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3年海尔智家精准营销服务招标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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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编 号 : ZJZB-2023-15967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2023 年 海 尔 智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招 标 项 目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07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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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 总 则 .....................................................................141.1项 目 概 况 ...................................................................141.2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41.3招 标 范 围 ...................................................................141.4标 包 划 分 ...................................................................14
1.5招 标 方 式 ...................................................................141.6招 标 组 织 形 式 ...............................................................141.7资 格 审 查 ...................................................................141.8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151.9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151.10投 标 费 用 ..................................................................151.11保 密 ......................................................................152. 招 标 文 件 .................................................................162.1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6
2.2踏 勘 现 场 ...................................................................162.3投 标 预 备 会 .................................................................162.4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173. 投 标 文 件 .................................................................173.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73.2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73.3投 标 报 价 ...................................................................183.4投 标 有 效 期 .................................................................183.5投 标 保 证 金 .................................................................18
3.6备 选 投 标 方 案 ...............................................................193.7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密 封 和 标 记 递 交 纸 质 文 件 适 用 .............................193.8电 子 招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形 式 .................................................204. 投 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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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04.2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撤 回 和 撤 销 .................................................205. 开 标 .....................................................................205.1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205.2开 标 程 序 ...................................................................205.3异 议 .......................................................................215.4电 子 招 标 开 标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异 常 处 理 ...........................................216. 评 标 .....................................................................216.1评 标 委 员 会 .................................................................21
6.2评 标 原 则 ...................................................................216.3评 标 方 法 ...................................................................216.4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226.5评 标 报 告 ...................................................................227. 中 标 .....................................................................227.1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227.2确 定 中 标 人 .................................................................227.3中 标 通 知 ...................................................................238. 合 同 签 订 .................................................................23
8.1履 约 保 证 金 .................................................................238.2合 同 签 订 ...................................................................23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310. 纪 律 和 监 督 ...............................................................2310.1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310.2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410.3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410.4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410.5投 诉 ......................................................................24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25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51. 评 标 方 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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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 审 标 准 .................................................................322.1初 步 评 审 标 准 ...............................................................322.2详 细 评 审 标 准 ...............................................................323. 评 标 程 序 .................................................................323.1初 步 评 审 ...................................................................323.2详 细 评 审 ...................................................................333.3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33.4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343.5评 标 结 果 ...................................................................34
第 四 章 商 务 规 范 书 ............................................................35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 ............................................................60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2第 一 分 册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 ............................................... 631.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632.评 审 索 引 表 .................................................................. 643.投 标 专 用 印 章 授 权 函 如 有 .................................................. 664.投 标 函 ...................................................................... 675.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69
6.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707.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 718.近 五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729.投 标 人 控 股 及 管 理 关 系 情 况 申 报 表 .............................................. 7310.商 务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 7411.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 7512.供 应 商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 ................................................... 7613.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114.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87
15.其 他 补 充 材 料 ............................................................... 88第 二 分 册 报 价 文 件 ............................................................. 891.报 价 文 件 封 面 ................................................................ 892.投 标 一 览 表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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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 91第 七 章 其 他 ..................................................................93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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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本 招 标 项 目 为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2023 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招 标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ZJZB-2023-15967 , 招 标 人 为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资 金 由 招 标 人 自 筹 , 资 金 已 落 实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条 件 ,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特 邀 请 有 意 向 的 且 具 有 提 供 标 的 物 能 力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以 下 简 称 投标 人 参 加 投 标 。1.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内 容1.1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内 容
本 项 目 为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2023 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招 标 项目 , 主 要 内 容 : 提 供 51000 个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的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等 。 详 见 技 术 规 范 书 。1.2本 项 目 不 划 分 标 包 , 拟 选 取 一 家 中 标 单 位 。1.3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 年 。1.4技 术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相 关 要 求 , 详 见 比 选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 要 求 。1.5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8867264.15 元 /不 含 税 , 投 标 人 投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6其 他 : 本 项 目 将 按 照 不 定 期 更 新 的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应 用 供 应商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的 应 用 依 据 涉 及 的 主 要 评 估 产 品 品 类
及 相 关 规 则 确 定 。 无 涉 及 的 评 估 产 品 品 类 的 , 针 对 具 体 产 品 品 类 的 处 理 结 果 均 不 适 用 , 仅 适用 针 对 供 应 商 的 处 理 结 果 。 请 务 必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在 通 知 -系 统 公 告 模 块 查 阅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2.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2.1 投 标 人 身 份 要 求投 标 人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法 律 上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的 法 人 或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其 他 组织 ,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包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包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注 :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新 版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2财 务 要 求 :1 提 供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证 明 其 财 务 能 力 状 况 , 若 投 标 人 为 2022年 之 后 成 立 的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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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须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财 务 报 表 。注 : 须 提 供 上 述 要 求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中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开 具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规 范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承 诺 书 。2.3业 绩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至 少 提 供 营 销 服 务 类 相 关 业 绩 一 个 。注 :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复 印 件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页 合 同 签 字 盖 章页 , 若 为 框 架 协 议 须 附 上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订 单 或 结 算 发 票 证 明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无 法 确 定 为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2.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3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4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5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自 2020年 08 月 09 日 起 被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有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安 全 问 题 的 6 在 最 近 五 年 内 自 2018年 08 月 09日 起 被 判 处 单 位 行 贿 罪 , 且 行 贿 行 为 与 采 购活 动 相 关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7 在 最 近 五 年 内 自 2018 年 08月 09日 起 被 判 处 合 同 诈 骗 罪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8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 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公 布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为 准 ), 已执 行 完 毕 或 不 再 执 行 的 除 外 9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过 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咨 询 服 务 10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 或 者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其 他 利 害 关 系 11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1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1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15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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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6 其 他 按 照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及 处 理 结 果 , 应 对 投 标 人 及 其 投标 产 品 品 类 在 本 项 目 中 执 行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措 施 的 。 同 一 标 包 或 未 划 分 标 包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涉及 多 个 产 品 评 估 品 类 的 , 投 标 人 及 其 任 一 投 标 产 品 品 类 涉 及 相 关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结 果 的 , 该 标包 或 招 标 项 目 应 适 用 相 关 的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措 施 17 法 律 法 规 招 标 文 件 限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5 联 合 体 要 求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资 格 审 查 方 法本 项 目 将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内 容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凡 未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2023 年 07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 至 2023 年 07 月 27 日 17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4.2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与 投 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请 按 以 下 步 骤 顺 序 进 行 操 作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2.1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 通 过 招 投 标 -采 购 文 件 领 取 模 块 或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入 口 跳 转 中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 进 入 本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文 件 登 记 申 领 。 未 在 系 统 注 册 的 投 标 人 须 先 进 行
注 册 , 注 册 方 法 详 见 本 公 告 7 投 标 人 注 册 。4.3招 标 文 件 费 用 : 每 套 售 价 300.00 元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 支 付 要 求 :4.3.1支 付 方 式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售 卖 文 件 , 在 比 选 文 件 登 记 申 领 期 限 内 , 通 过 采 购文 件 领 取 模 板 领 取 文 件 时 自 行 选 择 支 付 形 式 。 1 二 维 码 在 线 支 付 : 点 击 去 支 付 , 选 择 支 付 方 式 , 支 持 支 付 宝 翼 支 付 等 支 付方 式 2 上 传 支 付 凭 证 : 将 文 件 款 支 付 至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银 行 账 号 后 , 点 击 上 传 支 付 凭 证 将 支 付 凭 证 上 传 , 提 交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审 核 , 银 行 账 号 详 见 本 公 告 联 系 及 异 议 接 收 方 式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 2023 年 08月 09 日 10 时 00 分 北京 时 间 。5.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 通 过 招 投 标 -我 的 项 目 模 块 或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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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跳 转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 选 择 本 项 目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完 成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 投 标 人 未 在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进行 招 标 文 件 申 领 登 记 或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要 求 加 密 的 , 将 无 法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提 交 电 子投 标 文 件 。5.2 本 项 目 将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同 一 时 间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开 标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邀 请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6.样 品 的 递 交6.1 样 品 递 交 的 时 间 地 点 : /。6.2 检 测 相 关 费 用 : /。
7.投 标 人 注 册7.1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注 册未 注 册 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须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首 页 立 即 注 册 模 块 完 成 注 册 后 , 方 可 申 领 本 项 目 招标 文 件 。7.2 CA证 书 办 理参 与 电 子 采 购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CA 证 书 进 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投 标 , 并 确保 CA 证 书 在 使 用 时 有 效 。 CA 证 书 办 理 流 程 详 见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首 页 操 作 指 引 -CA办理 。
7.3技 术 支 撑 联 系 方 式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技 术 支 撑 : 服 务 热 线 010-56107929/010-56107880, 服 务 邮 箱 zbsupportchinatelecom.cn。CA 证 书 办 理 技 术 支 撑 : 服 务 热 线 010-56107929/010-56107880, 服 务 邮 ctscchinatelecom.cn。8.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且 仅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 发 布 , 其 他 媒 介 转 载 无 效 。
9.联 系 及 异 议 接 收 方 式9.1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科 苑 纬 一 路 1 号 青 岛 国 际 创 新 园 c座 18楼邮 编 : 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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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栾 先 生电 话 : 15376799099电 子 邮 件 : 15376799099189.cn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经 十 路 7000号 汉 峪 金 融 商 务 中 心 A3 区 1 栋 1002邮 编 : 250098联 系 人 : 秦 敬 德 /王 欢 /种 传 奥电 话 : 17753146670电 子 邮 件 : qinjingde.gylchinaccs.cn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广 州 花 园 支 行
账 号 : 31109100438500250079.2 异 议 接 收 方 式 :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 通 过 招 投 标 -采 购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模 块 提 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2023年 07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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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本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 如 有 矛 盾 , 以 本 前 附 表 为准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名 称 :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招 标 人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科 苑 纬 一 路 1号 青 岛 国 际 创新 园 c座 18楼招 标 人 联 系 方 式 : 15376799099监 督 人 电 话 : 0532-86684733
1.1.3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2023年 海 尔 智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招 标 项 目招 标 编 号 : ZJZB-2023-159671.2 资 金 来 源 招 标 人 自 筹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国 家 融 资 其 他 :1.3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4 标 包 划 分 不 划 分 标 包 标 包 招 标 , 标 包 划 分 情 况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5.1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1.6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自 行 招 标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招 标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经 十 路 7000号 汉 峪 金融 商 务 中 心 A3区 1栋 100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秦 敬 德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电 话 : 177531466701.7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预 审 , 本 项 目 已 完 成 资 格 预 审 。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8.1 投 标 人 不 得 存在 的 情 形 本 条 款 替 换 为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2.1.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条 款 替 换 为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第 四 章 商 务 规 范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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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 七 章 其 他2.1.3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要 求 的 标 识 及 非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偏离 要 求 1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识 的 条 款 , 均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投 标 人任 何 不 满 足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投 标 均 将 被 否 决 。 2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偏 离 要 求 : / 。2.1.4 是 否 以 单 项 报价 核 定 低 于 成 本 不 要 求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2.2.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 踏 勘 现 场 的 时 间 地 点 : /。
2.3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时 间 地 点 : /2.4.1 投 标 人 提 出 澄 清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和 方 式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7月 29日 09时 00分提 出 澄 清 的 方 式 :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提 出2.4.2 招 标 人 发 出 招 标文 件 澄 清 或 者 修改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方 式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7月 24日 17时 00分 前发 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方 式 :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发 出2.4.4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投 标 人 收 到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后 1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包 括 中 国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等 形 式
2.5 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 通 过 招 投 标 -采 购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模 块 提 出 。 招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已 作 出 明 确 答 复 , 且 无 新 的 事 实 证 据 , 就 同一 事 项 反 复 提 出 异 议 的 , 不 予 受 理 。3.1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编 制 : 见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页 。3.2.2 投 标 文 件 应 答和 编 写 本 条 款 增 加 以 下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应 答 和 编 写 的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第 四 章 商 务 规 范 书 填 写 商 务 规范 书 偏 离 表 且 不 得 存 在 负 偏 离 。 未 提 供 商 务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的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2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 填 写 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且 不 得 存 在 负 偏 离 。 未 提 供 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的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3.2.5 电 子 投 标 文 件的 编 制 投 标 人 需 按 照 如 下 要 求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需 使 用 专 用 制 作 工 具 编 制 , 投 标 人 需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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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过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操 作 指 引 -电 子 采 购 -驱 动 和 投 标 文 件 制作 工 具 下 载 指 引 模 块 , 按 指 引 下 载 并 安 装 中 国 电 信 投 标 文件 制 作 工 具 。 2 投 标 文 件 需 按 照 组 成 部 分 分 别 完 成 编 制 , 单 个 组 成 部分 大 小 不 超 过 50Mb, 总 容 量 不 超 过 500Mb。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均 须 清 晰 可 读 , 明 确要 求 的 内 容 不 得 遮 盖 隐 藏 , 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供 。 4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须 使 用 投 标 人 CA 数 字 证 书 签 章 和 加 密 ,未 按 规 定 签 章 和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 5 需 投 标 人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共 同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需 联 合体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 投 标 人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均 应 按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签 字 盖 章 , 并 上 传 扫 描 件 , 如 制 造 商 授 权 函 联 合 体 协 议书 等 仅 需 第 三 方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上 传 经 第 三 方 签 字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 如 要 求 制 造 商 单 独 提 供 的 供 应 商 网 络 信 息 安全 承 诺 书 等 解 密 成 功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 仅 需 投 标 人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 视为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了 签 字 盖 章 。 6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注 册 地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与 往 来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及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必 须 使 用 代 理 商 投 标 和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且 无 法 加 盖 单位 公 章 的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文 件 应 由 有 签 署 权 的 代表 签 字 确 认 , 并 提 供 委 托 签 署 权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7 投 标 保 证 金 如 有 以 支 票 汇 票 投 标 保 函 保 险等 形 式 递 交 的 , 必 须 递 交 纸 质 原 件 采 用 线 上 开 具 的 情 况 除 外 ,如 : 电 子 保 险 , 且 应 密 封 装 于 独 立 的 信 封 内 , 信 封 上 标 明 投标 保 证 金 字 样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投 标 专 用 章 的 骑缝 章 。 8 如 业 绩 等 证 明 文 件 超 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单 个 组 成 部 分 大小 限 制 , 须 按 下 方 操 作 : 投 标 人 须 在 中 国 电 信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中 对 应 文 件位 置 上 传 业 绩 情 况 表 及 说 明 等 文 件 , 说 明 中 必 须 包 含 该 证 明文 件 超 过 50Mb, 我 方 承 诺 在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上 递 交 的 大 附 件 为 真实 有 效 的 文 件 。 该 证 明 文 件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04大 附 件 上 传 进 行 提 交 。3.3.3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或 者 其 计 算 方 法 不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3.5 投 标 报 价 优 惠 条件 报 优 惠 价 不 接 受 报 优 惠 价 报 优 惠 价 的 其 他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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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3.3.6 投 标 报 价 具 体要 求 本 条 款 增 加 以 下 规 定 :详 见 投 标 一 览 表3.4.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 120天3.5.1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0000.00元 。 无 需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3.5.2 投 标 保 证 金 形式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包 括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银 行汇 款 支 票 汇 票 以 及 其 他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机 构 依 法 出 具 的 投 标保 函 保 险 等 , 以 银 行 汇 款 支 票 汇 票 等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账 户 转 出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应 当 从 投 标 人基 本 账 户 转 出 以 银 行 汇 款 等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至 如 下开 户 名 : 中 捷 通 信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广 州 花 园 支 行账 号 :以 银 行 保 函 投 标 保 函 保 险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保 函 保 险 中 应 当 写 明 受 益 人 为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司 , 担 保 项 目 为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2023年 海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 担 保 有 效 期 应 覆 盖 投 标 有 效 期 。保 函 保 险 等 原 件 应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到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银 川 东 路 7号 崂 山 国 际 花 园 1-1-103室 。3.5.4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退 还 的 其 他 规 定 无 。3.6.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3.7.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形 式 和 份 数 : 经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成 功 上 传 的 加 密 电 子 投标 文 件 一 份 。3.8 电 子 招 标 的 投 标文 件 上 传 形 式 投 标 人 须 进 入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 加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可 进 入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查 看 电 子 投 标 文件 上 传 结 果 , 同 时 可 在 开 标 前 进 行 CA 证 书 匹 配 验 证 。4.1.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截 止 时 间 2023年 08月 09日 10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4.1.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点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递 交4.1.3 投 标 文 件 签 收 凭证 投 标 人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上 传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后 , 电 子 采 购系 统 反 馈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结 果4.1.4 投 标 文 件 退 还 不 退 还 退 还 , /。
4.1.6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文件 递 交 异 常 的 处理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 并 可 以 补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上 传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应 当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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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4.2.1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件 的 修 改 或 者 撤回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进 入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撤 回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采购 系 统 将 已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删 除 , 投 标 人 可 重 新 上 传 电 子 投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同 一 时 间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开 标5.3 开 标 现 场 的 异 议 在 开 标 时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电 子 采 购 系 统 开 标 大 厅 提 出 异 议 模块 提 出5.4 电 子 招 标 开 标 的其 他 要 求 及 异 常处 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统 一解 密 , 投 标 人 无 需 进 行 解 密 操 作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投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部 分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5.5 不 得 开 标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3 个 不 得 开 标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人 数 5人6.3 评 标 方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其 他 : /。
6.4 中 标 候 选 人 推荐 原 则 1 推 荐 综 合 排 名 评 分 第 1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 为 了 保 证 本 项 目 的 充 分 竞 争 , 本 项 目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应 不 低于 3 家 。 若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为 2 个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考 察 是 否具 备 竞 争 性 , 若 具 备 竞 争 性 , 则 推 荐 综 合 打 分 第 1 名 的 投 标 人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本 项 目 招 标 失 败 。 若 有 效 投 标人 数 量 不 足 2 个 , 招 标 失 败 。3 总 分 相 同 时 , 以 价 格 得 分 高 的 排 名 优 先 价 格 得 分 也 相 同 时 ,以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高 的 排 名 优 先 若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也 相 同 时 , 按技 术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高 的 排 名 优 先 若 技 术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也 相 同时 , 按 照 技 术 服 务 部 分 分 项 评 分 顺 序 由 前 到 后 分 别 排 序 , 该 分项 得 分 高 的 排 名 优 先 , 以 此 类 推 。7.1.2 邀 请 招 标 中 标 候选 人 公 示 的 其 他媒 体 无
7.1.3 中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候 选 人 公 示 期 内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 通 过 招投 标 -采 购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模 块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已 作出 明 确 答 复 , 且 无 新 的 事 实 证 据 , 就 同 一 事 项 反 复 提 出 异 议 的 ,不 予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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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7.2.1 中 标 人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数 量 : /个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数 量 : 1个7.2.2 中 标 原 则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低 排 名 第 1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7.2.3 确 定 中 标 人 的特 殊 情 形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果 的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及处 理 结 果 应 对 投 标 人 及 产 品 品 类 在 本 项 目 中 执 行 禁 止 采 购 处 理措 施 或 未 通 过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等 情 形 的 , 如 遇 到 中 标 人 中 标 后无 法 实 施 的 或 被 招 标 人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标 。
7.2.4 中 标 人 公 示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招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介 公 示 全 部 中 标 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日 。8.1.1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和 形 式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费 金 额 交 纳 方 式和 时 限
本 条 款 增 加 如 下 规 定 :9.1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根 据 中 标 金 额 按 照 下表 中 的 费 率 进 行 计 算 后 下 浮 70%计 取 :费 率中 标 金 额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
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例 如 : 某 货 物 招 标 , 中 标 金 额 为 6000万 元 人 民 币 , 则 招 标 代 理服 务 费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100万 元 1.5%1.5万 元 500-100 万 元 1.1%4.4万 元 1000-500 0.8%4万 元 5000-1000 0.5%20万 元 6000-5000 0.25%2.5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4.44202.532.4 万 元 说 明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法 参 考 原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号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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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发 改 价 格 2011534号 。9.2 缴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汇 款 等 形 式 。9.3中 标 金 额 计 取 依 据 : 本 项 目 以 中 标 价 含 税 作 为 收 费 的 计算 基 数 。9.4 缴 纳 期 限 及 周 期 :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付 款 通 知书 后 15日 内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内 容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人 进 行 影 响 , 或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比 较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招 标 文 件 否 决 投 标 条 款 汇 总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写 内 容第 一 部 分 : 专 用 部 分第 一 章招 标 公告 /投 标邀 请 书 1.4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8867264.15 元 /不含 税 ,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决 。第 二 章投 标 人须 知 3.4.1 投 标 有 效期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 120天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被 否 决 。3.5投 标 保 证 金 3.5.1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0000.00元3.5.5未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第 二 部 分 : 通 用 部 分第 一 章招 标 公告 2.投 标 人 资 格 要求 投 标 人 须 满 足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2.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规 定 的全 部 条 件 , 任 何 一 条 不 满 足 均 会 导 致 投 标 被 否 决 。第 二 章投 标 人须 知 1.7.2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2.1.3 实 质 性 条款 不 满 足 1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识 的 条 款 , 均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投 标 人任 何 不 满 足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投 标 均 将 被 否 决 。 2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偏 离 要 求 : /。
3.2.2 投 标 文 件编 制 投 标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术 规 范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险 ,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11.需 要 补 充 的 其他 内 容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人 进 行 影 响 , 或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比 较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第 三 章评 标 办 3.1.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三 章 第 2.1款 规 定 的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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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法 否 决 其 投 标 。3.1.3 低 于 成 本价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收 到 低 于 成 本 价 投 标 的 书 面 质 疑 材 料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设 有 标 底 时明 显 低 于 标 底 , 认 为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书面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3.1.4 算 术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根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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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和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1.1.2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项 目 资 金 已 落 实 ,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标 包 划 分本 项 目 标 包 划 分 情 况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招 标 方 式1.5.1招 标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5.2公 开 招 标 ,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1.5.3邀 请 招 标 ,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1.6 招 标 组 织 形 式本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组 织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采 用 代 理 招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 资 格 审 查1.7.1本 招 标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2资 格 预 审 是 指 在 投 标 前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资 格 审 查 。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方 式 的 , 资 格 条
件 已 经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前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做 出 规 定 。资 格 后 审 是 指 在 开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资 格 审 查 。 采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的 ,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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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 招 标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规 定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资 格 后 审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要 求 2 其 他 业 绩 要 求 3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8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1.8.1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3 被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4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者 冻 结 的 5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安 全 问 题 的 6 法 律 法 规 限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7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8.2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中 同 一 标 包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包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1.9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1.9.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 均 应 当 来 自 中 国 或 者 是 与 中 国 有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招 标 人 的 支 付 也 仅 限 于 这 些 货 物 和 服 务 。1.9.2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属 的 原 产 地 是 指 货 物 开 采 生 长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来源 地 。 所 述 的 货 物 是 指 制 造 加 工 或 者 实 质 上 装 配 了 主 要 部 件 而 形 成 的 货 物 。 商 业 上 公认 的 产 品 是 指 基 本 特 征 性 能 或 者 功 能 上 与 部 件 有 着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1.9.3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1.10投 标 费 用不 论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准 备 和 参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1.11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应 当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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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招 标 文 件 一 般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第 五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包 括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有 关 要 求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七 章 其 他招 标 人 另 有 规 定 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1.2招 标 文 件 对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应 当 一 致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与 招 标 文 件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有 矛 盾 或 者 冲 突 时 , 以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书 为 准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有 矛 盾 或 者 冲 突 时 , 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2.1.3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以 显 著 的 方 式 标 明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件 以 及 不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和 条 件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的 提 示 对 于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规 定 允 许 偏 差 的 最 大 范 围 最 高项 数 和 调 整 偏 差 的 方 法 。 显 著 标 识 方 式 和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1.4招 标 人 可 以 要 求 以 某 一 单 项 报 价 核 定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2.2 踏 勘 现 场2.2.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2.2.2 潜 在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2.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损 失 。2.2.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项 目 现 场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2.3 投 标 预 备 会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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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2.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2.4.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要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4.2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内 容 发 给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问 题 的 来 源 。2.4.3 如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应 当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至 少 15日 前 发 出 , 不 足 15 日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相 应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4.4 投 标 人 收 到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后 ,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2.4.5 所 有 关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均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制 作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见 投 标 人须 知 前 附 表 。3.2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2.1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3.2.2投 标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 投 标 人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 投 标 文 件 应 答 和 编 写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知 前 附 表 。3.2.3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当使 用 中 文 。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文 献 可 以 使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当 译 成 中 文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
3.2.4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者 打 印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由 投 标 人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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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盖 章 或 者 签 字另 有 要 求 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投 标 报 价3.3.1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应 当 报 出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拟提 供 投 标 货 物 的 单 价 如 适 用 和 总 价 。3.3.2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3.3.3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否 则 其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者 其 计 算 方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4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任 何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式 。
3.3.5只 有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报 优 惠 价 时 , 投 标 人 才 可 以 报 出 。 投 标 人 优 惠 报 价的 数 额 , 开 标 时 也 必 须 当 众 宣 读 。 关 于 优 惠 条 件 的 规 定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6投 标 报 价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 投 标 有 效 期3.4.1投 标 有 效 期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 在 此 期 间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者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4.2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招 标 人 决 定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不 得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金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5 投 标 保 证 金3.5.1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按 照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般 不 超 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 但 最高 不 得 超 过 80 万 元 人 民 币 ,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2招 标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以 现 金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银 行 出 具的 银 行 保 函 等 方 式 递 交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境 内 投 标 人 ,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递 交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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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的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订 立 合 同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4 其 他 规 定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5未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3.6.1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3.6.2若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邀 请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方 案 , 则 投 标 人 除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的 基 本 方 案 编 制 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外 , 可 以 附 加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3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应 当 说 明 其 对 基 本 方 案 的 改 进 意 见 和 带 来 的 效 益 , 并 附 必 要 的 图 纸 设 计 计 算 技 术 要 求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在 封 面 上 应 当 注 明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字 样 。3.6.4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评 标 价 最 低 或 者 综 合评 分 最 高 而 被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认 为 其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密 封 和 标 记 递 交 纸 质 文 件 适 用
3.7.1投 标 人 应 当 编 制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份 数 的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 副 本 为 正 本 复 印 件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正 本 为 准 纸质 版 文 件 与 电 子 版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版 文 件 为 准 。3.7.2每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版 应 当 分 别 装 订 , 并 于 封 面 上 明 确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字 样 。3.7.3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包 装 , 并 于 封 装 封 面 上 明 确 标 明 正 本 副本 和 电 子 版 字 样 。 密 封 的 所 有 黏 接 缝 隙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3.7.4外 层 包 封 应 当 写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并 注 明 开 标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 还 应 当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以 便 投 标 出 现 逾 期 送 达 时 能 原封 退 回 。3.7.5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招 标 人 应 当 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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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招 标 人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标 记 另 有 要 求 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8 电 子 招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形 式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的 形 式 上 传 。4. 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1.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
4.1.4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1.5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 1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2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3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4 未 按 照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要 求 获 得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4.1.6招 标 人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的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异 常 的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4.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撤 回 和 撤 销
4.2.1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4.2.2投 标 人 修 改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编制 密 封 标 记 递 交 。4.2.3投 标 人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4.2.4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不 得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 否 则 招 标 人有 权 不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应当 签 名 报 到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应 当 为 同 一 时 间 。5.2 开 标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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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并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或者 其 代 表 出 席 。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进 行 检 查 。5.2.2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以 拆 封 宣 读 , 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合 格 的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5.2.3开 标 时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众 宣 布 参 加 本 项 目 招 标 的 投 标 人 个 数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情 况 , 并 宣 读 收 到 的 所 有 未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内 容 。 投 标 一 览 表 一般 包 括 :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总 报 价 交 货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5.2.4开 标 内 容 填 写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中 , 由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投 标 人 代 表 监 督 人 签字 确 认 , 存 档 备 查 。5.3 异 议
5.3.1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作 记 录 。5.3.2投 标 人 认 为 存 在 低 于 成 本 价 投 标 情 形 的 , 可 以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 并 在 评 标 完成 前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书 面 材 料 , 招 标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书 面 材 料 转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5.4 电 子 招 标 开 标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异 常 处 理招 标 人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的 , 开 标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异 常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具 体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依 法 必 须 进行 招 标 的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应 当 从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库 内 相 关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6.1.2评 标 期 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标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6.1.3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保 密 。6.2 评 标 原 则6.2.1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2.2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6.3 评 标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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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招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载 明 下 述 评 标 方 法 之 一 作 为 本 项 目 评 标 所 采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 评 标方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3.2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并 且 经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的 投 标 , 应 当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但 是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的 投 标 , 应 当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量 化 的 标 准 和 权 重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6.3.3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评 标 方 法 。6.4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 具 体 推 荐 原 则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5 评 标 报 告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7. 中 标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7.1.1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日 内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介 公 示 全 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日 。7.1.2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日 内 在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公 示 全 部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期 不 少 于 3日 。 其 他 公 示 媒 介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3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7.2 确 定 中 标 人7.2.1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数 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2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中 标 人 , 具 体 中 标 原则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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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7.3 中 标 通 知7.3.1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行 为 ,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 投 标 人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力 的 ,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审 查 确 认 。7.3.2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通 知 未 中 标 人 。7.3.3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招 标 投 标 档 案 和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7.3.4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8. 合 同 签 订8.1 履 约 保 证 金8.1.1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和形 式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8.1.2中 标 人 不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8.2 合 同 签 订
8.2.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8.2.2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另 有 约 定 的从 其 约 定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金 额 交 纳 方 式 和 时 限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纪 律 和 监 督10.1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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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10.2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10.3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10.4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10.5投 诉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料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投 诉 的 ,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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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总 分 共 100分 , 其 中 商 务 10 分 , 技 术 服 务 50分 , 价 格 40 分 。评 标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权 重 比 值 打 分 , 按 照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及 处 理 结 果 , 应 对 投 标 人 的 本 次 投 标 执 行 限 制 采 购 处 理 措 施 的 ,评 标 委员 会 应 按 照 该 管 理 规 则 及 处 理 结 果 扣 减 相 应 分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对 该 投 标 人 打 分 的 算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投 标 文 件 签 字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盖 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托 书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和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资 格 评 审 投 标 人 身 份 要求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2.1项 规 定财 务 要 求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2.2项 规 定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2.3 项 规 定投 标 人 不 得 存在 下 列 情 形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2.4 项 规 定联 合 体 要 求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2.5 项 规 定响 应 性 评审 报 价 唯 一 且 有效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 在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定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提 交 选 择 性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符 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服 务 期 限 要 求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 项 规 定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 有 对 第 四章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偏 离 表 填 写 , 投 标 文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且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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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得 存 在 负 偏 离 。技 术 标 准 和 要求 符 合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 规 定 , 且 投 标文 件 中 载 明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及 质 量 检 验 标准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规 程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 有对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 进 行 偏 离 表 填 写 ,且 不 得 存 在 负 偏 离 。其 他 实 质 性 要求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识 的 条 款
2.2 详 细 评审 标 准 商 务 部 分 10分
保 密 承 诺 3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企 业 保 密 制 度 , 包 括客 户 资 料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制度 内 部 作 业 流 程 等 涉 及 客 户 和 企业 利 益 的 秘 密 等 。 提 供 承 诺 书 得 3分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格 式 自 拟 。投 标 单 位 完 成同 类 项 目 业 绩 7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2020年 1月 1日至 今 的 有 效 的 营 销 服 务 类 相 关 业 绩合 同 数 量 进 行 评 分 , 每 提 供 一 个 有效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合 同 加 1 分 , 加 满为 止 。注 :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复 印 件 或扫 描 件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页 合 同 签 字 页 合 同 清单 或 相 关 票 据 证 明 材 料 , 若 提 供 框架 协 议 , 只 需 附 上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订单 或 结 算 发 票 。 证 明 材 料 不 全 无 法确 定 为 同 类 业 绩 的 不 予 认 可 。技 术 服 务部 分 50分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5 根 据 投 标 人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总体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方 案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移 动 端 线上 全 场 景 的 精 准 营 销 等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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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
往 期 投 放 质 量 5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一 个 往 期 投 放 广告 案 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广 告 语 投 放 截 图 视 频 等 根 据 往 期 广 告 中 的 文 字 描 述 精 确 图 片 或 视 频 质 量 清 晰 进 行 评 分 , 文字 描 述 精 确 图 片 或 视 频 质 量 清 晰得 3, 5分 文 字 描 述 基 本 精 确 图 片 或 视 频 质量 基 本 清 晰 得 1, 3分 文 字 描 述 一 般 图 片 或 视 频 质 量 一般 得 0, 1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不提 供 均 不 得 分 。
效 果 监 测 方 案 5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效 果 监 测 方 案 进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效 果 监 测 内 容 方 式 2.效 果 监 测 标 准 频 率 3.效 果 监 测 措 施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方 案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或 不 提 供 均 不 得 分 。触 发 信 息 服 务方 案 5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触 发信 息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方 案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数 据 包 的 触达 次 数 触 达 规 模 等 。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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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方 案 5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信 息发 布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效 果 分 析 报 告 5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效 果分 析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人 群 触 达 规 模 等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运 营 支 撑 服 务方 案 5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运 营支 撑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 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工 作 计 划 及 进度 安 排 5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作 计 划 及 进 度安 排 , 综 合 比 较 投 标 人 的 工 作 计 划及 进 度 安 排 的 合 理 性 , 须 包 含 但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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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服 务 实 施 总 体 时 间 规 划 工 作 目标 及 进 度 保 障 2.团 队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分 工 及职 责 方 案 详 细 完 整 合 理 得 3, 5分方 案 详 细 性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一 般得 1, 3分方 案 内 容 较 差 得 0, 1分 。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团 队 配 置 服 务响 应 能 力 5 根 据 参 选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团 队 配 置 及服 务 响 应 能 力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1.设 专 职 项 目 经 理 随 时 响 应 工 作 需求 , 承 诺 7 X 24 小 时 电 话 响 应 客 户需 求 2分 2.承 诺 中 标 后 , 每 提 供 1 人 驻 场 人员 加 1分 , 满 分 3 分 。注 : 须 提 供 服 务 响 应 能 力 承 诺 书 及
人 员 清 单 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售 后 方 案 5 根 据 参 选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售 后方 案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方 案 详 细 合 理 得 3, 5分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一 般 得 (1, 3分方 案 详 细 性 合 理 性 较 差 得 (0, 1分 ,步 长 为 0.1 分 , 内 容 严 重 偏 差 或 未提 供 均 不 得 分 。
价 格 部 分 40分 价 格 评 分 40 根 据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 采 用基 准 价 法 : 1 异 常 低 价 判 定 使 用 和 处 理 :以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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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50%作 为 异 常 价 格 判 定 下 限 , 200%作为 异 常 价 格 判 定 上 限 , 高 于 不 含 上 限 或 低 于 不 含 下 限 的 为 异 常报 价 , 基 准 价 法 计 算 公 式 中 有 效 参选 报 价 为 剔 除 异 常 低 价 后 其 余 有 效参 选 报 价 , 如 剔 除 异 常 低 价 后 , 其余 有 效 参 选 报 价 不 足 2 个 , 则 不 再剔 除 , 按 照 基 准 价 法 进 行 计 算 。 2 采 用 基 准 价 法 , 取 各 投 标 人 有
效 报 价 有 效 报 价 指 通 过 初 步 评 审且 不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的平 均 值 作 为 基 准 值 , 与 基 准 值 相 等为 40分 , 每 比 基 准 值 高 1%扣 0.5分 ,扣 完 为 止 每 比 基 准 值 低 1%扣 0.5分 , 扣 完 为 止 。高 于 基 准 值 40- 有 效 报 价 -基 准值 /基 准 值 1000.5低 于 基 准 值 40- 基 准 值 -有 效 报价 /基 准 值 1000.5
扣 分 项 中 国 电 信 供应 商 不 良 行 为管 理 规 则 及处 理 结 果 应 用 - 按 照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理 规 则 及 处 理 结 果 , 应 对 投 标 人的 本 次 投 标 执 行 限 制 采 购 处 理 措 施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规 则 及 处 理结 果 扣 减 相 应 分 值 投 标 人 存 在 多例 相 关 处 理 结 果 的 , 累 计 扣 减 对 应分 值 。同 一 标 包 或 未 划 分 标 包 的 同 一 招 标项 目 涉 及 多 个 产 品 评 估 品 类 的 , 投标 人 及 其 任 一 产 品 品 类 涉 及 相 关 限制 采 购 处 理 结 果 的 , 该 标 包 或 招 标项 目 均 应 适 用 相 关 的 限 制 采 购 处 理措 施 。3.2 2 评 分 计算 原 则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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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3.4.1 综 合 评分 相 同的 处 理原 则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 价 格 得 分 高 者 排 名 优 先 价 格 得 分 相 同 的 , 技 术 得 分高 者 排 名 优 先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 商 务 得 分 高 者 排 名 优 先 。3.4.2 中 标 候选 人 推荐 原 则 详 见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4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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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标 方 法本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根据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因 素 和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2. 评 审 标 准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初 步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3.1 初 步 评 审3.1.1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1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1.2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8款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2 不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3 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4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投 标 联 合 体 没 有 递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5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6 同 一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备选 投 标 的 除 外 7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8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9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10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11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担 保 或 者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担 保 有 瑕 疵 12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13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14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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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16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3.1.3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收 到 低 于 成 本 价 投 标 的 书 面 质 疑 材 料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综合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 认 为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成 本 的 , 应 当 书 面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1.4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根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3.2.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量 化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 并 计 算 出 综合 评 估 得 分 。3.2.2评 分 分 值 计 算 原 则 上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另 有 规定 的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3.3.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3.3.2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但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3.3.3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3.4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3.5评 标 委 员 会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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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3.4.1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的 , 处 理 原 则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4.2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5 评 标 结 果3.5.1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委 员 会 分 组 评 审的 , 应 当 形 成 统 一 完 整 的 评 标 报 告 。3.5.2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2 开 标 记 录 和 投 标 一 览 表 3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4 评 标 专 家 评 分 原 始 记 录 表 和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况 说 明 5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或 者 评 分 比 较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人 排 序 6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及 其 排 序 7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8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9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及 本 人 签 字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及 其 陈 述 的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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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 务 规 范 书 技 术 服 务 合 同项 目 名 称 :
委 托 方 (甲 方 ): 中 电 信 公 司受 托 方 (乙 方 ):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地 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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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一 本 合 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印 制 的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示范 文 本 , 各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可 推 介 技 术 合 同 当 事 人 参 照 使 用 。二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受 托 方 以 技 术 知 识 为 另 一 方 委托 方 解 决 特 定 技 术 问 题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三 签 约 一 方 为 多 个 当 事 人 的 , 可 按 各 自 在 合 同 关 系 中 的 作 用 等 ,在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项 下 增 页 分 别 排 列 为 共 同 委 托 人 或 共同 受 托 人 。四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可 由 当 事 人 附 页 另 行 约 定 补 充 协 议 , 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五 当 事 人 使 用 本 合 同 时 约 定 无 需 填 写 的 条 款 , 应 当 在 该 条 款 处注 明 无 等 字 样 。六 如 有 必 要 , 可 另 行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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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服 务 合 同委 托 方 甲 方 : 中 电 信 公 司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受 托 方 乙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就 项 目 项 目 进 行 的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 并支 付 相 应 的 技 术 服 务 报 酬 。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真 实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达 成 如 下 合同 ,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第 一 条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如 下 :1.1技 术 服 务 的 目 标 : 。1.2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 。1.3技 术 服 务 的 方 式 : 。
第 二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下 列 要 求 完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2.1技 术 服 务 地 点 : 。2.2技 术 服 务 期 限 : 。2.3技 术 服 务 进 度 : 。2.4技 术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2.5技 术 服 务 质 量 期 限 要 求 : 。第 三 条 为 保 证 乙 方 有 效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供 下 列 工 作 条件 和 协 作 事 项 :3.1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3.2提 供 工 作 条 件 : 。3.3其 他 配 合 协 作 事 项 : 。3.4甲 方 提 供 上 述 技 术 资 料 工 作 条 件 和 配 合 协 作 事 项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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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报 酬 及 支 付 方 式 为 :4.1本 合 同 费 用 总 额 含 税 价 : 大 写 人 民 币 , 其 中 价 款 为 大写 人 民 币 , , 增 值 税 款 为 大 写 人 民 币 , 。本 合 同 费 用 总 额 已 包 括 甲 方 就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应 当 支 付 的 全 部 报 酬 所 需的 全 部 费 用 及 税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无 需 就 本 合 同 项 下 委 托 事 项 向 乙 方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任 何 其 他 费 用 及 税 费 。 因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导 致 增 值 税 率 变 化 的 , 本 合 同 价 款 不 含税 价 不 变 , 增 值 税 税 款 及 本 合 同 费 用 总 额 含 税 价 相 应 变 更 。4.2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款 额 应 通 过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所 约 定 的 银 行 以 人 民币 支 付 。 买 卖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因 执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费 用 及 各 项 税 费 。4.3 鉴 于 本 协 议 甲 方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已 中 标 青 岛数 智 2023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框 架 合 作 项 目 项 目 , 且 最 终 使 用 方 已 与 中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签 署 了 青 岛 数 智 2023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框 架 合 作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 本 协 议 作 为 青 岛 数 智 2023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营 销 服 务 框 架 合 作 项 目 项 目 履 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本 着 平 等 互 惠 ,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共 担 的 原 则 , 经 本 协 议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就 本 协 议 付 款 条 件 和 方 式 约定 如 下 :4.3.1本 协 议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各 项 款 项 以 最 终 使 用 方 依 据 青 岛 数 智 2023年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框 架 合 作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已 向 甲 方 支 付 对 应 款 项 为前 提 。 甲 方 在 收 到 相 应 款 项 后 30日 内 以 电 汇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 付 款 前 乙 方应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合 法 发 票 和 相 关 付 款 证 明 文 件 。4.3.2本 合 同 项 下 确 定 的 合 同 总 价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按 如 下 方 式 及 比 例 支 付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次 月 5日 前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 上 一 季 度 对 账 数 据 及 见 证性 资 料 , 甲 乙 双 方 应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账 工 作 , 完 成 对 账 后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对 账 金 额 向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然 后 甲 方 进 行 付 款 。4.3.3最 终 使 用 方 迟 延 或 拒 不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 甲 方 有 权 迟 延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 且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甲 方 承 诺 积 极 向 最 终 客 户 催 收 未 付 款 项 , 乙 方提 供 必 要 的 配 合 。4.4乙 方 在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时 , 应 按 各 期 付 款 数 额 以 及 甲 方 的 要 求 向 甲 方开 具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乙 方 承 诺 其 开 具 发 票 的 形 式 与内 容 均 合 法 有 效 完 整 准 确 , 乙 方 不 开 具 发 票 或 开 具 不 合 格 的 , 甲 方 有 权 迟延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直 至 乙 方 开 具 合 格 票 据 之 日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且 乙 方 的 各项 合 同 义 务 仍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4.5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开 票 要 求 后 开 具 发 票 , 并 须 在 开 具 发 票 之 日 起 3个工 作 日 内 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送 达 至 甲 方 , 甲 方 签 收 发 票 的 日 期 为 发 票 的 送 达 日 期 。乙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合 格 的 ,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要 求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重新 开 具 合 格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送 达 至 甲 方 ,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4.6 如 果 乙 方 有 赔 偿 和 /或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责 任 , 则 甲 方 有 权 从 最 近 一 笔 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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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 如 果 最 近 一 笔 付 款 不 足 以 抵 扣 违 约 金 的 , 则 可 从 下 一 笔 付 款 中继 续 扣 除 。 由 于 乙 方 未 足 额 缴 纳 应 缴 税 款 和 开 具 发 票 不 真 实 不 合 格 而 引 起 的 一切 责 任 包 括 商 业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和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4.7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遇 国 家 税 率 政 策 变 更 , 对 于 协 议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部分 , 在 原 标 的 不 含 税 价 不 变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新 税 率 重 新 计 算 标 的 含 税 单 价 并开 具 发 票 , 并 且 继 续 履 行 , 后 续 不 再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4.8 双 方 结 算 相 关 信 息 如 下 :甲 方 名 称 : 国 税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户 名 : 开 户 行 : 帐 号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名 称 : 国 税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户 名 : 开 户 行 : 账 号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任 何 一 方 如 需 改 变 上 述 账 户 , 应 提 前 10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一 方 未 按 本合 同 规 定 通 知 而 使 另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免 税 业 务 需 提 供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五 条 保 密5.1 乙 方 接 收 方 对 甲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合 称 披 露 方 以 任 何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传 真 电 话 视 频 电 子 邮 件 即 时 通 信 邮 递 快 递 挂 号信 专 人 递 送 当 面 告 知 等 方 式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过 程 中 所接 触 到 的 披 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资 料 客 户 信 息 等 资 料 和 信 息 合 称 保 密 信息 ), 无 论 其 是 否 为 披 露 方 开 发 或 拥 有 , 接 收 方 均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5.2未 经 披 露 方 书 面 许 可 , 接 收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不 得将 保 密 信 息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用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接 收 方 仅 可 为 本合 同 之 目 的 向 其 确 有 知 悉 必 要 的 雇 员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 但 同 时 应 当 指 示 其 雇 员 遵 守本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及 不 披 露 义 务 。5.3接 收 方 仅 得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对 保 密 信 息 进 行 复 制 。 接 收 方 不 得 以 任何 方 式 如 软 硬 盘 图 纸 彩 样 照 片 菲 林 光 盘 等 留 存 保 密 信 息 。 接 收 方应 当 在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十 日 内 将 载 有 保 密 信 息 的 原 件 资 料全 部 返 还 披 露 方 , 并 销 毁 所 有 复 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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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接 收 方 未 经 披 露 方 同 意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本 合 同的 签 订 及 其 内 容 。 经 披 露 方 书 面 同 意 对 外 披 露 , 仅 限 于 披 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范 围 方 式 且 遵 循 书 面 同 意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5接 收 方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保 密 信 息 , 采 取 不 低 于 对 其 本 身 商 业 秘 密 所 采 取 的保 护 手 段 予 以 保 护 , 并 对 保 密 信 息 在 接 收 方 期 间 发 生 的 被 盗 泄 露 或 其 他 有 损 保密 信 息 保 密 性 的 事 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5.6如 接 收 方 应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要 求 披 露 信 息 的 , 接 收 方 应 当 至 少 于 实 际 作出 披 露 行 为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披 露 方 , 说 明 其 拟 根 据 上 述 约 定 披 露 有 关 的 保 密 信息 , 并 就 披 露 对 象 和 披 露 范 围 方 式 等 作 出 说 明 , 且 接 收 方 应 当 采 取 所 有 措 施 ,协 助 披 露 方 采 取 法 律 上 的 救 济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阻 止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的 披 露 , 或 在 法 律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保 护 保 密 信 息 的 秘 密 性 。 若 披 露 方 未 能 阻 止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的 披 露 ,则 接 收 方 仅 能 在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要 求 的 必 要 限 度 内 披 露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5.7披 露 方 不 保 证 保 密 信 息 的 精 确 性 与 合 理 性 。
5.8如 果 接 收 方 得 知 第 三 方 获 得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披 露 方 ,并 向 披 露 方 提 供 掌 握 的 所 有 相 关 情 况 。5.9 对 于 接 收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依 法 获 得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重 要 数据 , 接 收 方 应 当 依 法 在 境 内 存 储 , 且 不 得 向 境 外 提 供 。5.10 如 接 收 方 违 反 本 条 约 定 的 , 接 收 方 应 当 赔 偿 因 此 而 给 披 露 方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5.11 本 保 密 条 款 自 保 密 信 息 提 供 或 披 露 之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十 年内 持 续 有 效 。5.12 其 他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 但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方 可 以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书 面 请 求 , 另 一 方 应当 在 收 到 书 面 请 求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同 意 : 。
第 七 条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服 务 工 作转 由 第 三 方 承 担 。 乙 方 若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将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方 办 理 的 , 应 当负 责 审 核 该 第 三 方 的 资 质 , 保 证 该 第 三 方 具 备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并 就该 第 三 方 的 工 作 向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乙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也 不 得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理 质 押 等 形 式 处 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乙 方 应 当 签 署 并 履 行 附 件 一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书 。 乙 方 应 当 对 其 参 与合 同 履 行 的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并 就 该 等 人 员 的行 为 向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乙 方 应 当 签 署 附 件 二 网 络 及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 , 并 严 格 遵 守 在 该 等 文 件 中的 承 诺 。第 八 条 双 方 确 定 以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式 对 乙 方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8.1乙 方 完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形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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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标 准 : 。8.3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方 法 : 。8.4验 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第 九 条 侵 权 处 理9.1乙 方 应 当 保 证 , 其 依 本 合 同 为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中 和 /或 其 为 甲 方 提供 的 服 务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果 有 人 提 出 法 律 或 行 政 程 序 (合称 侵 权 指 控 ), 声 称 甲 方 侵 犯 了 其 知 识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 乙 方 应 当 负 责 解决 , 并 赔 偿 甲 方 就 此 所 承 担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侵 权 指 控 中 所产 生 的 诉 讼 费 用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调 查 费 用 和 解 金 额 或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中 规 定的 赔 偿 金 额 。9.2如 果 在 侵 权 指 控 的 审 理 过 程 中 有 关 机 关 禁 止 甲 方 继 续 使 用 技 术 服 务 成 果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乙 方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 使 甲 方 重 新 免 费 获 得 使 用 上 述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的 权 利
2 免 费 更 换 或 改 造 上 述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 使 甲 方 不 受 上 述 禁 令 限 制 继 续 使用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 3 其 它 使 甲 方 对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拥 有 合 法 使 用 权 , 或 其 它 弥 补 甲 方 受 损 利益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合 理 方 式 , 且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乙 方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就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的 义 务 。9.3 乙 方 承 诺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项 下 技 术 服 务 若 涉 及 可 能 影 响国 家 安 全 的 内 容 ,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应 当 首 先 通 过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审 查 。第 十 条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数 据 安 全为 履 行 本 合 同 , 如 乙 方 处 理 相 关 数 据 和 个 人 信 息 的 , 应 遵 守 本 条 相 关 规 定 :10.1个 人 信 息 种 类 : 。 乙 方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期 限 为 : 处 理方 式 为 : 以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处 理 方 式 。10.2乙 方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数 据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 不 得 超 出 约定 的 处 理 目 的 处 理 方 式 等 处 理 。 乙 方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处 理 活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访 问 以 及 个 人 信 息 和 数据 的 泄 露 篡 改 丢 失 。10.3如 果 合 同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或 者 终 止 的 , 或 合 同 目 的 已 经 实 现 的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返 还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或 者 予 以 删 除 包 括 原 件 和 备 份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留 存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处 理 的 任 何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 未 经 甲 方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转 委 托 他 人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10.4乙 方 处 理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 应 当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存 储 , 且 不 得向 境 外 提 供 。10.5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毁 损 丢 失 或 其 他 数 据 安 全 事 件 的情 况 时 , 乙 方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配 合 甲 方 及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10.6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数 据 安 全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处 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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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对 于 甲 方 检 查 发 现 乙 方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的 规 定 或者 双 方 的 约 定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整 改 。 如果 乙 方 未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整 改 或 整 改 未 达 到 甲 方 的 相 关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且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全 额 赔 偿 。10.7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数 据 安 全 相 关 条 款 和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一 切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 如 因 此 给 个 人信 息 主 体 甲 方 或 其 他 人 造 成 任 何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服 务 成 果 的 权 利 归 属11.1双 方 确 定 , 乙 方 所 完 成 的 服 务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权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所 有 权 , 归 甲 方 所 有 。11.2 双 方 确 定 , 甲 方 利 用 乙 方 的 服 务 成 果 所 完 成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的 所 有 权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所 有 权 , 归 甲 方 所 有 。11.3乙 方 有 义 务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配 合 甲 方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登 记 或 申 请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和 指 导双 方 确 定 , 乙 方 在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 为 甲 方 指 定 的 人员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12.1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内 容 : 。12.2地 点 和 方 式 : 。12.3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双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均 构 成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当 赔 偿 因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13.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 每 逾 期 日 , 乙 方 应当 按 照 本 合 同 费 用 总 额 的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如 违 约 金 数 额 累 计 达 到 本 合同 费 用 总 额 的 %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仍 应 当 支 付 上 述 违 约 金 退还 甲 方 已 支 付 款 项 并 支 付 自 甲 方 付 款 之 日 起 至 乙 方 退 还 款 项 之 日 止 的 利 息 按 照
付 款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利 率 LPR 标 准 计 算 , 同 时 赔 偿 甲 方 的 相 应 损 失 。13.3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更 正和 修 改 ,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因 此 造 成 逾 期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当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款 项 并 支 付 自 甲 方 付 款 之 日 起 至 乙 方 退 还 款 项 之 日 止的 利 息 按 照 付 款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R 标 准 计 算 , 同 时 赔 偿 甲 方 的 相 应 损 失 。13.4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乙 方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的 , 甲 方 有 权 视 情 节 严重 程 度 采 取 中 止 或 终 止 履 行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等 措 施 并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该 情 形导 致 第 三 方 向 乙 方 提 出 法 律 或 行 政 程 序 , 乙 方 应 当 负 责 解 决 。 如 该 情 形 给 甲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全 额 赔 偿 : 1 被 行 政 机 关 纳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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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 人 民 法 院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3 被 甲 方 含 甲 方 上 级 单 位 纳 入 违 规 失 信 合 作 商 名 单 4 如 存 在 网 络 和 信 息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网 络 和 信 息安 全 问 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或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被 列 入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涉 通 讯 信 息 诈 骗违 法 犯 罪 高 危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名 单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不 良 名 单 失 信 名 单 等 5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选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或 对 应 的 合 同 签 署 后 , 发 现乙 方 存 在 中 标 无 效 /中 选 无 效 /成 交 无 效 或 者 存 在 应 当 被 否 决 投 标 /否 决 参 选 /否决 应 答 的 情 形 6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情 形 , 以 及 可 能 导致 合 同 履 行 风 险 或 侵 害 甲 方 合 法 权 益 或 声 誉 的 违 规 失 信 情 形 。13.5如 乙 方 违 约 , 除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外 ,还 应 当 承 担 甲 方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而 支 出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律 师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费 等 。
第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乙 方 指 定 为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未 及 时 通 知 并 影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赔 偿 甲 方 全 部 损 失 。第 十 五 条 双 方 确 定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不 可 能 的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5.1发 生 不 可 抗 力 。15.2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解 决16.1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6.2 所 有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通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如 果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16.3诉 讼 进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未 涉 诉 讼 的 其 它 部 分 。第 十 七 条 双 方 确 定 ,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名 词 和 技 术 术 语 ,其 定 义 和 解 释 如 下 :17.1 不 可 抗 力 : 地 震 台 风 水 灾 火 灾 战 争 以 及 其 它 本 合 同 各 方 不能 预 见 , 并 且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可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7.2 。第 十 八 条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下 列 技 术 文 件 , 经 双 方 以 方 式 确 认 后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18.1技 术 背 景 资 料 : 。18.2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18.3技 术 评 价 报 告 : 。18.4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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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原 始 设 计 和 工 艺 文 件 : 。18.6其 他 :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生 效 和 其 他19.1 本 合 同 纸 质 文 本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起 生 效 若 使 用 电 子 印 章 的 , 自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若 甲 方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以 加 盖 甲 方 电 子 印 章 的 本 合 同 电 子 文 档 所 载 内 容 为准 。 19.2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在 任 何 时 候 变 成 不 合 法 无 效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而 不 从 根 本 上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时 ,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不 受 影 响 。19.3本 合 同 各 条 标 题 仅 为 提 示 之 用 , 应 当 以 条 文 内 容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9.4 未 得 到 对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 一 方 均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在 公 共 场 合 使 用 或 摹 仿对 方 的 商 业 名 称 商 标 图 案 服 务 标 志 符 号 代 码 型 号 或 缩 写 , 任 何 一 方均 不 得 声 称 对 对 方 的 商 业 名 称 商 标 图 案 服 务 标 志 符 号 代 码 型 号 或 缩
写 拥 有 所 有 权 。19.5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内 容 不 应 当 被 视 为 或 解 释 为 双 方 之 间 具 有 合 资 合 伙 代 理 关 系 。19.6 本 合 同 替 代 此 前 双 方 所 有 关 于 本 合 同 事 项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纪 要 备 忘录 合 同 和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19.7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通 知 都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中 的 地 址 , 以 书 面 信 函 或 者 传 真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进 行 。 其 中 :19.7.1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下 述 任 一 事 项 的 通 知 , 均 应 当 采 用 书 面信 函 形 式 作 出 , 否 则 , 该 通 知 无 效 , 不 产 生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通 知 效 力 : 1 与 本 合 同 费 用 及 支 付 事 宜 有 关 的 通 知 2 与 本 合 同 违 约 事 宜 有 关 的 通 知 3 与 本 合 同 终 止 解 除 或 变 更 事 宜 有 关 的 通 知 4 与 本 合 同 延 续 /续 展 有 关 的 通 知
5 。19.7.2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种 通 知 方 式 的 送 达 标 准 如 下 : 1 如 采 用 书 面 信 函 形 式 , 应 当 使 用 挂 号 信 或 者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的 特 快 专 递送 达 , 接 受 方 签 收 挂 号 信 或 特 快 专 递 的 时 间 以 邮 局 或 快 递 公 司 系 统 记 录 为 准 为 通 知 送 达 时 间 2 如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 传 真 到 达 接 受 方 指 定 传 真 系 统 的 时 间 为 通 知 送 达 时间 3 如 采 用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到 达 接 受 方 指 定 电 子 邮 箱 的 时 间 为 通知 送 达 时 间 。 4 如 采 用 甲 方 供 应 商 门 户 网 站 在 线 提 交 的 方 式 , 信 息 表 单 正 式 创 建 提 交系 统 的 时 间 为 通 知 送 达 时 间 。 如 甲 方 供 应 商 门 户 网 站 关 闭 或 故 障 , 双 方 应 当 立 即使 用 书 面 信 函 形 式 或 者 传 真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进 行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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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因 接 受 方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接 受 方 拒 收 书 面 信 函 接 受 方 传 真 机 关 闭或 故 障 接 受 方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不 存 在 或 者 邮 箱 已 满 或 者 设 置 拒 收 等 导 致 通 知 发送 失 败 , 视 为 通 知 已 经 送 达 发 送 方 侧 载 明 的 书 面 信 函 寄 出 时 间 或 者 传 真 发 送 时间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时 间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时 间 。19.7.3本 合 同 双 方 通 知 地 址 及 方 式 如 下 :甲 方 : 中 电 信 公 司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 子 邮 箱 : 乙 方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 子 邮 箱 : 上 述 任 何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变 更 方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未 及 时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9.8双 方 同 意 , 下 述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与 本 合 同 文 件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本 合 同 正 文 2 合 同 附 件 3 中 标 /中 选 /成 交 通 知 书
4 投 标 文 件 /参 选 文 件 /应 答 文 件 5 其 他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合 同 性 文 件 。上 述 各 文 件 彼 此 相 互 解 释 相 互 补 充 , 如 在 上 述 文 件 之 间 出 现 含 糊 或 冲 突 之处 ,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解 释 , 应 当 以 本 条 上 述 排 列 次 序 在 先 的 文 件 所 表 述 的 意 思 为 准 当 同 一 顺 序 的 多 份 文 件 之 间 发 生 内 容 冲 突 时 , 应 当 以 文 件 形 成 时 间 较 后 的 为 准 。对 于 同 一 类 合 同 文 件 , 以 其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本 合 同 附 件 为 :附 件 一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书附 件 二 : 网 络 及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附 件 三 :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执 行 廉 洁 承 诺 书附 件 四 : 供 应 商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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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附 页经 友 好 协 商 ,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补 充 修 改 如 下 , 本 补 充 附 页 为 合 同 正 文 的 一 部分 , 与 合 同 正 文 冲 突 时 , 以 本 补 充 附 页 为 准 : 无甲 方 : 中 电 信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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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 以 下 由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填 写 合 同 登 记 编 号 :
1 申 请 登 记 人 :2 登 记 材 料 : (1)(2)(3)3 合 同 类 型 :4 合 同 交 易 额 :5 技 术 交 易 额 :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印 章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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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分 公 司 :为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 确 保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落 实 , 在 贵 公 司 与 本 单 位 双 方 签 订 的 以 下简 称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本 单 位 承 诺 如 下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消 防 法 中 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资 委 令 第 21号 中 央 企 业 安 全生 产 禁 令 国 资 委 令 第 24号 国 资 委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细 则 国 资 发 综 合
2014 107号 及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国 家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定 及 中 电 信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分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中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资 质 。二 本 单 位 恪 守 承 诺 , 认 真 贯 彻 相 关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发 展 的 安全 生 产 理 念 ,严 格 遵 循 安 全 生 产 总 体 原 则 。三 本 单 位 单 位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报告 制 度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制 度 。 1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等 工 作 , 并 承 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 具 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当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时 , 提前 书 面 通 知 贵 公 司 。 根 据 所 承 接 的 工 程 特 点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施 工 方 案 和 专 项 技 术 措 施 , 配 备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由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统 一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 2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接 受 有 关 各 项 安 全 防 火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检查 督 促 应 推 行 用 好 安 全 生 产 晨 会 制 度 , 常 态 化 分 析 查 找 防 范 化 解 安 全 隐 患 点 , 督促 作 业 人 员 绷 紧 安 全 弦 , 最 大 限 度 消 除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 3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培 训 制 度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和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具 备 与 工 程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保 证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员 工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有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了 解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施 , 知 悉 自 身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得 上 岗 作 业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内 容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四 本 单 位 承 诺 , 参 与 贵 公 司 委 托 项 目 的 相 关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在 履 行 委 托 过 程 中 始 终 具备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从 业 资 格 和 资 质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作 业 人 员 始 终 具 备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从 业资 格 和 资 质 。 且 不 使 用 有 犯 罪 记 录 的 人 员 从 事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施 工 作 业 和 工 作 。五 本 单 位 加 强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 提 升 作 业 人 员 的 施 工 作 业 水 平 和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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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质 量 , 并 确 保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工 作 的 落 实 。 做 到 安 全 施 工 文 明 施 工 。六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本 单 位 与 相 关 方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施 ,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 本 单 位 的 作 业 人 员 仅 在 允 许 的 施 工区 域 场 所 和 设 备 上 施 工 , 不 得 超 范 围 施 工 。 未 经 许 可 , 本 单 位 作 业 人 员 不 擅 自 进 入 与 合 同约 定 的 生 产 工 作 无 关 的 场 所 。七 本 单 位 承 诺 , 关 注 员 工 的 身 体 心 理 状 况 和 行 为 习 惯 , 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心 理 疏 导 精 神 慰 藉 , 确 保 员 工 身 心 状 态 符 合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防 范 因 员 工 行 为 异 常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八 本 单 位 应 确 保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经 费 充 足 , 为 施 工 人 员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教 育 员 工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使用 。 并 督 促 其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不 违 章 施 工 冒 险 施 工 或 疲 劳 施 工 。
九 本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 参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保 安 全 生产 责 任 保 险 或 为 施 工 现 场 全 体 一 线 施 工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 设 工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 。 期 间 若 施 工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 及 时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名 单 。十 在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杜 绝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和 生 产 设 备 事 故 , 切 实 落 实 六 防 即 防 爆炸 防 盗 抢 防 火 防 破 坏 防 诈 骗 防 窃 密 , 不 发 生 违 反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 外 包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如 发 生 作 业 人 员 或他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事 故 , 均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十 一 当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本 单 位 将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的 扩 大 ,以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并 及 时 向 委 托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配 合 委 托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的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十 二 监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有 权 对 外 包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本 单 位 及 作 业 人 员 服 从 委 托 方 代 表 或 监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监 督检 查 , 督 促 工 程 相 关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 并 确 保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 并 承 担 工 程 服 务 过 程 中 安 全 生 产的 全 部 责 任 。十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 负 责 的 施 工 现 场 重 视 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1 设 立 警 示 信 号 标 志 , 白 天 用 红 旗 , 晚 上 用 红 灯 , 以 便 引 起 行 人 和 各 种 车 辆 的 注 意 。必 要 时 应 当 设 围 栏 , 并 请 交 通 民 警 协 助 , 以 保 证 安 全 。 2 如 施 工 作 业 区 域 有 平 行 与 交 越 电 力 线 缆 ,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避 免 发 生 人 员 伤 亡事 故 。 3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人 手 孔 作 业 , 应 当 先 探 明 人 手 孔 内 有 无 有 毒 易 燃 气 体 ,避 免 发 生 中 毒 事 件 。 4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登 高 作 业 , 应 当 先 检 查 登 高 工 具 和 保 险 装 备 , 避 免 发 生 摔 伤 事 故 。
5 现 场 施 工 用 电 源 线 架 设 高 度 , 应 当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 并 应 当 安 装 警 示 红 灯 。 6 户 外 施 工 /作 业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夜 间 或 雨 天 进 行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夜 间 或 雨 天 施 工 的 ,应 当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 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作 业 。 需 夜 间 在 公 路 上 施 工 /作 业 的 , 要 设 立 夜 间 警 示 灯 和 安 全 防 护 栏 。 7 搭 建 作 业 人 员 临 时 宿 舍 的 , 应 当 牢 固 , 通 风 , 布 放 照 明 电 线 应 当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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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阻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9 从 事 动 火 作 业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高 处 作 业 断 路 作 业 破 土作 业 吊 装 作 业 盲 板 抽 堵 作 业 等 危 险 作 业 应 提 前 向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进 行 报 备并 制 定 预 案 , 经 现 场 安 全 员 进 行 证 件 身 份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10 从 事 高 空 高 压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高 速 运 输 工 具 等 高 危 作 业 时 应 提前 向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及 相 关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报 备 并 制 定 预 案 , 提 前 做 好 周 围 环 境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的 防 范 措 施 , 经 现 场 防 范 措 施 审 验 合 格 预 案 审 批 通 过 作 业 人 员 身 份 资 质和 操 作 流 程 审 核 通 过 后 , 在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现 场 安 全 员 的 监 督 下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十 四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机 房 内 施 工 /作 业 时 , 重 视 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1 制 定 确 保 运 行 设 备 安 全 措 施 。 2 设 备 开 箱 后 , 包 装 箱 等 易 燃 杂 物 应 当 立 即 搬 离 现 场 。
3 施 工 /作 业 时 , 不 得 将 导 线 头 子 遗 留 在 设 备 内 。 每 天 施 工 /作 业 结 束 时 , 应 当 清 理施 工 /作 业 现 场 。 4 施 工 /作 业 期 间 布 放 线 缆 , 需 拆 除 竖 井 巷 道 防 火 封 堵 物 的 , 布 放 线 缆 完 毕 后 , 应当 立 即 重 新 封 堵 。 5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 应 当 经 监 理 督 导 电 力 维 护 人 员 检 查 测 试 无 误 后 , 方 可 接 通电 源 。十 五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室 内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安 全 整 洁 美 观 , 对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予 有 效 保 护 。 2 材 料 堆 放 整 齐 有 序 , 不 得 影 响 施 工 现 场 的 正 常 生 产 秩 序 。 3 垃 圾 及 时 处 理 , 不 得 乱 堆 乱 倒 。十 六 本 单 位 承 诺 , 重 视 并 遵 守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1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溶 融 沥 青 或 者 焚 烧 油 毡 油 漆 等 易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烟 尘 和 气 体 的物 质 。 2 不 得 从 高 处 向 下 抛 撒 建 筑 垃 圾 。 3 不 得 将 有 毒 有 害 废 弃 物 作 土 方 回 填 。 4 禁 止 在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吸 烟 或 使 用 明 火 。十 七 本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实 际 行 动 创 造 安 全 文明 的 工 作 环 境 , 如 本 单 位 违 反 本 承 诺 书 所 述 的 任 何 情 形 , 本 单 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赔 偿 贵 公 司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类 别 考 核 项 目 处 置 措 施 说 明
企 业 资质 企 业 安 全 资 质 证 书 无 效 或过 期 取 消 参 建 资 格 , 罚 款1万 元 参 建 企 业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资 质 证 书 到期 未 续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职安 全 负 责 人 无 资 质 证 书 罚 款 1万 元 ,人 员 列 入 黑 名 单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或 冒 用 他 人 资 质证 件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职安 全 负 责 人 员 资 质 证 书 过期 罚 款 5 千 元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质 证 件 有 效 期 超 期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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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产
现 场 管 理 不 到 位 罚 款 1 千 元 /次 现 场 施 工 混 乱 管 理 人 员 不 在 岗 无 安全 交 底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或 安 全检 查施 工 未 制 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预 案 罚 款 5 千 元 施 工 单 位 应 制 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制 度不 健 全 罚 款 5 千 元 施 工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且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报 告 制 度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 未 报 备 /未 提 供 预 案 , 或 作 业 人 员未 通 过 资 质 证 书 和 身 份 核
验 罚 款 1 万 元 /次 从 事 动 火 作 业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临时 用 电 作 业 高 处 作 业 断 路 作 业 破土 作 业 吊 装 作 业 盲 板 抽 堵 作 业 等 危险 作 业 前 , 未 进 行 报 备 , 或 未 提 供 预 案 ,或 作 业 人 员 未 通 过 资 质 证 书 和 身 份 核 验从 事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 未 报备 /未 提 供 预 案 /未 提 前 做好 防 范 措 施 /未 通 过 现 场审 验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现场 安 全 员 不 在 场 罚 款 2 万 元 /次 从 事 高 空 高 压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高 速 运 输 工 具 等 高 危 作 业 时 应提 前 向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及相 关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报 备 并 制 定 预 案 , 提前 做 好 周 围 环 境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的 防范 措 施 , 经 现 场 防 范 措 施 审 验 合 格 预案 审 批 通 过 作 业 人 员 身 份 资 质 和 操 作流 程 审 核 通 过 后 , 在 专 职 安 全 负 责 人 现 场 安 全 员 的 监 督 下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人 员 设 施不 到 位 罚 款 5千 元 /次 消 防 及 安 全 设 施 消 防 及 安 全 标 志 安全 管 理 人 员 不 到 位
违 反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罚 款 2 千 元 /次施 工 现 场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漏 洞 缺 陷 罚 款 5千 元 /次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一 经 发 现 应予 以 处 罚 : 如 施 工 场 地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擅自 动 用 明 火 施 工 现 场 乱 拉 乱 接 电 源 线 不 安 全 用 电施 工 现 场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和生 产 设 备 事 故 罚 款 5 万 元 /次 , 并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故 扩 大 接 受 处 罚 , 并 积 极 赔 偿 积 极配 合 事 故 调 查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甲 方 或 其他 施 工 方 物 品 物 料 损 坏 挪 用 丢 失 物 品 价 值 的 10倍 罚款 /次 追 回 物 品 损 失 , 并 处 罚 款 , 严 重 的 移 交司 法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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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安全 保 障 乙 方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理 由 和 方 式 , 阻 碍 干 扰甲 方 项 目 部 公 司 本 部 上 级 单 位 发 包 人 监 理及 政 府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督 检查 和 指 导 工 作 罚 款 1 万 元 /次 发 现 阻 碍 干 扰 事 件 的 , 进 行 罚 款对 工 程 或 服 务 等 转 包 或 未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分 包 给 第三 方 的 发 生 安 全 风 险 事 故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责 任 罚 款 1 万 元 , 并 扣 罚合 同 总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 清 退 分 包单 位 , 并 承 担 相 应 损失 赔 偿 因 违 规 转 包 造 成 的 安 全 风 险 和 事 故 , 应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十 七 本 单 位 指 定 如 下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等 工 作 , 并 承 诺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具 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当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时 , 应 当 提 前 三 日 书 面 通 知 贵 公 司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十 八 本 责 任 书 经 本 单 位 签 署 后 , 与 合 同 同 时 生 效 。 责 任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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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网 络 及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本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遵 守 本 承 诺 书 , 如 有 违 反 本 承 诺 书 有 关 条 款 的 行 为 , 本 单 位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数 据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互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移 动 互 联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和 公共 互 联 网 网 络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
二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规 范 使 用 业务 , 不 得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用 途 使 用 业 务 , 具 备 所 从 事 业 务 的 全 部 合 法 必 要的 资 质 条 件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制 度 实 名 制 的 要 求 提 供 身 份信 息 使 用 业 务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有 效 。四 本 单 位 保 证 不 利 用 网 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互 联 网 , 下 同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本 单 位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前 , 已 依 法 向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个 人 履 行 了 法定 告 知 义 务 并 取 得 个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取 得个 人 单 独 同 意 或 者 书 面 同 意 的 , 本 单 位 已 依 法 取 得 了 个 人 单 独 同 意 或 书 面 同 意 。六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或 委 托 贵 公 司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 本 单 位 承诺 已 向 个 人 履 行 了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 并 取 得 了 个 人 同 意 。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或 委托 贵 公 司 处 理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 本 单 位 承 诺 该 等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七 本 单 位 受 贵 公 司 委 托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 或 本 单 位 与 贵 公 司 共 同 处理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 本 单 位 按 照 与 贵 公 司 的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 不 得 超 出约 定 的 处 理 目 的 处 理 方 式 等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八 本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做 好 本 单 位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健 全 各 项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管 理 制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实 施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安 全 分 级 分 类管 理 依 法 落 实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影 响 评 估 和 数 据 安 全 影 响 评 估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信 息 共 享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 定 期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依 法 设 置 网 络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机 构 , 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设 立 信息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信 息 安 全 审 查 员 , 当 安 全 责 任 人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贵 公 司 。 否则 ,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 贵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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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 单 位 承 诺 配 合 贵 公 司 为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等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维 护国 家 安 全 和 侦 查 犯 罪 的 活 动 提 供 协 助 ,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保 护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数据 文 件 , 积 极 协 助 查 处 信 息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十 本 单 位 承 诺 发 送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合 法 性 , 承 诺 发 布 的 内 容 应 严格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 不 通 过 通 信 网 络 互 联 网 制 作 复 制 查 阅 和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不 得 散 发 传 播 违 法 不 健 康 反 动 等 信 息 , 不 得 发 布 任 何 含 有 违 反 下 列 要 求 的 内 容之 一 即 九 不 准 及 六 不 许 内 容 的 信 息 : 九 不 准 , 即 不 准 发 布 含 有 以 下 内 容 的 信 息 :1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2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3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4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5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 宣 扬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的 。
6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的 。7 散 布 淫 秽 色 情 赌 博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8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9 含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 六 不 许 , 即 :1 决 不 允 许 在 群 众 中 散 布 违 背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意 见 。2 决 不 允 许 公 开 发 表 同 中 央 的 决 定 相 违 背 的 言 论 。3 决 不 允 许 对 中 央 的 决 策 部 署 阳 奉 阴 违 。4 决 不 允 许 编 造 传 播 政 治 谣 言 及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的 言 论 。5 决 不 允 许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6 决 不 允 许 参 与 各 种 非 法 组 织 和 非 法 活 动 。十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不 从 事 任 何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和 侵 害 个 人 信 息 合 法权 益 的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网 络 或 者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的 2 未 经 允 许 对 网 络 功 能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或 者 增 加 的 3 未 经 允 许 对 网 络 中 存 储 或 者 传 输 的 数 据 和 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或 者增 加 的 4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网 络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的 5 非 法 收 集 使 用 加 工 传 输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6 非 法 买 卖 提 供 或 者 公 开 个 人 信 息 7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处 理 活 动 8 其 他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十 二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业 务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泄 露 篡 改 丢 失 时 ,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保 留 有 关 原 始 记 录 ,在 24 小 时 内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贵 公 司 。 如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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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突 发 事 件 , 贵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停 止 业 务 等 紧 急 措 施 , 以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十 三 本 单 位 如 出 现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情 况 , 依 据 合 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接受 有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限 期 整 改 公 开 曝 光 , 并 直 接 承 担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本 单 位 直 接 赔 偿 。 同 时 , 贵 单 位 有 权 在 不 通知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暂 停 停 止 业 务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一 切 责 任 后果 全 部 由 本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给 贵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本 单 位 负 责 消 除 不良 影 响 并 赔 偿 贵 公 司 相 应 损 失 。十 四 如 出 现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情 况 引 发 的 投 诉 举 报 ,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解决 并 承 担 责 任 。 当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12321网 络 不 良 与 垃 圾 信 息 举 报 受 理 中 心 中 国 电 信 10000热 线 等 各 类 渠 道 投 诉 举 报 达 到 或 超 过 件 /月 时 , 贵 公 司 有权 在 不 通 知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立 即 停 止 业 务 。十 五 本 单 位 承 诺 与 最 终 用 户 参 照 签 订 此 类 网 络 及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 , 并
督 促 最 终 用 户 履 行 相 应 责 任 。 否 则 , 本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十 六 本 承 诺 书 经 本 单 位 签 署 后 , 与 合 同 同 时 生 效 。承 诺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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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执 行 廉 洁 承 诺 书xx 公 司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规 定 承 诺 书为 配 合 中 电 信 数 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青 岛 数 智 规 范 其 从业 人 员 的 廉 洁 行 为 , 促 进 青 岛 数 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本 业 务 合 作 方 自 愿 协 助 青 岛 数智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规 定 。一 合 作 内 容项 目 名 称 :涉 及 金 额 : 元 合 同 标 的 额 或 协 议 涉 及 的 资 金 额 度 合 作 期 限 :青 岛 数 智 项 目 执 行 部 门 : 交 付 和 服 务 部
青 岛 数 智 项 目 执 行 人 :其 他 说 明 事 项 : 无二 责 任 范 围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是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规 定 的 第 一责 任 人 。 我 方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都 具 有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举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三 承 诺 内 容1 严 格 执 行 青 岛 数 智 关 于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积 极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了 解掌 握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2.不 支 付 不 报 销 应 当 由 青 岛 数 智 员 工 本 人 或 者 亲 属 及 特 定 关 系 人 个 人 承 担的 购 物 餐 饮 娱 乐 差 旅 等 消 费 费 用 。
3.不 支 付 不 报 销 应 当 由 青 岛 数 智 工 作 人 员 及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个人 支 付 的 各 类 学 费 培 训 费 留 学 等 费 用 。4.不 向 青 岛 数 智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馈 赠 礼 品 包 括 现 金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各 种 充 值 卡 及 地 方 特 产 等 物 品 。5.不 通 过 非 正 常 渠 道 , 就 合 作 项 目 的 分 包 比 例 费 用 标 准 工 程 量 变 动 工程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处 理 材 料 供 应 等 与 青 岛 数 智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私 下 协 商 , 损 害 山东 公 司 利 益 为 个 别 人 谋 取 私 利 为 本 企 业 或 个 人 获 得 非 正 常 利 益 。6.不 通 过 非 正 常 渠 道 向 青 岛 数 智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出 借 设 备 物 资 。7.不 私 自 向 青 岛 数 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车 辆 房 屋 等 物 品 资 产 归 个 人 使 用 。8.不 协 助 青 岛 数 智 及 下 属 单 位 个 人 建 立 各 种 名 义 的 小 金 库 。
9.我 方 负 责 人 和 各 工 作 人 员 承 诺 对 青 岛 数 智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的 授 意 及 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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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 卡 要 打 击 报 复 和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现 象 , 不 隐 瞒 不 包 庇 不 怂 恿 不纵 容 , 发 现 问 题 后 主 动 向 青 岛 数 智 反 映 并 协 助 核 查 , 以 便 青 岛 数 智 及 其 上 级 单 位严 厉 惩 处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10. 本 承 诺 书 签 署 后 , 我 方 会 在 收 到 后 3日 内 将 此 承 诺 书 张 贴 在 本 企 业 醒 目位 置 , 便 于 我 方 全 体 员 工 知 悉 相 关 内 容 。11.如 出 现 不 履 行 以 上 承 诺 的 行 为 , 我 方 同 意 青 岛 数 智 单 方 面 解 除 与 我 方 签订 的 业 务 合 同 并 承 担 有 关 赔 偿 , 且 我 方 今 后 自 愿 不 再 承 接 青 岛 数 智 合 作 业 务 , 触犯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2.青 岛 数 智 承 诺 : 不 泄 露 举 报 人 情 况 不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和 单 位 , 对 重 大 重 要 问 题 举 报 有 功 的 给 予 奖 励 。
四 其 他1.本 承 诺 书 的 有 效 期 与 双 方 项 目 合 作 期 一 致 , 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成 为 合 同 不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2. 承 诺 书 应 由 双 方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相 关 项 目 执 行 人 持 有 。 业 务 部门 签 署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署 一 周 内 , 将 承 诺 书 复 印 件 送 监 督 部 门 留 存 备 查 。青 岛 数 智 监 察 联 系 人 : 王 平 章联 系 方 式 : 0532-86684733青 岛 数 智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名 :监 督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公 司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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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供 应 商 管 理 办 法工 程 服 务 供 应 商 考 核 评 估 管 理 办 法考 核 评 估 方 式 一 工 程 服 务 供 应 商 评 价 以 项 目 检 查 表 考 核 项 扣 罚 为 准 。 二 工 程 管 理 员 每 月 底 对 单 项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并 对 各 单 项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三 施 工 评 估 内 容 :1.工 程 进 度 控 制 情 况 : 达 到 工 程 完 工 目 标 施 工 过 程 控 制 等 。2.工 程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施 工 工 艺 隐 蔽 工 程 处 理 验 收 情 况 遗 留 问 题 的 处理 施 工 单 位 自 购 材 料 质 量 等 。3.施 工 组 织 : 现 场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等 。
4.安 全 生 产 :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等 。5.服 务 质 量 : 服 务 的 主 动 性 竣 工 资 料 质 量 及 交 付 及 时 性 等 。工 程 服 务 商 在 参 建 过 程 中 , 若 发 生 纠 纷 上 访 监 守 自 盗 等 情 况 , 将 上 报 公 司建 议 取 消 公 司 范 围 内 的 服 务 资 格 并 列 入 黑 名 单 , 同 时 将 按 照 法 律 及 合 同 规 定 追 究其 责 任 。工 程 服 务 商 在 参 建 过 程 中 , 如 被 发 现 相 关 工 程 管 理 员 施 工 人 员 等 无 相 关资 质 , 将 被 列 入 黑 名 单 , 在 取 得 合 法 专 业 资 质 之 前 不 得 继 续 在 甲 方 相 关 项 目 范 围内 从 事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 同 时 , 将 对 相 关 服 务 单 位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对 于 上 级 单 位 在 本 工 程 质 量 或 工 程 管 理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将 加 大 对 相 关 工程 服 务 单 位 考 核 力 度 , 不 但 要 落 实 到 项 目 考 核 中 , 还 要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项 目 检 查 表
类 别 考 核 项 目 处 置 措 施 说 明项 目 管 理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完成 工 作 内 容 罚 款 200元 /工 程 天 1 施 工 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甲 方 要 求 的 工 作 内 容 2 无 故 未 按 时 上 报 日 报 周 报 等 项 目 报 告 , 无 故 不 参 加 例 会 3 因 乙 方 原 因 , 施 工 进 度 未 按 照 甲 方 批 准 的 进 度 计 划 完 工 的 现 场 管 理 不 到 位 罚 款 500元 /次 现 场 施 工 混 乱 管 理 人 员 不 在 岗 无 安 全 交 底 开 工 不 通 知 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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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质 量 施 工 质 量 不 满 足国 家 标 准 设 计 要求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罚 款 2000元/单 项 1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施 工 2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3 因 乙 方 供 材 质 量 问 题 ,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或 工 程 验 收 4 未 按 照 设 计 施 工 的 , 在 未 征 得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施 工 单 位 未按 设 计 施 工 , 私 自 变 更 关 键 工 序 的 , 除 扣 罚 外 同 时 承 担 整 改 的全 部 费 用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生 产 罚 款 5千 元 /次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漏 洞 缺 陷 , 甲 方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后 ,乙 方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或 拒 不 整 改 的
项 目 验 收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提交 不 及 时 , 影 响 送审 计 罚 款 200元 /工 程 天 1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提 交 不 及 时 , 影 响 送 审 计 2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规 范 , 影 响 项 目 验 收 3 工 程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规 范 提 交 不 及 时 , 影 响 项 目 开 工 实 施 的 审 减 率 >5% 见 说 明 对 于 单 批 次 施 工 费 审 减 率 在 5%-10% 含 的 , 按 超 出 比 例 基数 为 5% 扣 罚 施 工 单 位 当 批 次 所 有 项 目 施 工 费 审 减 率 超 过10%的 , 按 超 出 比 例 基 数 为 5% 双 倍 扣 罚 施 工 单 位 当 批 次 所有 项 目 施 工 费 。工 程 竣 工 未 通 过验 收 见 说 明 单 项 工 程 第 一 次 验 收 不 合 格 限 期 整 改 , 不 处 罚 , 复 验 2 次 不合 格 , 将 处 罚 合 同 金 额 的 30%, 复 验 3次 含 以 上 , 该 单 项工 程 施 工 费 为 0元 。
施 工 保 障 乙 方 相 关 人 员 不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方 式 , 阻 碍 干 扰甲 方 项 目 部 公 司本 部 上 级 单 位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政府 部 门 的 正 常 工作 罚 款 1 万 元 /次 发 现 干 扰 事 件 的 , 进 行 罚 款 对 甲 方 及 甲 方 人 员 造 成 声 誉 损 害的 , 应 由 乙 方 妥 善 处 置 并 负 责 消 除 影 响 引 起 上 访 事 件 发 生 的 ,罚 款 同 时 乙 方 应 当 负 责 妥 善 处 理 上 访 问 题 。 乙 方 未 妥 善 处 理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处 理 。对 工 程 或 服 务 等转 包 或 未 经 甲 方书 面 同 意 分 包 给第 三 方 的 扣 罚 合 同 总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并承 担 损 失 赔偿 因 乙 方 转 包 或 分 包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纠 纷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解 决 并 承担 责 任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用 户 满 意 度 投 诉 处 罚 罚 款 2 千 元 /次 因 施 工 单 位 原 因 引 起 客 户 工 程 主 管 有 理 由 投 诉 。 经 甲 方 核 实情 况 属 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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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书项 目 整 体 需 求提 供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的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 基 于 全 触 点 数 据 构 建 全 域 标 签 体 系 , 助 力 海 尔智 家 在 自 营 平 台 微 信 生 态 等 全 渠 道 上 精 准 营 销 触 达 用 户 , 自 动 化 营 销 互 动 , 实 时 反 馈 效 果 ,真 正 实 现 营 销 数 字 化 , 全 渠 道 互 动 , 覆 盖 微 信 生 态 App 邮 件 等 渠 道 , 统 一 管 理 灵 活 高 效 ,实 时 性 触 达 , 在 线 弹 窗 的 毫 秒 级 响 应 , 在 App 微 信 小 程 序 等 渠 道 实 现 实 时 触 达 。服 务 内 容 :
1.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是 指 乙 方 开 发 的 营 销 类 产 品 ,用 于 帮 助 购 买 方 实 现 移 动 端 的 精 准 营 销 , 基 于 业 务 需 求 , 既 支 持 人 工 规 则 配 置 的 个 性 化 推 荐 ,又 支 持 基 于 AI算 法 的 智 能 推 荐 。2. 乙 方 将 为 甲 方 提 供 线 上 全 场 景 的 数 字 化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 基 于 全 触 点 数 据 构 建 全 域标 签 体 系 , 助 力 甲 方 及 甲 方 客 户 在 自 营 平 台 微 信 生 态 等 全 渠 道 精 准 触 达 用 户 , 自 动 化 精 准营 销 互 动 , 实 时 反 馈 效 果 , 真 正 实 现 精 准 营 销 数 字 化 。服 务 要 求 :中 标 方 以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的 形 式 出 售 ,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运 营 的 精 准 营 销 平 台 触 发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 乙 方 应 当 确 保 每 个 数 据 包 提 供 不 得 少 于 1万 人 次 的 触 达 。 乙 方 每 月 10 日 前 应 当向 甲 方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人 群 触 达 规 模 证 明 以 及 效 果 分 析 报 告 , 乙 方 迟 延 提 供 或 触 达 规 模 未 达到 上 述 要 求 的 , 视 为 乙 方 未 完 成 服 务 内 容 ,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相 关 费 用乙 方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 进 行 精 准 营 销 网 络 定 制 , 通 过 乙 方 运 营 的 精 准 营 销 服 务 统 一 转 发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私 自 进 行 业 务 转 发 , 否 则 将 构 成 违 约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服 务 期 内 双 方产 生 服 务 费 金 额 的 3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乙 方 有 义 务 对 双 方 合 作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安 全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控 制 ,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开 展 本 次 业 务 。 如 合 作 过 程 中 , 乙 方 发 现 可 能 存 在 违 规 风 险 的 相 关 内 容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指 导 甲 方 进 行 处 理 。乙 方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信 息 递 送 发 布 服 务 及 运 营 支 撑 服 务 , 并 安 排 专 业 技 术 团 队 , 以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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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与 远 程 结 合 的 方 式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合 作 期 间 , 乙 方 应 当 至 少 安 排 一 名 驻 场 人 员 , 负 责 与甲 方 对 接 具 体 业 务 流 程 , 协 助 甲 方 完 成 投 放 。采 购 明 细 :本 次 招 标 计 划 购 买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51000个 , 单 个 网 络 数 据 运 营 包 不 得 超 过 184.3,本 次 招 标 最 高 限 价 为 939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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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 一 分 册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1. 商 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封 面2. 评 审 索 引 表3. 投 标 专 用 印 章 授 权 函 如 有 4. 投 标 函5.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6.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7.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8. 近 五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9. 投 标 人 控 股 及 管 理 关 系 情 况 申 报 表10. 商 务 规 范 书 偏 离 表11. 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12. 供 应 商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13. 资 格 审 查 资 料1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15. 其 他 补 充 材 料
第 二 分 册 报 价 文 件1.报 价 文 件 封 面2.投 标 一 览 表3.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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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分 册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1.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投 标 人 名 称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 但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对 本 文 件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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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 审 索 引 表 2.1 评 标 索 引 表 -初 步 评 审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对 应 页 码 备 注 或 者 说 明
2.1初 步评 审 形 式 评 审 投 标 人 名 称投 标 文 件 签 字 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投 标 文 件 格 式资 格 评 审 投 标 人 身 份 要 求财 务 要 求业 绩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联 合 体 要 求响 应 性 评 审 报 价 唯 一 且 有 效服 务 期 限投 标 有 效 期权 利 义 务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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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评 标 索 引 表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评 审条 款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因 素 对 应 页 码 备 注 或 者 说 明
2.2详 细评 审
商 务 部 分 保 密 承 诺投 标 单 位 完 成 同 类 项目 业 绩
技 术 服 务部 分 总 体 实 施 方 案往 期 投 放 质 量效 果 监 测 方 案触 发 信 息 服 务 方 案信 息 发 布 服 务 方 案效 果 分 析 报 告运 营 支 撑 服 务 方 案工 作 计 划 及 进 度 安 排团 队 配 置 服 务 响 应 能力
售 后 方 案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 但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对 本 文 件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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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 标 专 用 印 章 授 权 函 如 有 投 标 专 用 印 章 授 权 函我 单 位 特 授 权 在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的 资 格 审 查 投 标 活 动 中 使 用 被 授 权 印 章 名 称 , 被 授 权 印 章 名 称 与 我 公 司 公 章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因 使 用 被 授 权 印 章 名 称 所 引起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单 位 承 担 。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被 授 权 印 章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1.本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要 求 递 交 加 盖 印 章 扫 描 件 的 情 形 。2.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在 此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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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 标 函 投 标 函致 : XX公 司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标 包 招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招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我 方 承 诺 如 下 内 容 :1.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1款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2.我 方 承 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
3.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4.我 方 承 诺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 我 方 自 愿 接 受 招 标 人做 出 的 不 予 退 还 我 方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决 定 。5.我 方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提 供 的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澄 清 文 件 , 构 成 投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我 方 同 意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 并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7.我 方 承 诺 不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与 招 标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8.我 方 承 诺 接 受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 内 容 详 见 :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
本 项 承 诺 自 本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长 期 有 效 , 不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约 束 , 其 效 力 独 立 存 在 , 不可 撤 销 。9.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 2 我 方 承 诺 不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提 出 任 何 附 加 条 件 。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函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4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责 任 和 义 务 ,不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8款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并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10.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在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进 行 供 应 商 注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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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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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XX公 司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如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份 证 的 , 需 同 时 提 供 国 徽 面 及 人 像 面 )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 但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条 款 。 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粘 贴 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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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XX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姓 名 系 XX 公 司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人 /负 责 人 , 现 委 托 XX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全 权 处 理 XX项 目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XX 标 包 标 包 名 称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一 切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附 :1.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如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的 , 需 同 时 提 供 国 徽 面 及 人 像 面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上 级 领 导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日 期 : 年 月 日
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粘 贴 处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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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致 : XX公 司 招 标 人 名 称 :我 公 司 自 愿 参 加 XX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 为 保 证 招 投 标 活 动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从 业 相 关 规 定 , 现 承 诺 如 下 :1.不 通 过 受 让 租 借 或 者 挂 靠 资 质 投 标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不 伪 造 变造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许 可 证 件 , 提 供 虚 假 业 绩 奖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材 料 投 标 , 或 者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2.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3.不 与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投 标 4.不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易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行 政 监 督 部门 人 员 等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包 括 提 供 现 金 (礼 金 ) 礼 券 礼 品 购 物 卡 有 价 证 券 等 财 物 , 或娱 乐 宴 请 旅 游 等 活 动 , 或 支 付 应 由 其 个 人 承 担 的 学 费 餐 费 医 药 费 等 各 种 费 用 等 5.不 通 过 非 正 常 渠 道 探 听 采 购 过 程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信 息 , 包 括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数 量 与 名 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情 况 及 中 标 推 荐 意 见 等 。6.不 私 下 接 触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利 用 人 际 关 系 干 扰 招 标 投 标 活动 7.不 在 办 公 场 所 招 标 现 场 寻 衅 滋 事 无 理 取 闹 或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招 标 的 过程 和 结 果
8.不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 或 以 非 法 取 得 的 材 料 进 行 恶 意 提 出 异 议 投 诉 或 举 报 , 干 扰正 常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毫 无 根 据 地 散 播 不 实 消 息 , 诋 毁 他 人 名 誉 , 主 观 臆 断 反 映 问 题 与 诉 求 9.不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10.不 以 其 他 方 式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11.在 最 近 五 年 内 , 不 存 在 与 采 购 活 动 相 关 的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12.发 现 评 标 专 家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及 时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如 发 生 任 何 违 反 本 承 诺 的 行 为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接 受 处 罚 外 , 招 标 人 有 权 否 决 我 方 本 次 投标 宣 布 中 标 无 效 暂 停 甚 至 取 消 我 方 参 加 招 标 人 后 续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等 。投 标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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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 五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近 五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如 投 标 人 有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包 括 已 结 案 和 尚 在 进 行 的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阶 段 的 案 件 , 且可 能 影 响 履 约 能 力 的 , 则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案 件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 包 括 原 告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申 请 人 被 告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被 申 请 人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原 因 诉 讼 和/或 仲 裁 事 件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金 额 诉 讼 和 /或 仲 裁 结 果 等 , 并 填 入 下 表 。如 投 标 人 无 上 述 情 况 , 则 应 在 第 一 行 起 诉 仲 裁 人 列 填 写 不 涉 及 。序 号 日 期 起 诉 仲 裁
人 被 诉 被 仲 裁 人 诉 讼 仲 裁 事件 诉 讼 仲裁 金 额 诉 讼 仲裁 结 果 备 注123 投 标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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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 标 人 控 股 及 管 理 关 系 情 况 申 报 表投 标 人 控 股 及 管 理 关 系 情 况 申 报 表我 方 参 加 XX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的 投 标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维 护 投 标 公 正 性 的 相 关 规 定 ,特 就 本 单 位 控 股 及 管 理 关 系 情 况 申 报 如 下 , 并 承 担 申 报 不 实 的 责 任 。申 报 人 名 称 XX公 司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姓 名 XX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XX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控 股 股 东 /投 资 人 名 称及 出 资 比 例 XX公 司 /XX自 然 人 , 出 资 比 例 XX%, 投 标 人 控 股 股 东 /投 资 人名 称 及 出 资 比 例 非 控 股 股 东 /投 资 人 名 称及 出 资 比 例 XX公 司 /XX自 然 人 , 出 资 比 例 XX%, 投 标 人 非 控 股 股 东 /投 资人 名 称 及 出 资 比 例 , 应 从 出 资 比 例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填 写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管 理 关 系 单位 名 称 XX公 司 管 理 单 位 全 称 被 管 理 关 系单 位 名 称 XX 公 司 被 管 理 单 位 全 称 , 应 列 明 所 有 被 管 理 单位
备 注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1.控 股 股 东 /投 资 人 是 指 出 资 比 例 在 50%以 上 ,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不 足 50%, 但 享 有 公 司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含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2.管 理 关 系 单 位 是 指 与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3.如 未 有 相 关 情 况 , 请 在 相 应 栏 填 写 无 。
4.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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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 务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商 务 规 范 书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规 范 书条 款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情 况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1.如 对 商 务 规 范 书 无 任 何 偏 离 , 投 标 人 仅 需 在 本 偏 离 表 中 填 写 无 偏 离 即 可 。 当 本 表 为 空时 ,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对 商 务 规 范 书 全 部 满 足 , 无 偏 离 。2.如 对 商 务 规 范 书 存 在 偏 离 , 投 标 人 需 对 商 务 规 范 书 存 在 的 偏 离 逐 条 做 出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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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 技 术 规 范 书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范 书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情 况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1.如 对 技 术 规 范 书 无 任 何 偏 离 , 投 标 人 仅 需 在 本 偏 离 表 中 填 写 无 偏 离 即 可 。 当 本 表 为 空时 ,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对 技 术 规 范 书 全 部 满 足 , 无 偏 离 。2.如 对 技 术 规 范 书 存 在 偏 离 , 投 标 人 需 对 技 术 规 范 书 存 在 的 偏 离 逐 条 做 出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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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 应 商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供 应 商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承 诺 书致 : XX公 司 招 标 人 名 称 :本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遵 守 本 承 诺 书 , 如 有 违 反 本 承 诺 书 有 关 条 款 的 行 为 , 本 单 位 承 担 由 此 带来 的 一 切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数 据 安 全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计 算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网 络 信 息 内 容 生 态 治 理规 定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公 共 互 联 网 网 络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文 件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二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以 及 与 贵公 司 的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责任 。 本 单 位 承 诺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全 部 合 法 必 要 的 资 质 条 件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制 度 实 名 制 的 要 求 提 供 身 份 信 息 使 用业 务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有 效 。四 本 单 位 保 证 不 利 用 网 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互 联 网 , 下 同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本 单 位 保 证 在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前 依 法 向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个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并 取 得 个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取 得 个 人 单 独 同 意 或 者 书 面同 意 的 , 本 单 位 保 证 在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前 依 法 取 得 个 人 单 独 同 意 或 书 面 同 意 。六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或 委 托 贵 公 司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 本 单 位 承 诺 已 向 个 人履 行 了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 并 取 得 了 个 人 同 意 。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或 委 托 贵 公 司 处 理 个 人 信 息等 数 据 的 , 本 单 位 承 诺 该 等 数 据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 不 存 在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以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七 本 单 位 受 贵 公 司 委 托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的 , 或 本 单 位 与 贵 公 司 共 同 处 理 个 人 信 息等 数 据 的 ,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与 贵 公 司 的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 不 得 超 出 约 定 的 处 理 目 的 处 理 方 式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 如 果 合 同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或 者 终 止 的 ,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贵 公 司的 要 求 返 还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或 者 予 以 删 除 包 括 原 件 和 备 份 , 且 未 经 贵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以 任何 方 式 留 存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收 集 的 任 何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 未 经 贵 公 司 同 意 ,本 单 位 不 得 转委 托 他 人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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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 本 单 位 在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接 触 或 知 悉 的 贵 公 司 和 /或 贵 公 司 客 户 的 数 据 和用 户 个 人 信 息 , 本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向 其 他 方 提 供 披 露 。 本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访 问 以 及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的 泄露 篡 改 丢 失 。 对 于 本 单 位 在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接 触 和 获 得 的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 应 当依 法 在 境 内 存 储 , 且 不 得 向 境 外 提 供 。九 本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做 好 本 单 位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健 全 各 项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护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实 施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依 法 落 实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影 响 评 估 和 数 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信 息 共 享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 定期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依 法 设 置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机 构 , 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设 立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信 息 安 全 审 查 员 , 当该 等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贵 公 司 。 否 则 ,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 贵 公 司 有 权 立即 终 止 合 同 。十 本 单 位 承 诺 配 合 贵 公 司 为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等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侦 查 犯 罪 的 活 动 提 供 协 助 ,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保 护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数 据 文 件 , 积 极 协 助 查 处信 息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十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发 送 的 信 息 以 及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合 法 。该 等 信 息 内 容 应 当 严 格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本 单 位 不 得 通 过 通 信 网 络 互 联 网 制 作 复 制 查 阅和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 不 得 散 发 传 播 违 法 不 健 康 反 动 等 信 息 , 不 得 发 布 任 何 含 有 违 反 下 列 要 求的 内 容 之 一 即 九 不 准 及 六 不 许 内 容 的 信 息 。
九 不 准 , 即 不 准 发 布 含 有 以 下 内 容 的 信 息 :1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2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3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4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5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 宣 扬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的 。6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的 。7 散 布 淫 秽 色 情 赌 博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8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9 含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
六 不 许 , 即 :1 决 不 允 许 在 群 众 中 散 布 违 背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意 见 。2 决 不 允 许 公 开 发 表 同 中 央 的 决 定 相 违 背 的 言 论 。3 决 不 允 许 对 中 央 的 决 策 部 署 阳 奉 阴 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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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决 不 允 许 编 造 传 播 政 治 谣 言 及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的 言 论 。5 决 不 允 许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6 决 不 允 许 参 与 各 种 非 法 组 织 和 非 法 活 动 。十 二 本 单 位 承 诺 不 利 用 提 供 给 贵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或 通 过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固 定 网 移 动 网 互 联 网 , 下 同 从 事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泄 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秘密 等 活 动 , 不 从 事 任 何 危 害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 不 从 事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或 者 使 用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资 源 2 未 经 允 许 对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功 能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或 者 增 加 3 未 经 允 许 对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中 存 储 或 者 传 输 的 数 据 和 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或 者 增
加 4 制 作 传 播 利 用 网 络 病 毒 等 恶 意 程 序 或 破 坏 性 程 序 5 非 法 收 集 使 用 加 工 传 输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6 非 法 买 卖 提 供 或 者 公 开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7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数 据 处 理 活 动 8 其 他 危 害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十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个 人 信 息 等数 据 泄 露 篡 改 丢 失 时 ,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保 留 有 关 原 始 记 录 , 在 24小 时 内 向 有 关 部门 报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贵 公 司 。 如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影 响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突 发 事 件 , 贵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停 止 合 同 项 下 业 务 等 紧 急 措
施 , 以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安 全 和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十 四 本 单 位 承 诺 不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监 管 规 定 等 禁 止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所 提 供 或 接 入 的 设 备 未 取 得 入 网 许 可 , 或 可 能 影 响 网 络 安 全 或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2 将 合 同 履 行 中 获 得 的 账 号 密 码 私 自 转 让 转 租 或 以 非 法 方 式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3 在 设 备 系 统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产 品 或 服 务 中 非 法 植 入 后 门 程 序 等 恶 意 程 序 或 破 坏 性程 序 4 利 用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便 利 条 件 非 法 获 取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等 数 据 及 重 要 运 营 数 据 非法 控 制 和 操 纵 用 户 设 备 5 未 经 贵 公 司 同 意 擅 自 公 开 所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源 代 码 6 未 经 贵 公 司 同 意 探 测 发 布 贵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方 中 国 电 信 的 网 络 终 端 信
息 系 统 漏 洞 , 对 中 国 电 信 运 营 的 网 络 开 展 渗 透 测 试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禁 止 行 为 。十 五 本 单 位 承 诺 提 供 给 贵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已 关 闭 与 合 同 约 定 无 关 的 端 口 , 不 存 在 与合 同 约 定 无 关 的 进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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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本 单 位 承 诺 未 经 贵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提 供 给 贵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进 行 任何 操 作 。 本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最 小 化 原 则 管 理 相 关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操 作 权 限 并 事 先 征 得 贵 公 司 同意 。 十 七 本 单 位 承 诺 对 提 供 给 贵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在 交 付 前 完 成 已 知 病 毒 查 杀 安 全 缺 陷 漏 洞 扫 描 和 修 复 , 交 付 后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缺 陷 漏 洞 等 风 险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十 八 本 单 位 承 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会 中 断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亦 不 会 中 断 提 供 必 要 的 技术 支 持 服 务 。十 九 就 本 单 位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本 单 位 承 诺 向 贵 公 司 提 供 该 等 产 品 或 服 务所 包 含 或 调 用 的 开 源 软 件 和 第 三 方 软 件 清 单 , 以 及 合 法 获 取 开 源 软 件 第 三 方 软 件 使 用 权 的证 明 , 并 配 合 贵 公 司 开 展 软 件 安 全 检 测 和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审 核 等 工 作 。
二 十 本 单 位 承 诺 同 意 并 配 合 贵 公 司 进 行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 检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络安 全 检 查 项 计 算 环 境 安 全 检 查 项 开 发 流 程 检 查 项 等 方 面 。二 十 一 本 单 位 承 诺 按 要 求 提 供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需 要 的 材 料 , 严 格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审 查中 作 出 的 承 诺 。二 十 二 本 单 位 如 出 现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情 况 , 依 据 合 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接 受 有 关 政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限 期 整 改 公 开 曝 光 , 并 直 接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造 成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本 单 位 直 接 赔 偿 。 同 时 , 贵 公 司 有 权 在 不 通 知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暂 停 停 止 合同 项 下 业 务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一 切 责 任 后 果 全 部 由 本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给 贵 公司 造 成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本 单 位 负 责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并 赔 偿 贵 公 司 相 应 损 失 。二 十 三 如 出 现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情 况 引 发 的 投 诉 举 报 ,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责 任 。 当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12321网 络 不 良 与 垃 圾 信 息 举 报 受 理 中 心 中 国 电 信 10000 热线 等 各 类 渠 道 投 诉 举 报 达 到 或 超 过 件 /月 时 , 贵 公 司 有 权 在 不 通 知 本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立即 停 止 合 同 项 下 业 务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一 切 责 任 后 果 全 部 由 本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给 贵 公 司 造成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本 单 位 负 责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并 赔 偿 贵 公 司 相 应 损 失 。二 十 四 签 订 单 位 需 提 供 网 络 和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联 络 人 。二 十 五 本 单 位 承 诺 如 有 外 国 投 资 者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对 本 单 位 投 资 的 , 投 资 者 或 本 单 位 已经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6号 和 外 商 投 资 安全 审 查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令 第 37号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主 动 向 国 家 外 商 投 资 安 全审 查 工 作 机 制 办 公 室 申 报 , 并 被 允 许 实 施 投 资 。二 十 六 本 承 诺 书 经 本 单 位 签 署 后 生 效 。
承 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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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要 求 :1.代 理 商 投 标 的 , 制 造 商 和 代 理 商 须 各 自 提 供 一 份 本 承 诺 函 。2.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注 册 地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与 往 来 的 国家 或 地 区 及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使 用 代 理 商 投 标 和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且 制 造 商 无 法 加 盖 单 位公 章 的 , 本 文 件 应 由 有 签 署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并 提 供 委 托 签 署 权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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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一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其 中 项 目 负 责 人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证 /B证 /C证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中 级 职 称 人 员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技 工经 营 范 围备 注注 : 1 投 标 人 应 当 尽 可 能 提 供 详 细 的 自 身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资 金 所 有权 状 况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能 人 员 构 成 项 目 当 地 的 办 事 机 构 类 型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等 。2 本 表 不 够 时 可 复 制 和 扩 展 , 并 请 在 本 表 后 附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3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初 步 评 审 及 评 分 办 法 的 审 查 项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本 章 未 提 供 的 格 式 , 投标 人 可 自 拟 格 式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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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1.基 本 开 户 银 行 情 况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地 址 :银 行 账 户 :电 话 : 联 系 人 及 职 务 :传 真 :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签 发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2.财 务 情 况财 务 状 况 单 位 : 元 财 务 状 况2020 年 2021 年 2022年 平 均 值资 产 总 额负 债 总 额净 资 产 (资 产 总 额 -负 债 总 额 )资 产 负 债 率 (负 债 总 额 /资 产 总 额 )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附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人 公 章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纳 税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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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根 据 招 标 公 告 第 2.4条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内 容 详 细 说 明 贵 公 司 情 况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3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4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5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自 2020年 08 月 09 日 起 被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有 骗 取中 标 严 重 违 约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安 全 问 题 的 6 在 最 近 五 年 内 自 2018年 08 月 09 日 起 被 判 处 单 位 行 贿 罪 , 且 行 贿 行 为 与 采 购 活 动
相 关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7 在 最 近 五 年 内 自 2018年 08 月 09日 起 被 判 处 合 同 诈 骗 罪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8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 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公 布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为 准 ), 已 执 行 完毕 或 不 再 执 行 的 除 外 9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过 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咨 询 服 务 10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 或 者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利 害 关 系
11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1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1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15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16 其 他 按 照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及 处 理 结 果 , 应 对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产品 品 类 在 本 项 目 中 执 行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措 施 的 。 同 一 标 包 或 未 划 分 标 包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涉 及 多 个 产品 评 估 品 类 的 , 投 标 人 及 其 任 一 投 标 产 品 品 类 涉 及 相 关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结 果 的 , 该 标 包 或 招 标 项 目应 适 用 相 关 的 禁 止 采 购 处 理 措 施
17 法 律 法 规 招 标 文 件 限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我 公 司 存 在 / 不 存 在 以 上 情 形 盖 单 位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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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注 : 请 根 据 比 选 公 告 2.4 要 求 附 上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信 用 中 国 国 家 企 业 信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截 图 。参 选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查 询 情 况1 提 供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在 最近 五 年 自 2018年 XX 月 XX 日 起 , 不 存 在 被 判 处 单 位 行 贿 罪 , 且 行 贿 行 为 与 采 购 活 动相 关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附 截 图 :2 提 供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在 最近 五 年 自 2018 年 XX月 XX 日 起 , 不 存 在 被 判 处 合 同 诈 骗 罪 的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生 效 判 决 为 准 附 截 图 :3 提 供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 的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未 被 被 最 高 人 民法 院 认 定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附 截 图 :4 提 供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的网 站 查 询 截 图 未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附 截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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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 标 人 税 务 资 质 信 息 表投 标 人 名 称经 营 范 围纳 税 人 类 型注 册 地纳 税 人 识 别 号提 供 业 务 类 型 票 据 名 称 票 据 类 型 是 否 为 增 值 税抵 扣 凭 证 可 抵 扣 增值 税 率 或
征 收 率类 型 1类 型 2类 型 3 税 务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请 另 附 注 : 1 票 据 名 称 填 写 范 围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 和 通 用 缴 款 书 与 营 业 税 发 票 2 票 据 类 型 填 写 范 围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营 业 税 发 票 及 其 它 3 是 否 可 作 为 增 值 税 抵 扣 凭 证 填 写 范 围 : 是 或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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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 他 资 格 审 查 资 料请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补 充 。招 标 人 : 我 公 司 承 诺 中 标 后 为 贵 公 司 开 具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规 范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盖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六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情 况 表
证 明 材 料 甲 方 名 称 合 同 签 订时 间 合 同 名 称 合 同金 额(万 元 ) 建 设方 联系 人 建 设 方 联 系电 话 对 应页 码例 : XXX 公 司 2020-1-1 XXXXX 50 张 三 189123XXXX P50-P58
其 他 合 计 万 元 业 绩 合 计 万 元 备 注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复 印 件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页 合 同 签 字 盖 章 页 , 若 为框 架 协 议 须 附 上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订 单 或 结 算 发 票 证 明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无 法 确 定 为 同 类 项 目业 绩 不 予 认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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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 目 实 施 方 案投 标 人 编 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 至 少 应 包 括 :保 密 承 诺总 体 实 施 方 案往 期 投 放 质 量效 果 监 测 方 案触 发 信 息 服 务 方 案信 息 发 布 服 务 方 案效 果 分 析 报 告运 营 支 撑 服 务 方 案工 作 计 划 及 进 度 安 排团 队 配 置 服 务 响 应 能 力
售 后 方 案投 标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评 审 内 容 和 和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内 容 , 但 不 得 擅 自 减 少 有 关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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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 他 补 充 材 料投 标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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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分 册 报 价 文 件1.报 价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部 分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 但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对 本 文 件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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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货 币 单 位 : 元 人 民 币序 号 报 价 内 容 最 高 限 价 元 /不 含税 网 络 数 据 运营 包 元 /不 含 税 /个 数 量 个 总 价 元不 含 税 增 值 税税 率 %1 海 尔 智 家 精 准 营销 服 务 8867264.15 51000注 :
1. 投 标 人 报 价 中 须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费 服 务 费 成 本 利 润 安 装 调 试 等 完 成 本项 目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将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其 他 费 用 。 价 格 清 单 中 涉 及 的 设 备 材 料 均 为甲 供 。2. 上 述 报 价 请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进 行 四 舍 五 入 。3. 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除 本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进 行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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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1 银 行 电 汇 凭 证 此 处 粘 贴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汇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 为 保 证 贵 单 位 账 户 信 息 清 晰 无 误 , 请 在 下 表 处 再 次 填 写 贵 单 位 上 述 来 款 账 户 信 息 务 必 与 来 款 账 户 信 息 一 致 , 否 则 将 导 致 保 证 金 退 款 手 续 滞 后 。开 户 行 名 称 : 请 以 银 行 省 市 分 行 支 行 的 格 式 填 写 开 户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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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标 保 函 投 标 保 函致 : 受 益 人 本 保 函 作 为 投 标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名 称 项目 名 称 的 投 标 邀 请 而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函 。 保 函 开 立 人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保 证 并 约 束 本 方 其 继 承 人 和 受 让 人 , 一旦 收 到 贵 方 提 出 的 就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的 书 面 通 知 , 立 即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支 付 金 额 为 人民 币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币 种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或
2.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或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订 立 合 同 在 签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改 变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或4.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或5. 投 标 人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应 不 短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 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 并 在 贵 方 和 投 标人 同 意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只 需 通 知 本 方 即 可 。 贵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或 解除 本 保 函 。
保 函 开 立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人 名 章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 但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对 本 文 件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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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其 他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版 本 号 V20220120本 项 目 将 按 照 的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应 用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请 务 必 登 录 中 国 电 信 阳 光 采 购 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 后 在 通 知 -系 统 公 告 模 块 查 阅 中 国 电 信 供 应 商 不 良 行 为 管 理 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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