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浏阳市人用疫苗预防接种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浏阳市人用疫苗预防接种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004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人用疫苗预防接种保险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浏阳市人用疫苗预防接种保险服务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保险标的

在浏阳市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的居民。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在浏阳市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的居民,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判断为一般反应或者偶合症,或经浏阳市、长沙市、湖南省任意一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结论为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由保险人进行补偿。
2、若在疫苗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由湖南省财政厅或相关厂家先行按《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补偿。
3、其他因接种疫苗后与接种对象有关的投诉或纠纷事件,由浏阳市政府或卫健、疾控部门调解处理的,按调解结果全额补偿。

4、本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反应(以接种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止期后的90天内申请索赔,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障内容

补偿情况 补偿金额及标准 补偿依据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单次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赔偿限额500万元。 1.异常反应和不排除异常反应由省、市、县任意一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诊断意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一般反应和偶合症由浏阳市疾控中心出具诊断意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发票实报实销。 3.其他由浏阳市政府或卫健、疾控部门调解处理的纠纷,保险公司根据处理结果进行补偿。
异常反应 每人限额25万元,身故伤残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医保范围内按照100元免赔,100%赔付),误工津贴100元/天(未成年人计算其1位监护人),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
不排除异常反应 每人限额25万元,身故伤残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医保范围内按照100元免赔,100%赔付),误工津贴100元/天(未成年人计算其1位监护人),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
一般反应 每人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医保范围内按照100元免赔,100%赔付),误工津贴60元/天(未成年人计算其1位监护人),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
偶合症 每人限额25万元,身故伤残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医保范围内按照100元免赔,100%赔付),误工津贴60元/天(未成年人计算其1位监护人),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

(四)赔偿处理

1、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1由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判断为一般反应或者偶合症的调查意见书,或经浏阳市、长沙市、湖南省任意一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结论为异常反应或不排除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书。

1.2其他因接种疫苗后与接种对象有关的投诉或纠纷事件,由浏阳市政府或卫健、疾控部门调解处理的,按调解结果全额补偿。

1.3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人民调解等文书。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补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理赔流程:乙方在接到报案后3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并收集材料,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理赔资料且双方对理赔金额无争议后做到: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理赔案5个工作日内兑现;五千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理赔案10个工作日内兑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理赔案15个工作日内兑现。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8 —— 2024-09-27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本合同第6条履行。

保险生效时间:以保单签发次日凌晨零时起计算或采购人指定。

保险期限:2023年9月28日-2024年9月27日,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在浏阳市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的居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公转账进行支付。签订投保合同后,采购人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正式保单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191*****1200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内容提供详细的理赔方案,包括不限于责任免除条款、保费的优惠措施、成交后的服务措施和方案。(具体详见附件3响应文件)

5.2.2安排专人专线负责本项目工作:服务专员张美仁135*****657

5.2.3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进行理赔工作等,若存在以下行为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合同款项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乙方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乙方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浏阳市疫苗预防接种保险补偿机制采购项目;

④乙方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内容提供详细的理赔方案,包括不限于责任免除条款、保费的优惠措施、成交后的服务措施和方案。(具体详见附件3响应文件)

5.3.2安排专人专线负责本项目工作:服务专员张美仁135*****657

5.3.3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进行理赔工作等,若存在以下行为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合同款项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乙方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乙方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浏阳市疫苗预防接种保险补偿机制采购项目;

④乙方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协调乙方和各疫苗接种点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3)向乙方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乙方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4)针对出险案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并加盖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3)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4)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服务专员张美仁135*****657

(5)报案理赔:服务热线*****转9或139*****113,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①诊断结论: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者市级、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调查诊断结论、鉴定结论或者法院判决均无异义。

②医疗凭证:病历本、就诊记录、主要病程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医疗发票原件、药品清单、入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相关就医材料,涉及死亡伤残案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

③受种者身份证明:患者预防接种记录及身份证明,患者为儿童的,需补充提供监护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④涉及诉讼或仲裁调解的,需提供相关文书。

⑤理赔所需的其他资料。

乙方承诺: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的审核情况告知被保人。若我司在接到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我司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6)保单查询:向甲方提供保单状况、发票、批改等信息查询服务;

(7)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

(8)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疫苗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如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存在5.2.3条款规定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5.2.3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9月28日(关于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日期本合同其它条款和本次采购其它文件与本条款有矛盾或歧义的以本条款为准)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

(1)响应时间4小时(含)以上;

(2)出现2次(含)理赔超时;

(3)违反合同条款不能诚信履约;

(4)其他影响采购人正常运作的情形;

(5)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据及书面说明交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6)合同有效期内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的,由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交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由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交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8)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累计达到三次;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累计达到三次。

11.2 若该项目实际赔付率未达到合同金额的40%,则乙方需要通过对公帐户返还合同金额的10%给甲方。

11.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1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白沙东路1号春天大厦9楼01、02、03室
法定代理人: 肖波 法定代理人: 曾泽明
委托代理人: 郭亮 委托代理人: 张美仁
电话: 0731-******** 电话: 135*****657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险服务 预防接种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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