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第二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廊坊市广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第二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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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第二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结果 按照《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廊广人社〔2023〕18号、《2023年第二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此次抽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2家被检查单位和2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进行2023年第二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47******Q、注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九层902号房;河北冀人通境外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7K9RE3D、注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城市旺点小区16-1-903; 在检查当中未发现上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6、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9.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5、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6、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7、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8、职工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2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23、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6、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27、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28、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2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30、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3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32、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3、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34、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5、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3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37、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38、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9、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40、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4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42、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4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待遇。 4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46、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4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48、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变更、终止及其执行情况。 49、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否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 50、(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51、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2、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5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54、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55、用人单位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街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的。 56、继续教育机构是否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57、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裁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5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9、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60、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造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6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造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2、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6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6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3 条第 1、2、3项的行为。 66、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67、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6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6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70、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7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72、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7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74、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75、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76、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77、(一)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二)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四)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六)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七)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八)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78、(一)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是否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9、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80、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8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8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51条的情形。 83、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84、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况。 85、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86、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87、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88、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 89、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 90、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1、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廊坊市广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 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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