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电信警务通终端租赁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84 | 合计金额小写: 285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1 —— 2025-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单位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1.1履行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服务的所有准备工作,随时响应甲方分批更换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的需求。每台终端租赁服务为30个月,开始时间为终端配发正常使用当月起算,结束时间为正常使用当月往后顺延30个月(因甲方上一次每台终端租赁服务的到期时间不一致,上一次终端租赁到期后再更换为本次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故本次每台终端租赁服务期起止时间不一致)。项目整体服务期开始时间为第一台终端正常使用当月起算,结束时间为最后一台终端30个月服务期结束止。 3.3.1合同签订后开始推广应用第一个月,乙方至少安排3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第一个月以后至少安排1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要求维护人员熟悉终端产品,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随时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如采购人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并在7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1.2 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4.1.3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书面审查同意。 4.1.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本级及下属16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警校、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特巡警支队、交警支队、监管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网技支队、公交分局、芙蓉分局、天心分局、岳麓分局、开福分局、雨花分局、高新分局)。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结算: ①乙方按照本合同服务单价、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分别与长沙市公安局本级及下属16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警校、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特巡警支队、交警支队、监管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网技支队、公交分局、芙蓉分局、天心分局、岳麓分局、开福分局、雨花分局、高新分局)签订合同,自配发的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正常使用的当月开始,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租赁数量按月据实结算支付终端租赁服务费用(即根据各单位实际租赁终端数量按月结算,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服务费)。 ②每年度12月份,长沙市公安局及所属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存在人员异动的,向长沙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异动情况,再统一将异动情况反馈给乙方,乙方据此调整各单位下一年度每月租赁终端数量,各单位从下一年度一月份开始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租赁数量进行费用计算。因退休、病故、调离、辞退、辞职、开除等原因离开公安机关的,则由离开公安机关时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剩余协议期内的租赁服务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项目所述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项目整体服务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保证7×24小时随时响应。 (4)在服务期内,如果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4.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3 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免费调试,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5.2.4 本项目质保期为30个月,与服务期一致。提供售后服务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免费质保期内,接到报障电话在承诺时间内派技术人员上门解决问题。如果需要更换配件的,要求更换的配件应跟被更换的品牌、类型相一致或者是同类同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征得采购人管理人员书面同意。 5.2.5 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响应、服务承诺。 5.2.6 成立专门的售后服务小组,指定联系人,负责警务通终端的使用指导,咨询、故障受理、维修等服务,配合完成终端程序安装,并根据个人意愿提供业务办理、变更,增值业务等个性化的服务。 5.2.7 终端配发到民警之日起30天之内,警务通终端发生故障需供应商上门取件服务,警务通终端发生同一故障率超过3%,视为此批次产品不合格,由供应商负责更换此批次所有产品。 5.2.8 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点,提供至少30个月警务通终端(含SIM卡贴膜加密卡)免费保修及损坏产品的免费更换服务,并在交货前将售后服务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采购人。如因采购人用户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也需提供符合厂家标准的维修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维修费用。 5.2.9 提供上门服务,安排至少一名客户经理上门为采购人用户办理开通、变更、停/撤机、计费、收费等警务通终端相关业务,并且各项业务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供应商须在交货前将客户经理姓名、联系方式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如认为该客户经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更换。 5.2.10 推广应用的第一个月,至少安排3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第一个月以后至少安排1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要求维护人员熟悉终端产品,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随时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如采购人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并在7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 5.2.11 当警务通终端及其配件(含SIM卡贴膜加密卡)需要返厂维修时,必须免费提供相应的备件顶替,不得影响采购人用户的正常使用。 5.2.12 不同型号的每款警务通终端必须免费提供至少2台测试样机(含配套含SIM卡贴膜加密卡、SIM/UIM卡)供采购人对比检测排除故障,样机套餐及其服务期限与本次采购的一致,样机不退回。 5.2.13 提供7×24小时电话热线咨询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产品咨询、故障受理、操作指导、疑难解答、资费说明等。免费为使用警务通终端的采购人用户开展终端操作使用培训,为系统管理员开展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以及故障排除、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免费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师,免费为采购人每名警务通用户提供一份终端操作使用手册资料。 5.2.14 供应商若实施系统或网络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至少提前48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5.2.15 警务通号码如发生欠费、停机和销号等情况,供应商应及时告知采购人用户。 5.2.16 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采购人警务通号码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即使该号码已停机销号。 5.2.17 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服务的所有准备工作,随时响应采购人按照到期换机原则,分批更换警务通终端的需求。每台终端租赁服务期为30个月,开始时间为终端配发正常使用当月起算,结束时间为正常使用当月往后顺延30个月。项目整体服务期,开始时间为第一台终端正常使用当月起算,结束时间为最后一台终端30个月服务期结束止。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对于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5.3.7 应在服务终端开通指定服务、到达指定地点7日内,由采购人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初步验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终端可立即要求退换。 5.3.8 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构成任何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 知识产权保护 6.3 .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3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3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在进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4 保密义务 6.4.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2 乙方根据甲方保密规定实施项目,并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对项目所参与的人员、使用的设备以及服务期间形成的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直至消除不利影响。 6.5 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随同服务一同提交。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4.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服务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4.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案,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 (3)如果乙方迟延提交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且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长沙市公安局与乙方签订的 长沙市公安局电信警务通终端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定义 11.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相关的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指长沙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单位。 11.2项目内容: 11.2.1终端服务 根据单一来源采购磋商结果,乙方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三款警务通终端(即荣耀magic4 pro5G(8G+256G)、中兴A41 ultra至尊5G版(12G+512G)、华为Mate50(8G+256G)),供民警任意自选一款。在所有租赁终端开通指定服务、到达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初步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终端可立即要求退换。 服务期内,如遇终端产品迭代升级,供应商可提供同品牌新款终端产品。新款终端产品应符合GAT_1466.1-2018《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_第1部分:技术要求》的技术标准,具有公安部检验报告,能接入用户单位现有警务通终端管控平台。同时须保证满足终端产品在处理器性能、运行内存、电池等三大关键参数有所提升,并适配通过用户单位现有业务平台。 11.2.2 接入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警务通终端应接入长沙市公安局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确保平台各APP正常使用。如省公安厅提出要求,乙方应免费将甲方警务通终端、证书与省公安厅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无缝对接。 11.2.3 移动警务虚拟专网服务(VPDN) 移动警务网络是指公共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警务数据承载网络,为了保障公安移动信息的安全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1.2.4 提供移动警务网络专线接入,专线带宽不低于 1000M,保证稳定、可靠、安全的传输服务。 11.2.5建立防止对部署在移动警务网络环境内平台及应用发动任何形式攻击的防范措施。 11.2.6积极做好对移动警务网络安全问题的排查和解决。 11.2.7与公网逻辑隔离,整个链路建立过程都在通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器上通过虚拟隧道与公网隔离。 11.2.8 VPDN要求一次拨号直接建立安全隧道,区别于“公网+VPN”方式的两次拨号过程(一次建立公网连接,一次建立安全隧道) 。 11.2.9VPDN区别于公网方式是客户端直接进入虚拟隧道,获得虚拟私网地址,整个链路建立过程不存在公网地址或经过 NAT 转换的公网地址。 11.3加密卡服务 服务期内,民警因更换终端或SIM卡、SIM贴膜加密卡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发证,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地为每个民警提供免费发证服务。 11.4警务通终端管控服务 乙方提供的警务通终端应包含终端管控服务:即对终端进行安全管控,符合公安部的《GAT_1466.2-2018_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_第2部分:安全监控组件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本服务包括移动设备管理、用户及设备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等,可查看设备状态,下发策略,应用推送部署,对设备进行远程控制等,实现对终端的全面管理。 11.5通讯服务 拨打国内电话通话时长不低于 2000 分钟;国内上网流量不低于 80G;短信发送条数不低于 1000 条;提供内部短号码, 集团内通话免费;来电显示、国内接听、国内漫游等基础业务免费; 支持主卡开通免费副卡至少两张,副卡共享主卡拨打国内电话全部时长、全部国内流量、短信等通讯服务,副卡提供内部短号码,副卡短码集团通话免费,副卡的来电显示、国内接听、国内漫游等基础业务免费。 在租赁服务期内,因国家政策、乙方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通话时长、上网流量、短信等通信套餐服务发生变动的,执行有利于甲方的服务内容,即就高不就低(例如, 当前通讯套餐包含 2000 分钟国内通话、80G 国内流量, 调整后, 如若调整后套餐包含 1500 分钟国内通话、100G 国内流量,乙方最终为甲方提供的套餐则应包含 2000 分钟国内通话、100G 国内流量) 。 11.6技术培训服务 乙方要提供不少于两场的免费培训,对三款终端性能、基本操作、故障排除等进行讲解,并制作相应视频和课件。 11.7运维服务 租赁服务期内, 乙方要安排足够人员负责终端维护、统计分析、人员异动等工作,每月对市局各二级机构上门服务 1 次。所派维护人员应熟悉终端产品, 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如甲方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在 7 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技术人员驻市局值守服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