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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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YZLBS2023-C3-017-
BS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YZLBS2023-C3-017-BSQT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BS2023-C3-017-BSQT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上海民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K区2044室崇明工业园区

成交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号 服务名称

量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合同履行期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维保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需求 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需求 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需求
自签订合同
之日起1年
全保

五评审专家名单:周保隆韦国锋余桂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磋商须知第31.1款规定服务类标准采用差额
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558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百色市中山二路18号
联系人:宋青山
联系电话: 07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
联系方式:07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
电话:0776-*******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YZLBS2023-C3-017-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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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17-BSQT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采 购 单 位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8 月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YZLBS2023-C3-017-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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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3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 ......................................................................................................................... 5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15第 四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定 标 标 准 ...................................................................................................18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7第 六 章 合 同 ...........................................................................................................................36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YZLBS2023-C3-017-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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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现 就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委 托 的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项目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人 式 进 行 采 购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17-BSQT二采 购 内 容 : 医 疗 设 备 西 门 子Siemens AG PRIMUS PLUS医 用 直 线 加 速 器 1 台1年 维 保 服 务 采 购 ,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37.5 万 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三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1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此 项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2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竞 标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务 的 竞 标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3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动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未 购 买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竞 标 。四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请 于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时 起 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 止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每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00秒 到 12 时 00分 00秒 , 下 午 3时 00分 00 秒 到 6时 00分 00 秒 , 双 休 日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在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方 式 : 现 场 领 取 或 电 话 联 系 后 邮 寄售 价 : 250 元 ,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寄 , 每 本 另 加 邮 费 50元邮 购 文 件 的 , 必 须 于 发 售 截止 时 间 前 将 工 本 费 及 邮 费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号。注 : 已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竞 标 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竞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五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3000.00 。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支 票
汇 票本 票 或 者 银 行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开 户 银 行 : 云 之 龙 咨 询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 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811*****143********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金 形 式 或 从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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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9月 4日 上 午 9时 00分 。2.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七磋 商 开 始 时 间 及 地 点 :1. 磋 商 开 始 时 间 : 2023年 9月 4日 上 午 9时 00分 后 。2. 磋 商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持 证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凭 有 效 的 资 格证 书 原 件 和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凭 有 效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和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件依 时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等 候 当 面 磋 商 。
八采 购 单 位 名 称地 点 及 联 系 方 法 :单 位 名 称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地 址 : 广 西 百 色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邮 编 : ******联 系 人 : 宋 青 山联 系 电 话 : 0776-*******九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地 点 及 联 系 方 法 :单 位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邮 编 : ******
联 系 人 : 李 清 靖吴 蕾联 系 电 话 : 0776-******* 传 真 : 0776-*******十网 上 公 告 媒 体 查 询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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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1 1.1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维 保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3-017-BSQT2 3.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与 竞 标3 4.2 成 交 服 务 费 : 本 项 目 成 交 服 务 费 按 本 章 须 知 第 31.1款 规 定服 务类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计 算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4 7.1 不 组 织 。 供 应 商 自 行 考 察 现 场 。5 8.1 价 格 文 件 1 磋 商 书附 件 一必 须 提 供2 磋 商 报 价 表 附 件 二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如 未提 供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响 应 文 件 。
6 8.2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1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证 明银 行 转 账电 汇 凭 证 等必 须 提 供2 服 务 承 诺 书附 件 三必 须 提 供3 竞 标 供 应 商 合 法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如 营 业 执 照事 业 单 位 法人 证 书执 业 许 可 证自 然 人 身 份 证 等必 须 提 供4 竞 标 供 应 商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竞 标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无 纳 税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竞 标 供 应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缴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件 必 须 提 供5 竞 标 供 应 商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竞 标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复印 件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竞 标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纳 清 单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6 竞 标 供 应 商 2022 年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竞 标 供 应 商 是法 人 的 , 应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或 其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竞标 供 应 商 是 其 他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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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资 信 证 明。 对 于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年 数 的 , 只 需 提 交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年 份 至 所 要 求 最近 年 份 的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提 供7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附 件 四必 须 提 供8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附 件 五委 托 代 理 时 , 必 须 提 供9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面 声 明附 件 六必 须 提 供10 技 术 规 格 响 应偏 离 情 况 说 明 表附 件 七必 须 提 供11 服 务 技 术 方 案服 务 保 障由 供 应 商 按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第 三 章项 目 需 求要 求 及 评 分 办 法 中 的 评 分 点 自 行 编 制
12 配 件 生 产 生 产销 售 许 可 证如 国 家 实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必须 提 供 13 配 件 产 品 强 制 标 准 认 证 证 书凡 实 行 强 制 标 准 认 证 的 产 品必 须 提 供 14 服 务 说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及 近 三 年 获 得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的 质 量获 奖 荣 誉 证 书15项 目 需 求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文 件 , 必 须 提 供 。 16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措 施17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上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如 未提 供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响 应 文 件 。
7 10.1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日 止 。8 12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应 按磋 商 公 告第 五 条 规 定 交 纳 , 否 则 竞标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以 电 汇转 帐网 上 银 行 支 付 等 非 现 金形 式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截 止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9 13.1 竞 标 报 价 :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 漏项 报 价 的 或 有 选 择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 其 竞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10 14.1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副 本 四 份
11 15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时 间 : 2023年 9月 4日 上 午 8时 至 9 时 00分 止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2 19.4.1 磋 商 开 始 时 间 : 2023 年 9 月 4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后具 体 时 间 由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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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 旁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3 19.4.2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须 携 带 的 材 料 :1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的 , 必 须 携 带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2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的 , 必 须 携 带 有 效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有 效的 身 份 证 原 件 。14 19.4.3 磋 商 顺 序 : 按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15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25日 内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依 据 , 与 采 购 人 签订 合 同 。
16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资 格 证 件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单 位 授 权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它 资 格 证 件 。17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系 电 话 : 0776-*******/0776-*******,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竹 洲 大 桥 旁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8时 00分 00 秒 到 12时 00 分 00秒 , 15 时 00分00秒 到 18时 00分 00 秒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
18 其 他 内 容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公 章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部 门 章分 公 司 章工 会 章 合 同 章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现 金 收讫 章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责 任 能 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岁 以 上 成 年 人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签 字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为 , 私 章签 字 章印 鉴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不 满 超 过 以 外,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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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竞 标 供 应 商进 行 信 用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束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体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供 应 商 , 资 格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竞 标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采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20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公 告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供 应 商 须 知采 购 需 求评审 程 序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响 应 文 件 格 式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顺 序 解 释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澄 清 公 告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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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一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本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中 所 叙 述 的 工 程货 物 和 服 务 类 采 购 项 目 。2. 定 义2.1 采 购 人是 指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是 指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3 供 应 商是 指 响 应 本 文 件 要 求 , 参 加 磋 商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如 果 该 供 应 商 在 本次 磋 商 中 成 交 , 即 成 为成 交 供 应 商。2.4 货 物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燃 料设 备产 品 等 。2.5 服 务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
2.6 响 应 文 件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报 价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的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条 件3.1 供 应 商 资 格 : 详 见 磋 商 公 告 。4. 磋 商 费 用4.1不 论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采 购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此 类 费 用 。4.2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二磋 商 文 件5.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1 磋 商 公 告2 磋 商 须 知
3 项 目 需 求4 评 审 办 法 和 定 标 标 准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6 合 同 主 要 条 款7 其 他 资 料 。6.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止 时 间 至 少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不 足 5 日 的 , 采 购 人采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7.现 场 考 察 或 答 疑 会
7.1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组 织 供 应 商进 行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磋 商 前 答 疑 会 , 但 不 得 单 独 或 分 别 组 织 只 有 一 个 供 应 商 参 加 的 现 场 考 察和 答 疑 会 。7.2供 应 商 考 察 现 场 或 参 加 答 疑 会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7.3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考 察 现 场 或 参 加 答 疑 会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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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 应 文 件8.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响 应 文 件 应 分 为 价 格 文 件 和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 下 列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公 章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如 未 提 供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响 应 文 件 8.1价 格 文 件 : 具 体 材 料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8.2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具 体 材 料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9.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9.1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要 求 装 订 和 封 装 。9.2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 往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使 用 别 的 语 言 , 但 其 相 应 内 容必 须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翻 译 文 本 为 主 。9.3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并 充 分 理 解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修 改 内 容,
承 诺 并 履 行 本 文 件 中 各 项 条 款 规 定 及 要 求 。9.4响 应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附 件 进 行 编 制 。9.5如 因 供 应 商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 而 给 评 审 造 成 困 难 , 其 可能 导 致 的 结 果 和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0. 计 量 单 位10.1除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文 件 所 要 求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位 。 11.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11.1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11.2未 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11.3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均 应 保 持 有效 。
12.磋 商 保 证 金12.1供 应 商 必 须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否 则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 12.2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12.3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截 止 时 间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12.4磋 商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转 出 并 到 达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否 则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金 形 式 或 从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12.5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均 以 转 账 形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12.5.1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2.5.2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合 同 给 代 理 机 构 存档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2.6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2.6.1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12.6.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2.6.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2.6.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12.6.5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3.磋 商 报 价 要 求13.1报 价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应 包 括 设 备 所 有 零 件 全 保 方 式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服 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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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保 养 工 具现 场 安 装 调 试 的 各 种 费 用委 托 培 训 费税 金 及 其 他 所 有 成 本 费 用 的 总 和 。 对于 本 文 件 中 未 列 明 , 而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总 报 价 。 在 合 同 实 施 时 , 采 购 人 将 不予 支 付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列 入 的 项 目 费 用 ,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总 报 价 中 。13.2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需 服 务 的 全 部 工 作 。14.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封 装14.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封 装14.1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中价 格 文 件和商 务 技 术 文 件装 订 成 一 本两 文 件 相 隔之 间 用 封 面 标 识 , 封 面 写 明价 格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字 样。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见 本 须 知前 附 表 。14.2响 应 文 件 的 信 封 上 应 写 明 : 1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编 号
2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名 称3 供 应 商 名 称地 址邮 编 。15.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5.1所 有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递 交 到 磋 商 文 件 中 指 定 地 点 。15.2若 遇 到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过 多 造 成 部 分 供 应 商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已 抵 达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指定 递 交 地 点 但 未 能 签 到 的 情 况 时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规 定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截 止 时 关 闭 大 门 , 继 续 受 理 供 应 商 进 入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应 以 其 进入 磋 商 文 件 指 定 场 所 的 时 间 为 准 。16.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修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17.迟 交 的 响 应 文 件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接 收 。四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18.磋 商 小 组 组 建18.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18.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 充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或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或 情 况 特 殊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专 业 性 强 的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名 法 律 专 家 。19.评 审 程 序19.1采 购 代 理 机 向 磋 商 小 组 移 交 接 收 所 有 的 响 应 文 件 。
19.2磋 商 小 组 评 审 响 应 文 件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19.3澄 清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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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19.4磋 商19.4.1磋 商 时 间 及 地 点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19.4.2供 应 商 参 加 需 要 携 带 的 材 料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19.4.3磋 商 小 组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磋 商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 书 。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 信息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9.5最 后 报 价19.5.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当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不 得 少 于 3家 。
19.5.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家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5.3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提 交 最 后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19.5.4根 据 财 库2015 124号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人 式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人 式 采 购 的 购 买 服 务 项 目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2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项 目 实 施 机 构或 者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19.5.5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19.5.6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19.5.7响 应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磋 商 活 动 终 止 。19.5.8低 于 成 本 报 价磋 商 小 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供 应 商 的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总 报 价 或 者 明 显 低 于采 购 预 算 价 , 有 理 由 怀 疑 其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供 应 商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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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视 作 该 供 应 商 报 价 以 低于 成 本 价 , 其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20.最 终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21.评 审 与 比 较21.1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21.2 评 审 原 则 。 磋 商 小 组 必 须 公 平公 正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不 得 向 外界 透 露 任 何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内 容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影 响 评 审 的 正 常 进 行 。21.3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详 见 第 四 章 。22.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均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形 时 , 由 磋 商 小 组 现 场 协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 由 全 体 磋 商 小 组 投 票 表 决 , 以 得 票 率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专 家 的 意 见 为 准 。23.特 别 说 明 :
23.1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信 誉荣 誉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供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工。 23.2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3.3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23.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地 址 一致 的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23.5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修 改 响 应 文 件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23.6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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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4.1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人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4.2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的 24.3除 本 须 知 19.5.3 19.5.4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25.条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购 活 动 ,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五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办 法 及 结 果 公 告2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六签 订 合 同28.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本 项 目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办 法 确 定 其 他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七适 用 法 律30.采 购 当 事 人 的 活 动 参 照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人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及 相 关 规 定 ,解 释 权 属 本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八其 它 内 容
31.代 理 服 务 费31.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费 率中 标 金 额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
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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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说 明 :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标 注号 的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必 须 满 足 , 否 则 竞 标 无 效 。 允许 偏 离 的 技 术性 能 指 标 或 者 辅 助 功 能 项 目 系 指 不 带的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技 术 指 标主要 功 能 项 目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达 2 项含以 上 的 作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2 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专 利 人 的 专 利 成 果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同 时 , 具 有 产 品 专 利 的 供 应 商 应 在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与 其 自 有 产 品 专 利 相 关 的 有 效 证 明材 料 , 否 则 , 不 能 就 其 产 品 的 专 利 在 本 项 目 竞 标 过 程 中 被 侵 权 问 题 提 出 异 议 。一项 目 要 求 及 技 术 需 求
项 号 服 务 名 称 服 务 需 求
1 医 用 直 线 加 速器 维 保 服 务
一保 修 设 备 :1 西 门 子 电 子 直 线 加 速 器 , 型 号 : PRIMUS PLUS, 数 量 1 台设 备 安 装验 收 时 间 : 2010年 08月 。二服 务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依 据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规 范标 准规 程 和 设 备 现 行 标 准 规 程 , 对 委 托 内 容 进 行 如 实 检 查 和 维 护 , 对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完善 设 备 设 施 , 处 理 解 决 存 在 的 故 障问 题安 全 隐 患 , 保 障 设 备 的 安 全正 常 运 行 。 三保 修 类 型 :金 保电 动 多 页 光 栅主 控 制 台afc组 件剂 量 控 制 组 件次 级 水 冷
系 统 , 四 段 环 流 器 , 三 维 激 光 灯高 压 油 箱 模 块 保 证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使 用。 四保 修 范 围 :整 机 含 定 期 保 养备 件工 时技 术 支 持故 障 响 应 时 间 以 及 开 机 率 保障 。 其 他 非 医 用 直 线 加 速 器 设 备 厂 家 的 第 三 方 设 备 系 统 不 在 保 修 范 围 内 如 打 片 机高 压 注 射 器阅 片 工 作 站治 疗 计 划 系 统 等。 五保 修 服 务 的 具 体 要 求 :1 预 防 性 保 养 : 服 务 期 限 内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规 范 实 施 对 设 备 的 常 规保 养 , 每 季 度 应 派 出 工 程 师 对 设 备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每 年 维 护 保 养 次数 不 能 少 于 4 次, 每 次 进 行 维 保 工 作 均 应 出 具 正 规 维 保 工 作 报 告 并 由双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预 期 保 养 时 间 之 前 一 周 内 通
知 采 购 人 工 作 人 员 保 养 时 间 。2 安 全 检 查 : 服 务 期 限 内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每 年 4 次 安 全 检 查 , 包 含 机械 安 全电 气 安 全 检 查 , 每 次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后 出 示 安 全 检 查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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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 时 : 服 务 期 限 内 , 成 交 供 应 商 免 收 维 修 机 器 产 生 的 工 时 费节 假日 加 班 费 , 派 工 次 数 不 限 , 享 受 优 先 派 工 。4 技 术 支 持 : 服 务 期 限 内 , 成 交 供 应 商 工 程 师 须 7X24小 时 在 线 技 术 支持 , 节 假 日 不 休 , 提 供 全 国 范 围 内 电 话 服 务 , 提 供 微 信传 真电 子 邮件 等 联 络 方 式 , 全 力 配 合 采 购 人 开 展 工 作 。5 备 件 : 1 服 务 期 限 内 , 维 保 设 备 免 费 更 换 问 题 备 件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电 动多 页 光 栅主 控 制 台afc 组 件剂 量 控 制 组 件次 级 水 冷 系 统四 段环 流 器三 维 激 光 灯高 压 油 箱 模 块 等不 包 含 磁 控 管 及 加 速 管2 保 证 更 换 备 件 为 原 厂 备 件 , 供 货 渠 道 通 畅保 证 更 换 后 机 器 的 参
数 与 故 障 前 一 致保 证 优 先 运 送 配 件3 报 废 备 件 实 行 回 收 。6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 接 到 采 购 人 第 一 次 故 障 报 修 , 成交 供 应 商 必 须 立 即 响 应 , 提 供 在 线 技 术 支 持 。 如 在 线 技 术 支 持 解 决 不 了设 备 故 障 ,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12小 时 内 到 达 设 备 使 用 现 场 进 行 维 修 ,排 除 故 障 。7 开 机 率 : 服 务 期 限 内 , 开 机 率 保 证95% 按 一 年 365天 计 算 , 即 每年 因 故 障 维 修 累 计 停 机 时 间 不 超 过 18.5天, 每 年 计 算 一 次 , 如 果 此 开机 率 由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原 因 未 能 达 到 , 每 年 因 故 障 维 修 累 计 停 机 时 间 每超 过 一 天 , 服 务 期 限 将 相 应 延 长 3 个 日 历 日 , 以 此 类 推非 保 修 范 围 内
的 系 统 部 件 造 成 停 机 不 计 算 入 内 。8 质 量 保 证 : 服 务 期 限 内 ,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机 器 的 运 行 质 量 及 图像 质 量 达 到 厂 家 标 准 , 按 照 厂 家 标 准 定 期 进 行 调 校 /校 正 。 保 修 范 围 外的 系 统 部 件 导 致 的 质 量 不 达 标 除 外 。9 服 务 优 化 项 : 服 务 期 限 内 , 免 费 培 训 院 方 工 程 师 , 提 高 应 急 处 理 能力 。 确 保 发 生 故 障 , 有 第 一 人 在 现 场 及 时 沟 通 故 障 现 象 。10 免 责 声 明 : 服 务 期 限 内 , 若 由 于 非 成 交 供 应 商 人 为不 可 抗 力 原 因造 成 探 测 器球 管 烧 坏 等 故 障 维 修 不 在 合 同 保 修 范 围 内 , 维 修 费 用 由 医院 承 担 。11 维 保 期 间 , 免 费 配 合 医 院 针 对 维 保 项 目 进 行 必 要 的 网 络 升 级 及 数 据
采 集 工 作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37.5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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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 务 条 款服 务 期 及 服 务地 点 1 服 务 时 间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1 年 全 保 。2 服 务 地 点 : 百 色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付 款 条 件 1 年 分 2 期 支 付 ,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实 施 每 6 个 月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每 期分 别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0%。采 购 要 求 1 国 内 设 有 零 备 件 仓 库竞 标 时 ,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2 维 修 备 件 为 原 厂 全 新 备 件 。验 收 标 准 按 采 购 要 求及 响 应 的 技 术 资 料 中 的 技 术 指 标质 量 要 求 及 国 家行 业地 方或 者 其 他 相 关 标 准规 范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成 交 人
承 担 。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相 关 费 用 。其 他 要 求 竞 标 人 可 于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项 目 人 员 配 备 情 况备 品备 件 方 案服 务 保 障由 投 标 人 根 据采 购 需 求和 评 标 办 法 自 行 编 写 相 关 方面 的 实 施 方 案 其 他 要 求 竞 标 人 可 于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承 诺 书由 投 标 人 根 据采 购 需求和 评 标 办 法 自 行 编 写 相 关 方 面 的 实 施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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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评 审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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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信 用 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存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必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的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资 格 证 明 文 件规 定 的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1.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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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 合 性 审 查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商 务技 术 等 实 质性 要 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的 文 件 资 料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供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或 者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文 件 资 料 要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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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 务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规 定 项 数 的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组 认 定 无 效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1 属 于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第 7.5 条 情 形 12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项 数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4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替 代竞标 方 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替 代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一 致 的 16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7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8 法 律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竞 标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容 作 唯 一 报 价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存 在 有 选 择有 条 件 报 价 的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4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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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小 组 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2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条 款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修 改 。3.8根 据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财 库2015 124 号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含 政 府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社 会 资 本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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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4.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条 外 , 提 交 最 后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2014 214号第 三 条 第 四 项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和 本 章 第 3.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商 的 保 证 金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完 整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包 含 首 次 报 价最 后 报 价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4.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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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打 分 , 然 后 汇 总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中 ,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5.4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5.5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优 劣 顺 序 推 荐 。5.6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评 审 标 准 一对 进 入 详 评 的 , 采 用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分 法 。 二计 分 办 法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1 价 格 分10分有 效 供 应 商 最 低 评 标 报 价 金 额某 供 应 商 价 格 分 10分有 效 某 供 应 商 评 标 报 价 金 额2 技 术 方 案 分 71分 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分满 分 27分
响 应 文 件 中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未 提 供 或 不 可 行 , 不 切 实 际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的得 0分 。一 档 : 竞 标 人 整 体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方 案服 务 质 量 保 证服 务 承 诺 方 案服 务 方 式流 程等 维 护 服 务 实 施 方 案对 具 体 方 案 的 设 计 合 理 性 简 单组 织 计 划技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保 证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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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内 容 基 本 齐 全规 范 及 方 案进 度 及 目 标预 期 达 到 的 效 果管 理 组 织 协 调实 施 细 则 等 , 陈 述 简 单 , 无 针 对 性操 作 性方 案 稍 有 欠 缺 的 。 得 9分二 档 : 竞 标 人 整 体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方 案服 务 质 量 保 证服 务 承 诺 方 案服 务 方 式流 程等 维 护 服 务 实 施 方 案对 具 体 方 案 的 设 计 合 理 性 完 善组 织 计 划技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保 证 措施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内 容 齐 全规 范 及 方 案进 度 及 目 标预 期 达 到 的 效 果管 理组织 协 调实 施 细 则 等 , 陈 述 较 完 善 , 针 对 性操 作 性方 案 可 行 的 。 得 18 分三 档 : 竞 标 人 整 体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方 案服 务 质 量 保 证服 务 承 诺 方 案服 务 方 式流 程等 维 护 服 务 实 施 方 案对 具 体 方 案 的 设 计 合 理 性 详 尽 。 组 织 计 划技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保 证 措施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内 容 齐 全规 范 及 方 案进 度 及 目 标预 期 达 到 的 效 果管 理组织 协 调实 施 细 则 等 , 陈 述 详 细 , 针 对 性操 作 性 强 且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且 高 效 的 。 得 27分 2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分满 分 20 分
响 应 文 件 中 未 提 供 得 0 分 。一 档 : 经 评 委 评 定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不 够 合 理 ,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仅 1 人 , 拟 投 入 的 技 术 力 量 差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差 。 得 7 分二 档 : 本 项 目 人 员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基 本 合 理 ,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有 2 人 , 均 为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毕 业 , 配 置 合 理 , 技 术 力 量 可 行 , 能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高 。 且 主 管 工 程师 具 备 相 关 维 修 经 验 。 得 14 分三 档 : 本 项 目 人 员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合 理 ,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充 裕 至 少 3 人 , 均 为 大 学 专 科 及 以上 毕 业 , 人 员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 配 置 合 理 , 人 员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高 , 完 全 能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能 够 提 供 实 施 服 务 的 工 程 师 具 有 设 备 厂 家 技 术 培 训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至 少 1 名 。 得 20 分 3 主 要 服 务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现 状 分满 分 24分
响 应 文 件 中 未 提 供 得 0 分 。一 档 8分 : 备 品 备 件 方 案 稍 有 欠 缺 , 在 国 内 设 置 备 件 仓 库 , 并 提 供 简 单 的 备 件 调 配 流 程 维 修 工 具 严 重 不 足 , 不 利 于 满 足 本 项 目 服 务 的 开 展 , 提 供 的 配 件 无 保 障 。二 档 16分 : 备 品 备 件 方 案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在 国 内 设 置 备 件 仓 库 , 备 件 品 种 齐 全 , 并提 供 详 细 的 备 件 调 配 流 程 , 流 程 合 理 。 维 修 工 具 配 置 齐 全 , 能 够 提 供 符 合 设 备 出 厂 参 数 的 新配 件 。 响 应 文 件 中 能 够 提 供 过 往 三 年 更 换 同 级 别 设 备 的 维 修 工 单 。三 档 24分 : 备 品 备 件 方 案 完 全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在 国 内 设 置 备 件 仓 库 , 备 件 品 种 齐 全 ,覆 盖 本 项 目 设 备 的 易 损 备 件 , 并 提 供 详 细 的 备 件 调 配 流 程 , 流 程 科 学 合 理 且 效 率 高 。 维 修 工具 配 置 齐 全 。 能 够 提 供 符 合 设 备 出 厂 参 数 的 新 配 件 。 响 应 文 件 中 能 够 提 供 核 心 配 件 过 往 三 年同 级 别 设 备 的 维 修 工 单 。3 服 务 保 障 分 10分
供 应 商 技 术 团 队 工 程 师 中 具 备 相 关 的 维 修 培 训 证 书 , 每 个 证 书 得 2 分 , 满 分 10 分响 应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4 业 绩 分 9 分供 应 商 2019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有 类 似 维 保 医 院 名 单 及 维 保 项 目 合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 每 提 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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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合 同 及 相 应 名 单 的 得 3分 , 满 分 9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以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准。 三总 得 分 1234。三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按 技 术 方 案 分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分最 后 报 价技 术 指 标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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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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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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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磋 商 书 采 购 代 理 机 构:依 据 贵 方项 目 名 称 /文 件 编 号项 目 采 购 的 磋 商 邀 请 , 我 方姓 名 和 职 务经 正 式 授 权并 代 表 供 应 商供 应 商 名 称地 址提 交 下 述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1. 报 价 表 2. 供 货 清 单 3. 技 术 规 格 响 应偏 离 情 况 说 明 表 4.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磋 商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在 此 , 授 权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将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补 遗 文 件 如 果 有 的 话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4.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行 号 :注 :1 此 函 由 多 页 构 成 的 ,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2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 若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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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报 价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报 价 金 额项 目 名 称 维 保 费 用每年年 数 总 维 保 费 用 每 年 费 用 年 数 维 保 服 务 项 目
合 计注 : 所 有 价 格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 单 位 为 元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若 此 表 由 多 页 构 成 的 ,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2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 若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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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服 务 承 诺 书格 式 由 供 应 商 按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项 目 需 求要 求 及 评 分 办 法 中 的 评 分 点 自 行编 制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注 :1 此 函 由 多 页 构 成 的 ,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2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 若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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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格 式 供 应 商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注 :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须 在 开 标 会 上 提 供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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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姓 名系 供 应 商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托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姓 名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磋 商 活 动 , 并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递 交 文 件磋 商澄 清签 约 等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签 名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被 授 权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被 授 权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被 授 权 人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所 在 部 门 职 务 : 职 务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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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书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我 公 司 参 加 贵 公 司 组 织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我 公 司 在 此 郑 重 声 明 , 我 公 司 参 加 本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 我 公 司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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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七 : 技 术 规 格 响 应偏 离 情 况 说 明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号 项 目 名 称 发 标 要 求 响 应 承 诺 偏 离 说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签 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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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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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甲 方 :采 购 人 乙 方 :成 交 人
甲乙 双 方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的评 标 结 果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为 本 项 目 采 购 所 做 的 响 应 文 件 , 乙 方必 须 完 全 按 项 目 履 行 义 务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以 下 简 称 合 同。1 维 护保 养 服 务 范 围期 限 :1.1成 交 有 效 期 : 本 次 采 购 服 务 期 限 1年 ,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 因 特 殊 情 况 经 甲 方 批 准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服 务 有 效 期 。2 双 方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2.1甲 方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
2.1.1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监 管 工 作 , 不 得 向 乙 方 提 出 除 本 项 目 以 外 的 服 务 要 求发 生 突 发 性 事件 除 外 对 乙 方 的 维 护 工 作 和 守 法 经 营 等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监 督 检 查 。2.1.2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有 关 文 件 必 须 及 时真 实可 靠合 法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2.1.3 应 妥 善 保 管 好 所 有 的 维 护 项 目 各 类 单 据 资 料 。2.1.4按 照 约 定 条 件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维 护 费 用 2.2乙 方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2.2.1 应 安 排 不 少 于 名 技 术 人 员 为 本 项 目 服 务 , 甲 方 不 提 供 住 宿 2.2.2 接 故 障 通 知 后 :
A.技 术 员 需 在 内 赶 到 现 场 处 置 。B.到 现 场 维 修 应 尽 快 排 除 故 障 直 到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 重 大 故 障 或 需 等 零 件 时 应 向 甲 方 说 明 原因 , 并 提 出 维 修 方 案 及 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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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严 格 按 设 备 要 求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维 护保 养 , 工 作 认 真 仔 细 , 确 保 系 统 长 期 处 于 良好 运 行 状 态 。3 维 护保 养 服 务 范 围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参 数 记 录故 障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5 费 用 结 算 与 支 付 方 式维 保 服 务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元 整1年 分 2 期 支 付 ,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实 施 每 6 个月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每 期 分 别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0%。6 违 约 责 任
6.1甲 方 违 约 ,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的 , 应 按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有 关 规 定 赔 偿 损 失 。6.2 乙 方 违 约 , 行 政 赔 偿 , 3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7.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7.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30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8 诉 讼8.1 双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合 同 签 订地 法 院 起 诉 。
9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9.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9.2 合 同 执 行 中 ,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合 同 内 容 , 由 双 方 协 商 另 签 署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协 议 作 为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9.3 下 述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响 应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等 效 力 : 1 磋 商 书 及 澄 清 内 容2 服 务 承 诺 方 案
3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特 殊 条 款 。9.4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有 关 条 文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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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执 一 份 。甲 方 : 乙 方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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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廉 洁 购 销 合 同甲 方 :乙 方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行 风 建 设 , 规 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购 销 行 为 , 有 效 防 范 商业 贿 赂 行 为 , 营 造 公 平 交 易诚 实 守 信 的 购 销 环 境 , 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 同 意 签订 本 合 同 , 并 共 同 遵 守 :一甲 乙 双 方 按 照民 法 典及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购 销 药 品医 用 设 备医 用 耗
材 等 。二甲 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合 同 验 收入 库 制 度 , 对 采 购 进 行 查 验 , 不 得 违反 有 关 规 定 合 同 外 采 购违 价 采 购 或 从 非 规 定 渠 道 采 购 。三甲 方 严 禁 接 受 乙 方 以 任 何 名 义形 式 给 予 的 回 扣 , 不 得 将 接 受 捐 赠 资 助与 采 购 挂 钩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并 支 付 费 用 的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的 娱乐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乙 方 索 要 现 金有 价 证 券支 付 凭 证 和 贵 重 礼 品 等 。被 迫 接 受 乙 方 给 予 的 钱 物 , 应 予 退 还 , 无 法 退 还 的 , 有 责 任 如 实 向 有 关 纪 检 监 察部 门 反 映 情 况 。
四严 禁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任 何 途 径 和 方 式 , 为 乙 方 统 计 医 师 个 人 及 临 床 科室 有 关 医 药 产 品 用 量 信 息 , 或 为 乙 方 统 计 提 供 便 利 。五乙 方 不 得 以 回 扣宴 请 等 方 式 影 响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采 购 或 使 用 医 药 产 品 的选 择 权 , 不 得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提 供 旅 游超 标 准 支 付 食 宿 费 用 。六乙 方 指 定 作 为 销 售 代 表 洽 谈 业 务 。 销 售 代 表必 须 在 工 作 时 间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联 系 商 谈 , 不 得 到 住 院 部门 诊 部医 技 科 室 等推 销 医 药 产 品 , 不 得 借 故 到 甲 方 相 关 领 导部 门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家 中 访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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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提 供 任 何 好 处 费 。七乙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购 销 合 同 , 并 向 有 关 卫 生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如 乙 方 被 列 入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 则 严 格 按 照国 家 卫 生 计生 委 关 于 建 立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的 规 定 国 卫 法 制 发2013 50号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八本 合 同 作 为 采 购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与 采 购 合 同 一 并 执 行 , 具 有 同 等的 法 律 效 力 。九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纪 检 监 察 部 门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上 报 上 级 行 政 部 门执 一 份 , 并 从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经 办 人 签 名 : 经 办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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