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采购-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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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采购-中标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采购
(YZLWZ2023-C3-066-WZQT)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WZ2023-C3-066-WZQT
二项目名称: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采购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桂林农业学校
供应商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
成交金额:肆拾贰万玖仟元整429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采购
服务范围:2023年梧州市本级高素质农民产业带头人培训服务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服务时间:于2023年11月中旬前完成培训。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覃伟珍组长区长征卢桂玲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固定采购代理收费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00。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
司官网http://www.gxyunlong.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30号
联系方式:卢桂玲,0774-38925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1单元1008号房
联系方式:朱梓烨罗云骏 0774-3859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梓烨罗云骏
电 话:0774-3859935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服务要求服务标准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08日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 YZLWZ2023-C3-066-WZQT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2023 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WZ2023-C3-066-WZQT采 购 人 : 梧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8 月 28 日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 YZLWZ2023-C3-066-WZ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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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5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2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27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5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55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 YZLWZ2023-C3-066-WZ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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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云 之 龙 咨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号 房 财 务 部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文 件 , 并 于 2023年 9月 8日 09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WZ2023-C3-066-WZQT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采 购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45万 元最 高 限 价 : 45万 元采 购 需 求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服 务 要 求
01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高 素 质 农 民 产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1 项 1.培 训 时 间 : 2023年 11月 中 旬 前 完 成 培 训 。分 三 期 举 办 , 每 期 至 少 完 成 120 学 时 的 培 训 其中 综 合 素 养 知 识 培 训 28 学 时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培 训12学 时 能 力 拓 展 培 训 16 学 时 实 习 实 训 48 学时 线 上 学 习 16 学 时 , 每 期 安 排 线 下 集 中 培 训9天 , 外 出 参 观 学 习 4 天 。2.培 训 地 点 : 梧 州 市 内 其 中 外 出 学 习 为 广 西 区内 。3.培 训 对 象 : 年 满 16周 岁 以 上 , 正 在 从 事 或 有 意愿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 农 业 从 业 者 和 返乡 入 乡 创 新 创 业 者 及 农 村 基 层 治 理 乡 村 社 会 事业 带 头 人 有 一 定 产 业 规 模 生 产 经 营 效 益 较 好的 种 养 大 户 村 两 委 干 部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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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于 2023年 11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培 训 。本 项 目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时 间 : 2023 年 8 月 28 日 至 2023 年 9 月 4 日 , 每 天 上 午 8: 00 至 12: 00, 下 午 3: 00 至 6:
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 财 务部 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寄 邮 费 到 付 , 必 须 于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及 邮 费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 须 提 供 单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收 件 人 姓 名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 收 件 地 址 等 至 邮 箱 :wuzhouyunlong163.com,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因 此 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交 纳 银 行 账 户 :
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帐 号 : 8113001014500158361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注 : 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应 商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单 位 名 称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年 第 16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9月 8日 09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号 房 五 开 启
时 间 : 2023年 9月 8日 09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108号 房 六 公 告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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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限 公 司 官 网 http://www.gxyunlong.cn/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梧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地 址 : 梧 州 市 长 洲 区 竹 湾 路 30号联 系 方 式 : 卢 桂 玲 , 0774-3892506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联 系 方 式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 0774-3859935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电 话 : 0774-385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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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5.2 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如 下 : 无6.2 不 允 许 分 包 允 许 分 包分 包 内 容 : / 。
分 包 金 额 或 者 比 例 : / 。分 包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 年 3 月 至 2023 年 8 月 内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取 得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3月 至 2023年 8月 内 任 意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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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处 理 6.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7.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自 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服 务 需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技 术 方 案 格 式 自 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培 训 方 案 等 ,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服 务 需 求 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0.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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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
12.2 本 项 目 不 须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本 项 目 须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 份 或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1 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应 当 包 含 培 训 需 求 调 研 宣 传 发 动 学 员 遴 选 建 立 档 案 以 及 考 核 和 监 管 项 目 验 收 费 用 包 括 教 育 培 训 和 异 地 现 场 教 学 培 训 产 生 的 培 训 教 材 及 资 料 食 宿 和 交通 及 其 旅 差 费 包 括 教 学 培 训 实 训 耗 材 办 公 设 备 场 地 费 , 培 训 管 理 服 务 和 参训 学 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包 括 聘 用 教 师 的 课 堂 教 学 讲 课 费 实 训 指 导 费 参 观 讲 解 费 包 括 信 息 化 服 务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 线 教 学 课 程 制 作 流 量 补 贴 专 家 指 导 咨 询 等 以
及 购 买 可 追 溯 可 佐 证 的 有 关 线 上 学 习 课 程 资 源 线 上 学 习 培 训 服 务 平 台 技 术 运 营 服务 支 出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跟 踪 服 务 扶 持 产 生 费 用 , 包 括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组 织参 加 涉 农 竞 赛 宣 传 推 广 等 所 有 费 用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17.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竞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4000.00元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3700074625 采 用 支 票 汇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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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于 递交 竞 标 文 件 时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3.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9月 8日 08时 30分 至 09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3人 。26.2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磋 商 的 顺 序 : 按 照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通 知 磋 商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 该 供 应商 排 序 到 最 后 磋 商 ,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磋 商 。 随 机 排 序 。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件 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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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的 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每 分 标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参 照 竞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备 注 :1. 参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百 日 攻 坚 行 动方 案 的 通 知 桂 财 采 2020 49号 规 定 , 鼓 励 采 购 人 在 与 中 小 微 企 业 签 订 采 购合 同 时 , 减 少 或 免 于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有 必 要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收 取 的 履 约 保 证 金不 得 超 过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5%。2.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 函 有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之 日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3.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4.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由 联 合 体 任 意 一 方 按 规 定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视 为 有 效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明 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4-3859935, 通讯 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008号 房 业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每 天 上 午 8 时 0 0 分 到 1 2 时 0 0 分 , 下 午 3 时 0 0 分 到 6 时 0 0 分 。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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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5.1 条 规 定 的 服 务 类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以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收 取 。 固 定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6750.00 元 。3. 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帐 号 : 8113001014500158361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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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本 项 目 本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者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 求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0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要 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2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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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2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3参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和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的 通 知 桂 财 采 202230号 的 规 定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4%-6%的 扣 除 , 用 扣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6.转 包 与 分 包
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 允 许 分 包 的 非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该 工 作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的 , 如 该 工 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担 ,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如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采 用 分 包 的 方 式 , 但 分包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行 政 许 可 。6.3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成 交 后 将 成 交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7.1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4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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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
7.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响 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 磋 商 文 件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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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提 出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
15.3.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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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5.3.3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
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4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4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规 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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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 格式 规 定 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 人身 份 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19.3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 地 址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 本 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四 评 审 及 磋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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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采 购 工 程 , 经 批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27.3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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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供 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8.2 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28.3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和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30.合 同 公 告
本 项 目 不 须 进 行 合 同 公 告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1.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1.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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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采 购 单 位纪 检 监 察 部 门 。31.6 投 诉 的 权 利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提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32.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
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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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亿 元 0.05% 0.05% 0.05%5 10 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万 元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 本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小 企 业 。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作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依 据 本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 中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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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者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 应 按 采 购 合 同 磋 商 文 件 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 收 并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服 务 规 范 要求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 合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者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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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说 明 :1. 为 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1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2 服 务 项 目 中 伴 随 货 物 的 ,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9 号 和 关 于 印 发 节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19 号 的 规 定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产 品 属 于 节 能 产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标 注 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品 目清 单 内 非 标 注 的 产 品 时 ,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3 服 务 项 目 中 伴 随 货 物 的 , 根 据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通 知 财 库 201048号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包 含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包 括 : 防 火 墙 网 络 安 全 隔离 卡 与 线 路 选 择 器 安 全 隔 离 与 信 息 交 换 产 品 安 全 路 由 器 智 能 卡 COS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产 品 安 全 操 作 系 统 安 全 数 据 库 系 统 反 垃 圾 邮 件 产 品 入 侵 检 测 系 统 IDS 网 络 脆 弱 扫 描 产 品 安 全 审 计 产 品 网 站 恢 复 产 品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授 予 的 有
效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 满足 按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 本 项 目 所 有 服 务 需 求 均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3.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或 者生 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者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4.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利 成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 。 采 购 预 算 : 45 万 元序 号 标 的 的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所 属行 业 服 务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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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梧 州 市本 级 高素 质 农民 产 业带 头 人培 训 服务 1项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培 训 时 间 : 2023年 11月 中 旬 前 完 成 培 训 。分 三 期 举 办 , 每 期 至 少 完 成 120学 时 的 培 训 其 中 综 合 素 养知 识 培 训 28学 时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培 训 12 学 时 能 力 拓 展 培 训 16学 时 实 习 实 训 48 学 时 线 上 学 习 16学 时 , 每 期 安 排 线 下 集中 培 训 9 天 , 外 出 参 观 学 习 4 天 。2.培 训 地 点 : 梧 州 市 内 其 中 外 出 学 习 为 广 西 区 内 。3.培 训 对 象 : 年 满 16周 岁 以 上 , 正 在 从 事 或 有 意 愿 从 事 农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 农 业 从 业 者 和 返 乡 入 乡 创 新 创 业 者 及 农 村
基 层 治 理 乡 村 社 会 事 业 带 头 人 有 一 定 产 业 规 模 生 产 经 营 效益 较 好 的 种 养 大 户 村 两 委 干 部 等 。4.培 训 人 数 :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150人 , 每 期 培 训50人 , 共 三 期 。5.培 训 内 容 : 围 绕 梧 州 市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和 粮 油 稳 产 保 供 任 务所 需 人 才 , 开 展 蔬 菜 水 果 食 用 菌 中 药 材 生 猪 牛 羊 家禽 等 关 键 种 养 技 术 培 训 , 提 高 农 民 种 养 水 平 生 产 供 给 能 力 和 致富 带 富 能 力 。 技 能 培 训 方 面 突 出 良 种 选 购 及 制 种 关 键 生 产 技 术
病 虫 防 治 耕 地 保 护 建 设 等 内 容 。 课 程 包 括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乡 村产 业 发 展 和 财 务 知 识 等 。 开 设 电 商 直 播 等 课 程 , 积 极 培 育 农 村电 商 带 头 人 农 民 主 播 。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要 突 出 生 产 组 织 主 体 管理 智 慧 农 业 市 场 冷 链 信 贷 融 资 风 险 防 控 农 业 生 产 和 农产 品 三 品 一 标 等 内 容 。 线 上 培 训 围 绕 种 养 技 术 良 种 识 别 选 购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指 导 农 民 科 学 用 种 , 推 进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涉农 法 律 法 规 农 业 农 村 政 策 农 业 绿 色 发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农 业 防 灾 减 灾 金 融 信 贷 保 险 ,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乡 风 文 明 农 耕文 化 等 领 域 基 础 知 识 , 促 进 高 素 质 农 民 综 合 素 养 课 程 。 一 商 务 条 款1.合 同 签 订 期 :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5日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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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 施 地 点 : 广 西 区 内 。3.项 目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 于 2023年 11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培 训 。4.付 款 方 式 : 签 订 合 同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正 规 票 据 后 , 采 购 人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一 次 支 付 合 同 金 额的 30% 全 部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 并 经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余 下 合 同 金 额 的 70%。5.处 理 问 题 响 应 时 间 :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7 24小 时 的 电 话 支 持 服 务 , 培 训 过 程 中 一 旦 出 现 的 问 题 , 电话 解 决 不 了 的 , 需 4小 时 内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解 决 。6.竞 标 报 价 : 应 包 括 培 训 需 求 调 研 宣 传 发 动 学 员 遴 选 建 立 档 案 以 及 考 核 和 监 管 项 目 验 收 费 用 包 括 教 育 培 训 和 异 地 现 场 教 学 培 训 产 生 的 培 训 教 材 及 资 料 食 宿 和 交 通 及 其 旅 差 费 包 括 教 学 培 训 实训 耗 材 办 公 设 备 场 地 费 , 培 训 管 理 服 务 和 参 训 学 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包 括 聘 用 教 师 的 课 堂 教 学讲 课 费 实 训 指 导 费 参 观 讲 解 费 包 括 信 息 化 服 务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 线 教 学 课 程 制 作 流 量 补 贴
专 家 指 导 咨 询 等 以 及 购 买 可 追 溯 可 佐 证 的 有 关 线 上 学 习 课 程 资 源 线 上 学 习 培 训 服 务 平 台 技 术 运 营服 务 支 出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跟 踪 服 务 扶 持 产 生 费 用 , 包 括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组 织 参 加 涉 农 竞 赛 宣 传 推 广 等 所 有 费 用 。二 其 他 要 求1.供 应 商 须 为 本 项 目 服 务 实 施 投 入 培 训 团 队 , 并 确 保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人 员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供 应 商 不 得 将项 目 进 行 分 包 或 转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2.供 应 商 须 负 责 学 员 授 课 实 训 学 习 参 观 等 培 训 活 动 中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及 培 训 期 间 学 员 考 勤 后 勤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如 在 供 应 商 组 织 的 上 述 活 动 中 发 生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3.供 应 商 须 自 觉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检 查 监 督 评 估 ,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高 项 目 实 施 的 工 作 水 平 。4.为 保 障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 供 应 商 可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技 术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培 训
方 案 等 。三 验 收 标 准 从 任 务 完 成 培 训 内 容 档 案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政 策 扶 持 培 训 效 果 培 训 宣 传 教 师 选 聘 培 训 教 材 等 制 定 指 标 要 求 ,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人 员对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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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微 企 业 划 型 标 准行 业 名 称 指 标 名 称 计 量单 位 中 型 小 型 微 型农 林 牧 渔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 Y20000 50 Y 500 Y 50工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40000 300 Y2000 Y 300建 筑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6000 Y80000 300 Y6000 Y 300
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5000 Z80000 300 Z5000 Z 300批 发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20 X 200 5 X 20 X 5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0 Y40000 1000 Y5000 Y 1000零 售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50 X 300 10 X 5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 Y20000 100 Y 500 Y 100
交 通 运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3000 Y30000 200 Y3000 Y 200仓 储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200 20 X 1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30000 100 Y1000 Y 100邮 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30000 100 Y2000 Y 100
住 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10000 100 Y2000 Y 100餐 饮 业 从 业 人 员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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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10000 100 Y2000 Y 100信 息 传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20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100000 100 Y1000 Y 100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10000 50 Y 1000 Y 50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200000 100 X1000 X 100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5000 Z10000 2000 Y5000 Y 2000物 业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100 X 300 X 10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5000 500 Y1000 Y 500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8000 Z120000 100 Z8000 Y 100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说 明 : 上 述 标 准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号 , 大 型 中 型 和 小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的 下 限 , 否 则 下 划 一 档 微 型 企 业 只 须 满 足 所列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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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资 料 的 3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 4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1.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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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条 款 中 标 的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或 者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规 定 项 数 的 或 者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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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定 无 效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1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情 形 12 技 术 需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4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6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7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唯 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 有 条 件 报 价 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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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 修 改 。3.8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4.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 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金 。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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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关 供 应 商 。4.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
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
5.5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荐 。 5.6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 评 审 标 准
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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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具 体 内 容
1 价 格 分 20分
1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 2 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参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企 业 发展 的 通 知 桂 财 采 2022 30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且 服 务 全 部 由 小 微 企 业 承 接 , 对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给 予 20%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1-20%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4%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1- 4 % 。 除 上 述 情 况外 ,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 3 按 照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采 购 政 策 。 监 狱 企业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4 按 照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141号 的 规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采 购 政 策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并 对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受 政 策 。 5 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评 审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得 分为 20 分 。 6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报 价 得 分 基 准 价 /最 后 报 价 20 分
2 技 术 分 评 审 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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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实 施 组 织 方案 满 分 9分 一 档 (3 分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有 简 单 的 项 目 执 行 组 织 措施 项 目 执 行 保 障 措 施 , 基 本 可 行 :二 档 (6分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中 项 目 执 行 组 织 措 施 项 目执 行 保 障 措 施 详 细 可 行 , 执 行 步 骤 和 保 障 措 施 清 晰 明 了 , 贴 合 项 目 实 际 三 档 (9 分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中 项 目 执 行 组 织 措 施 项 目执 行 保 障 措 施 详 细 可 行 , 熟 悉 项 目 流 程 及 业 务 , 方 案 完 善 , 资 料 齐 全 , 描述 清 晰 到 位 。
2.2 培 训 方 案 满分 40分
1 培 训 课 程 满 分 10 分 一 档 3 分 : 培 训 课 程 目 标 定 位 合 理 , 培 训 内 容 详 细 完 整 , 模 块 设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清 晰 , 有 针 对 性 :二 档 6 分 : 培 训 课 程 目 标 定 位 合 理 , 培 训 内 容 详 细 完 整 , 模 块 设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清 晰 ,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性 , 在 规 定 的 培 训 内 容 上 有 进 一 步拓 展 三 档 10分 : 培 训 课 程 目 标 定 位 合 理 清 晰 针 对 性 强 , 内 容 丰 富 详 细 完 整 , 特 色 鲜 明 , 模 块 设 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清 晰 , 能 有 效 提 高 参 训学 员 专 业 技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 培 训 课 程 融 入 了 创 新 模 式 创 新 机 制 , 能 因 地制 宜 , 在 规 定 的 培 训 内 容 上 进 一 步 拓 展 且 拓 展 内 容 合 理 有 针 对 性 。
2 培 训 方 式 满 分 10 分 一 档 3 分 : 培 训 方 式 符 合 基 本 需 求 , 培 训 学 校 能 满 足 学 员 的 教 学观 摩 和 实 践 需 求 二 档 6 分 : 培 训 方 式 切 实 贴 合 项 目 需 求 , 点 面 结 合 , 深 广 有 度 实践 性 强 。 培 训 学 校 能 满 足 学 员 的 教 学 观 摩 和 实 践 需 求 , 考 核 评 估 方 式 科 学合 理 三 档 10 分 : 灵 活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展 开 培 训 , 通 过 专 题 学 习 实 地 观摩 实 践 体 验 等 方 式 进 行 指 导 , 培 训 学 校 能 有 效 满 足 学 员 的 教 学 观 摩 和 实践 需 求 , 考 核 评 估 方 式 科 学 合 理 , 有 具 体 明 确 的 培 训 跟 踪 指 导 计 划 。 3 培 训 管 理 和 保 障 档 满 分 20 分
一 档 5 分 :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培 训 任 务 , 配 备 有 培 训 管 理 团 队 有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措 施 二 档 10分 : 在 一 档 的 基 础 上 , 配 备 的 培 训 管 理 团 队 人 员 分 工 明 确并 且 有 相 关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措 施 具 体 三 档 15 分 : 在 三 档 的 基 础 上 , 有 健 全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有 完 成 项目 的 整 个 工 作 流 程 , 包 括 管 理 流 程 , 管 理 团 队 人 员 分 工 明 确 , 有 丰 富 的 管理 经 验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措 施 有 具 体 的 时 间 质 量 进 度 控 制 , 科 学 合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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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针 对 性 且 可 行 性 高 。四 档 20分 : 在 三 档 的 基 础 上 , 供 应 商 还 有 教 学 培 训 场 所 及 配 套 设施 设 备 须 提 供 场 所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图 片 , 有 实 习 实 训 场 所 或 合 作 实 训 基地 , 有 完 善 规 范 的 教 育 培 训 全 过 程 各 主 要 环 节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2.3 拟 投 入 培 训团 队 满 分 8分 拟 投 入 培 训 团 队 具 有 涉 农 专 业 如 养 殖 业 种 植 业 等 中 级 职 称 的 ,每 人 得 1 分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 每 人 得 2 分 满 分 8 分 。注 :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不得 分 。3 商 务 分 评 审 因 素
3.1 企 业 实 力 分 满 分 11分 1 供 应 商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培 育 示 范 基 地 等 与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相 关 的 荣 誉 或 称 号 的 , 得 3 分 。 2 供 应 商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教 学 课 程 或 课 件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奖 项的 , 每 获 得 一 个 得 2 分 , 最 多 得 8 分 。注 : 以 上 1 - 2 均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并 加 盖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不 计 分 。3.2 项 目 业 绩 分 满 分 12分 2019年 1 月 1 日 以 来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止 ,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业绩 , 每 个 得 2 分 , 满 分 12分 。 以 合 同 或 者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复 印 件为 准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总 得 分 1 2 3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需 求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需 求 偏 离 分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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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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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
供 应 商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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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封 面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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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格证明文件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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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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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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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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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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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注 : 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并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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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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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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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 事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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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报价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分 标 如 有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备 注1 2023年 梧 州 市 本 级 高 素 质 农 民 产业 带 头 人 培 训 服 务 1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注 : 1.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2.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者 盖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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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1.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自 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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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自 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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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所 竞 分 标 :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商 务 条 款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 偏 离 负 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偏 离 说 明合 同 签 订 期实 施 地 点项 目 完 成 时 间 要 求付 款 方 式竞 标 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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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需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序 号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需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2023年 梧 州 市本 级 高 素 质 农民 产 业 带头 人 培 训 服 务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服 务 要 求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 偏 离 负 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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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所 竞 分 标 : 分 标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称 或 者职 业 资 格 或 者执 业 资 格 证 或者 其 他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工 作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注 :1.在 填 写 时 ,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附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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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章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业 声 明 函 。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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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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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采 购 计 划 号 : 合 同 编 号 :采 购 人 甲 方 : 供 应 商 乙 方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按 照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条 款 和 乙 方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承 诺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1 项 目 一 览 表序 号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元 总 价 元 详 见 报 价 表人 民 币 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元 整 2 合 同 合 计 金 额 包 括 培 训 需 求 调 研 宣 传 发 动 学 员 遴 选 建 立 档 案 以 及 考 核 和 监 管 项 目
验 收 费 用 包 括 教 育 培 训 和 异 地 现 场 教 学 培 训 产 生 的 培 训 教 材 及 资 料 食 宿 和 交 通 及 其 旅 差 费 包 括 教 学 培 训 实 训 耗 材 办 公 设 备 场 地 费 , 培 训 管 理 服 务 和 参 训 学 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包括 聘 用 教 师 的 课 堂 教 学 讲 课 费 实 训 指 导 费 参 观 讲 解 费 包 括 信 息 化 服 务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线 教 学 课 程 制 作 流 量 补 贴 专 家 指 导 咨 询 等 以 及 购 买 可 追 溯 可 佐 证 的 有 关 线 上 学 习 课 程 资 源 线 上 学 习 培 训 服 务 平 台 技 术 运 营 服 务 支 出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跟 踪 服 务 扶 持 产 生 费 用 ,包 括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组 织 参 加 涉 农 竞 赛 宣 传 推 广 等 所 有 费 用 。 如 磋 商 文 件 对 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第 二 条 质 量 保 证乙 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内 容 必 须 与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相 一 致 , 有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还 必 须 符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 没 有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但 有 其 他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必 须 符 合 其 他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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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权 利 保 证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服 务 在 使 用 时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识 产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 且 所 有 权 处 分 权 等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者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划 图 纸 样 品 或 者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提 供 ,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 乙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持 续 有 效 , 不 因 为 本 合 同 履 行终 止 解 除 或 者 无 效 而 解 除 。第 四 条 交 付 和 验 收1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 , 实 施 地 点 : 。2 乙 方 应 按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服 务 , 并 提 供 所 服 务 内 容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
3 乙 方 提 供 不 符 合 响 应 文 件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成 果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4 乙 方 完 成 服 务 后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验收 , 逾 期 不 开 始 验 收 的 , 乙 方 可 视 同 验 收 合 格 。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验 收 单 并 加 盖 采 购 人公 章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5 甲 乙 双 方 应 参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双 方 合 同 响 应 文件 验 收 。6 甲 方 在 初 步 验 收 或 者 最 终 验 收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成 果 不 满 足 响 应 文 件 及 本 合 同规 定 的 , 可 暂 缓 向 乙 方 付 款 , 直 到 乙 方 及 时 完 善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服 务 成 果 且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可 办 理 付 款 。7 甲 方 验 收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的 , 乙 方 应 自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出 具 服 务 验 收 合 格 单 。第 五 条 售 后 服 务 及 培 训1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所 附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要 求 为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售后 服 务 。2 甲 方 应 提 供 必 要 测 试 条 件 如 场 地 电 源 水 源 等 。3 乙 方 负 责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地 点 :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金 额 的 支 付 按 以 下 第 项 约 定 执 行 :1 一 次 性 支 付2 分 期 支 付
签 订 合 同 后 , 乙 方 出 具 正 规 票 据 后 , 甲 方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一 次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30% 全 部 完成 培 训 任 务 ,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余 下 合 同 金 额 的 70%。第 七 条 履 约 保 证 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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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税 费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的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金 。 每 推 迟 一 天 按 合 同 金 额 的 3 支 付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累 计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10%。2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如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而 引 发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者 诉 讼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交 涉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 甲 方 延 期 付 款 的 , 每 天 向 乙 方 偿 付 延 期 款 额 3 滞 纳 金 , 但 滞 纳 金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延 期 款 额5%。 第 十 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
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 其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1 因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服 务 符 合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服 务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协 商 不 能 解 决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诉 讼 期 间 ,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需 后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格 式 自 拟 。2 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者 补 充 的 , 需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 作 为 主 合 同 不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转 让1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甲 乙 双 方 不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2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
第 十 四 条 签 订 本 合 同 依 据1 成 交 通 知 书 2 竞 标 报 价 表 3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和 服 务 需 求 偏 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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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 务 方 案 5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6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互 相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上 述 文 件的 排 列 顺 序 在 先 者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一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两 份 可根 据 需 要 另 增 加 。甲 方 :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 章 年 月 日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标 准
1 2023 年梧 州 市本 级 高素 质 农民 产 业带 头 人培 训 服务 1 项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培 训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培 训 。分 三 期 举 办 , 每 期 至 少 完 成 120 学 时 的 培 训 其 中 综 合 素 养知 识 培 训 28 学 时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培 训 12 学 时 能 力 拓 展 培 训 16学 时 实 习 实 训 48 学 时 线 上 学 习 16 学 时 , 每 期 安 排 线 下 集中 培 训 9 天 , 外 出 参 观 学 习 4 天 。2.培 训 地 点 : 梧 州 市 内 其 中 外 出 学 习 为 广 西 区 内 。3.培 训 对 象 : 年 满 16 周 岁 以 上 , 正 在 从 事 或 有 意 愿 从 事 农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 农 业 从 业 者 和 返 乡 入 乡 创 新 创 业 者 及 农 村
基 层 治 理 乡 村 社 会 事 业 带 头 人 有 一 定 产 业 规 模 生 产 经 营 效益 较 好 的 种 养 大 户 村 两 委 干 部 等 。4.培 训 人 数 : 高 素 质 农 民 产 业 带 头 人 150 人 , 每 期 培 训50 人 , 共 三 期 。5.培 训 内 容 : 围 绕 梧 州 市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和 粮 油 稳 产 保 供 任 务所 需 人 才 , 开 展 蔬 菜 水 果 食 用 菌 中 药 材 生 猪 牛 羊 家禽 等 关 键 种 养 技 术 培 训 , 提 高 农 民 种 养 水 平 生 产 供 给 能 力 和 致富 带 富 能 力 。 技 能 培 训 方 面 突 出 良 种 选 购 及 制 种 关 键 生 产 技 术
病 虫 防 治 耕 地 保 护 建 设 等 内 容 。 课 程 包 括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乡 村产 业 发 展 和 财 务 知 识 等 。 开 设 电 商 直 播 等 课 程 , 积 极 培 育 农 村电 商 带 头 人 农 民 主 播 。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要 突 出 生 产 组 织 主 体 管理 智 慧 农 业 市 场 冷 链 信 贷 融 资 风 险 防 控 农 业 生 产 和 农产 品 三 品 一 标 等 内 容 。 线 上 培 训 围 绕 种 养 技 术 良 种 识 别 选 购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指 导 农 民 科 学 用 种 , 推 进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涉农 法 律 法 规 农 业 农 村 政 策 农 业 绿 色 发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农 业 防 灾 减 灾 金 融 信 贷 保 险 ,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乡 风 文 明 农 耕文 化 等 领 域 基 础 知 识 , 促 进 高 素 质 农 民 综 合 素 养 课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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