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关于2023年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关于2023年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局质量安全稽查局、各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南市监发〔2023〕120号)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至5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从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中按照30%的比例随机抽取,其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公安厅抽取29家、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抽取5家,共抽取34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通过广西质量认证评价中心从全区机动车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14名专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执法检查人员204人次共同组成7个检查组,以打击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检查重点,对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专项监督检查。
在被检查的34家检验检测机构中,14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41%(详见附件1);有12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35%(详见附件2);有6家机构涉嫌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18%(详见附件3);有2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占6%(详见附件4)。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象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部分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或无检验视频记录;广西横县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钢直尺对车辆的高度差进行检测;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按标准要求进行采样。
(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不够规范。南宁市安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报告中引车员签字盖章与实际开展检验人员不符;南宁市康城北环机动车检测站等4家机构存在 “轮胎花纹深度值”“底盘动态检验时间”等项目检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不一致或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南宁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检验报告检验员未签字确认。
(三)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南宁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路试车道设置在公共通道内,上林县鼓江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路试车道设置在驾驶培训场地内;广西横州市宏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配置金属探伤仪、涂层厚度测试仪;南宁市拾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8家机构未对轮胎花纹深度仪、震动转速适配器进行检定或校准,或是未对汽车侧滑试验台、汽车加载制动检测台、数显轮胎花纹深度尺等设备设施的检定(校准)证书、标准气体证书进行确认;南宁市玉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存在驻车试验坡道无标识、无安全防护措施;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停车场、道路等指引标牌、标线不清,群众监督通道的指示引导、隔离不完善等问题。
(四)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广西泊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存在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应付式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两年质量管理材料、记录雷同,没有开展能力比对、设备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问题。
(五)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隆安顺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公示“交钥匙工程”具体流程、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个别机构未设置预约通道或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等。
(六)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存在影响公正性问题。广西泊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宾阳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林县鼓江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代办车辆年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影响机动车检验独立公正性的项目。
(七)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未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制度的教育培训,未设置安全员或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
三、处理意见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6家机构: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对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二是根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涉嫌违规检测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三是请横州市、青秀区、良庆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广西横县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象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南宁市安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单位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单位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12家机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三)对已停业的广西六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星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和经开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确认后方可恢复。
(四)组织进行约谈告诫警示提醒。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压实属地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进行约谈告诫,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督促整改,进一步提高机构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务必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并将相关后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汇总分别上报自治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公安厅。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特别要对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和市级监督检查任务外,还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满足《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特别是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检测人员资质、场地区域设置情况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共性问题、严重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附件:1.处理意见为自行整改的机构名单
2.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名单
3.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
机构名单
4.处于停业状态的机构名单
5.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3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市监函〔2023〕2092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
2023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处理意见为自行整改后通过的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区域 | 机构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武鸣区 | 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停车场、道路等指引标牌、标线不清;群众监督通道的指示引导、安全隔离不完善。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2 | 武鸣区 | 南宁市武鸣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1、2021年与2022年管理评审报告内容雷同,评价设备设施资源的标准仍采用废止标准GB*****。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3 | 西乡塘区 | 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050*****022******-4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为过期作废标准。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4 | 西乡塘区 | 广西北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未标明新能源绿色通道。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5 | 隆安县 | 隆安顺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212*****检验报告中,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未签字确认;编号为450*****221216*****30102检验报告中,检验员未签字确认。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6 | 青秀区 | 南宁市一直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305******-1检验报告中,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未签字确认,人工检验部分中“底盘部件检验员”一栏引车员未签字确认,编号为450*****230510*****10109在用车检验报告中,检验员未签字确认。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7 | 兴宁区 | 南宁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305******-1检验报告中,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未签字确认,CMA标志使用不够规范;编号为450*****230517*****90103在用车检验报告中,检验员未签字确认,该报告编号与CSPD24-2020《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控制程序》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编号规则不一致。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8 | 兴宁区 | 广西南宁市路达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11002305160004检验报告中,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未签字确认,编号为45010208230516135602104在用车检验报告中,检验员未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编号与LDKPD24-2001《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控制程序》中检验报告编号规则不一致。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9 | 良庆区 | 南宁市玉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1、15%和20%的驻车试验坡道无标识、无安全防护措施。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10 | 隆安县 | 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1、未对标准气体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标准气体每天检查表缺少2023年4月之后的记录,只保留有仪器照片。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11 | 隆安县 | 隆安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1、机动车排放检验车间配置的规格型号为GJWS-T1温湿度表校准证书示值误差不符合GB18285的要求,且确认记录不正确。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12 | 高新区 | 南宁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机动车排放检验车间配置的规格型号为BCTH-01温湿度表校准证书示值误差不符合GB18285的要求。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13 | 横州市 | 广西南宁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未对编号为汽检字第230802358号“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校准证书进行确认。 | 自行整改 | 自治区抽查 |
14 | 武鸣区 | 南宁市武鸣区万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供应商的评价材料不全。 2、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对环保检测报告电子版保存时限不符合规定。 3、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 | 自行整改 | 南宁市抽查 |
附件2
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区域 | 机构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武鸣区 | 南宁市拾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19262304260001、45019262304260002、45019262304260003、45019262304250011检验报告中制动率为142.3%-182.2%,数据异常。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2 | 兴宁区 | 广西泊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出厂编号2304620的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安装位置不满足要求,没有粘贴固定资产标识,没有操作作业指导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3 | 经开区 | 南宁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抽查桂A****7和桂A****1车辆制动检验视频,测量轴(轮)重时未按GB38900-2020标准第D.1.3条规定时间(不少于3秒)停放在轴(轮)重仪上,而是直接行驶通过测量。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4 | 宾阳县 | 宾阳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01332305190017-1的检验报告,人工检验部分的轮胎花纹深度值与拍照上传图片中的显示值不一致,底盘动态检验已进行检验但报告未做出判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5 | 高新区 | 南宁市康城北环机动车检测站 | 1、编号为45000082305180009-3的检验报告人工检验部分的轮胎花纹深度值与拍照上传图片中的显示值不一致。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6 | 马山县 | 马山县鸿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10692305090030的检验报告的人工检验部分,轮胎花纹深度值与实际测量值不一致。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7 | 上林县 | 上林县鼓江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编号为45010342303060036、45010342305110028的检验报告,轮胎花纹深度值与实际测量值不一致,缺少签发时间;编号为45010342303060036的检验报告,依据标准GB1589-2004已过期。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8 | 良庆区 | 广西五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桂A****8轻型栏板货车、桂A****Z小型面包车车辆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与实际检验视频时间不一致。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9 | 高新区 | 南宁市泓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柴油车废气分析仪缺NO2成分的高浓度、低浓度标准气体。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10 | 横州市 | 广西横州市宏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未配置金属探伤仪、涂层厚度测试仪检验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抽查 |
11 | 青秀区 | 广西南宁丰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对环保检测报告电子版保存时限不符合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南宁市抽查
12
宾阳县
南宁市宾阳县捷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标准气体证书未进行确认。
2、编号BQ202201001标准气过期。
3、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对环保检测报告电子版保存时限不符合规定。
4、没有任命安全员,未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制度的教育培训。
责令限期改正
南宁市抽查
附件3
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区域 | 机构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良庆区 | 广西象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2023年5月17日检验的小型汽车桂A****5的底盘动态检验过程视频,未见转向检验动作。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自治区抽查 |
2 | 青秀区 | 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2023年3月17日检验的小型汽车桂A****8机动车排放检验时采样管插入深度未到40cm,不符合GB3847-2018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自治区抽查(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 |
3 | 经开区 | 广西南宁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2023年4月25日检验的小型汽车桂A****0(双排气管)机动车排放检验视频,采样管只插入其中一个排气管取样,不符合GB18285-2018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自治区抽查见附件5(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 |
4 | 兴宁区 | 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查桂A****8、桂A****9、桂A****7检验工作视频,在进行方向盘最大自由量检测时没有测量,直接出具数据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自治区抽查见附件5(由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
5 | 横州市 | 广西横县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对环保检测报告电子版保存时限不符合规定。 2、个别报告记录的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与实际不符。 3、未按规定使用钢直尺对桂AM***3车辆的高度差进行检测。 4、未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制度的教育培训。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南宁市抽查 |
6 | 青秀区 | 南宁市安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对环保检测报告电子版保存时限不符合规定。 2、供应商评价材料不全。 3、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检测的车辆(报告编号为:45010702305150005-2),引车员与实际盖章签字人员不符。 4、温湿度大气压力计不满足标准要求。 5、未设置安全员,未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制度的教育培训。 | 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 南宁市抽查 |
附件4
处于停业状态的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区域 | 机构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高新区 | 广西六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停业 | 持续跟踪监督 | 自治区抽查 |
2 | 经开区 | 广西南宁市星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停业 | 持续跟踪监督 | 自治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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