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单位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灵璧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单位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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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单位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入围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EP-LBCG*******

二、项目名称:灵璧县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单位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排序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

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与胜利路交口御河园小区5号楼109、206、401-406室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最低入围分值:90.80分

五、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服务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入围价格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本项目所投保的县直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车型有上海大众系列、别克系列、一汽红旗系列及其他一些车型。本次招标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框架协议单位不超过 2 家。服务时间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合同一年一签订,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年内未发生工作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如年内考核不满意,或出现重大事故及较大经济损失的,或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1.基本要求

(1)保险公司保证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标准、服务档次、服务质量应当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保险车辆涉及事故处理的损失赔偿、施救费和委托代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恢复必须使用车辆的原厂零部件、配套件。

(3)新增车辆、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需由使用单位申请批准,办理新增、变更登记后通知承保人办理相应手续;承保人不得自行

办理变更,也不得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4)中标人自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限内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 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5)投保车辆如因政策原因在保险期满前被确定进行所有权转移,投保人在所有权转移前15日内通知承保人,应办理保费退还的,按日平均保费退还。

(6)保险公司车损定损、核赔金额必须符合市场行情,确保满足维修。

2.管理要求

(1)保险公司须服从采购人的管理,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2)保险公司应确定至少 1 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保险工作,受理车辆保险 咨询、办理保险单证、理赔等。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答复投诉 事项等。

(3)保险公司须定期按规定格式将保险车辆及理赔情况统计汇总,分别报相应的车属单位。

(4)保险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保险单位的合理保险要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保险服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服务承诺

(1)成立专职机构:入围供应商应成立公务车辆集中保险专职机构,专门为公务车辆承保、理赔、修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免费提供车辆事故拖吊和技术援助。

(2)落实专人优先制:入围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人办理公务车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专业联系跟踪制。

(3)入围供应商应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4)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5)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6)车辆增减变化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供报告。

(7)现场查勘:入围供应商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出险现场在城区内的,要求在接到报案通知后的20分钟至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异地出险的,入围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 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8)高效快速通道制:入围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

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9)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10)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入围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11)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入围供应商必须立即支付伤者抢救费用。

(12)代理结算:对责任清楚、损失明确的出险案件,入围供应商可根据被保险单位的委托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为结算修理费用。

(13)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入围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14)入围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5)为投保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入围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16)对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时,协助采购人协调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自主定价系数0.5

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项目所投保的县直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车型有上海大众系列、别克系列、一汽红旗系列及其他一些车型。本次招标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框架协议单位不超过 2 家。服务时间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合同一年一签订,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年内未发生工作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如年内考核不满意,或出现重大事故及较大经济损失的,或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1.基本要求

(1)保险公司保证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标准、服务档次、服务质量应当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保险车辆涉及事故处理的损失赔偿、施救费和委托代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恢复必须使用车辆的原厂零部件、配套件。

(3)新增车辆、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需由使用单位申请批准,办理新增、变更登记后通知承保人办理相应手续;承保人不得自行

办理变更,也不得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4)中标人自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限内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 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5)投保车辆如因政策原因在保险期满前被确定进行所有权转移,投保人在所有权转移前15日内通知承保人,应办理保费退还的,按日平均保费退还。

(6)保险公司车损定损、核赔金额必须符合市场行情,确保满足维修。

2.管理要求

(1)保险公司须服从采购人的管理,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2)保险公司应确定至少 1 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保险工作,受理车辆保险 咨询、办理保险单证、理赔等。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答复投诉 事项等。

(3)保险公司须定期按规定格式将保险车辆及理赔情况统计汇总,分别报相应的车属单位。

(4)保险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保险单位的合理保险要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保险服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服务承诺

(1)成立专职机构:入围供应商应成立公务车辆集中保险专职机构,专门为公务车辆承保、理赔、修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免费提供车辆事故拖吊和技术援助。

(2)落实专人优先制:入围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人办理公务车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专业联系跟踪制。

(3)入围供应商应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4)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5)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6)车辆增减变化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供报告。

(7)现场查勘:入围供应商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出险现场在城区内的,要求在接到报案通知后的20分钟至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异地出险的,入围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 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8)高效快速通道制:入围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

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9)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10)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入围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11)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入围供应商必须立即支付伤者抢救费用。

(12)代理结算:对责任清楚、损失明确的出险案件,入围供应商可根据被保险单位的委托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为结算修理费用。

(13)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入围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14)入围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5)为投保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入围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16)对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时,协助采购人协调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自主定价系数0.5

六、评审专家名单

王杰(组长)、许红梅 、韩心学、谷岳、韩秀珍

七、代理收费标准及金额:按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费为7000元。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灵璧县贝斯特酒店西门对面,联系方式:181*****125。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灵璧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灵璧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 灵璧县县政府三楼 

联系方式: 王主任 05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灵璧县贝斯特酒店西门对面    

联系方式: 叶工 181*****1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工 王主任

电   话:181*****125、0557-*******

十、

1.征集文件

2.入围结果公告

3.入围标的承诺函

4.业绩承诺函

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40分

0天0小时0分

  • 提交申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请审核
    2023-09-22 15:59:24
    0天0小时40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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