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宁乡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企业采购第一标段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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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0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企业采购第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企业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企业2*******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捌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乙方维修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及定额工时,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每小时叁元(3元/小时)计算,维修材料管理费按百分之零点壹(0.1%)计算;整车油漆(含拆装)按2400元计算,单面油漆按300元每面计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汽车修理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维修费用按季度按实结算支付,乙方在定点服务期限内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供本季度维修费用结算相关资料并开出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可以办理维修费用支付申请手续。按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务车维修程序和办法办理结算。结算费用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认定后,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结算价款确定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向乙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0*****09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定点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并应甲方要求,负责送修车辆的接送。5.2.2如车辆维修后同一问题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5.2.3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5.2.4乙方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损坏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5.2.5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5.2.6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5.2.7乙方应在宁乡市城区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5.2.8乙方应建立用户单车维修技术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甲方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季度向甲方提供定点维修车辆的修理费用情况。5.2.9乙方应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乙方对本单位不能承担的需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的车辆,由乙方负责转送,并支付修理费用。5.2.10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车辆更换大件(如:发动机等)的有关编码更新手续。5.2.11送修车辆,一般不转厂修理。定点服务企业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5.2.12维修质量应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质保期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5.2.13乙方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也不得超出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车。5.2.14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定点服务企业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2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5.2.15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5.2.16乙方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领取应有送修单位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5.2.17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定点服务企业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维修服务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验收或者拒接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根据合同和政策要求,甲方向乙方及时做好定点车辆服务维修费用支付工作。6.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待维修车辆的基本情况。6.3甲方向乙方出具《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预估单》、《机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注明需维修车辆故障原因,作为车辆维修、费用结算的依据。6.4甲方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11.2在项目采购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乙方承诺、报价及工作计划、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3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市法制办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市行政中心 地址: 木莲中路268号
法定代理人: 苏剑波 法定代理人: 余伟军
委托代理人: 杨利军 委托代理人: 姜玉希
电话: 0731-******** 电话: 189*****988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标签: 公务用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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