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1破14号预和解协议第二次表决结果公示

2022闽0121破14号预和解协议第二次表决结果公示

福建省奇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预和解协议第二次表决结果公示

福建省奇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2 年 8 月 29 日,福建省奇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东公司”)以其资不抵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 01 破申 73 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奇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闽侯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作出(2022)闽 0121 破 14 号《决定书》,指定福州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福建省奇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奇东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3年 7月 14 日 15 时 30 分,以网络会议与书面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签到统计情况,应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13 人,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06 人。会议对《预和解协议草案》共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06人,同意 92 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86.79% ,同意债权金额 ********.99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57.04 %;不同意 14 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13.21 %,不同意债权金额 ********.44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40.83 %。

管理人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预和解草案进行修订,并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预和解协议草案二次表决公告,管理人组织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进行《预和解协议》二次表决,并将表决票寄给21户债权人( 表决票中载明“表决人员应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填写并提交表决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表决票、未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或提交的表决结果不明确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截止投票期结束,共收到14份表决票。其中,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 4 人,代表债权 ********.06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10.57 %;持不同意意见的债权人 10 人,代表债权 ********.88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30.35 %;因未表决而默认同意的债权人 7 人,代表债权 *******.57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2.04 %。

综上,奇东公司《预和解协议草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13 人,同意 103 人,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91.15 %,同意债权金额 ********.62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69.65 %;不同意 10 人,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8.85 %,不同意债权金额 ********.88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5 元的 30.3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97 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经管理人统计对和解协议草案预表决票的统计,有超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该同意票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 69.65 %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预表决事项通过。本次投票结果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和解投资人均具有约束力。

针对上述表决情况,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转为和解程序,并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福建省奇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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