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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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GS2021-Z3-C186
采 购 人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2021 年 12 月
目 录第 一 部 分 商 务 部 分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标 准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组 成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部 分第 六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第 一 部 分 商 务 部 分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采 购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广 西 国 盛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室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 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并 于 2021年 12月 27日 上 午 10时 00分北 京 时 间前 提 交 响应 文 件 。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GS2021-Z3-C186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采 购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大 写壹 佰 零 柒 万 元 整*******.00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大 写壹 佰 零 柒 万 元 整*******.00采 购 需 求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预 算 拟 选 定 成 交单 位 数 量 服 务 地 点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服 务 1项 *******.00 1家 国 家 税 务 总局 马 山 县 税务 局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2个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一 )满 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 三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
四本 项 目 由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同 时 满 足 本 项 目 资 质 要 求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 五不 良 信 用 记 录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等 渠 道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将 被 拒 绝 其 参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六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七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三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1年 12月 15日 至 2021年 12月 22日 , 每 天 上 午 8: 00至 12: 00,
下 午 3: 00至 6: 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室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号 新 加 坡 园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 方 式 :1.现 场 购 买 :磋 商 供 应 商 自 行 到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 付 款 方 式 只 接 受 银 行 转 账和 现 金 付 款 , 不 接 受 微 信 付 款支 付 宝 付 款 和 银 行 卡 刷 卡 支 付 。2.邮 寄 购 买 :磋 商 供 应 商 可 以 转 账电 汇 或 网 上 汇 款 的 形 式 支 付 标 书 款 , 如 需 邮 寄 另 加邮 费 50元未 提 供 邮 费 的 不 代 办 邮 寄 , 不 提 供 电 子 标 书, 请 将 邮 购 款 转 入 下 述账 号 ,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在 汇 款 凭 据 附 言 栏 中 写 明 项 目 编 号分 标 号 及 用 途如 未 标
明 项 目 编 号 , 有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获 取 采 购 文 件办 理 汇 款 后 请 将 汇 款 凭 据 复 印 件 详 细 的 收 件 人邮 寄 地 址邮 编电 子 信 箱联 系 电 话传 真 号 码 等 资 料 发 送 到我 公 司 邮 箱 gxgszbqq.com 或 传 真 到 0771-*******。 如 未 能 提 供 联 系 方 式 和 准确 的 邮 寄 地 址 造 成 采 购 文 件 无 法 邮 寄 或 无 法 联 系 的 , 后 果 由 磋 商 供 应 商 自 负 。 款到 即 寄 采 购 文 件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广 西 北 部 湾 银 行 南 宁 财 富 国 际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00*****5766668售 价 : 采 购 文 件 工 本 费 每 本 300元 /份 , 售 后 不 退 。四响 应 文 件 提 交1.截 止 时 间 : 2021年 12月 27日 上 午 10时 00分北 京 时 间
2.地 点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厅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 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 五开 启1.时 间 : 2021年 12月 27日 上 午 10时 00分北 京 时 间截 标 后 。2.地 点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评 标 室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 号 新 加 坡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 六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七公 告 信 息 发 布 媒 体www.ccgp.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guangxi.chinatax.gov.cn/nanning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南 宁 市 税 务 局 网 www.gxgszb.com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八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地 址 : 南 宁 市 马 山 县 白 山 镇 中 学 路 177号联 系 人 : 樊 工 联 系 方 式 : 077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联 系 方 式 : 宋 欣 欣 , 0771-********.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宋 欣 欣电 话 : 0771-*******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2021年 12月 15日
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1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GS2021-Z3-C186采 购 预 算 人 民 币大 写壹 佰 零 柒 万 元 整*******.00公 告 媒 体 www.ccgp.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guangxi.chinatax.gov.cn/nanning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南 宁 市 税 务 局 网www.gxgszb.com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2 采 购 人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地 址 : 南 宁 市 马 山 县 白 山 镇 中 学 路 177号联 系 人 : 樊 工联 系 方 式 : 07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 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 号联 系 人 : 宋 欣 欣电 话 : 0771-*******4 供 应 商 产 生 方 法
公 告 供 应 商 库 抽 取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推 荐5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4.本 项 目 由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同 时 满 足 本 项 目 资 质 要 求在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5.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和 不良 信 用 记 录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等 渠 道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将 被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6.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7.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6 项 目 现 场 勘 察不 组 织 组 织 : 1.时 间 : 2.地 点 :
3.其 他 : 7 联 合 体不 接 受 接 受8 进 口 产 品本 采 购 项 目 拒 绝 进 口 产 品 参 加 磋 商 本 采 购 项 目 已 经 财 政 部 审 核 同 意 购 买 进 口 产 品 为 :其 他 或 不 适 用 9 采 购 强 制 采 购 :信 息 安 全 认 证否 是 , 要 求 如 下 :根 据关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通 知 财 库2010 48 号的规 定 , 采 购 产 品 属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 产 品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由 中 国 信 息 安全 认 证 中 心 按 国 家 标 准 认 证 颁 发 的 有 效 认 证 证 书 。
其 他 或 不 适 用
10 政 府 采 购 强 制 采购 : 节 能 产 品否 是 , 采 购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财 库2019 19号 印 发 范 围 内 的 产 品 ,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 。 其 中 ,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内以标 注 的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产 品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证 书 。 其 他 或 不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采购 : 节 能 产 品否 是 , 采 购 已 列 入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财 库2019 19 号印 发的 产 品 类 别非 强 制 类,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获 证 产 品 在 实 施 采 购 评 审中 给 予 以 下 优 先 待 遇只 选 择 其 一:1. 在 评 审 时 予 以 加 分 , 每 项 加 分最 低 评 标 价 法 不 适 用 2.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本 项 目 的 扣 除比 例 为 : % 其 他 或 不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采购 : 环 境 标 志 产品否 是 , 采 购 已 列 入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财 库******号 印 发的 产 品 类 别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获 证 产 品 在 实 施 采 购 评 审 中 给 予以 下 优 先 待 遇选 择 其 中 之 一: 1.在 评 标 时 予 以 加 分 , 每 项 加 分最 低 评 标 价 法 不 适 用2.在 评 标 时 予 以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本 项 目 的 扣 除比 例 为 : %
其 他 或 不 适 用 11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发展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位 视 同 小 型微型 企 业 , 享 受 预留 份 额评 审 中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项 目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项 目价 格 扣 除:1.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10%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与 评 审 。 本 项 目 的 扣 除 比 例 为 : 小 型 企 业 扣 除 6%, 微 型 企 业 扣 除 6%。2.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若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 3%的 扣 除 , 用 扣 除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本 项 目 的 扣 除 比 例 为 : %。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项 目其 他 优 惠: %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位 属 于 小 型微型 企 业 的 , 不 重复 享 受 政 策 。 12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强制 性 规 定 的 无13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的其 他 资 料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和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必 要 的 原 件 核 对 外 , 对 于 供 应 商 能 够 在 线 提 供 的 材 料 , 供 应 商 可 不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14 提 交 样 品不 要 求 提 供 要 求 提 供 : 15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时间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不 足 5 日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6 递 交 竞 争 性 磋 商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 2021年 12月 27 日 上 午 10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17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文 件 开 启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 2021年 12月 27 日 上 午 10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朱 槿 路 10号 新 加 坡 园 区 星 岛 国 际 303号18 磋 商 保 证 金不 要 求 提 供 要 求 提 供 。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2%,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保 证金 为 人 民 币大 写贰 万 元 整 20,000.00 , 提 交 方 式 为 支 票汇 票 本 票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止 时 间 前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南 宁 分 行 营 业 部银 行 账 号 : 630*****700******。注 : 以 电 汇 方 式 递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须 在 电 汇 凭 据 附 言 栏 中 写 明 采 购 编 号 包 号 及 用 途磋 商 保 证 金。19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60日 (日 历 日 )
20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副 本 叁 份电 子 文 件 壹 份 ( 扫 描 件 ,Word, 可 多 选 )21 响 应 文 件 封 套 上应 载 明 的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劳 务 外 包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GS2021-Z3-C186
2021年 12月 日 上 午 9时 00分 前 不 得 拆 封22 信 用 查 询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过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 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查 询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本 次 查 询 的 信 用 记 录 打 印 的 网 页 版 将 留 存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 本 项 目 信 用 记录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为 磋 商 当 日 。23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的 时 间地 点 方 式服 务 项 目期 限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开 始 提 供 服 务具 体 详 见 第 四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和 第 六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约 定 条 款。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点 : 采 购 单 位 指 定 地 点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条 款 和 第 六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约 定 条 款。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和 第 六 章 项 目 采购 需 求 约 定 条 款。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准 )24 采 购 资 金 的 支 付方 式 和 时 间 成 交 人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方 财 务 规 定 出 具 与 采 购 人 为 名 头 的 正 式 发 票 , 进 行公 对 公 账 户 转 账 。 当 月 劳 务 费 在 采 购 人 次 月 收 到 成 交 人 发 票 后 走 财 务 报账 程 序 。1 采 购 人 在 每 个 月 最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依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规 定 的考 核 办 法 对 成 交 人 完 成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根 据 汇 总 后 形 成 月 度 的 考 核结 果 2 劳 务 费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 每 月 5 日 前 对 账 , 对 账 无 误 后 成 交 人 给 采 购 人开 具 上 月 劳 务 费 发 票 。
25 履 约 保 证 金不 要 求 提 供 要 求 提 供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本 采 购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 取 整 到 元, 提 交 方 式 为 支 票汇 票 本 票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成 交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否则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采 用 转 账电 汇 方 式 的 , 由 成 交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按规 定 的 金 额 从 成 交 人 银 行 账 户 直 接 缴 入 采 购 人 账 户 。合 同 约 定 服 务 期或 质 量 保 质 期满 且 成 交 人 完 全 履 行 了 服 务 要 求 或 产品 质 量 保 证 义 务 的 ,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30日 内 无 息 返 还 履约 保 证 金采 购 人 如 逾 期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 每 逾 期 一 天 , 可 按 应 退 款 项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计 算 违 约 金成 交 人 在 合 同 期 限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不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违 约 的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收 款 人 户 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马 山 县 税 务 局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注 : 以 电 汇 方 式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须 在 电 汇 凭 据 附 言 栏 中 写 明 采 购 编 号 包 号 及 用 途 (履 约 保 证 金 )。26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2002 1980号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管 理 暂行 办 法收 费 标 准 及 发 改 价 格2011 534号 文 的 规 定 的 基 准 价 下 浮 20%收 取 , 向 成 交 人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汇 到 如 下 指 定 账 户 :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国 盛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广 西 北 部 湾 银 行 南 宁 财 富 国 际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00*****576****** 其 他 规 定 1.本 采 购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公 章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采 购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部 门 章分 公 司 章工 会 章合 同 章投 标响 应 专 用 章业 务 专 用 章 等 其 它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本 采 购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签 字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供 应商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则 指 经 营 者或 被 授 权 人 亲 自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签 字 章印 鉴影 印 等 其 它 形 式 均 不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3.成 交 供 应 商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成 交 结 果 将 同 时 公 告 其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磋 商 须 知 正 文一总 则1.定 义1.1采 购 人是 指 依 法 进 行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团 体 组 织 。 本 次 采 购 的 采购 人 名 称地 址电 话联 系 人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采 购 代 理 机 构是 指 接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 代 理 采 购 项 目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其 他 采购 代 理 机 构 。 本 次 采 购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地 址电 话联 系 人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供 应 商是 指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参 加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的 法 人其 他 组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邀 请 的 供 应 商 通 过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方 式 产 生 。1.4磋 商 小 组是 参 考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有 关 规 定 组建 , 依 法 履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职 责 的 3人 以 上 单 数 的 磋 商 成 员 。1.5货 物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燃 料设 备产 品 等 。
1.6服 务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1.7节 能 产 品或 者环 保 产 品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清 单或 者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的 产 品 。1.8进 口 产 品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2.采 购 项 目 预 算2.1 本 项 目 采 购 资 金 已 列 入 采 购 预 算 , 预 算 金 额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3.1 供 应 商 应 当 符 合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3.1.1 符 合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1)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法 律 法 规 相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3.1.2 强 制 采 购 资 格 条 件 。3.1.3 其 他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2 供 应 商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加 磋 商 :3.2.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3.2.2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或 者 存 在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以 及 在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采购 活 动 期 限 以 内 的 。4.参 与 磋 商 的 费 用4.1 无 论 磋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全 部费 用 。5.授 权 委 托
5.1 供 应 商 代 表 为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供 应 商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则 指 经 营 者的 , 应 持 有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 供 应 商 代 表 不 是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的 , 应 持 有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书 , 并 附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6.联 合 体 形 式6.1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与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2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形 式 的 , 应 同 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义 务 及 分 工 合 同 工 作 量 比 例 (2)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本 章 第 3.1 款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3)除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有 一 方 应 当 符 合 本 章 第 3.1 款 规定 的 供 应 商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4)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5)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7.项 目 现 场 勘 察7.1 本 项 目 是 否 组 织 现 场 勘 察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供 应 商 应 按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对 采 购 项 目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的 现 场 考 察 。 供 应商 未 在 指 定 时 间 进 行 勘 察 的 , 采 购 人 不 再 另 行 组 织 。7.3 勘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勘 察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害 及 财 产 损 失 由 供应 商 自 己 负 责 。7.4 采 购 人 不 对 供 应 商 据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理 解 和 结 论 负 责 。 一 旦 成 交 , 供 应 商 不 得以 任 何 借 口 , 提 出 额 外 补 偿 , 或 延 长 合 同 期 限 的 要 求 。8.采 购 进 口 产 品8.1 本 项 目 是 否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本 采 购 活 动 参 照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支 持 与 其 他 规 定9.1 产 品 属 于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中 强 制 采 购 的 产 品 , 应 具 有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否 则 , 投 标 无 效对 属 于节 能 产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中 非 强 制 采 购 的 产 品 , 依 据 具 有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在 评 审 时 予 以 相 应 的 加 分 或 价 格 扣 除 。 本 项 目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磋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2 对 属 于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的 产 品 , 依 据 具 有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的 , 在 评 审 时 予 以 相 应 的 加 分 或 价 格 扣除本 项 目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3 供 应 商 享 受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优 惠 的 , 可 用 扣 除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参 与 价 格 比 较 。本 项 目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9.4 监 狱 企 业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 享 受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优惠 , 可 用 扣 除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参 与 价 格 比 较 。 本 项 目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表 。 9.5 采 购 人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 应 当 采 购 经 国 家 认 证 的 信 息 安 全 产品 , 并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产 品 获 得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的 要 求 , 且 要 求 产 品 供 应 商 具 有 经 中 国 信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按 国 家 标 准 认 证 颁 发 的 有 效 认 证 证 书 , 本 项 目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表 。 9.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 本 项 目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二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10.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10.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商 务 部 分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标 准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组 成第 二 部 分 技 术 部 分第 六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10.2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澄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0.3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与 供 应 商 磋 商 情 况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包 括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0.4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响应 文 件 。 任 何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忽 略 或 误 解 不 能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存 在 缺 陷 或 瑕 疵 的 理 由 , 其风 险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1.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11.1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11.2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磋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竞 争 性 磋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5日 的 , 顺 延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2.偏 离12.1 本 条 所 称 偏 离 为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偏 离 , 即 不 满 足 或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偏 离 分 为 实 质 性 和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款 偏 离 。12.2 除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规 定 外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用拒 绝 不 接 受 无 效 不得 必 须 应 当等 文 字 规 定 或 标 注符 号 的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款 (即 重 要 条 款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条 的 负 偏 离 , 在 评 审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三响 应 文 件
13.一 般 要 求13.1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应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的 响 应 。13.2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磋 商 小 组 就 有 关 磋 商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必 须 使 用 中 文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交 其 他 语 言 的 资 料 , 但 应 附 中 文 注 释 , 在 有 差异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13.3 除 技 术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文 件 所 要 求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度量 衡 标 准 单 位 计 量 。 未 列 明 时 亦 默 认 为 我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4 供 应 商 应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13.5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版 的 , 必须 按 要 求 提 供 。14.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下 项 目 标 注)
14.1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14.1.1 商 务 部 分 (1)磋 商 响 应 声 明格 式 见 第 五 章(2)报 价 一 览 表 及 分 项 价 格 表格 式 见 第 五 章(3)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格 式 见 第 五 章 (4)磋 商 保 证 金 (5)供 应 商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格 式 见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5-1有 效 的 新 版营 业 执 照或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或 其 他 依 法 成 立 组 织 的 证 明 文 件必须 具 有 ,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 请 提 供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查 询 的 网 址 链 接 , 原 件 备 查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必 须 具 有 ,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 请 提 供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查询 的 网 址 链 接 , 原 件 备 查若 已 经 取 得三 证 合 一的 可 不 提 供供 应 商 投 标 本 项 目 时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如 供 应 商 为 投 标 当 年 新 成 立 公
司 的 , 应 提 供 于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后 的 财 务 报 表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原 件 备 查磋 商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纳 税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缴 税费 的 证 明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供 应 商 无 纳 税 记 录 或 为 新 成 立 公 司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地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依 法 纳 税 或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磋 商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复 印 件 , 原件 备 查 供 应 商 无 缴 费 记 录 或 为 新 成 立 公 司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依法 缴 纳 或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无 需 提 供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格 式 见 本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6 2 5) 联 合 体 协 议联 合 体 投 标 时 必 须 提 供 , 格 式 见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5 4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无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证 明 文 件包 括 供 应 商 从 事 竞 标 货 物 的 生 产销 售或 经 营安 装集 成 等。(6)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证 明 材 料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附 后 )
(7)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8)供 应 商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14.1.2 技 术 部 分(1)技 术 方 案 (2)技 术 响 应 与 偏 离 表(3)用 于 本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4)磋 商 标 的 物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5)其 他 资 料14.2 本 项 目 是 否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的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14.3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时 提 供 样 品 的 , 供 应 商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磋 商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1)未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时 间地 点 提 交 的 (2)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样 品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型 号规 格 不 一 致 的 。
14.4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或 者 重 新 提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是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4.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技 术 /商 务 响 应 与偏 离 表中 的 对 应 内 容 处 注 明 。14.6 供 应 商 无 论 成 交 与 否 , 其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15.报 价15.1 供 应 商 应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货 及 服 务 要 求责 任 范 围 和 合 同 条 件 , 以 人民 币 进 行 报 价 。15.2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分 项 价 格 表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各 项 货 物 及 服 务的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修 改 报 价一 览 表 中 的 报 价 的 , 应 同 时 修 改 其 分 项 价 格 表 中 的 报 价 。 15.3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预 算 见 磋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16.磋 商 保 证 金16.1 本 项 目 是 否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6.2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 应 以 支 票汇 票本 票网 上 银 行 或 金融 机 构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止 时 间 前 ,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不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2%的 谈 判 保 证 金 (数 额 采 用 四舍 五 入 , 计 算 至 元 )。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本 章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一 致 。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接 收 供 应 商的 响 应 文 件 。16.3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交 纳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 的 保 证金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6.4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成 交 供 应 商 的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但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的 除外 。
16.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供 应 商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
(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7.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17.1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在 此 期 间 响 应 文 件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从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计 算 。 磋 商响 应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18.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18.1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纸 质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装 订成 册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标 记正 本或副 本的 字 样 ,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时 , 以正 本 为 准 。18.2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打 印 或 书 写 , 并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签 字 盖 章 处 加 盖 公 章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加 行 涂 改增 删 ,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 将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18.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和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件 和 最 后 报 价 ,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 将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 响 应 文 件 按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包 装 , 注 明正 本或副 本,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19.2 响 应 文 件 封 套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9.3 响 应 文 件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 导 致 密 封 不 当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拒 绝 接 收 。20.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20.1 响 应 文 件 应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时 间 和 指 定 地 点 提 交 。20.2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拒 收 。21.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21.1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首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该 通 知 应 有 供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21.2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四磋 商 与 评 审22.磋 商 小 组22.1 磋 商 与 评 审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组成 。 23.初 步 审 查23.1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包 括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性完 整 性符 合 性 。 除 可 变 动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外 , 首 次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其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1)供 应 商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2)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签 署盖 章 的 (3)响 应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4)供 应 商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或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的 (5)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商 文 件 , 由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及 磋 商 情 况 认 定 (6)供 应 商 存 在 失 信 记 录 的 :失 信 记 录 是 指 , 通 过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查 询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件 的 情 况 。 失 信 情 况 查 询 详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7)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 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24.澄 清24.1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包 括 首 次 响 应 文 件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完整 性 和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该 要 求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由 其 法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5.磋 商25.1 初 审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供 应 商 应 派 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磋 商 。25.2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25.3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25.4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5.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最 终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3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25.6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磋 商 , 并 确 定 磋 商 的 轮 次 。25.7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25.8 磋 商 结 束 后 ,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及 变 动 后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将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26.最 后 报 价26.1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2 家 。26.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3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26.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如 磋 商 小 组 没 有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作 实 质 性 变 动 或 增 加 新 的 需 求 , 最 后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首 轮 报 价 。26.4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的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27.最 后 报 价 评 审27.1 最 后 报 价 计 算 错 误 修 正 的 原 则(1)最 后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分 项 报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分 项 报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3)分 项 报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分 项 报 价 。(4)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 其 最 后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或 确 定 为 无 效 响应 。 27.2 最 后 报 价 的 价 格 扣 除 原 则(1)节 能 产 品 (视 具 体 项 目 适 用 ):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中 , 如 有 符 合 政 策 的 节 能 产 品 的 , 对节 能 产 品 在 评 审 时 按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对 其 最 终 报 价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或 在 评 审 时 予 以 加分 。
(2)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视 具 体 项 目 适 用 ):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中 , 如 有 符 合 政 策 的 环 境 标 志 产品 的 , 对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在 评 审 时 按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对 其 最 终 报 价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或 在 评审 时 予 以 加 分 。(3)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以 及 监 狱 企 业 , 在 评 审 时 按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对 其 最 终 报 价给 予 价 格 扣 除 。供 应 商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若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报 价 响 应 的 情 况 下 ),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额 (必 须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对 联 合 体 最 终 报 价给 予 扣 除 。27.4 价 格 得 分 : 以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价 格 评 分 依 据 。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价 为 按 上 述 条款 修 正 并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后 的 价 格 。价 格 评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 即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审 价 为评 审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分(评 审 基 准 价 /评 审 价 ) 价 格 分28.综 合 评 审28.1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28.2 评 审 办 法 及 标 准 见 第 三 章 。28.3 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打 分 , 然 后 汇总 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29.提 出 成 交 供 应 商29.1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提 出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写 评 审 报 告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政 府 购 买 服务 项 目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29.2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30.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3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30.2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
30.3 采 购 人 自 行 组 织 磋 商 的 ,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31.磋 商 终 止31.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在 媒 体 上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1)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的 (3)除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政 府 购 买 服 务项 目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的 , 或 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少 于 3家 的 (4)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32.重 新 评 审32.1 除 资 格 性 检 查 认 定 错 误分 值 汇 总 计 算 错 误分 项 评 分 超 出 评 分 标 准 范 围客 观分 评 分 不 一 致经 磋 商 小 组 一 致 认 定 评 分 畸 高畸 低 的 情 形 外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组 织 重 新 评 审 。33.保 密33.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及 与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悉 的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34.禁 止 行 为34.1 供 应 商 不 得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不 得 向 采 购 人采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不 得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影 响 采 购 工 作 。五成 交 结 果 信 息 公 布 与 签 订 合 同35.成 交 信 息 的 公 布35.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在 磋 商 须 知 前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公 告 媒 体 上 公 布 成 交 结 果 信 息 。35.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随 成 交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 但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前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已 公 告
的 , 不 再 重 复 公 告 。35.3 采 用 书 面 推 荐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在 公 告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的推 荐 意 见 。36.成 交 通 知36.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的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7.履 约 保 证 金37.1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照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前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保 证 金 。 联 合 体 成 交 的 ,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联 合 体 各 方 或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的 名 义 提 交 。37.2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成 交 资格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38.签 订 合 同38.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补 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依
据 。 38.2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38.3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出 超 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订 立 背 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规 格型 号采 购 金 额采 购 数 量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38.4 自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本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六其 他 规 定39.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39.1 成 交 供 应 商 是 否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0.询 问质 疑投 诉40.1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应 当 及 时 作 出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40.2 供 应 商 认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磋 商 过 程 和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供应 商 应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40.3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定 的 期 限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采 购 人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 向 采 购 人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41.成 交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1 3 年 内 禁 止 参 加本 项 目 采 购 人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并 予 以 通 报 :(1)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2)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内 容 的 协 议 的 (3)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4)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七 十 七 条 和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42.其 他 规 定42.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其 他 规 定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3.未 尽 事 宜43.1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44.文 件 解 释 权44.1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有 。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标 准一评 审 方 法(一 )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二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二评 分 标 准 一首 先 由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性 进 行 评 审 , 再 由 评 委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评 审 , 只 有 资 格 性 评 审符 合 性 评 审 合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才 能 进 入 详 评 。 二对 进 入 详 评 的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采 用 百 分制 综 合 评 分 。 三计 分 办 法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1.价 格 分 30 分 1 按 照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 号, 磋 商 服 务 供应 商 认 定 为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以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对 磋 商价 给 予 6%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报 价 , 即 评 标 报 价 磋 商 价 1-6%除 上 述 情 况外 , 评 标 报 价 磋 商 价 。
注 : 小 型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根 据 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号及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及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小 型微 型 企 业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2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评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价 为 磋 商 基 准 价 , 其 价格 分 为 满 分 。磋 商 供 应 商 报 价 得 分磋 商 基 准 价 /评 标 报 价 30 分2.技 术 分58 分 1 服 务 方 案 分满 分 30分
一 档10分: 服 务 方 案 简 单基 本 满 足 项 目 要 求 , 服 务 方 案 包 含 有 简 单 的 税 收 辅 助 服务 方 案后 勤 服 务 方 案水 电 服 务 方 案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二 档20分: 服 务 方 案 较 详 细满 足 项 目 要 求 , 针 对 本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安 排 有 合 理 可 行的 工 作 计 划 及 可 靠 性 措 施 , 服 务 方 案 包 含 有 合 理 可 行 的 税 收 辅 助 服 务 方 案后 勤 服 务 方 案
水 电 服 务 方 案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三 档30分: 服 务 方 案 详 细完 全 满 足 项 目 要 求 , 针 对 本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安 排 有 有 详 细的 工 作 计 划 及 可 靠 性 措 施 , 服 务 方 案 包 含 有 完 整详 细可 行 的 税 收 辅 助 服 务 方 案后 勤 服务 方 案水 电 服 务 方 案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并 能 提 出 个 性 化 服 务 。 2 管 理 制 度 及 培 训 方 案 分满 分 9 分 一 档3 分: 制 定 有 管 理 制 度 , 培 训 方 案 有 培 训 内 容 及 时 间 安 排 。二 档6 分: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并 有 针 对 性 , 培 训 方 案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内 容 及 合 理 的时 间 安 排 。三 档9 分: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并 有 针 对 性 , 培 训 方 案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内 容 及 合 理 的
时 间 安 排科 学 详 细 , 培 训 理 论 兼 顾 实 际 操 作 。 3 人 员 配 备 方 案满 分 9 分 方 案 包 括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的 配 备 , 人 员 文 化 素 质 和 专 业 素 质 , 各 岗 位 人 员 工 作 及 作 息 时 间安 排服 务 人 员 的 薪 资 待 遇 安 排 等 。一 档3 分: 供 应 商 拟 投 入 人 员 工 作 及 作 息 时 间 安 排 基 本 合 理 , 服 务 人 员 的 薪 资 及 管理 方 案 能 响 应 本 项 目 要 求 。二 档6 分: 供 应 商 拟 投 入 人 员 工 作作 息 时 间 安 排薪 资 及 管 理 方 案 详 细合 理 ,切 合 项 目 实 际 , 优 于 项 目 实 际 的 需 求 三 档9 分: 供 应 商 拟 投 入 人 员 工 作作 息 时 间 安 排薪 资 及 管 理 方 案 详 细合 理 ,
计 划 详 细 具 体全 面 , 切 合 项 目 实 际 ,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多 项 优 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4 服 务 承 诺 分满 分 10分 一 档6 分: 供 应 商 服 务 承 诺 简 单 , 基 本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二 档8 分:对 项 目 总 体 有 一 定 认 识 , 表 达 清 晰完 整 , 措 施 具 体 有 效供 应 商 服 务承 诺 全 面可 行 , 服 务 措 施 到 位 , 应 急 措 施 较 合 理 , 能 较 好 地 为 采 购 单 位 服 务 的 。三 档10 分:对 项 目 总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 表 达 清 晰完 整严 谨合 理 , 措 施 先 进具体有 效成 熟 。 供 应 商 服 务 承 诺 详 细具 体 , 应 急 措 施 合 理 , 具 有 一 定 技 术 专 业 能 力 , 能很 好 地 为 采 购 单 位 服 务 的 。3.商 务 分12 分
1 供 应 商 通 过 ISO900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ISO*****环 境 体 系 认 证ISO*****职 业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每 有 1 项 得 2分 , 满 分 6 分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2017年 1月 1 日 以 来 承 接 的 同 类 服 务 项 目 , 每 有 一 个 得 2 分 , 满 分 6 分 。
需 提 供 合 同 或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证 明 文 件。三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推 荐 原 则 一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成 交 候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若 仍 相同 的 , 按 照 项 目 技 术 因 素 得 分 高 低 顺 序 推 荐 。 采 购 人 应 按 排 序 从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二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上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他候 选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政 府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
四特 别 说 明 一磋 商 小 组 认 为 , 某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报 价 或 者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候 选 资 格 , 按 顺 序 由 排 在 其后 面 的 供 应 商 递 补 , 以 此 类 推 。 二以 上 评 审 内 容 需 要 提 供 材 料 的 , 除 必 要 的 原 件 核 对 外 ,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材 料 ,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合 同 封 面合 同 类 别 : 技 术 服 务 类采 购 合 同 年 度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采 购 人 名 称 ):乙 方 (供 应 商 名 称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合 同 前 文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等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采 购 方 式条 款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承 诺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同 。 1.合 同 文 件下 列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1)采 购项 目需 求招 标采 购文 件 规 定 的 合 同 条 款 (2)报 价 表 (3)响 应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4)甲乙 双 方 商 定 确 认 后 的 补 充 协 议(5)其 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增 加 的 内 容 )。2.合 同 标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 提 供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服 务详 见 附 件 : 服 务 内 容 一 览表。 3.服 务 时 间合 同 金 额本 合 同 服 务 时 间 为 个 月 , 合 同 单 价 为 元 /月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服 务 的 全 部 税 费 均 已 包 含 于 合 同 价 中 , 甲 方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4.合 同 签 订 地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市 县5.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乙 双 方 各 二 份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可 根 据 需要 另 增 加。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 并 在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履 约保 证 金 后 生 效 。
甲 方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乙 方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
二合 同 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1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2 甲 方 名 称 :甲 方 地 址 :甲 方 联 系 人 : 电 话 :甲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账 号 :3 乙 方 名 称 :乙 方 地 址 :乙 方 联 系 人 : 电 话 :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账 号 :4 合 同 金 额 : 元 ( )。5 服 务 时 间 : 服 务 时 间履 行 期 : 年月或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个 日 历 天 内实 施 完 毕 , 具 体 时 间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即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止 。合 同 期 满 , 如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提 供 本 合 同 服 务 的 , 顺 延 至 新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服务 之 日 或 者 甲 方 通 知 停 止 服 务 之 日 止 。 顺 延 期 间 , 原 合 同 服 务 内 容服 务 费 用 以 及甲乙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不 变 , 但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6 服 务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7 验 收 方 式 及 标 准 : 按 照 采 购 需 求投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国 家行 业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及规 范 , 双 方 到 场 共 同 验 收 。8 成 交 人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人 财 务 规 定 出 具 以 采 购 人 为 名 头 的 正 式 的合 法 有 效 的 发 票 ,进 行 公 对 公 账 户 转 账 。 当 月 产 生 的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在 采 购 人 次 月 收 到 成 交 人 发 票 后 走财 务 报 账 程 序 。(一 )采 购 人 凭 借 成 交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清 单 进 行 结 算 。(二 )本 项 目 合 同 款 项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 每 月 5 日 前 对 账 , 对 账 无 误 后 5 日 内 成 交 人 开具 上 月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后 走 财 务 报 账 程 序 。9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其 返 还 :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10
违 约 金 约 定 : 1.乙 方 违 约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造 成 解 除 合 同 的 ,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10%计 算 。逾 期 退 回 款 项 及 违 约 金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按 应 退 款 项 及 违 约 金 总 额 的 0.5%计 算 违 约金 。 2.其 它 违 约 行 为 按 违 约 服 务 款 额 5%收 取 违 约 金 。 损 失 赔 偿 约 定 : 按 双 方 协 商 或 经 第 三 方 评 估 的 实 际 损 失 额 进 行 赔 偿 。11 误 期 赔 偿 费 约 定 :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 甲 方 有 权 从 劳 务 费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而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补 救 方 法 。 赔 偿 费 按 每 日 加 收 合 同 金 额的 0.5%计 收 , 直 至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 但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的 15%。服 务 人 员 更 换 约 定 : 1 .若 服 务 人 员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管 理 规 范 规 程 或 存 在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换 服 务 人 员 。 2 .服 务 期 内 , 乙 方 应保 证 服 务 队 伍 稳 定 性 , 如 服 务 人 员 离 职 或 请 假 的 , 乙 方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
12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止 。13 合 同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式 :首 先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则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之 一 解 决 纠 纷 (请 在 方 框 内画选 择 ):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仲 裁 程 序 在 (仲 裁 地 )仲 裁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三合 同 通 用 条 款1.定 义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1甲 方是 指 采 购 人 。1.2乙 方是 指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1.3合 同系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载 明 甲 乙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 包 括 所 有的 附 件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1.4服 务是 指 乙 方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技 术支 持 服 务 。1.5项 目 现 场是 指 甲 方 指 定 的 最 终 服 务 地 点 。1.6天除 非 特 别 指 出 ,天均 为 自 然 天 。2.服 务 标 准
2.1 乙 方 为 甲 方 交 付 的 服 务 应 符 合 招 标采 购文 件 和 乙 方 的 投 标响 应文 件 所 述的 内 容 ,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 则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2.2 除 非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服 务3.1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4.知 识 产 权4.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权商 标 权版 权等 )的 起 诉 。 因 侵 害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 全 部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4.2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的 产 品 , 甲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不 得 转 让 任 何 第 三人 。 5.保 密 条 款5.1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或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接 触 的 对 方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技 术 资 料技 术 诀 窍内 部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5.2 乙 方 在 使 用 甲 方 为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的 数 据程 序用 户 名口 令资 料 及甲 方 相 关 的 业 务 和 技 术 文 档 , 包 括 税 收 政 策方 案 设 计 细 节程 序 文 件数 据 结 构 , 以 及 相关 业 务 系 统 的 硬 软 件文 档测 试 和 测 试 产 生 的 数 据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1)应 以 审 慎 态 度 避 免 泄 露公 开 或 传 播 甲 方 的 信 息 (2)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对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修 改补 充复 制 (3)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将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如 E mail)携 带 出 甲 方 场 所 (4)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将 信 息 透 露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5)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其 他 保 密 措 施 。
5.3 保 密 期 限 不 受 合 同 有 效 期 的 限 制 ,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 信 息 接 受 方 仍 应 承 担 保密 义 务 , 直 至 该 等 信 息 成 为 公 开 信 息 。5.4 甲 乙 双 方 如 出 现 泄 密 行 为 , 泄 密 方 应 承 担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 包 括 但 是 不 限 于 对 由此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6.服 务 质 量 保 证6.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如 不 符 时 , 乙 方 应 负 全 责并 尽 快 处 理 解 决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 甲 方 保 留 终 止 合 同 及 索 赔 的 权 利 。6.2 乙 方 应 保 证 通 过 执 行 合 同 中 全 部 方 案 后 , 可 以 取 得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结 果 , 达 到 本 合同 规 定 的 预 期 目 标 。 对 任 何 情 况 下 出 现 问 题 的 , 应 尽 快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6.3 如 果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解 决 方 案 不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 或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弥 补 缺陷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7.履 约 保 证 金7.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8.服 务 时 间地 点 与 验 收8.1 服 务 地 点 :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指 定 地 点 。8.2 服 务 时 间 :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指 定 时 间 。8.3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完 成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后 及 时 对 服 务 质 量技 术 指 标服 务 成 果 进 行 验收 。
9.违 约 责 任9.1 服 务 缺 陷 的 补 救 措 施 和 索 赔(1)如 果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招 标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关 于 服 务 的 要 求 和承 诺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乙 方 同 意 将 服 务 款 项 目 退 还 给 甲 方 ,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如 甲 方以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履 约 标 的 相 类 似 的 服 务 , 乙 方 应 负 担 新 购 买 类 似 服 务 所 超 出 的费 用 。 根 据 服 务 的 质 量 状 况 以 及 甲 方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经 过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服 务 的 价 格 。(2)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10日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10日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任何 一 种 方 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服 务 款 中 扣 除 索 赔 金 额 或 者 不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进 一 步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9.2 迟 延 履 约 的 违 约 责 任
(1)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提 供 服 务 。(2)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如 果 乙 方 遇 到 可 能 妨 碍 按 时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形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将 迟 延 的 事 实可 能 迟 延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 应 尽 快 对 情况 进 行 评 价 , 并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延 期 提 供 服 务 。(3)除 甲 乙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 且 没 有 在 甲方 同 意 的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补 救 时 , 甲 方 有 权 从 服 务 款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或 要 求 乙 方 另 行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而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补 救 方 法 。 赔 偿 费 按 每 日 加 收 合 同 金 额 的 0.5%(各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设 定 )计 收 , 直 至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 但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不 超 过 合 同 价 的 15%(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设 定 )。
(4)如 果 乙 方 延 迟 履 约 超 过 30日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 并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履 约 类 似 的 服 务 , 乙 方 应 负 担 购 买 类 似 服 务 所 超 出 的 费 用 。 但 是 , 乙 方 应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9.3 未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违 约 责 任(1)守 约 方 有 权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2)不 予 退 还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3)由 违 约 一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标 准 见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约 定 )。(4)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守 约 方 实 际 损 失可 预 见 或 者 应 当 预 见 的 损 失 , 由 违 约 方 全 额 予
以 赔 偿 。10.不 可 抗 力10.1 如 果 合 同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合 同 实 施 延 误 或 合 同 无 法 实 施 , 不 应 该 承 担 误 期赔 偿 或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责 任 。
10.2 本 条 所 述 的不 可 抗 力系 指 那 些 双 方 不 可 预 见不 可 避 免不 可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但 不 包 括 双 方 的 违 约 或 疏 忽 。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战 争严 重 火 灾洪 水台 风 地 震 等 。10.3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当 事 方 应 及 时 将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通 知 合 同 对 方 , 在 不 可 抗力 事 件 结 束 后 3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通 知 合 同 对 方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文 件 。 合 同 各 方 应 尽 可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并 积 极 寻 求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履 行 不 受 不 可 抗 力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合 同 各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的 协 议 。11.合 同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式11.1 合 同 各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解 决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 如 协 商 30 日 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定 )不 能 解 决 , 可 以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式 提 起 仲 裁 或 诉讼 。 11.2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1.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关 另 有 裁 决 外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11.4 诉 讼 应 由 服 务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诉 讼 费 除 人 民 法 院 另 有 判 决 外 应 由 败 诉 方 负担 。 11.5 如 仲 裁 或 诉 讼 事 项 不 影 响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履 行 , 则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期 间 , 除 正 在 进行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部 分 外 ,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12.合 同 修 改 或 变 更
12.1 如 无 重 大 变 故 , 甲 方 双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12.2 如 确 需 变 更 合 同 , 甲 乙 双 方 应 签 署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变 更 协 议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一 部 分 。12.3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甲 方 有 权 在 合 同 价 款 10%的 范 围 内 追 加 与 合 同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并 就 此 与 乙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乙 方 不 得 拒 绝 。13.合 同 中 止13.1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采 购 计 划 调 整 , 甲 方 可 以 要 求 中 止 履 行 , 待 计 划 确 定 后 继续 履 行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因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过 程 或 结 果 提 起 投 诉 的 , 甲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或 财 政 部责 令 中 止 的 , 应 当 中 止 合 同 的 履 行 。
14.违 约 终 止 合 同14.1 若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 在 甲 方 对 乙 方 违 约 行 为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书 ,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14.1.1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或 甲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服 务
14.1.2 因 乙 方 技 术 人 员 自 身 技 术 能 力经 验 不 足 等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硬 件 设 备应 用 系 统发 生 重 大 紧 急 故 障 或 应 用 系 统 数 据 丢 失 ,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14.1.3 乙 方 对 甲 方 硬 件 设 备应 用 系 统 重 大 紧 急 故 障 没 有 及 时 响 应 , 或 不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解 决 处 理 故 障 , 恢 复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的 14.1.4 不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技 术 需 求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规 范 , 且 经 多 次3 次 及 以 上整 改 无明 显 改 进 , 仍 然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14.1.5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每 个 服 务 年 度 (12 个 自 然 月 )内 , 在 运 行 维 护 支 持 服 务 过 程 中 ,出 现 2次 经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的 违 规 操 作 的 。14.2 如 果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14.1条 的 规 定 ,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 甲 方 可 以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乙 方 未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购 买 类 似 服 务 所 超 出 的 费 用 负 责 。 同 时 ,乙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15.破 产 终 止 合 同15.1 如 果 乙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 甲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合 同 而不 给 乙 方 补 偿 。15.2 该 终 止 协 议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权 利 。16.其 他 情 况 的 终 止 合 同16.1 若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甲 方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予 乙 方 任 何
补 偿 。16.2 乙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对 履 行 合 同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 甲 方 可 以 终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予 乙 方 任 何 补 偿 。16.3 甲 方 因 重 大 变 故 取 消 或 部 分 取 消 原 来 的 采 购 任 务 , 导 致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无 须继 续 履 行 的 ,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予 乙 方 任 何 补 偿 。17.合 同 转 让 和 分 包17.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合 同 转 包 , 或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17.2 除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合 同 分 包 。18.适 用 法 律
18.1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如 合 同 条 款 与 法 律行政 法 规 和 规 章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修 改 本 合 同 。19.合 同 语 言19.1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中 文 。
19.2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应 用 合 同 语 言 书 写 。20.合 同 生 效20.1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和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 。21.合 同 效 力21.1 除 本 合 同 和 甲 乙 双 方 书 面 签 署 的 补 充 协 议 外 ,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双 方 约 定 和 往 来 函件 均 不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 对 本 项 目 无 约 束 。22.检 查 和 审 计22.1在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阶 段 性 检 查 , 并 对乙 方 投 标响 应时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复 核 。
22.2 在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果 甲 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或 者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义 务 , 乙 方 应 允 许 甲 方 检 查 乙 方 与 实 施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账 户 和 记 录 , 并 由 甲 方 指 定 的 审 计 人 员对 其 进 行 审 计 。
四合 同 补 充 条 款双 方 据 实 商 定 五合 同 附 件与 正 件 装 订 成 册一服 务 内 容 一 览 表乙 方 填 制 二投 标响 应文 件 报 价 表 部 分乙 方 提 供 三投 标响 应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乙 方 提 供 四采 购 需 求与 采 购 文 件 一 致 五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验 收 时 填 制 , 供 参 考
六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 参 考。(一 )服 务 内 容 一 览 表乙 方 填 制 服 务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金 额元具 体 服 务 承 诺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内 容范 围 和 基本 要 求 )(二 )投 标响 应文 件 报 价 表 部 分乙 方 提 供
由 乙 方 按 照 投 标响 应文 件 提 供 , 并 保 持 与 投 标响 应文 件 一 致 。(三 )投 标响 应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乙 方 提 供 由 乙 方 按 照 投 标响 应文 件 提 供 , 并 保 持 与 投 标响 应文 件 一 致 。(四 )采 购 需 求与 采 购 文 件 一 致 (五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验 收 时 填 制 , 供 参 考
采 购 合 同 验 收 书初 验 或 终 验 根 据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 )的 约 定 , 合 同 甲 方 对 本 合 同 进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序 号 名 称 服 务 内 容标 准 数 量 金 额12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验 收 具 体内 容 按 招 标 (采 购 )文 件投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
(六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 参 考 供应商
申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该 项 目 已 于 年 月 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该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证 金或 质 量 保 证 金, 期 限 于 年 月日 已 满 , 请 将 履 约 保 证 金或 质 量 保 证 金人 民 币大 写退 付 到 达 以 下 帐 户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供 应 商 签 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意见 退 付 意 见 :是 否 同 意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质 量 保 证 金 及 退 付 金 额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采 购 人 签 章年 月 日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组 成第 一 部 分 商 务 部 分一磋 商 响 应 声 明附 件 1 1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参 加 磋 商 )附 件 1 2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书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磋 商 )附 件 1 3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二 )(适 用 于 自 然 人 委 托 磋 商 )二报 价 一 览 表分 项 价 格 表附 件 2 3 报 价 一 览 表 (服 务 类 )附 件 2 4 分 项 价 格 表 (服 务 类 )附 件 2 5 最 终 报 价 承 诺 书三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附 后 )四磋 商 保 证 金
五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一 )附 件 5 1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附 后 )(二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件 ,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附 件 5 2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附 件 5 2 2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按 规 定 可 不 进 行 税 务 登 记的 不 提 供 )附 件 5 2 3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如 供 应 商 为 新 成 立 公 司 的 , 应 提 供 于 公 司成 立 之 日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 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 附 件 5 2 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由 供 应 商 根 据项 目 需 求 提 供 说 明 材 料 )附 件 5 2 5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三 )附 件 5 3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无(四 )附 件 5 4 联 合 体 协 议 (格 式 附 后 )六提 供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证 明 材 料(一 )附 件 6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附 后 )(二 )附 件 6 2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产 品 等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规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三 )附 件 6 3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格 式 附 后 )七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八供 应 商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注 : 以 上 条 款 需 要 提 供 材 料 的 , 除 必 要 的 原 件 核 对 外 ,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部 分一技 术 方 案二技 术 响 应 与 偏 离 表三用 于 本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四磋 商 标 的 物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五其 他 资 料
第 一 部 分 商 务 部 分一磋 商 响 应 声 明 磋 商 响 应 声 明致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项 目 名 称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的 全 部 内 容 , 知 悉 参 加 磋 商 的 风 险 , 我 方 承 诺 接 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全 部 条款 且 无 任 何 异 议 。一我 方 同 意 在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内 遵 守 本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 且 在 此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均 具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二我 方 提 交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份 和 副 本 份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套 , 并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材 料 是 真 实准 确 的 。 否 则 , 愿 承 担政 府 采 购 法第 七 十 七 条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三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本 项 采 购 有 关 的 数 据情 况 和 技 术 资 料 。 若 贵 方 需 要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我 方 作 出 的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四我 方 愿 意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和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五我 方 承 诺 遵 守政 府 采 购 法的 有 关 规 定 , 保 证 在 获 得 成 交 资 格 后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商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履 行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附 件 1 1: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参 加 磋 商 )附 件 1 2: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书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磋 商 )附 件 1 3: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然 人 提 供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1 1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参 加 磋 商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附 件 1 2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磋 商 )致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姓 名职 务 )授 权 (磋商 代 表 姓 名职 务 )为 本 公 司 的 磋 商 代 表 , 就 (项 目 名 称 )磋 商 及 相 关 事 务 代 表本 公 司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附 件 1 3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二 )(适 用 于 自 然 人 磋 商 )致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我 (姓 名 )系 自 然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姓 名 )以 本 人 名 义 参 加(项 目 名 称 )的 磋 商 活 动 , 并 代 表 本 人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磋 商签 约 等 具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本 人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期 限 :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我 已 在 下 面 签 字 , 以 资 证 明 。自 然 人 签 字 并 在 签 名 处 加 盖 食 指 指 印 : 年 月 日
二报 价 一 览 表 及 分 项 价 格 表附 件 2 3 报 价 一 览 表(服 务 类 项 目 适 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1 包 号2 报 价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小 写 :3 服 务 期 限4 备 注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2 4 分 项 价 格 表(服 务 类 项 目 适 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服 务 内 容 报 价 备 注(收 费 依 据收 费 标 准 等 )******** 总 计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小 写 :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附 件 2 5 最 终 报 价 承 诺 书(第 次 报 价 书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包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磋 商 范 围 第 包
最 终 报 价(详 见 备 注 说 明 ) 第 包人 民 币 大 写 : 备 注 说 明磋 商 小 组 签 字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年 月 日注 : 本 页报 价 表由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现 场 依 磋 商 情 况 填 写 , 请 加 盖 公 章 后 带 至 磋 商 现 场备 填 (不 需 装 订 在 响 应 文 件 内 )。 考 虑 磋 商 报 价 的 方 便 , 供 应 商 在 填 写 最 终 承 诺 报 价 后 , (第一 次 报 价最 终 承 诺 报 价 )除 以 第 一 次 报 价 后 得 出 的 优 惠 率 视 同 为 需 求 表 中 全 部 分 项 设 备 或服 务 的 优 惠 浮 动 值 (特 定 分 项 优 惠 除 外 )。 此 优 惠 率 调 整 原 则 适 用 于 合 同 内 价 格 的 计 算 及 项 目增 减变 更 时 价 格 的 计 算 。
三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序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条 目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的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条 款 偏 离 说 明
说 明 : 当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响 应 的 商 务 内 容 完 全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时 , 供 应 商 应 注明无 偏 离 低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时 , 应 注 明负 偏 离 优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应 注 明正 偏 离。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四磋 商 保 证 金说 明 : 可 提 供 付 款 凭 证 或 金 融 机 构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保 证 金 汇 款 声 明 函 (适 用 银 行 转 账 )致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方 为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递 交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元(大 写 人 民 币 元 )已 于 年 月 日 以 银 行 主 动 划 账 方 式 划 入 你 方 账 户 。详 见 附 件 : 银 行 出 具 的 汇 款 单 或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退 还 保 证 金 时 请 按 以 下 内 容 划 入 我 方 账 户 。 若 因 内 容 不 全错 误字 迹 潦 草 模 糊 导 致 该项 目 保 证 金 未 能 及 时 退 还 或 退 还 过 程 中 发 生 错 误 , 我 方 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单 位 全 称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账 号 : 供 应 商 (公 章 ):地 址 :项 目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汇 款 单 或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五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附 件 5 1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供 应 商 : (公 章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邮 政 编 码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电 子 邮 箱 传 真上 年 营 业 收 入 员 工 总 人 数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及 账 号税 务 登 记 机 关
资 质 名 称 等 级 发 证 机 关 有 效 期备 注附 件 5 2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示 例 略 )附 件 5 2 2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按 规 定 可 不 进 行 税 务 登 记的 不 提 供 )(示 例 略 )
附 件 5 2 3 财 务 状 况 报 告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示 例 略 )备 注 :1.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应 为 投 标 本 项 目 时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表损 益 表 等 复 印 件 。 (如 供 应 商 为 新 成 立 公 司 的 , 应 提 供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 如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 )2.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材 料 应 为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连 续三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无 纳 税 记 录 或 为 新 成 立公 司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依 法 纳 税 或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供 应 商 无缴 费 记 录 或 为 新 成 立 公 司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依 法 缴 纳 或 依 法 免 缴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 则 无 需 提 供 。
附 件 5 2 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由 供 应 商 根 据项 目 需 求 提 供 说 明 材 料 )(示 例 略 )
附 件 5 2 5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我 单 位 在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五 )项 所 称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包 括 :我 单 位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因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法 行 为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5 3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无(示 例 略 )附 件 5 4 联 合 体 协 议致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经 研 究 , 我 方 决 定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的磋 商 。 现 就 联 合 体 磋 商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一联 合 体 成 员 :1.2.3.二(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名 称 )牵 头 人 。三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编 制 活 动 , 代 表 联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磋 商 或 成 交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联 合 体 中标 或 成 交 后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合 同 订 立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四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参 加 磋 商 ,履 行 成 交 义 务 和 成 交 后 的 合 同 , 并 向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五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 按 照 本 条 上 述 分工 ,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所 承 担 的 合 同 工 作 量 比 例 如 下 : 。六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七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采 购 人 各 执 一 份 。牵 头 人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备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六提 供 符 合 采 购 政 策 的 证 明 材 料附 件 6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工 程服 务 本 公 司联 合 体郑 重 声 明 , 根 据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库2020 46 号的 规 定 , 本 公 司联 合 体参 加单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全 部 为 符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或 者 :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相 关 企业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建承接企 业 为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2.标 的 名 称, 属 于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建承接企 业 为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盖 章:日 期 :注 : 1 从 业 人 员营 业 收 入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2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6 2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产 品监 狱 企 业 等 政 府 采 购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文 件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产 品 属 于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内 产 品 , 供 应 商 应 具 有 由 国 家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给 予 价 格 扣除 或 加 分 , 如 属 于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即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原 件 备 查 2.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产 品 属 于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内 产 品 , 供 应 商 应 应 提 供由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给 予 价 格 扣 除 或 加 分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原 件 备 查
3.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产 品 属 于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产 品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查 询 的 材 料 ,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原 件 备 查 4.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 请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 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原 件 备 查 5.未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填 写 的 , 评 标 时 不 予 以 考 虑 。
(示 例 略 )附 件 6-3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2017 141号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单 位 名 称盖 章:日 期 :备 注 :1.填 写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财 库2017 141号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相 关 规 定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中 标 供 应 商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中 标 结 果 将 同 时 公 告 其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七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示 例 略 )八供 应 商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示 例 略 )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部 分一技 术 方 案 技 术 方 案 说 明服 务 类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第 六 章 规 定 编 写 技 术 方 案 说 明 。 技 术 方 案 说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服 务 方 案 (2)管 理 制 度 及 培 训 方 案 (3)人 员 配 备 方 案 (4)服 务 承 诺 (5)其 他 。
二技 术 响 应 与 偏 离 表 技 术 响 应 与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说 明
说 明 : 当 响 应 的 技 术 条 款 完 全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时 , 供 应 商 应 注 明无 偏 离低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时 , 应 注 明负 偏 离 优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 应 注 明正偏 离。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三用 于 本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 用 于 本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序号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专 业及 职称 持 何 种资 格 证书证 书号从 事 本工 作 时间 近 X年 来承 担 类似 项 目名 称 本 项 目拟 任 职务
注 : 可 附 人 员 职 称 证 书资 格 证 书执 业 注 册 证毕 业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以 及 参 保 缴 费 证明 复 印 件 等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公 章供 应 商 如 能 够 在 线 查 询 的 材 料 , 请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链 接 , 可以 不 用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材 料。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授 权 用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 与 公 章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四磋 商 标 的 物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示 例 略 )备 注 : 提 供 第 二 章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和 第 六 章项 目 采 购 需 求要 求 (包 括 磋 商 标 的
物 的 强 制 性 认 证注 册 等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五其 他 资 料公 章 授 权 书 (如 有 )公 章 授 权 书致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供 应 商 名 称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法 定 地 址 :。 在 参 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活 动 中 , 我公 司 授 权 投 标 (响 应 )专 用 章 在 此 次 活 动 中 代 为 公 章 使 用 。投 标 (响 应 )专 用 章 所 签 署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澄 清 等 , 我 公 司 承 认 并 同 意 具 备 与 我 公 司公 章 签署 等 同 的 法 律 的 效 力 。投 标 (响 应 )专 用 章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协 议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投 标 (响 应 )专 用 章 : (盖 章 )
供 应 商 公 章 : (盖 章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部 分第 六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一说 明 :1 本 服 务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标 注号 的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2 本 服 务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的 内 容 如 与 第 四 章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相 关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表 为 准 。一项 目 要 求 及 技 术 需 求项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单位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马 山 县 税 务 局劳 务 外 包 服 务 1 项
一项 目 概 述 :一 直 以 来 税 务 局 同 时 扮 演 监 督 者 和 服 务 者 两 个 角 色 , 在 监 督 机 制 尚 需 完 善的 当 下 , 还 需 要 分 出 相 当 一 部 分 精 力 去 服 务 好 纳 税 人 , 这 从 多 个 方 面 给 税务 局 开 展 工 作 带 来 了 困 难 。 同 样 广 大 纳 税 人 也 因 为 不 能 得 到 完 善 的 业 务 服务 , 而 在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中 会 遇 到 诸 多 难 题 , 造 成 办 税 效 率 低 , 办 税 难 等 问题 。根 据 税 总 发2018 123号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全 国 税 务 系 统 政府 采 购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的 通 知 内 容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102号政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的 文 件 精 神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南 宁 市 马 山 县 税 务 局 计
划 实 施 通 过 第 三 方 服 务 单 位 , 建 立 真 正 符 合 地 方 特 色 的 税 务 服 务 平 台 , 最终 达 到 税 务 局政 务服 务职 能 分 离 , 使 税 务 局 能 专 心 于 政 策 的 制 定 及纳 税 管 理同 时 纳 税 人 也 能 享 受 到 便 捷 的 服 务 。二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一服 务 内 容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包 括税 收 辅 助 服 务后 勤 服 务水 电 工等 三 项服 务 。二服 务 要 求1.总 配 置 人 数 17 人 ,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安 排 具 体 服 务 人 数 , 具 体 服
务 岗 位 的 人 员 数 量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和 调 整 。
2.人 员 要 求2.1供 应 商 需 要 对 入 驻 工 作 的 服 务 人 员 严 格 审 查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保 证 服 务 人 员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2.2服 务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税 务 机 关 的 规 定 ,服 从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 保 守 国 家 秘 密税 收 工 作 秘 密 和 服 务 对 象 秘 密 , 爱 岗敬 业 , 忠 于 职 守 。2.3服 务 人 员 的 要 求男 女 不 限 身 体 健 康形 象 良 好能 熟 练 操 作 计 算机学 习 能 力 强 , 服 务 意 识 好 , 有 较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和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2.4服 务 人 员 按 岗 位 要 求 统 一 着 装 , 言 行 规 范 , 注 重 仪 容 仪 表公 众 形 象 。
2.5工 作 性 质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全 职 。2.6服 务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 保 持 服 务 岗 位 不 出 现 用 人 空 缺 , 全 年 调 换 率 不 得超 过 10%。 供 应 商 在 为 采 购 人 服 务 期 间 , 人 员 更 换 必 须 事 先 报 采 购 人 , 在取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 才 能 进 行 更 换 。3.税 收 辅 助 服 务 内 容 : 解 答 纳 税 人 办 税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税 务 问 题 , 增 进 纳 税人 权 力 与 义 务 对 等 观 念 , 提 高 纳 税 人 诚 信 纳 税 意 识 。 辅 导 纳 税 人 进 行 相 关表 单 的 正 确 填 写引 导 纳 税 人 前 往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进 行 纳 税 申 报缴 纳 税 款 发 票 领 用发 票 认 证 等 相 关 辅 助 服 务辅 导 纳 税 人 进 行 网 上 申 报信 息 确认发 票 申 领发 票 代 开三 方 协 议 签 订 等 相 关 业 务 , 提 高 纳 税 人 的 网 上
办 税 意 识 。 了 解 纳 税 人 的 涉 税 需 求 , 根 据 纳 税 人 不 同 的 需 求 对 业 务 进 行 分类 , 并 对 资 料 的 完 备 性 进 行 查 验 , 检 查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办 税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完 整 , 检 查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涉 税 表 格 填 写 是 否 完 整准 确 。 按 照 各 类 档 案 材料 的 整 理 办 法 要 求 , 根 据 归 档 范 围归 档 要 求 协 助 进 行 分 类装 订排 版 编 号编 目装 盒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服 从 采 购 人 管 理 和 安 排 , 保 质 保 量完 成 档 案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 不 得 积 压 工 作 或 造 成 档 案 遗 失 。4.后 勤 服 务 内 容 :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 进 行 厨 房 保 洁烹 饪卫 生 防 疫 等 服 务工 作 。5.水 电 工 : 负 责 日 常 零 星 维 修计 划 检 修保 养负 责 施 工 监 理配 电
线 路 安 装 等 工 作及 时 巡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负 责 内 部 所 有 电 气 设 备的 维 护 检 修 工 作 。
三考 核 评 价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人 商 议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并 不 定 期 对 成 交 人 进 行 考 核 打分 , 满 分 为 100分 , 综 合 得 分 达 到 80分 及 以 上 为 合 格 , 综 合 得 分 低 于 80分 的 为 不 合 格 , 同 时 供 应 商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 若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 采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连 续 两 次 或 累 计 三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与 供 应 商 的 合 同 。四项 目 管 理 方 案 要 求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 方 案 需 包 含 各 部 门 岗 位 及 职 能 介绍工 作 原 则内 部 管 理 制 度考 勤 制 度服 务 员 工 引 进 和 退 出 机 制培
训 机 制紧 急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等 内 容 。五其 他 要 求 :1.供 应 商 须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对 拟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的 法 定 义 务 , 且 不 得 将 这 些 义 务 转 嫁 于 采 购 人 。2.采 购 人 同 供 应 商 安 排 的 服 务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用 工 单 位 同 劳 动 者 之 间 的劳 动 关 系 。3.供 应 商 必 须 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购 买 社 会 保 险包 括 养 老医 疗 失 业工 伤长 期 护 理 险 等和 公 积 金 , 且 社 会 保 险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最 低 标准 。
4.供 应 商 须 对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 以 提 高 服 务 人 员 的 业务 水 平 和 整 体 素 质 。5.因 特 殊 情 况 有 加 班 的 , 供 应 商 应 给 予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一 定 的 劳 动补 贴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保 持 一 致 6.供 应 商 负 责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发 放社 保福 利招 聘解聘退 休 和 处 理 劳 务 纠 纷 等 工 作 , 且 保 证 工 资社 保福 利 等 按 时 全 额 到位 , 对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服 务 人 员 提 出 的 疑 问 及 时 解 答 。7.供 应 商 须 满 足 采 购 人 对 人 员 及 其 工 资福 利 调 整 变 动 的 有 关 需 求 。8.因 财 政 预 算 削 减 或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缩 减或 终 止本 次 服 务 采 购
等 因 素 须 减 少或 终 止服 务 采 购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相 应 减 少 人 员 个 数 或 者提 前 终 止 本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 由 此 带 来 的 损 失 , 无 须 承 担 有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
二商 务 条 款报 价 要 求 磋 商 报 价 为 完 成 采 购 人 指 定 内 容 的 整 体 包 干 价 , 包 括 :1 本 项 目 采 用 年 度 总 费 用 报 价 , 每 年 服 务 费 总 价 不 超 过 107万 元 。 供 应 商 必 须 报 出 各 类 工作 人 员 每 月 每 人 的 费 用 及 每 人 年 度 总 费 用 , 当 团 队 人 员 变 化 时 , 采 购 人 按 实 际 人 员 配 备 数量 支 付 劳 务 费 用 。2 报 价 须 包 含 人 工 成 本含 社 保 五 险 一 金 或 就 业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费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员 工 薪 酬 及 绩 效 奖 励利 润税 金 等 相 关 所 有 费 用 。 因 成 交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漏 报少 报 皆由 其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采 购 人 不 再 补 偿 。3 包 含 项 目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费 用 。 项 目 服 务 地 点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2个 月 。 验 收 方 法 1.成 交 人 履 约 完 毕 时 ,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履 约 验 收 申 请 。2.按 照 采 购 人 的 验 收 方 案 , 成 交 人 准 备 相 关 验 收 资 料 , 随 时 准 备 接 受 验 收 。3.成 交 人 随 时 接 受 采 购 人 在 成 交 人 履 约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监 督检 查 和 指 导 。4.本 项 目 验 收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 成 交 人 配 合 进 行 。5.如 验 收 结 果 不 合 格 , 成 交 人 自 愿 承 担 不 收 取 采 购 资 金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 由 此带 来 的 费 用 将 从 本 月 或 季 度 所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中 扣 减0.1%-5% 。 付 款 方 式 成 交 人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人 财 务 规 定 出 具 以 采 购 人 为 名 头 的 正 式 的合 法 有 效 的 发 票 , 进行 公 对 公 账 户 转 账 。 当 月 产 生 的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在 采 购 人 次 月 收 到 成 交 人 发 票 后 走 财 务 报 账程 序 。
(一 )采 购 人 凭 借 成 交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清 单 进 行 结 算 。(二 )本 项 目 合 同 款 项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 每 月 5日 前 对 账 , 对 账 无 误 后 5日 内 成 交 人 开 具上 月 各 项 服 务 费 用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后 走 财 务 报 账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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