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3〕28号
当事人: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RKJJ33R;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江苏大厦15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合传;
成立日期:2020年3月19日;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工程;网页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曹双字关于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曹双字身份信息取得2020年3月19日的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联系,登记联系电话显示为空号。
执法人员按照登记住所地址实地走访发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江苏大厦15楼1512室入驻公司为朗禾(济宁)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经江苏大厦物业证实,从未有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入驻,济宁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未入驻证明。
综上,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曹双字身份信息取得2020年3月19日设立登记,并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3年6月16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曹双字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3〕28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华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19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3〕28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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