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中心泵站、管网及排口清淤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中心泵站、管网及排口清淤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福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心泵站、管网及排口清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中心泵站、管网及排口清淤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本项目为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所辖泵站、泵站管网及泵站排口清淤维护项目,年度项目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泵站清淤外运,为创造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尽可能减少泥砂等杂物对泵站设备特别是水泵的磨损,每年对进入中心所辖泵站从进水井开始至泵房在内的构筑物池的泥砂等杂物进行清淤并外运。泵站构筑物池主要包括进水井、沉砂池、格栅井、提升(排渍)泵房等。泵站清淤外运分为常年性清淤和突击性清淤两类,所有泵站常年性清淤3次/每年,突击性清淤在常年性清基础上根据淤积程度临时安排进行清淤。2、泵站污水管网清淤外运:为确保潇湘北路泵站污水自流管、泵站湘江路新老泵站截污干管管路畅通,每年汛后根据实际运行要求对上述管道进行清淤外运,采取气囊封堵、分井位、分管段逐部进行人工清捞、机械疏通。3、泵站排口清淤外运,中心所辖各泵站排口入河段淤积较为严重的淤泥,当泵站排口出水时因冲刷淤泥,减少淤泥内源释放对水质的影响,以保障入河段水质安全,为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创造条件,保证湘江水环境总体可控。主要内容为:(1) 在湘江低水位时对中心泵站排口入河段进行清淤。在排渍泵站排口消力池进行清淤,泵站排渍后会有部分淤泥淤积,防止淤泥发酵,造成水体发臭。(2)在湘江高水位时,泵站排口平台被淹没,退水后,对泵站排口平台及设备设施进行清理、清理垃圾及淤泥。1*******.52
 合计金额小写: *******.52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玖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贰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0 —— 2024-09-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指定位置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工程量按实结算,年度验收支付,待项目结算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定案,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应商。
4.2 收款账户: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财源支行(湖南福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0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采取一般程序验收方式,合格的验收报告是作结算送审和项目全部付款的必要凭证。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验收具体内容和要求:
(1)确保实施场地的环境卫生,不得损坏泵站的设备设施。在清淤和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
(2)数量现场签证,清淤前对每个泵站、管网、排口的淤泥深度进行测量,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每个泵站、排口、管网逐步验收,如不符合要求,供应商按要求整改,整改不符、不签证不付款。
(4)如预特殊原因需要紧急派工时,供应商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5)中标人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实施人员、设备、设施安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承诺执行

2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因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乙方人员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
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9-20 生效 11.其他条款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北路199号 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现代工业产业园12栋6楼)
法定代理人: 柳畅 法定代理人: 李滔
委托代理人: 刘盛 委托代理人: 彭泽新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标签: 、管网及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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