地使用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4 承租期内,除场地本身原因外,甲方应就其支配或管理区域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甲方亦应对因其所有或受其管理、控制的物品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

6.2 乙方责任和义务

6.2.1 乙方保证拥有租赁场地产权的相关证明,并在本次租赁时该场地没有产权纠纷,未被查封及不存在限制租赁的情形。租赁后如因上述未清事项对甲方承租造成影响,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2 乙方不定期检查甲方对租赁场地的使用情况。

6.2.3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将场地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该场地能满足甲方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存在妨碍正常使用的结构和法律障碍,但该障碍系由甲方造成的除外。交付后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场地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承租该场地或承租期限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预付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场地租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6.2.4 乙方应确保租赁场地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因乙方场地原因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7.5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7.6 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导致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外,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应退还甲方已交租金,支付与已交租金相当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任何一方均无权采取断水、断电、断空调、锁门等过激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

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1.2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1)租赁期届满。

(2)因甲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甲方无故迟延交付房租超过30天的。

(4)甲方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等情形并致使甲方利益受损。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承租房屋用作其他用途。

11.3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可收回剩余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未按期交付租赁物已达30天。

(2)租赁物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乙方事先未告知甲方,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

(3)租赁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乙方修复后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出现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2)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11.5 如果甲方因上级安排需要搬迁办公场地,甲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据实结算。

11.6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等,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11.7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0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邮箱、工商登记地址送达,一方如迁址、变更传真或者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长沙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楼2017房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二环一段920荷花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 刘国强 法定代理人: 邹庆焱
委托代理人: 邱丽红 委托代理人: 颜晓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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