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2023年7月机动车尾气固定式遥感监测结果公示

?宜兴市2023年7月机动车尾气固定式遥感监测结果公示

宜兴市2023年 7 月 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结果公示

2023年8月29日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辆年检周期为6或12个月,受车辆行驶里程增加、设备老化或突发性故障、车辆载货、车辆维修保养和使用油品等因素影响,年检周期内车辆的尾气排放状况会发生变化,特别是柴油货车。部分车主在享用车辆出行便利和开展运输经营的同时,忽视了履行车辆尾气达标排放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11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保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义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其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为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市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机动车尾气遥测超标的车辆,市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加强维修维护,机动车所有人经维修合格后可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

  宜兴市遥感检测设备工作点位

序号

行政区

遥感监测设备点位

经度

纬度

1

宜兴小马岭

宜兴市104国道小马岭站牌向南500米

119.802

31.3081

附件:宜兴市2023年7月份机动车尾气固定遥感监测超标数据汇总.xlsx

标签: 机动车尾气 遥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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