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WS-QZ*******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地 址: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文化路25号;衢州市金河湾22栋1楼07室(二中斜对面)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WS-QZ*******)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年7月26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没有回应质疑理由,不能反驳质疑。
质疑事项1为: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
(一)质疑的理由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
(二)质疑回复存在的问题
(1)质疑答复没有针对质疑的理由进行回复,即没有进行“质证”,不能反驳质疑。质疑函中列出了质疑的事实依据和多个法律依据、案例、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等,质疑答复并没有针对这些依据进行响应,没有质证。
(2)质疑答复内容与质疑内容并不相干,且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已经指出了代理机构可能会以国库司留言0913-*******回复来辩驳,并对此进行了不相干的说明,然而质疑答复仍然是以国库司留言0913-*******回复来辩驳,并且没有对质疑函中相应的说明进行辩驳或响应,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不能反驳投诉人的质疑。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指出了代理机构可能会以国库司留言0913-*******回复来辩驳并进行不相干的说明如下:
有代理机构会以引用国库司留言0913-*******回复: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以此来辩驳。但这其实是不相干的两种情况,我们没有质疑“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是否可以不完全相等”,“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也并不能证明或推导出“扣分总额可以与技术分总分不一致”,“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是否相等”与“扣分总额与技术分总分是否一致”没有关系,技术指标的数量与技术分总分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疑答复的内容如下:
事实依据:1.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1/3号:0913-*******,回复时间【2020-04-17】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50分,共有120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50分才属于量化。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容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网址
http://www.mof.gov.cnpongzhongcanyubiounfarkui/gks/202*****0200326_*******.htm)
法律依据: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不能反驳质疑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2为:部分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
(一)质疑的理由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
补充:没有细化量化到区间的评审因素还包括更正后增加的评审因素:
配套合理性-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设备配套、功能实现情况等综合评分。
①设备配套合理、功能实现程度高的,得3.1-5分:
②配套较合理、功能实现程度较高的,得1.6-3分;
③配套合理性一般、不能完全达到临床要求功能的,得0-1.5分。
(二)对质疑回复不认同
质疑答复列出了国库司留言8429-*******回复,认为设置主观分本身并不等于未作量化和细化,而更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为评标办法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对此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1)国库司留言8429-*******回复虽然有“主观分设置应 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的描述,但是这个描述并不能反驳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2)国库司留言并不是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远低于作为部门规章的财政部令第87号。即国库司留言并不能抵触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
(3)对于整个分值区间来说,评标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区间内的分值,没有判断标准,并不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区间内的分值,仍然全靠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来打分,不能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质疑答复没有全部回应质疑的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5为: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没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歧视。
(一)质疑的理由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
(二)对质疑回复不认同
质疑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依据不足,不能反驳质疑。
(1)没有对参数值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响应。
质疑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没有依据,既包含参数设置为重要参数的合理性,也包含参数本身要求(如球管小焦点≤0.4mm×0.7mm)的合理性。质疑答复只是对质疑参数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只回答了设置为重要参数的理由,但并没有回答参数值设置的合理性,如为什么要求球管小焦点≤0.4mm×0.7mm?
质疑函中不仅列出了设置为重要参数不合理的依据,也列出了参数值要求不合理的依据,质疑答复并没有对参数值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没有对此质证,不能反驳质疑。
(2)对于设置为重要参数合理性的反驳,质疑答复也没有对质疑理由完全响应。
1)质疑函中列出的理由之一为:同级别的医院在采购同档次的设备的时候,使用场景也类似,大多设置为普通参数就能满足使用要求,而本项目却要设置为重要参数才能满足使用要求。质疑答复并没有对此回应。
2)对质疑的重要参数9.10提供影像云平台一套,质疑的理由之一是:没有依据表明影像云平台和CT机不是同一品牌就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影像云平台属于软件系统,只需要和CT机能相互传输数据即可,云平台功能正常就能保证云平台正常工作,和CT机是否有同一品牌完全没有关系。“满足使用要求,正常工作”就包括了质疑答复描述的“保证数据端口的兼容性、一致性、稳定性”,质疑答复并没有对“没有依据表明影像云平台和CT机不是同一品牌就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回应。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质疑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为: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
(一)质疑的理由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
(二)对质疑回复不认同
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的依据进行回应,答复依据不足,不能反驳质疑。
(1)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的依据进行响应或充分的响应。
质疑函既列出了具体的存在排他性的技术参数以及事实依据,也列出了技术参数总体上存在指向性的事实依据。但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的依据进行响应或充分的响应,只是简单的一句话答复:根据市场调研,本次采购的标的物为32排及以上CT,各厂商有诸多型号满足招标要求。
(2)质疑答复缺乏依据。
质疑答复只是笼统的答复“各厂商有诸多型号满足招标要求”,没有列出满足要求的厂商有哪些,满足的型号有哪些,及这些型号的满足情况,无从判断质疑答复指出的“各厂商有诸多型号满足招标要求”,这些型号是否真的满足,这些厂商是否有代表性。事实依据不足,质疑答复不能反驳质疑,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对“指向性”的补充材料
在质疑函的质疑事项6提到,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东软NeuViz16Classic产品。本项目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毫无悬念公告显示中标产品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中标人的技术参数得分为28分(满分为30分),而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技术得分分别只有16分和10分。
中标人技术得分接近满分,高出第2名12分,高出第3名18分,技术分得分优势明显。本项目最高限价268万,假设中标人报价按最高限价(价格分得分最低),假设第3名报价最低,则第3名需要将价格降至107万才能通过价格分填平在技术分上与中标人的差距,第2名需要将价格降至134万才能通过价格分填平在技术分上与中标人的差距,即第2名和第3名需要至少将价格降低至134万和107万才能有效竞争,这将使得第2名和第3名无利可图或只有微利,实质上还是无法有效竞争。而实际上中标人的报价只有230万,这将使得第2名和第3名需要将价格降至比134万和107万更低才能有效竞争,更是无法有效竞争。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二)投诉请求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按“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一致”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按“量化到区间”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审核并调整没有依据的技术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审核并调整技术参数要求,使其不存在指向性。
被投诉人一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 和被投诉人二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辩称
(一)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没有回应质疑理由,不能反驳质疑。
被投诉人辩称: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即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不一致,被投诉人认为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值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可以不完全一致。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中,对类似问题作出过投诉人所列情形,也提供过其他解释。从时间线上来看,国库司在2020年10月尚认定该情形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2020年12月9日(留言编号:8429-*******)时已不再作出此类认定。在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的前提下,可以据此认为,国库司在此类问题上并未作出(或至少是不再作出)明确属于违规的认定。因此,采购人认为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问题,可以作为后续政府采购业务实践活动的合理化改进建议,但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当因此认定本项目违规。
投诉人认为,“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是否相等”与“扣分总额与技术分总分是否一致”没有关系,技术指标的数量与技术分总分没有必然的联系。被投诉人认为,技术指标的数量和技术指标总分值存在必然联系,由此可以推断出来,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分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可以不一致。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于2020年4月17日(留言编号:0913-*******)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中,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
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二)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不能反驳质疑。
被投诉人辩称: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报价30分,商务技术70分)。整个评分内容共分为8项,并细化为12个指标(包括商务技术评审项11项、报价1项),其中客观分为3小项合计36分,主观分8小项34分(每项主观分均未超过5分)。2.本项目评分内容第6项整体适用性为主观分,招标文件已对该项评分内容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所投设备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设备的稳定程度、用户使用反馈情况和好评度等整体的适用性,作出明确评判标准,并不存在未量化细化到区间的情况。3.本项目评分内容第7项售后服务为主观分,招标文件已对该项评分内容7.1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所提供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科学性、有效性评审;评分内容7.2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零配件价格、整机保修价格和维修服务费;评分内容7.3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培训目标及培训形式;评分内容7.4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投标人或制造商的维修人员配置、承诺的开机率及补偿方案、故障响应时间和到达现场时间、人员充足、开机率高、补偿方案佳、响应时间短;均作出明确评判标准,并不存在未量化细化到区间的情况。4.本项目评分内容第8项其他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建议为主观分,分值为2分,招标文件已对该项评分内容的评标标准明确细化量化为投标企业实质上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有价值的建议,作出明确评判标准,并不存在未量化细化到区间的情况。5.本项目更正后增加的评审因素,已对该项评分内容的评标标准明确量化为投标设备配套、功能实现情况,作出明确评判标准,并不存在未量化细化到区间的情况。被投诉人认为,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
投诉人所提供附件经查,为国库司于2019年5月17日(留言编号:8913-*******)所作答复;而从国库司在2020年9月15日(留言编号:3311-*******)及2021年1月21日(留言编号:9934-*******)关于主观分设置(评分标准量化和细化)的问题答复中可以看到如“逐步明确主观分设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等描述,可以认为,设置主观分本身并不等于未作量化和细化,而更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投诉人认为国库司留言并不是规划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远低于作为部门规章的财政部令87号。即国库留言并不能抵触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被投诉人认为虽然国库司留言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上的参考价值,更何况国库司留言和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冲突。
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三)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质疑答复没有全部回应质疑的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被投诉人辩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另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供应商是否达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应当根据完整的评分办法综合进行评价。
2.现就投诉人所提部分技术参数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1)1.5焦点到等中心距离距离越大,FOV越大,临床应用越广泛,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
(2)1.6焦点到探测器距离越大,FOV越大,临床应用越广泛,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
(3)2.3小焦点≤0.4mm×0.7mm,球管焦点越小,半影效应就越小,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针对微小器官,肺癌早筛有重要的临床价值。2.4大焦点≤0.6mm×1.3mm,大焦点增加束流,但焦点过大影响图像质量,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
(4)4.4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和4.6床面垂直升降范围,床的可升降范围越大,床下降的位置距离地面越低,越方便病人上下,对行动不便或者病床病人而言上下更方便,人文关怀好,扫描效率也更高;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
(5)9.10提供影像云平台一套,影像云平台要求CT与影像云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证数据端口的兼容性、一致性、稳定性,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
投诉人所诉本项目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没有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歧视的情况并不存在。
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质疑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被投诉人辩称:1.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3年5月11日至19日经实地考察(需求调查)2023年5月24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调查对象3个且具有代表性)、2023年6月7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并先后多次经采购人会同代理机构讨论、采购人单位内部会签审批及集体讨论(含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等,其中代理机构不参与审查相关工作),最终于2023年6月16按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形成正式采购文件并发布公告。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规定,通过上述工作机制,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判断以及本项目代理机构、等项目相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市场调研,本次采购的参数并未有指向性,有多个品牌满足竞争,各个厂家多个型号满足招标要求,为了采购到性能先进,性价比高的设备,各厂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拿出高性能的CT产品,没有排斥任何一家潜在投标人,查询已注册在国内上市的同档次的CT产品,查询其公开资料或历史中标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我们发现,能满足2.3、9.1.12、9.1.13的产品众多,西门子,飞利浦,联影,东软,GE等;对方提出的能满足2.4的只有东软、飞利浦、西门子的产品,都满足上述4个参数的只有东软和飞利浦的产品,但满足要求的飞利浦和西门子的产品都是16排16层产品,本项目要求的是32排产品,所以能全部满足上述指标的32排产品就只有东软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几个技术参数设置不具有排他性,且其中两个作为重要参数已经提供相关临床价值意义,本次招标本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没有排斥任何一家潜在投标人,也没有指定为哪一品牌的哪一款机型,希望各潜在投标人拿出最好的产品参与竞争。
3.对方猜测,两个项目的技术参数或者相同或者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要求范围包含了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范围。而后者项目东软NeuViz 16 Classic的技术分为满分,因此可以推导出NeuViz 16 Classic在本项目技术分也是满分与本次采购不符合,本次采购,为了采购到性能先进、性价比高的设备,各厂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拿出高性能的CT产品,参与的各个品牌均有不同程度的偏离,本项目技术参数总体设置并不是为了哪个产品量身定制。
本机关调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虽然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对招标产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及主要性能参数达117项,设置总分值只有30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累计总和必须和技术总分值一致,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由评委对各投标产品根据所投设备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设备的稳定程度、用户使用反馈情况和好评度等整体的适用性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所提供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科学性、有效性评审打分;提供质保期后的维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价格、整机保修价格和维修服务费等);根据使用和技术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培训目标及培训形式)综合评分;根据投标人或制造商的维修人员配置、承诺的开机率及补偿方案、故障响应时间和到达现场时间综合评分;对投标企业实质上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有价值的建议由评委评议综合评分等的要求及相应的区间进行打分。由此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公正的事实,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将球管小焦点≤0.4mm×0.7mm作为重要参数,被投诉人称球管焦点越小,半影效应就越小,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针对微小器官,肺癌早筛有重要的临床价值,为了使图像质量更高设置,符合项目需求,此项投诉不成立。该项目将影像云平台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生产作为重要参数,被投诉人未有具体有效证据表明影像云平台与CT主机不同一品牌会不满足实际使用,评审的重要参数设置对影像云平台和整机品牌为同一制造商有利,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化企业、因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受到差别待遇,被投诉人虽辩称影像云平台要求CT与影像云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证数据端口的兼容性、一致性、稳定性,所以设置为重要参数。但未能提供如果影像云平台与 CT 主机不是同一品牌会影响项目实施的相关依据,所以上述评审标准中的“重要参数”设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的不允许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称同时满足2.3、2.4、9.1.12、9.1.13上述四项参数的且要求32排的产品只有东软能满足,相关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被投诉人辩称:查询已注册在国内上市的同档次的CT产品,查询其公开资料或历史中标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我们发现,能满足2.3、9.1.12、9.1.13的产品众多,西门子,飞利浦,联影,东软,GE等;对方提出的能满足2.4的只有东软、飞利浦、西门子的产品,都满足上述4个参数的只有东软和飞利浦的产品,但满足要求的飞利浦和西门子的产品都是16排16层产品,本项目要求的是32排产品,所以能全部满足上述指标的32排产品就只有东软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但被投诉人的相关说明未能有效证明同时满足2.3、2.4、9.1.12、9.1.13上述四项参数且要求32排的CT产品品牌不少于三家。上述评审标准中相关参数设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八)项规定的不允许情形。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争议解决途径予以解决。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蒋先生
3、联系电话:057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CT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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