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文艺赋美工程“处州小剧场”系列活动项目执行合同的公示
关于丽水市文艺赋美工程“处州小剧场”系列活动项目执行合同的公示
甲方: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4******W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执行丽水市文艺赋美工程“处州小剧场”系列活动项目,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签定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及要求
1.负责丽水市文艺赋美工程“处州小剧场”活动的组织、演出80场以上,每场活动演出时间不少于30分钟,所有活动于11月20日前全部执行完成。
2.负责组织文艺志愿者参与人次不少于300人。
3.负责市区4个文艺赋美固定点位和临时点位的场地布置,现场所需灯光音响租赁运输和管理,logo标识制作设置。
4.负责全省文艺赋美平台的活动设置、组织参演人员打卡(签到、签退),活动结束后上传活动视频,所有活动平台录入于11月30日前完成。
5.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秩序、卫生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6.负责拍摄单机位一分钟活动精简视频10个。
7.每月末提供活动图片、视频等相关素材资料。
8.配合市局完成其他工作。
第二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执行费,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00元),合同签约15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40%,即人民币柒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00元),剩余尾款在活动结束后,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后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转账至乙方提供的账户内,即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零贰拾元整(¥******.00元)。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户名:浙江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保密
合作双方因本合作项目而得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本合同)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作本合作项目以外的目的使用,且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如因一方泄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方能生效。
2.由于一方不执行合同规定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五条、适用法律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2.对本合同引起的疑议、争执或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如仍未能解决而有诉讼必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丽水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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