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备勤宿舍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FC2023-C2-043-FCQT
二项目名称: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备勤宿舍改造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中间垌小区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肆分244,417.7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备勤宿舍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大队备勤宿舍改造,建设内容为拆除墙裙拆除卫生间地板重新
贴地板砖,清除内墙及天棚腻子后重新刮腻子,更换门窗及水电改造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
图。
施工工期:9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90个日历天。
项目经理:苏东文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11118164
五评审专家名单:叶峰陈志云项载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按五千元收取,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ht
tp://www.ccgp.gov.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
联系方式:吕警官初警官,0770-3251501转367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吴小梅包文杰 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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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2-043-FCQT项 目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采 购 单 位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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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 15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1.项 目 编 号 : YZLFC2 0 2 3 -C2 -0 4 3 -FCQT2.项 目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3.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4.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贰 拾 肆 万 伍 仟 捌 佰 叁 拾 肆 元 陆 角 陆 分 245,834.665.建 设 地 点 : 防 城 边 境 管 理 大 队 具 体 坐 落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防 港 路 250号 。6.采 购 需 求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 建 设 内 容 为 拆 除 墙 裙 拆 除 卫 生 间 地 板 重新 贴 地 板 砖 , 清 除 内 墙 及 天 棚 腻 子 后 重 新 刮 腻 子 , 更 换 门 窗 及 水 电 改 造 等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7.施 工 工 期 : 90个 日 历 天 , 定 额 工 期 90个 日 历 天 。8.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9.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 微 企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资 质 及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4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中 , 安 全 员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核 合 格 证 C类 ,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有 效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3
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1.时 间 : 自 2023 年 9 月 21日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出 之 时 起 至 2023年 9 月 28 日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至 6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方 式 : 现 场 获 取 。4.售 价 : 200元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10 月 7 日 15时 00分 至 15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2.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0 月 7 日 15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3.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 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团 有 限 公 司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在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五 开 启1.时 间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2.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
3.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贰 仟 肆 佰 元 整 2,400.00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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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山 海 大 道联 系 方 式 : 吕 警 官 初 警 官 ,0770-3251501 转 3670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联 系 方 式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 0770-2882899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电 话 : 0770-2882899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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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6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6前 附 表 6一 总 则 12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13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4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6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9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 20七 磋 商 20八 授 予 合 同 23
九 其 他 事 项 24第 二 章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 28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 97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 97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98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98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15第 六 章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120第 四 卷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126第 七 章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及 图 纸 另 附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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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前 附 表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格1 1.1 建 设 地 点 : 防 城 边 境 管 理 大 队 具 体 坐 落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防 港 路 250号 采 购 需 求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 建 设 内 容 为 拆 除 墙 裙 拆 除 卫 生 间 地 板 重 新 贴 地 板 砖 , 清 除 内 墙 及 天 棚 腻 子 后 重 新 刮 腻 子 , 更 换 门 窗 及水 电 改 造 等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施 工 工 期 : 90 个 日 历 天 , 定 额 工 期 90个 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2 1.1 合 同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承 包 合 同3 2 资 金 来 源 : 预 算 资 金
4 3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资 质 及 具 有 有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4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中 , 安 全 员 具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有 效 的 培训 合 格 证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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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 13.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天 日 历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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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贰 仟 肆 佰 元 整 2,400.00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金 融 担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3800074676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必 须 提 交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于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供 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原 件 成 交 人 的 保 函 原 件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未 成 交 人 的 保函 原 件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布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提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备 注 :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的 , 或 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金 。7 15.3 补 遗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 若 有 , 接 电 话 通 知 后 于 磋 商 截 止 前 领 取 。
地 点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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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及 传 真 电 话 : 0770-2882899 0770-28828188 16.1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9 17.5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室 云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由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10 18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1 26 磋 商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2 7.2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13 31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
14 6 现 场 踏 勘 : 不 统 一 组 织 。请 供 应 商 自 行 按 本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磋 商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特 别 是 ,供 应 商 应 对 照 图 纸 核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量 , 必 须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 现 场踏 勘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5 33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签 约 合 同 价 在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2%。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提 交 完 整 合 格 的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等 退 付 文 件 , 发 包 人 收 到 前 述 文 件 后 , 若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及 双 方 暂 无 未决 之 争 议 的 , 由 发 包 人 在 竣 工 付 款 以 及 收 取 承 包 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若 有 前 无息 退 还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 形 的 , 已 部 分 扣 除 又 未部 分 补 足 的 仅 退 还 余 额 全 部 扣 除 又 未 全 部 补 足 的 则 无 需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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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户 名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账 号 :45050165962200000613开 户 行 :建 设 银 行 防 城 港 防 港 路 支 行1.应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但 的 , 若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之 日 止 的 ,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应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若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否 则 ,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16 36 1.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如 下 规 定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后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 按 五 千 元 收 取 。3.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17 注 意 事项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法 定 代 表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委 托 代 理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上 述 事 项 有 不符 合 的 或 无 效 的 , 不 予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 按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18 采 购 预 算控 制 价 本 工 程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贰 拾 肆 万 伍 仟 捌 佰 叁 拾 肆 元 陆 角 陆 分 245,834.66
19 本 项 目 计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税 法 。20 在 对 供 应商 资 格 审查 时 进 行信 用 查 询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时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及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对 在 这 2 个 网 站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参 与 采 购 活 动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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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 项 目 所属 行 业 建 筑 业2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0-2882899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23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知 财 库 2017 141号 及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 号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及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
24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签 约 合 同 价 在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金 额 后 的 30%。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 在 发 包 人 收 到 预 付 款 担 保 若 本合 同 约 定 需 要 及 发 票 后 支 付 , 若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而 未 及 时 提 交 的 , 不属 于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
25 工 程 进 度款 支 付 1 至 多 有 三 期 进 度 款 。 2 用 于 进 度 款 计 价 的 工 程 量 , 须 按 发 包 人 若 有 的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认的 可 纳 入 计 量 的 工 程 量 的 计 量 结 果 确 定 承 包 人 符 合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条 件 的 , 由 发包 人 在 收 到 有 监 理 人 的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确 认 的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应 提 交 的 进 度 付 款申 请 文 件 以 及 发 票 并 进 行 审 核 后 , 方 可 支 付 当 期 进 度 款 按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支 付 若 承 包 人 未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发 票 依 约 履 行 合 同 义务 的 , 进 度 款 可 暂 缓 支 付 。 进 度 款 上 限 即 在 经 工 程 结 算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前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可 支 付 的工 程 价 款 总 额 上 限 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的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签 证 范 围 内 已 完成 的 工 程 量 对 应 的 工 程 价 款 数 额 的 85%。 若 本 工 程 有 多 期 进 度 款 的 : 工 程 开 工 后 , 计 划 工 期 内 的 一 个 计 量 周 期 对 应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 但 其 中 的 最 后 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应 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合 格 之 日 承 包 人 可 在 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结 束 后 ,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支 付 该 期 进 度 款 若 工 程 在 计 划 工 期 内 提 前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即 便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所 在 的 进 度 付款 周 期 未 结 束 , 也 可 申 请 , 但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支 付 最 后 一 期 进 度 款 的 前提 条 件 是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签 证 范 围 内 100%工 程 量 发 包 人 若 有 的监 理 人 承 包 人 三 方 确 认 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否 则 , 即 便 最 后 一 个 计 量 周 期结 束 , 也 不 导 致 发 生 最 后 一 期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 进 度 款 的 应 付 数 额 与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进 度 款 的 每 期 应 付 数 额 均 各 按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的 签 证 范 围 内 在 该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应 的 工 程 价 款 数 额 乘 以 85% 计 算 , 扣 减 需 扣 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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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付 款 若 有 后 , 确 定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 即 , 均 应 在 每 期 进 度 款 的 应 付 数 额 中 扣减 需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若 有 后 , 方 可 确 定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该 期 进 度 款 的 实 际 付款 数 额 , 由 发 包 人 按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该 期 进 度 款 的 实 际 付 款 。26 竣 工 付 款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结 算 审 价 审 计 或 评审 审 核 审 查 且 双 方 达 成 结 算 ,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请 款 文 件 及 发 票 完 整 合 格 的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且 双 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 以及 在 若 有 履 约 担 保 的 前 提 下 承 包 人 已 提 交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等退 付 文 件 发 包 人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履 约 保 证 金 进 行 了 相 应 处 理 的 , 且 承 包 人 已 向发 包 人 提 供 了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自 前 述 全 部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审 定 的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为 准 , 发 包
人 应 以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100%为 上 限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即 ,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的100%减 去 发 包 人 累 计 已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由 发 包 人 从 付 款 中 扣 除约 定 款 项 的 在 扣 除 约 定 款 项 后 支 付 。
27 质 量 保 证金 承 包 人 须 按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3%向 发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 本 工 程 竣 工 验收 合 格 且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结 算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且 双 方 达 成 结 算 的 ,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前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的 履 约担 保 的 退 还 事 宜 后 如 有 , 承 包 人 须 按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3%向 发 包 人 提 供 质量 保 证 金 , 否 则 , 发 包 人 可 以 延 期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且 不 属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提 供 方 式 是 在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若 有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事 宜 后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前 : 由 承 包 人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 到 期 后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人 申 请 退 还 保 证 金 。 发 包 人 如 期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不 需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利 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特 别 约 定 : 质 量 保 证 金 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 形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扣 除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补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责 任期 届 满 后 ,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申 请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4.2 的 第 1 项 约 定 的 时 限 会 同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若 承 包 人 依 约 履 行 维 修 保 修 义 务 本 工 程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及 双 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4.2的 第 2 项 约 定 的 时 限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承 包 人 已 部 分 扣 除 又 未 部 分 补足 的 退 还 余 额 全 部 扣 除 又 未 全 部 补 足 的 则 无 需 退 还 , 发 包 人 不 予 答 复 的 不 视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退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 若 承 包 人 系 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发 包 人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不 包 括 现 金 转 账 等 款 项 支 付
形 式 , 而 是 配 合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函 的 解 除 注 销 手 续 。28 缺 陷 责 任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本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个 月 ,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之 日 起 若 有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从 证 书 颁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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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l.工 程 说 明1.1 工 程 的 说 明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以 下 称 前 附 表 第 1项 所 述 。1.2上 述 工 程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现 通 过 竞 争 性 磋 商 方式 来 择 优 选 定 施 工 单 位 。1.3.1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1.3.2供 应 商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l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的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8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竞 标 资 格 的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2 2019年 至 今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的 。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竞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段 的 同 一 标 段 项 目 竞 标 的 。2.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本 工 程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预 算 资 金 , 资 金 已 落 实 , 并 将 资 金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格 支 付 。3.供 应 商 资 质 与 合 格 条 件 的 要 求3.1 有 资 格 获 得 本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 至 少 应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所 列 得 最 低 资 格 标 准 。4.采 购 范 围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卷 所 提 供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要 求 。5.磋 商 费 用5.1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管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5.2本 文 件 资 料 需 收 取 成 本 费 200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图 纸 资 料 费 。6.现 场 踏 勘6.1 不 统 一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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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供 应 商 自 行 按 本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编 制 磋 商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特 别 是 , 供 应 商 应 对 照 图 纸 核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程 量 , 必 须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要 求 。6.2 供 应 商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6.3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7.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和 第 15 条 所 述的 补 遗 文 件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及 合 同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磋 商 须 知第 二 章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第 四 卷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图 纸 。第 七 章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图 纸 另 附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7.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审 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规 定 格 式 技 术 规 范 或 技 术要 求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果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能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8.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发 现 需 求 中 有 误 或 要 求 不 合 理 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同 时 认 定 其 他 形 式 为 无 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但 该 答 复 不 指 明 答 复 问 题 的 来 源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为 确 保 采 购 项 目 的 如 期 完 成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可 能 对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之 后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不 予 答 复 。9.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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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9.2 补 充 通 知 将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9.3请 供 应 商 接 电 话 通 知 后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领 取 以 上 澄 清 答 复 或 补 充 通 知 , 或 在 网 上 查 询 。 该澄 清 答 复 或 补 充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供 应 商 在每 一 次 收 到 澄 清 答 复 或 补 充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答 复 或 补 充 通知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0.磋 商 价 格10.1本 工 程 磋 商 报 价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的 方 式 ,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含 在 发 出 的 采 购 预 算控 制 价 中 , 不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涉 及 变 更 ,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以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审计 或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通 过 审 计 审 价 审 定 的 金 额 为 准 。10.1.1 本 工 程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 经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通 过 审 计 审 价 审 定 的 金 额 为准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10.1.2 供 应 商 所 填 报 的 各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 供 应商 在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和 自 己 的 承 受 能 力 。10.1.3本 工 程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 有 关 工 程 变 更 事 项 如 下 。因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 发 出 工 程 签 证 的 以 合 同 范 围 内
工 程 签 证 范 围 内 实 际 发 生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进 行 计 价 , 从 本 工 程 工 程 款 成 交 价 金 额 中 增 加 或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的 :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土 石 方 工 程 除 外 , 并 乘 以 下 浮 系 数 合 同 签 约 价 /经 审 定 的 工 程 采 购 控 制 价 计 算 , 其 中 的 材 料 价 格 按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公 布 的 2023年 第 7 期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计 算 若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前 述 造 价 信 息 中 没 有 相 应 价 格 信 息 的 ,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具备 工 程 造 价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定 。经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结 算 审 计 审 价 : 若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未 超 出 签 约 合 同 价 10% 不 含 的 , 则 须 报 建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若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超 出 签 约 合 同 价 10% 含 的 , 须 报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准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 在 按 前 述 约 定 和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前 , 暂 缓 处 理 本 工 程 结 算 支 付 事 宜 。10.1.4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各 细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填 写 时 应 注 意 : 有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应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无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不 报 价 3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供 应 商 未 填 单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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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内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工 程 细 目 , 但 不 能 得 到 支 付与 结 算 。10.1.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的 所 有 项 目 。 凡 设 计图 纸 已 指 明 的 工 程 或 图 纸 所 示 的 附 属 工 程 相 关 工 程 衔 接 与 后 续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计 入 相 关 项目 的 单 价 中 。10.1.6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占 地 含 预 制 厂 料 厂 拌 和 站 借 弃 土 场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及 所 有 临 时 性 占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工 期 延 长 造 成 承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费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自行 考 虑 。10.1.7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以 及 磋 商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0.1.8发 包 人 不 提 供 取 土 点 弃 土 点 , 土 石 方 单 价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1 有 关 土 石 方 挖 填 弃 含 超 运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2 取 弃 土 场 的 租 用 青 苗 补 偿 场 地 的 恢 复 平 整 压 实 检 测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3 土 石 方 作 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含 政 府 临 时 性 管 制 政 策 影 响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城 乡 清 洁 工 程 管 理要 求 等 因 素 4 土 石 方 单 价 按 市 场 报 价 。土 石 方 单 价 以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运 距 由 供 应 商 按 所 能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考 虑 。 结 算 时 不 对 运 距 和 土 方 类 别进 行 费 用 签 证 。10.1.9 承 包 人 承 建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水 电 报 装 含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修 使 用 拆 除 维 护 及 场 地
租 用 恢 复 等 一 切 与 此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10.1.10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混 凝 土 的 细 目 , 供 应 商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报 价 。10.1.11因 施 工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水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噪 音 扰 民 等 的 处 置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相 关 费 用 结 合 工 程 量清 单 综 合 考 虑 。10.1.12供 应 商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格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由 供 应商 自 行 考 虑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的 风 险 。 因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及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等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 在 采 购 后 延 迟 开工 或 中 途 停 建 重 新 复 工 的 施 工 工 期 内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10.1.13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沿 路 单 位 及 过 路 车 辆 行 人 的 交 通 疏 导 问 题 , 因 交 通 管 理 导 致 的 费 用 由 供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10.2 计 算 依 据 :10.2.1计 价 定 额 及 取 费 标 准 : 详 见 发 出 的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10.2.2 本 工 程 的 磋 商 报 价 不 准 使 用 报 价 调 整 函 磋 商 函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一 致 , 否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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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其 它 说 明 详 见 本 工 程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10.3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和 修 改10.3.1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对 照 施 工 图 纸 等 文 件 核 对 建 设 单 位 公 布 的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 发 现 采 购 预 算 控 制价 明 显 误 差 的 , 必 须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10.3.2 建 设 单 位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后 , 将 对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进 行 核 实 。 如 建设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正 的 , 将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公 布 修正 后 的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10.5 磋 商 货 币响 应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10.6 磋 商 报 价 中 不 含 预 留 金 。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响 应 文 件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之 间 往 来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3 供 应 商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及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5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中 , 安 全 员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有 效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复 印 件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年 1 月 2023年 9月 内 任 意 1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 供 应 商 2020年 至 今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 分 之 一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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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及 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承 诺 函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格 式 自 拟 11 供 应 商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9 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无 纳 税 记 录 的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供 应 商 2023年 1 月 至 2023年 9 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13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14 供 应 商 购 买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承 诺 书 供 应 商 承 诺成 交 后 , 必 须 购 买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每 人 保 额 不 得 少 于 80 万 元
以 及 合 同 主 文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 保 险 费 用 由 成 交 商 承 担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15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18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购 买 证 明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19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处 理 。12.1.2报 价 文 件 1 磋 商 函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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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处 理 。12.1.3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1.4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和 顺 序 , 另 行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 且 目 录 与 页 码 应 保 持 一 致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13.磋 商 有 效 期13.l 响 应 文 件 在 前 附 表 第 5 项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13.2 在 原 定 磋 商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磋 商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供 应 商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磋 商 保 证 金 。 同 意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期 内前 附 表 第 6 条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4.磋 商 保 证 金 :
14.1供 应 商 应 按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 此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14.2交 款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网 上 支 付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交 纳 方 式 。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明 确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提 交 磋 商保 证 金 , 并 确 保 其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前 到 达 指 定 账 户 , 并 将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装 订于 响 应 文 件 中 。 到 规 定 时 间 止 , 若 指 定 账 户 上 没 有 收 到 某 供 应 商 交 纳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则 取 消 其 参 加 本 项目 竞 标 资 格 。14.3供 应 商 采 用 电 汇 转 账 汇 票 方 式 的 , 必 须 从 供 应 商 的 账 户 转 账 或 电 汇 到 以 下 指 定 的 磋 商 保 证金 专 用 账 户 , 否 则 做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4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而 拒 绝 。
14.5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方 式退 回 其 账 户 无 息 。14.6 成 交 人 磋 商 保 证 金 , 将 在 成 交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以 银 行 转 账 或电 汇 方 式 退 回 其 账 户 , 不 计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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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如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将 被 没 收 磋 商 保 证 金 :14.7.1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14.7.2 成 交 人 未 能 在 法 规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或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14.7.3供 应 商 拒 绝 按 须 知 第 19条 规 定 修 正 报 价 的 。15.勘 察 现 场 和 磋 商 答 疑15.1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15.2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须 在 收 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补 遗 文 件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的 问 题 未 得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答 的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 否 则 ,
将 视 为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再 需 要 答 复 。15.3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问 题 和 答 复 , 将 迅 速 提 供 给 所 有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商 须 在 前 附 表 所 列 的 地 点 领 取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16.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16.l 供 应 商 按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规 定 , 编 制 一 份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前 附 表 第 8 项 所 述 份 数 的 副本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均 应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打 印 或 书 写 ,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亲 自 按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署 注 : 签 字 章 不 等 同 于 亲 笔 签 名 盖 印 鉴 及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 无 额 外要 求 处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16.3 全 套 响 应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根 据 采 购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 或 者 是 供 应 商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 但 修 改 处 应 由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证 明 并 加 盖 印 鉴 , 否 则 修 改 无 效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7.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装 订 与 标 志17.1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开 装 订 。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件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应 分 别 密 封 在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 并 注 明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文件 字 样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 再 密 封 在 一 个 外 层 包 封 袋 中 即 采 用 双 层 包 封 法 密 封 , 外 层 包 装 袋 及封 口 处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17.2 内 层 和 外 层 包 封 都 应 写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工 程 名 称 , 并 注 明 开 标 时 间 以 前 不得 开 封 , 以 便 磋 商 出 现 逾 期 送 达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
17.3 如 果 内 外 层 包 封 没 有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并 加 写 标 志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错 放 或 提前 开 封 的 责 任 ,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退 还 供 应 商 。17.4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的 内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理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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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将 响 应 文 件 送 到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第 9 项 规 定 的 地 点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 凡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的 响 应 文 件予 以 拒 收 。18.磋 商 截 止 期18.1 供 应 商 应 在 前 附 表 第 10 项 规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 前 , 并 按 前 附 表 须 知 第 17 项 规 定 , 将 响 应 文件 递 交 给 工 作 人 员 , 凡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委 托 代 理 人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1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以 补 充 通 知 方 式 ,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截 止 期 以 前 拥 有 的 全 部 权 力 责 任 和 义 务 ,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新 的 磋 商 截 止 期 。18.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截 止 期 以 后 收 到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原 封 退 给 供 应 商 。19.响 应 文 件 的 撤 回19.1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递 交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通 知 。19.2 供 应 商 的 撤 回 通 知 ,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志 和 递 交 在 内 层 包 封 标 明 撤回 字 样 。19.3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规 定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 供 应 商 不 能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否 则 其 磋 商 保 证 金将 被 没 收 。 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
20.磋 商 小 组 组 建20.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成 员 总 数 的 2/3。20.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广 西 政 采 云 平 台 或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抽 取 。 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或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或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0.3 评 审 程 序20.3.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磋 商 小 组 移 交 接 收 所 有 的 响 应 文 件 。20.3.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七 磋 商21.磋 商 内 容 的 保 密21.1直 到 宣 布 授 予 成 交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磋 商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有 关 授 予 合同 的 信 息 , 都 不 应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磋 商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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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和 磋 商 小 组 成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被 取 消 磋 商 资 格 。22.资 格 审 查22.1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参 加 本 次 磋 商 的 单 位 均 要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才 能 获 得 磋商 资 格 。22.2资 格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12.1.1条 中 的 规 定 22.3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有 疑 问 的 ,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的 原 件 核 对 ,如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或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 将 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不 合 格 ,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22.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磋 商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供 应 商 进 行 查 询 ,查 询 材 料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进 行 核 验 ,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查 结 束 前 , 查 询 规 则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 未 购 买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未 取 得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获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或 者 行 政 审 批 的 经 营 范 围 4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内 容 的 。23.响 应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23.1 在 资 格 审 查 之 后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磋 商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定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23.2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23.2.1报 价 文 件 1 磋 商 函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 报 价 表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23.2.2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23.2.3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3.2.4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导 致 废 标 情 况 :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4.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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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4.2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书 。25.磋 商 出 席 评 审 的 有 关 人 员 为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磋 商 单 位 的 所 有 应 答 文 件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同 时 验 证 后 方能 拆 封 ,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拆 封 。 磋 商 时 , 磋 商 单 位 的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磋 商 。
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与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进行 磋 商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所 有 成 员 应 当 按 已 确 定 的 磋 商 顺 序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磋 商 小 组 将 根 据 磋 商 单 位 的 响 应 文 件 磋 商 应 答 文 件 尚 未 明 晰 或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细 节 向 磋 商 单位 询 问 , 必 要 时 要 求 磋 商 单 位 对 其 磋 商 内 容 补 充 方 案 或 修 改 意 见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逾 时 不 交 的 , 视 同 放 弃 磋 商 。 磋 商 中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项 目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如 供 应 商 维 持 磋 商 报 价 不 变 , 以 原 磋 商 报 价 作 为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如 供 应 商 需要 改 变 原 磋 商 报 价 时 , 供 应 商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形 式 进 行 报 价 , 磋 商 报 价 格 式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清 单 规 范 。 供 应 商 应 预 先 准 备 好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并提 供 纸 质 版 作 为 应 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一 并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应 自 行 装 在 盖 有 公 章 的 密 封 袋 内 , 如 供 应 商 在 磋商 过 程 中 , 改 变 原 报 价 且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纸 质 版 的 , 其 报 价 不 予 认可 , 视 供 应 商 维 持 原 磋 商 报 价 不 变 。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书 面 退 出 磋 商 逾 时 不 交 的 ,视 同 维 持 原 磋 商 报 价 。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26.磋 商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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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26.2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 任 何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内 容 26.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磋 商 的 正 常 进 行 26.4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与 磋 商 单 位 接 触 。26.5 响 应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磋 商 无 效 :26.5.1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26.5.2 磋 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26.5.3 磋 商 单 位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6.5.4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或 者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26.5.5 供 应 商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递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26.5.6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未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26.5.7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26.5.8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真 实 。26.5.9 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供 应 商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和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26.5.10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26.5.11. 供 应 商 不 按 要 求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的 。27.错 误 的 修 正27.1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27.1.1 如 果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汉 语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汉 语 文
字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为 准 。27.1.2 当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 除 非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有 明 显的 小 数 点 错 位 ,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27.2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磋 商 报 价 。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同 意 后 ,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磋 商 报 价 则 其 磋 商 将 被 拒 绝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27.3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不 符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28.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28.1磋 商 小 组 将 仅 对 依 照 本 须 知 第 22 23条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即 资 格 及 符 合性 鉴 定 合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与 比 较 。28.2 磋 商 小 组 将 依 照 本 须 知 第 27条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鉴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磋 商 报 价 进 行 校 核 与 修 正 。
29.确 定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结 果 的 原 则 : 综 合 评 分 法八 授 予 合 同30.合 同 授 予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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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将 把 本 合 同 授 予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29 条 规 定 评 选 出 的供 应 商 , 确 定 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工 程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31.磋 商 结 果 公 示3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工 作 完 成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磋 商 结 果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 将 在 竞 争 性 磋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公 告 。31.2 供 应 商 如 对 磋 商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3质 疑 供 应 商 必 须 首 先 经 过 质 疑 程 序 , 在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采 购 单 位 投 诉 。
32.成 交 通 知 书32.1成 交 人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 在 发布 成 交 公 告 同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32.2 确 定 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后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采 购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其 磋 商 被接 受 。 在 该 通 知 书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给 出 采 购 人 对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按 本 合 同 施 工 竣工 和 保 修 工 程 的 成 交 标 价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为 合 同 价 格 , 以 及 工 期 质 量 和 有 关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地 点 。32.3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未 成 交 的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供 应 商 。33. 履 约 保 证 金
33.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3.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33.3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34.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署34.1成 交 人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与 采 购 人 进 行签 订 合 同 。
35.如 果 成 交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3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授 标 , 并 没 收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如 供 应 商 成 交 后 不 按 时 足 额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指 定 账 户 的 ,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九 其 他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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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代 理 服 务 费36.1 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 见 磋 商 须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规 定 。37.解 释 权37.1 本 条 件 书 是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编 制 , 解 释 权属 本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38.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8.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38.2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具 体 计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提 起 投 诉 。38.3质 疑 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书 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中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明 确 的 请 求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便 于 有 关 单位 调 查 答 复 和 处 理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8.4质 疑 接 收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0-2882899,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39.特 别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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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供 应 商 磋 商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供 应 商 磋 商 所使 用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 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39.2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9.3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磋 商 无 效 , 并 报 采 购 单 位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成 交 后 发 现的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39.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磋 商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地 址 一 致 的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磋 商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39.5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件 :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磋 商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39.6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采 购 活 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磋 商 。
40.有 关 事 宜所 有 与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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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538001电 话 : 0770-2882899 传 真 : 0770-2882818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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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合 同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承 包 人 全 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等 我 国 法 律法 规 , 经 年 月 日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编 号 :YZLFC2023-C2-043-FCQT 的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 由 承 包 人 承 包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项 目 统 称 本 工 程 或 工 程 本 项 目 或 项 目 施 工 , 双 方 共 同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2. 工 程 地 点 : 防 城 边 境 管 理 大 队 具 体 坐 落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防 港 路 250号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
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5.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 包 括 拆 除 墙裙 拆 除 卫 生 间 地 板 重 新 贴 地 板 砖 , 清 除 内 墙 及 天 棚 腻 子 后 重 新 刮 腻 子 , 更 换 门 窗 及 水 电 改 造 等 安 装 内 容 ,具 体 详 见 图 纸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 包 括 装修 工 程 拆 除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 具 体 详 见 图 纸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由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书面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作 为 工 期 起 算 日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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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 并 达 到 国 家 竣 工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 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是 合 格 即质 量 合 格 率 达 100%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即 元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 大 写 即 元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即 元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即 元 4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即 元 。2.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单 价 合 同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3.承 包 人 确 认 签 约 合 同 价 : 1 是 在 承 包 人 基 于 对 本 工 程 的 全 部 图 纸 技 术 说 明 等 说 明 合 同 条 件 工 程 所 在 地 周 围 环 境 及 工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施 工 现 场 和 施 工 条 件 ,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气 象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风 俗 习 惯 储 存 空 间 装卸 限 制 等 情 况 充 分 研 究 下 所 确 立 的 价 格 是 承 包 人 在 充 分 考 虑 并 承 诺 可 完 全 自 行 承 受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12.1 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内 所 有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所 确 立 的 价 格 是 承 包 人 已 经 确 认 发包 人 在 其 所 提 供 的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特 别 是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准 确 明 确 地 反 映 了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 以 及 是 在 承 包 人 已 按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工 程 量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措 施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规 费 项 目 税 金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工 期 等 要 求 , 在 充 分 考 虑 了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包 装 运 输 施 工 技 术 施 工 措 施 赶 工 措 施 临 时 设 施 成 品 与 半 成 品 保 护 工 程 照管 工 程 验 收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的 保 修 义 务 企 业 管 理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利 润 税 费 及 附加 的 其 他 规 费 等 因 素 以 及 这 些 因 素 将 来 存 在 变 动 的 风 险 本 工 程 不 可 或 缺 的 所 有 工 作 与 责 任 不 论 此等 项 目 有 否 在 图 纸 或 技 术 规 范 内 具 体 说 明 等 前 提 下 , 所 确 立 的 价 格 。 因 此 , 承 包 人 承 诺 : 自 行 承 担 因 未能 踏 勘 或 未 充 分 踏 勘 工 程 所 在 地 点 施 工 现 场 未 能 合 理 预 见 相 关 情 况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责 任 损 失 。 2 在 落 实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要 求 范 围 内 , 已 包 含 承 包 人 为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应 获 得 的 所 有 对 价 含 税 以 及 所 应 支 出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已 包 含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1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内 所 有 风 险 在 内 的 人 工 费 用 产 品 费 用 机 器 费 用 设 备 费 用 物 料 费 用 材 料 费用 保 险 费 用 运 输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图 纸 等 应 由 承 包 人 编 制 提 供 的 文 件 费 用 图 纸 核 查 费 用 图 纸 补 遗和 深 化 费 用 通 讯 费 用 机 械 费 用 工 程 措 施 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环 境 保 护 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临 时 设 施费 夜 间 施 工 费 二 次 搬 运 费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混 凝 土 及 钢 筋 混 凝 土 模 板 及 支 架 费 脚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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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 费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费 施 工 排 水 降 水 费 冬 雨 季 施 工 费 等 企 业 管 理 费 用 规 费 利 润 税费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费 用 水 电 报 装 费 用 含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修 拆 除 维 护 及 场 地 租 用 恢 复 等 一切 与 此 相 关 的 费 用 工 程 照 管 费 用 成 品 与 半 成 品 保 护 费 用 整 改 费 用 进 场 费 用 退 场 费 用 缺 陷 责任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的 保 修 费 用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绘 述 的 工 作 所 需 费 用 所 有 附 带 工 作 的 费 用 以 及 承 包 人 施 工 所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商 业 软 件 获 取 和 使 用 费 以 及 已 预 料 的 和 或 未 预 料 到 的 单 价 措 施 和总 价 措 施 费 用 等 全 部 一 切 费 用 含 税 。 3 是 承 包 人 为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通 过 参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已 经 充 分评 估 风 险 后 才 确 定 的 价 格 , 除 非 发 生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1项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外的 风 险 即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政 策 性 调 整 这 两 个 风 险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 发出 工 程 签 证 的 , 合 同 价 款 及 组 成 其 的 各 项 单 价 费 用 均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等 其 他 任 何 风 险 因 素 而 调 整
调 整 是 指 调 增 或 调 减 , 发 包 人 也 无 须 承 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风 险 费 用 的 义 务 。4.除 合 同 协 议 书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对 部 分 款 项 的 支 付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工 程 价 款 一 律 只 转 入 承 包 人 在 合 同协 议 书 签 字 盖 章 处 载 明 的 账 户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若 有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统 称 本 合 同 或 合 同 , 其 载 明 的 事 项 均 是 本 合同 条 款 内 容 要 求 约 定 :1.成 交 中 选 通 知 书 2.承 包 人 响 应 文 件 澄 清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函 及 其 附 录
3.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7.图 纸 8.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含 所 有 的 澄 清 及 补 正 9.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除 合 同 主 文 中 另 有 有 关 文 件 效 力 适 用 合 同 条 款 竞 合 处 理 的 其 他 约 定 外 :上 述 文 件 , 若 有 不 清 或 相 冲 突 之 处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为 准 , 上 述 文 件 与 合 同 主 文 相 冲 突 的 以 合 同 主 文 为 准 。上 述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上 述 文 件 中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背 离 经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相 应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合 同 协 议 书 正 文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正 文 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正 文 共 同 构 成 合 同 主 文 正 文 。除 非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定 义 的 , 以 上 有 关 合 同 主 文 本 合 同 合 同 的 解 释 定 义 和 统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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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适 用 于 共 同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七 有 关 权 利 义 务 的 特 别 约 定1.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合 同 价 款 。2.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 包 干 负 责 提 供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全 部 机 器 设 备 产 品 材 料 物 料 并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违 约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保 修 维 修 责 任 。3.不 论 工 程 是 否 完 成 , 若 双 方 对 工 程 量 或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 双 方 应 共 同 委 托 第 三 方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确认 鉴 定 费 用 平 均 分 担 , 但 是 , 若 承 包 人 明 示 或 默 认 拒 绝 共 同 委 托 的 , 由 发 包 人 自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鉴 定 机构 鉴 定 确 认 鉴 定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认 可 鉴 定 结 果 。
4.工 程 临 时 占 地 及 其 设 施 含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修 建 拆 除 租 用 含 拆 迁 补 偿 环 保 恢 复 青 苗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拆 除 等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施 工 配 电 房 箱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责 任 费 用 由 承 包人 承 担 。 在 本 工 程 中 的 施 工 水 电 费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与 以 下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 以 以 下 内 容 为 准 : 1 施 工 水 电 费 是 否 已 计 入 包 含 在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预 算 内 : A 。 A 施 工 水 电 费 未 计 入 不 包 含 在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预 算 内 B 施 工 水 电 费 已 计 入 已 包 含 在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预 算 内 。 2 施 工 水 电 费 由 谁 承 担 : A 。 A 施 工 水 电 费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B 施 工 水 电 费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承 包 人 保 证 ,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产 品 材 料 物 料 以 及 经 施 工 安 装 添 附 附 着 于 其 上 的 原 材 料 :
1 是 承 包 人 合 法 独 立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依 法 可 按 本 合 同 进 行 处 分 而 用 于 施 工 的 标 的 物 对 象 , 不 会 侵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权 占 有 权 使 用 权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人 格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 不 存 在 被 查 封以 及 用 于 提 供 担 保 用 于 向 第 三 方 出 资 等 权 利 瑕 疵 或 负 担 。 2 均 系 符 合 或 优 于 国 家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生 产 制 造 的 产 品 , 应 具 备 合 法 有 效 的 合 格 证 书 或 检 验 报 告的 必 须 具 备 。 3 不 属 于 非 法 产 品 三 无 产 品 不 合 格 产 品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以 次 充 好 产 品 以 旧 顶 新 产 品 自身 的 保 修 期 期 间 已 届 满 的 产 品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对 人 体 有 毒 有 害 的 产 品 或 不 适 配 的 产 品 , 其 使 用 寿 命 期内 各 项 指 标 均 达 到 质 量 和 环 保 要 求 。 4 承 包 人 配 制 加 工 的 非 标 准 设 备 的 质 量 须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 5 其 中 的 重 要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应 从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目 录 中 选 用 。
6 其 中 的 混 凝 土 应 满 足 防 城 港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并 使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优 质 品 。 7 涉 及 品 种 款 式 颜 色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准 备 合 格 的 材 料 样 品 送 发 包 人 选 定 , 由 发包 人 发 包 人 授 权 代 表 验 证 后 才 能 进 场 用 于 施 工 。若 事 实 有 违 前 述 保 证 , 发 包 人 可 扣 除 相 应 部 分 款 项 不 予 结 算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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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 包 人 保 证 : 1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为 本 工 程 施 工 而 配 备 的 承 包 人 员 工 含 承 包 人 委 托 聘 请 同 意 邀 请 选 任 参 与 其 业 务 经 营 的 自 然 人 , 合 同 中 的 承 包 人 其 人 员 或 承 包 人 人 员 指 代 和 含 义 与 此 一 致 : 不是 中 国 港 澳 台 地 区 人 士 不 是 外 籍 或 无 国 籍 人 士 系 承 包 人 的 合 法 用 工 使 用 人 员 禁 止 使 用 童 工及 孕 妇 , 并 具 备 与 实 施 本 项 目 对 应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操 作 证 书 执 业 证 书 或 上 岗 证 书 等 合 法 有 效 资 质 资 格 合 同 不 一 一 具 体 罗 列 , 未 列 明 的 具 体 资 质 不 视 为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的 资 质 无 要 求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具 体 的 资 质 除 了 按 合 同 执 行 外 还 应 按 法 规 政 策 执 行 与 技 能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权利 能 力 具 备 施 工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 遵 纪 守 法 , 无 不 良 品 行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未 因 涉 嫌 违 纪 或 违 法 正 在被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正 在 被 侦 查 取 保 候 审 刑 事 审 判 处 于 缓 刑 考 验 期 间 ,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 没 有 不 宜 实 施本 项 目 的 身 体 缺 陷 健 康 疾 病 和 健 康 隐 患 其 中 的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
2 承 包 人 将 自 行 投 保 雇 主 责 任 险 , 为 其 人 员 投 保 工 伤 保 险 等 法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和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的 足 额 商 业 保 险 承 包 人 将 自 行 为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产 品 机 器 设 备 物 料 材 料 等 投 保 足 额 商 业 保 险 。以 上 保 险 ,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险 费 用 , 未 具 有 以 上 保 险 保 障 的 人 员 物 品 不 应 参 与 本 合 同 履 行 和 本 工 程 施工 。 3 保 持 派 驻 到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 若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应 按 合 同 约 定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中 将 载 明 继 任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等 资 料 。 4 若 发 包 人 对 于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或 能 力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将 提 供 资 料 证 明 被 质 疑人 员 有 能 力 完 成 其 岗 位 工 作 或 不 存 在 发 包 人 所 质 疑 的 情 形 。 发 包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及义 务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撤 换 。
5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累 计 不 应 超 过 7 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若 有 特 别 约 定 的依 照 其 特 别 约 定 ,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前 应 指 定 一 名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责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且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7.取 土 场 及 弃 土 场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但 必 须 合 法 合 规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建 筑 垃 圾 外 运 运 距 由 承 包 人自 行 考 虑 并 承 担 费 用 。8.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发 包 人 相 关 用 于 该 工 程 的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若 有 的 安 装 调 试 。9.为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 除 了 由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方 式 确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外 , 以 及 明 确约 定 另 计 或 明 确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外 , 发 包 人 不 对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人 员 等 任 何 第 三 方 负 有 支 付 其 他任 何 对 价 的 义 务 。10.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若 在 付 款 前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且 双 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并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至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相 应 账 户 , 承 包 人 若 有 违 约 行 为 未 纠正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暂 缓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己 方 义 务 予 以 抗 辩 , 包 括 发 包 人 可 拒 绝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直 至 承 包 人 纠正 违 约 行 为 为 止 。 发 包 人 付 款 前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发 票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应 文 件 , 否 则 , 发 包 人 可 以暂 缓 支 付 付 款 期 限 顺 延 若 有 在 先 的 付 款 条 件 , 条 件 未 成 就 而 承 包 人 已 先 行 提 交 发 票 或 相 应 文 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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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期 限 从 全 部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算 发 包 人 保 留 从 各 期 付 款 履 约 担 保 若 有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先 行 抵 扣承 包 人 违 约 金 赔 偿 款 或 其 他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拖 欠 费 用 的 权 利 , 不 论 发 包 人 是 否 行 使 前 述 权 利 , 发 包 人的 付 款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若 有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其 他 义 务 的 行 为 均 不 代 表 发 包 人 对 承 包人 是 否 依 约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认 可 。11.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进行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这 些 记 录 及 施 工 日 志 等 各 项 记 录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客 观 , 承 包人 应 编 制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报 送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若 有 审 查 , 对 于 包 括 前 述 资 料 在 内 的 施 工 档 案 的 要 求 细 化如 下 : 1 承 包 人 应 设 置 负 责 施 工 档 案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2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施 工 档 案 的 形 成 与 施 工 进 度 同 步 , 发 包 人 在 支 付 进 度 款 时 , 若 发 现 档 案 形 成 未 与
施 工 进 度 同 步 , 可 延 迟 支 付 相 应 进 度 款 , 直 至 同 步 为 止 3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要 求 的 提 交 竣 工 资 料 的 时 限 将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所 有 施 工 档 案 经 监 理 人 本 工程 无 监 理 人 的 由 发 包 人 审 核 确 认 后 ,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 否 则 发 包 人 拒 绝 向 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4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投 产 验 收 初 验 前 将 经 监 理 人 审 核 确 认 的 施 工 档 案 移 交 给 发包 人 本 工 程 无 监 理 人 的 由 发 包 人 在 接 收 后 予 以 审 核 , 是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价 款 最 终 结 清 前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否 则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一 定 比 例 款 项 5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施 工 档 案 应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要 求 , 移 交 的 档 案 应 是 原 始 文 件 而 非 复 制 件 ,每 份 档 案 齐 全 无 漏 页 与 破 损 等 情 况 , 签 字 与 盖 章 手 续 完 备 , 档 案 清 晰 , 档 案 载 体 能 长 久 保 存 。12.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若 有 有 权 监 督 本 工 程 施 工 , 依 本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对 本 工 程 所 涉 及的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等 强 制 性 规 定 , 对 承 包 人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承 包 人 若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有 损 发 包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整 改 。13.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若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权 益 而 引 发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诉 讼 仲 裁 , 承 包 人 与 其 人 员 的 劳 动 争议 用 工 纠 纷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承 包 人 或 其 人 员 对 内 对 外 纠 纷 , 均 属 于 承 包 人 或 其 人 员 自 行负 责 的 事 务 , 与 发 包 人 以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无 关 , 因 上 述 事 项 造 成 各 方 损 失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对 收 到 的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进 度 计 划 施 工 方 案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各 类 文 件 ,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后 予 以 审 核 答 复 , 但 发 包人 或 监 理 人 不 审 核 不 答 复 的 并 不 视 为 同 意 。15.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道 路 或 设 施 损 坏 的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并 承 担 费 用 和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失 因 承 包 人 通 行 运 输 行 为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费 用 和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16.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应 做 到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不 影 响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的 办 公 秩 序 安 全 与 保 密 , 严 格 执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安 全 责 任 保 密 责 任 的 约 定 保 护 好 自 身 财 物 发 包 人 及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财 物 不 致 损 毁 灭 失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允 许 或 未 有 本 合 同 施 工 依 据 , 承 包 人 不 擅 自 改 变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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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物 理 结 构 , 不 拆 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不 加 大楼 地 面 荷 载 , 不 改 动 设 施 设 备 管 线 等 设 施 遵 守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作 业 时 间 , 不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承 担 因 本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相 邻 人 的 管 道 堵 塞 渗 漏 停 水 停 电 等 修 理 和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洁 有 序 将 本 工 程 施 工 产 生 的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到 合 法 合 规 场 所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17.承 包 人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或 委 托 其 他 人 代 为 履 行 , 所 发 生 的 费用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不 论 何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退 场 。19.承 包 人 如 实 承 诺 是 否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桂 人社 规 2021 16 号 第 七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且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一年 内 承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未 发 生 工 资 拖 欠 的 , 可 以 免 于 存 储 工 资 保 证 金 。 一 施 工 合 同 额 或 年 度 合 同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二 工 期 不 足 3 个 月 三 使 用 农 民 工 人 数 在 30 人 以 下 。 规 定 可 以 免 于 存 储 工 资 保证 金 , 现 , 基 于 承 包 人 承 诺 若 承 包 人 未 如 实 承 诺 的 , 发 包 人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结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 双方 就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相 关 事 宜 的 特 别 约 定 是 : 。 A 承 包 人 已 承 诺 符 合 桂 人 社 规 2021 16号 文 件 可 以 免 于 存 储 工 资 保 证 金 , 但 仍 应 按 照 文 件 规 定做 好 除 存 储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外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B 不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具 备 桂 人 社 规 2021 1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免 于 存 储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条 件 , 承 包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中 选 成 交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资 保 证 金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桂 人 社 规 2021 16 号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工 程 建 设 主管 部 门 要 求 , 将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计 算 的 款 项 作 为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并 结 算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完 毕 后 ,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没 有 使 用 的 或 剩 余 部 分
依 照 程 序 无 息 退 还 承 包 人 。20.承 包 人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专 户 信 息 : 承 包 人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农 民 工 工 资 : 专 款 专 用 , 除 发 放 工 人 工 资 外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全 体 农 民 工 花 名 册 和 工资 支 付 表 如 实 记 录 支 付 单 位 支 付 时 间 支 付 对 象 支 付 数 额 支 付 对 象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和 签 字 等 信 息 ,确 保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民 工 本 人 。 承 包 人 应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并 提 供 相 应的 材 料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的 监 管 , 承 包 人 保 证 严 格 按 桂 人 社 规 2021 16 号 文 处 理农 民 工 工 资 一 应 事 宜 。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农 民 工 工 资 应 与 其 他 工 程 价 款 管 理 方 式 如 下 : 1 承 包 人 未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的 , 或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未 单独 列 明 工 人 工 资 部 分 的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不 办 理 支 付 证 书 等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手 续 , 发 包 人 不 审 批 和 支 付 工程 价 款 并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2 发 包 人 依 据 工 程 进 度 ,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部 分 从 其 他 工 程 价 款 中 分 账 支 付 到 承 包 人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付 专 用 账 户 , 其 他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项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到 承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账 户 。21.本 合 同 对 有 关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方 案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会 相 关 事 项 的 未 尽 事 宜 , 按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使 用 细 则 桂 建 质 安 201516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区 住 房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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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建 设 系 统 组 建 工 会 和 职 工 维 权 工 作 的 意 见 (桂 工 发 201329 号 )等 相 应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 上 述 文 件 及 其要 求 若 有 更 新 的 , 以 新 的 文 件 及 其 要 求 为 准 。22.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产 品 材 料 物 料 以 及 添 附 附 着 于 其 上 的 原 材 料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合 质量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应 禁 止 使 用 , 若 已 使 用 , 承 包 人 应 予 整 改 , 因 整 改 产 生 的 费 用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由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工 期 不 顺 延 。23.本 工 程 对 于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的 约 定 是 : A 。 A 不 需 进 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 B 需 要 进 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开 展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验 收 所 需 费 用 包 括 第 三 方 检 测 费 等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4.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由 发 包 人 选 择 是 否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若 发 包 人 未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应 在 承 包 人 完 成 整 改 或 返 工 后 重 新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经 重 新 验 收 仍 不 合 格 的 且 无 法 采 取 措 施 再 整 改 的 , 发 包人 可 以 拒 绝 接 收 不 合 格 工 程 拒 绝 支 付 本 工 程 全 部 合 同 价 款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由 承 包 人 退 还 已 收 到 的 本合 同 价 款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5.承 包 人 履 行 其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义 务 保 修 期 内 义 务 应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房 屋 建 设 质量 保 修 办 法 以 及 与 本 工 程 性 质 相 关 的 法 规 标 准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保 修 书 本 合 同 约 定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工 程 保 修 义 务 。26.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保 修 期 内 ,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限 ,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后 按 时 安排 人 员 抵 达 现 场 进 行 工 程 维 修 并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维 修 并 对 维 修 事 项 关联 的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27.工 程 维 修 后 , 工 程 修 复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承 包 人 拒 绝 再 次 修 复 的 , 发 包 人 可 扣 除 承 包 人 全 部 质 量 保 证
金 工 程 维 修 后 , 所 维 修 的 相 应 部 位 保 修 期 已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 自 原 保 修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顺 延 六 个 月 的 保 修 期 ,在 此 期 间 所 维 修 之 处 仍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自 前 次 顺 延 六 个 月 的 保 修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再 顺 延 六 个 月 的 保 修 期 。28.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若 经 两 次 工 程 维 修 仍 无 法 彻 底 解 决 质 量 问 题 的 , 发 包 人 可 扣 除 承 包 人 全 额 质 量 保证 金 。29.有 关 双 方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保 修 期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涉 事 项 按 本 合 同 对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执 行 。30.承 包 人 依 合 同 应 投 保 相 应 保 险 的 均 应 由 承 包 人 及 时 投 保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费 用 。 承 包 人 未 投保 续 保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或 保 险 不 足 以 赔 付 或 无 法 赔 付 相 应 损 失 的 ,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各 方 损 失 和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补 充 赔 付 责 任 。31.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责 任 的 事 项 , 若 出 于 紧 急 救 助 应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要 求 等 原 因 , 发 包人 或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了 责 任 或 进 行 了 赔 偿 赔 付 替 代 赔 偿 赔 付 的 , 承 包 人 将 向 发 包 人 返 还
赔 支 付 的 款 项 并 最 终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32.与 承 包 人 义 务 内 容 相 关 联 的 证 明 材 料 , 若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 承 包 人 保 证 应 按 发 包 人 指 定时 限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复 印 件 加 盖 承 包 人 公 章 备 案 并 提 供 对 应 原 件 以 供 发 包 人 核 对 , 承 包 人 对 证 明 材 料 的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负 完 全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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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若 事 实 有 违 承 包 人 在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响 应 承 诺 的 , 按 承 包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证 明 处理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34.承 包 人 不 得 出 质 己 方 合 同 权 利 。35.适 用 于 本 合 同 的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情 形 及 其 处 理 , 合 同 若 有 约 定 的 先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再 参 照 法定 执 行 不 一 致 的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一 方 凡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情 形 导 致 难 以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应 首 先 及 时采 取 一 切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止 损 , 并 在 该 事 由 情 形 发 生 后 若 采 用 合 同 主 文 约 定 的 通 知 方 式 均 无 法 通 知的 应 在 具 备 通 知 条 件 后 的 12 小 时 内 向 相 对 方 发 出 通 知 14日 内 向 相 对 方 送 达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情 形 的权 威 证 明 材 料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情 形 而 必 须 顺 延 履 行 义 务 的 时 限 应 与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情 形 所 影 响的 期 间 相 当 , 与 此 期 间 具 有 客 观 关 联 性 的 履 行 义 务 的 逾 期 行 为 不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 在 此 期 间 的 损 失 各 自 承 担 ,但 是 若 一 方 怠 于 止 损 或 通 知 的 , 由 该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或 扩 大 的 各 方 损 失 。
36.除 本 协 议 书 另 有 有 关 文 件 效 力 适 用 条 款 竞 合 处 理 的 其 他 约 定 外 , 若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发 生 竞 合 或冲 突 的 , 不 论 文 件 效 力 优 先 顺 序 , 由 发 包 人 选 择 适 用 。37 权 利 人 行 使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解 除 合 同 的 ,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送 达 相 对 方 时 本 合 同 即 时解 除 。38.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 除 无 效 的 部 分 外 ,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39.承 包 人 承 诺 : 具 备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合 法 的 完 全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资 质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已 经 过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授 权 或 审 批 通 过 。40.双 方 确 认 :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详 细 阅 读 了 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合 同 所 有 内 容 , 双 方 对 组 成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合 同 所 有 内 容 均 能 充 分 认 识 与 理 解 , 并 且 , 双 方 均 已 各 自 采 取 合 理 方 式 提 示 对 方 注 意在 前 述 内 容 中 可 能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己 方 责 任 等 与 对 方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条 款 以 及 可 能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 条 款 , 继 而 , 双 方 在 完 全 自 愿 并 处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基 础 上 签 订 了 本 合同 。 八 词 语 含 义1.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2.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各 方 损 失 中 的 各 方 是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及 第 三 方 。3.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施 工 均 包 括 承 包 人 进 场 退 场 以 及 在 施 工 开 始 前 进 行 的 准 备 工 作 在 施 工 结 束 后进 行 的 相 关 收 尾 工 作 在 内 。4. 工 程 合 同 价 是 指 签 约 合 同 价 在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价 款 数 额 , 仅 在 本合 同 部 分 条 款 中 作 为 违 约 金 与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使 用 , 除 此 之 外 不 具 有 其 他 意 义 和 作 用 。5.本 合 同 凡 是 计 算 逾 期 类 违 约 责 任 的 逾 期 期 间 违 约 金 的 , 期 间 按 日 计 不 足 一 日 按 一 日 计 , 其 中 的
违 约 金 计 算 依 据 若 系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 其 利 率 指 的 是 本 项 目 政府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所 在 月 份 的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当 月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违 约 金 计 算公 式 均 为 : 违 约 金 计 算 基 数 乘 以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除 以 360 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再 乘 以 逾 期 期 间 天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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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发 票 均 是 指 合 法 等 额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7.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整 改 是 指 承 包 人 对 有 违 合 同 约 定 的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因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各 方 损 失 的 总 称 , 纠 正 措 施 当 然 包 括 对 工 程 的 维 修 修 复 返 工 。8.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损 失 是 指 直 接 损 失 罚 款 罚 金 以 及 对 第 三 方 的 赔 偿 或 补 偿 也 视 为 直 接 损 失 和权 利 人 为 实 现 权 利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保 险 保 函 费 差旅 费 调 查 费 执 行 费 符 合 争 议 管 辖 地 服 务 收 费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定 标 准 幅 度 范 围 内 的 律 师 代 理 费 等 。九 安 全 责 任 以 下 条 款 均 为 独 立 条 款 , 不 因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而 丧 失 其 有 效 性 为 履 行 好 本 合 同 组 织 好 本 工 程 施 工 , 承 包 人 特 承 诺 做 到 以 下 事 项 , 否 则 ,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各 方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1.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等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的 法 规 制 度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与 本 合 同 约 定 , 接 受当 地 政 府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监 管 与 指 导 , 秉 持 确 保 安 全 的 标 准 ,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在任 何 时 候 ,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都 将 会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发 生 任 何 治 安 或 刑 事 案 件 事 故 。2.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其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 为 其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保 护 用品 安 全 防 护 装 具 , 并 监 督 教 育 其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使 用 。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将 会 自 行 负 责 查 勘 项 目实 施 现 场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 自 行 做 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现 场 环 境 安 全 安 全 条 件 齐 备 人 员 穿 戴 配备 安 全 防 护 装 具 等 相 关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后 才 开 展 作 业 , 已 着 手 进 行 作 业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已 经 做 好 上述 事 项 即 使 不 处 于 作 业 中 的 状 态 , 承 包 人 人 员 也 会 时 刻 注 意 并 确 保 个 人 自 身 安 全 。 特 别 是 , 承 包 人 在 燃气 管 道 热 力 管 道 动 力 设 备 输 水 管 道 输 电 线 路 地 下 空 间 附 近 等 风 险 性 较 大 的 地 点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时 ,承 包 人 将 编 制 含 有 严 密 安 全 防 护 方 案 的 方 案 并 予 以 执 行 。
3.承 包 人 将 会 对 其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并 正 确 安 排 身 体 素 质 技 术 水 平 安 全 意 识 健 康 状 况 资 格 资 质 技 能 能 力 都 符 合 要 求 的 人 员 参 与 合 同 履 行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 不 会 安 排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人 员 参与 合 同 履 行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 同 时 , 承 包 人 不 指 挥 强 令 允 许 其 人 员 冒 险 或 在 不 具 备 足 够 安 全 施 工 环 境或 条 件 健 康 条 件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形 下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开 展 施 工 , 也 不 安 排 其 人 员 超 过 法 定 或 合 理 的 时间 连 续 施 工 。4.承 包 人 确 保 : 机 电 设 备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有 效 率 达 到 100%, 塔 吊 等 起 重 设 备 限 位 装 置 安 全 有 效率 达 到 100%,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达 标 合 格 率 达 到 100% 优 良 率 达 到 90%以 上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全 部 经 专 业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100% 承 包 人 人 员 入 场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率 达 到 100%等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施 工 中 发 现 的 任 何 影 响 安 全 可 能 会 导 致 案 件 或 事 故 的 因 素 , 将 会 立 即 主 动 采 取 足 够 措 施防 止 案 件 事 故 的 发 生 , 并 同 时 告 知 发 包 人 。
5.承 包 人 人 员 及 车 辆 确 因 施 工 需 要 进 入 施 工 区 域 的 : 1 向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外 来 人员 进 入 施 工 区 域 书 面 材 料 , 经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入 2 进 入 前 自 行 做 好 安 全 教 育 3 进入 前 必 须 穿 戴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安 全 背 心 等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4 进 入 后 按 限 速 和 规 定 线 路 行 驶 5 严 禁触 摸 或 操 作 与 工 程 施 工 无 关 的 设 备 设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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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因 其 或 其 人 员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导 致 的 案 件 和 事 故 的 责 任 , 以 上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向 保 险 人 依 法 主 张 保 险 赔 付 的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依 法 主 张 权 利 的 责 任 以 及 依 合同 已 明 确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损 失 或 赔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等 , 以 上 责 任 涵 盖 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发 包 人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罚 金 罚 款 等 发 包 人 民 辅 警 职 工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民 辅 警 职 工 承 包 人 人 员 第 三 方 的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7.若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发 生 案 件 事 故 , 承 包 人 是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将 会 及 时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并 将 会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损 失 , 保 护 现 场 , 按 照 有 关 案 件 事 故 报 告 规 定 及 时向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及 发 包 人 报 告 情 况 , 协 助 调 查 。十 保 密 责 任 以 下 条 款 均 为 独 立 条 款 , 不 因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而 丧 失 其 有 效 性 本 合 同 所 称 保 密 信 息 是 指 : 依 法 依 规 已 定 密 或 应 定 密 的 信 息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秘 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流 程 事 项 内 容 信 息 证 件 文 件 资 料 影 像 等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不 宜或 暂 未 对 外 公 布 公 开 的 信 息 有 关 本 合 同 本 工 程 所 涉 的 技 术 秘 密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报 告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含 草 稿 草 图 样 品 保 密 产 品 检 测 情 况 文 件 资 料 影 像 等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内部 的 信 息 栏 通 知 栏 公 告 栏 等 仅 用 于 内 部 公 示 公 开 的 内 容 自 然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隐 私 。 前 述 信 息 , 无 论以 何 种 形 式 或 载 于 何 种 载 体 , 无 论 发 包 人 披 露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披 露 或 承 包 人 自 行 知 晓 接 触 时 是 否以 口 头 图 像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表 明 其 具 有 保 密 性 , 都 属 于 保 密 信 息 。承 包 人 清 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可 能 知 悉 前 述 保 密 信 息 , 为 此 , 承 诺 做 到 以 下 事 宜 , 否 则 , 承 包 人 自 行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1.保 密 信 息 的 保 密 期 限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保 密 信 息 由 发 包 人 依 法 公 开 披 露 之 日 止 承 包 人 将 采 取所 有 保 密 措 施 和 制 度 保 护 保 密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包 人 为 保 护 其 自 有 商 业 秘 密 所 采 用 的 措 施 和 制 度 , 确
保 不 主 动 泄 密 不 被 动 失 密 ,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避 免 第 三 方 以 及 承 包 人 关 联 方 承 包 人 未 参 与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人员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2.保 密 信 息 只 能 由 承 包 人 在 必 须 知 悉 的 前 提 下 且 获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才 可 由 必 须 知 悉 该 保密 信 息 的 承 包 人 人 员 为 实 现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而 掌 握 没 有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及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承包 人 人 员 均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或 披 露 给 第 三 方 。3.出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目 的 而 必 须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的 承 包 人 人 员 及 承 包 人 关 联 方 , 不 仅 要 严 格 限 于 履 行 本 合同 目 的 之 必 须 的 范 围 , 而 且 应 受 到 与 本 合 同 同 等 严 格 保 密 义 务 的 约 束 承 包 人 人 员 及 承 包 人 关 联 方 出 于 实施 项 目 之 必 须 而 知 晓 保 密 信 息 的 ,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4.一 旦 发 生 失 泄 密 情 形 , 承 包 人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失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 。5.除 因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依 法 正 常 留 存 的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外 : 无 论 何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解 除 或 本 项 目
未 予 实 现 或 未 能 完 成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1日 内 返 还 并 销 毁 其 所 掌 握 的 所 有 保 密 信 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保 留 。 如 果 该 保 密 信 息 属 于 不 能 归 还 的 形 式 或 已 经 复 制 或 转 录 到 其 他 资 料 或 载 体中 , 则 应 立 即 删 除 或 者 按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方 式 销 毁 。 以 上 , 并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及 承 包 人 人 员 承 包 人 关 联 方 的本 合 同 保 密 义 务 , 本 合 同 保 密 约 定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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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 合 同 不 论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或 本 项 目 不 论 是 否 完 成 的 , 并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关 联 方 依 本 合 同 产生 的 保 密 义 务 。7.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非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必 须 并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明 示 许 可 , 不 得 对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在 单 位 场 所 工 作 场 景 人 员 资 料 进 行 拍 照 或 录 音 录 像 记 录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必 须 并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书面 明 示 许 可 的 , 承 包 人 须 严 格 限 于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并 控 制 知 悉 范 围 不 得 外 传 。8.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现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文 件 资 料 图 表 笔 记 报 告 信 件 传 真 磁 带 磁 盘 仪 器 信 息 等 不 应 由 承 包 人 可 依 合 同 约 定 而 持 有 的 发 包 人 或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任 何 财 物 物品 装 备 信 息 资 料 , 应 立 即 上 交 或 返 还 发 包 人 或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 不 论 是 否 承 包 人 可 依 合 同 约 定 而持 有 , 对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上 述 财 物 物 品 装 备 信 息 资 料 , 承 包 人 均 不 得 复 制 不 得 外 传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
9.除 需 进 行 诉 讼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需 进 行 由 双 方 共 同 参 与 的 争 议 调 处 外 :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若 接 触 知悉 到 保 密 信 息 的 , 均 不 得 向 外 扩 散 对 第 三 方 披 露 无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由 发 包 人 或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有 关 实 施 本 项 目 中 发 包 人 或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向 承 包 人 提供 的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样 品 文 件 资 料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 即 使 得 到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向 第 三方 提 供 的 , 承 包 人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须 范 围 。10.在 实 施 本 项 目 中 若 需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的 ,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数 据 安 全 法 , 确 保数 据 安 全 杜 绝 发 生 数 据 安 全 事 故 , 并 严 禁 经 由 设 在 境 外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与 服 务 器 境 外 主 体 资 本 投 资 经 营 控 制 或 管 理 的 主 体 享 有 使 用 管 理 实 控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与 服 务 器 流 转 或 存 储 在 实 施 本 项 目中 采 集 传 输 形 成 的 数 据 与 保 密 信 息 。 若 发 包 人 或 施 工 地 点 所 在 单 位 明 示 涉 及 项 目 的 信 息 数 据 严 禁通 过 互 联 网 流 转 或 存 储 的 , 承 包 人 及 其 人 员 不 得 将 前 述 信 息 数 据 通 过 互 联 网 流 转 或 存 储 。
十 一 违 约 责 任除 合 同 已 明 确 可 不 视 为 违 约 的 情 形 外 ,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均 属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违约 责 任 以 及 因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应 按 损 失 赔 偿 , 但 不 能 以 违 约 金 或 赔偿 损 失 作 为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的 替 代 措 施 。1.承 包 人 弄 虚 作 假 偷 工 减 料 的 , 或 使 用 劣 质 产 品 材 料 的 , 或 实 施 了 可 能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和 严 重 影 响工 程 使 用 的 行 为 的 , 应 予 整 改 并 向 发 包 人 按 次 支 付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2%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2.承 包 人 履 行 其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义 务 或 保 修 期 内 义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予 整 改 并 向 发 包 人 按 次 支 付以 工 程 结 算 价 1%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下 列 违 约 情 形 中 的 以 上 均 包 含 本 数 , 承 包 人 应 按 次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5%计 算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在 条 款 有 竞 合 时 , 若 发 包 人 未 选 择 适 用 具 体 违 约 金 标 准 的 , 违 约 金 标 准 以 该 比
例 为 准 , 同 时 , 发 包 人 可 行 使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解 除 合 同 : 1 承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前 不 具 备 签 订 履 行 本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资 格 的 , 或 承 包 人 在 本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签 订 履 行 本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资 格 的 , 或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 资 格 被 中 止 或 撤 销 丧 失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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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 包 人 终 止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擅 自 将 人 员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或材 料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的 , 或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发 包 人 无 法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3 承 包 人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经 发 包 人 催 告 后 在 7 日 内 仍 未 有 效 履 行 的 , 或 承 包 人 拒 不 承 担 本 合同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 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开 工 复 工 通 知 及 时 开 工 复 工 或 不 按 进 度 有 效 地 开 展 施 工 准 备 或 拒 绝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工 程 而 又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赶 上 进 度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停 工 窝 工 累 计 达合 同 约 定 工 期 20% 以 上 的 。 5 承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安 全 责 任 任 一 约 定 的 , 或 承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保 密 责 任 任 一 约 定 的 。 6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工 程 累 计 3 次 以 上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 7 承 包 人 人 员 到 发 包 人 含 发 包 人 所 辖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关 部 门 静 坐 闹 事 闹 访 的 。
8 承 包 人 应 整 改 而 不 整 改 或 不 能 有 效 按 时 整 改 的 情 形 达 到 3 次 以 上 的 。 9 承 包 人 应 返 工 而 不 返 工 或 不 能 有 效 按 时 返 工 的 情 形 达 到 3 次 以 上 的 。 10 前 述 第 8 9 情 形 均 有 发 生 合 并 累 计 达 到 3 次 以 上 的 。 11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或 累 计 3 次 项 以 上 分 项 单 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12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 将 本 工 程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整 体 或 肢 解 转 包 分 包 的 , 或 全 部 部 分 转让 变 相 转 让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的 , 或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挂 靠 参 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 13 承 包 人 出 质 己 方 合 同 权 利 的 。 14 承 包 人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保 障 的 行 为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府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的 。 15 承 包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证 明 的 , 或 承 包 人 采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谋 取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的 中 选 成交 资 格 的 , 或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回 扣 或 行 贿 等 利 益 输 送 的 。
16 承 包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被 信 用 惩 戒 或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被 查 封 冻 结 的 , 或 因 承 包 人 原因 导 致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应 付 账 款 被 查 封 冻 结 的 。 17 除 以 上 外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内 容 , 发 包 人 可 行 使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其 他 情 形 。4.对 于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未 明 确 违 约 金 如 何 计 付 的 违 约 行 为 , 按 以 下 方 式 计 付 违 约 金 若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发生 竞 合 的 , 由 相 对 方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之 一 主 张 违 约 金 : 1 有 履 行 时 限 时 间 要 求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均 应 由 违 约 方 按 日 向 相 对 方 支 付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万 分 之三 计 算 的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不 足 一 日 按 一 日 计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3% 为 上 限 2 无 履 行 时 限 时 间 要 求 的 , 每 出 现 一 次 违 约 行 为 , 由 违 约 方 按 次 向 相 对 方 支 付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千分 三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若 上 述 两 种 方 式 发 生 竞 合 的 , 由 相 对 方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之 一 主 张 违 约 金 。
5.除 合 同 主 文 中 已 明 确 的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竞 合 处 理 方 式 外 , 若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包 括 违 约金 有 竞 合 的 , 由 发 包 人 选 择 适 用 可 突 破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效 力 。十 二 通 知 送 达以 下 约 定 , 同 样 适 用 于 在 双 方 因 合 同 争 议 引 起 的 纠 纷 诉 讼 与 执 行 等 事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审 二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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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执 行 以 及 督 促 程 序 或 仲 裁 中 的 法 律 仲 裁 文 书 的 通 知 送 达 。1.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联 络 , 即 合 同 事 务 的 通 知 可 以 采 取 当 面 告 知 电 话 短 信 微 信 邮 寄 快递 电 子 邮 件 公 告 等 任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来 进 行 送 达 同 时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的 , 送 达 时 间 以 下 列 方 式 中 最先 送 达 的 为 准 : 采 用 当 面 告 知 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当 面 告 知 时 为 送 达 采 取 电 话 短 信 微 信 方 式 通 知 的 ,以 通 知 到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手 机 号 码 该 手 机 号 码 绑 定 的 微 信 号 时 为 送 达 采 取 邮 寄 快 递 方 式 通 知 的 ,以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邮 寄 的 方 式 向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地 址 发 出 邮 件 快 递 后 , 签 收 即 送 达 送 达 地 址 内 的任 何 组 织 组 织 内 设 机 构 或 自 然 人 签 收 均 属 有 效 签 收 , 若 无 人 签 收 拒 绝 签 收 被 退 件 的 , 自 邮 件 快递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日 含 后 即 为 送 达 采 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的 , 以 向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成 功 发送 邮 件 为 送 达 采 取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的 , 系 在 防 城 港 日 报 发 布 公 告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日 含 后 即 为送 达 。
2.一 方 需 变 更 合 同 载 明 的 通 知 送 达 路 径 或 载 体 的 , 需 提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送 达 对 方 , 否 则 不 产 生 变 更的 效 力 。3.通 知 送 达 到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 视 为 向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送 达 。4.本 合 同 载 明 的 送 达 路 径 信 息 如 下 : 1 发 包 人 。送 达 手 机 号 码 : 。送 达 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山 海 大 道 28 号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 。 2 承 包 人 。送 达 手 机 号 码 : 。
送 达 地 址 : 。送 达 电 子 邮 箱 : 。十 三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四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签 订 。十 五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背 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 采 购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十 六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七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发 包 人 执 贰 份 , 承 包 人 执 贰 份 , 送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档 贰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合 同 协 议 书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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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签 字 或 签 章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山 海 大 道 28 号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江 平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0770-3251501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户 名 :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防 城 港 防 港 路 支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45050165962200000613 账 号 : 注 : 若 本 合 同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全 套 授 权 委 托 材 料 作 为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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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系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YZLFC2023-C2-043-FCQT的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之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采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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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本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系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YZLFC2023-C2-043-FCQT的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之 防 城 港 边 境 管 理 支 队 防 城 大 队 备 勤 宿 舍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合 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系对 本 合 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细 化 补 充 完 善 修 改 或 另 行 约 定 , 除 非 有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XX约 定 的 表 述 方 式 , 不 论 本 部 分 中 是 否 有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用 语 的 明 示 , 本 部 分 未 尽 事 宜 均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协 议 书 执 行 , 若 有 冲 突 的 按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解 决 。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双 方 达 成 的 会 议 纪 要 签 证 设 计 变 更 等 书 面 合 意 背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4 监 理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
1.1.2.5 设 计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工 程 所 涉 地 块 土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所包 括 的 场 所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工 程 用 地 红 线 内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用 于 承 包 人 堆 放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及 办 公 生 活等 临 时 用 地 若 超 出 指 定 用 地 范 围 须 不 得 影 响 其 它 项 目 施 工 和 通 行 , 且 须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1.1.6 其 他1.1.6.2 合 同 主 文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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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中 若 有 以 下 词 语 的 , 其 含 义 理 解 为 即 便 按 以 下 理 解 , 但 本 项 目 政 府 采购 方 式 依 然 按 照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 招 标 等 于 采 购 招 标 人 等 于 采 购 人 投 标人 等 于 供 应 商 中 标 等 于 成 交 中 标 人 等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招 标 文 件 等 于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 投 标 等 于 响 应 投标 文 件 等 于 响 应 文 件 , 分 标 等 于 标 段 。1.3 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西 住 房 和 城 乡 自 治 区 住 建 厅 关 于 严 格 实 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永 久 性 质 量 责 任 标 牌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等 制 度 的 通 知 桂 建 管 2014 96号 等 文 件 , 以 上 文 件 或 规 范 若 有 修 改 或 新 颁 , 应 按 修 改 或 新 颁 的 内 容 执 行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及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 其 中 应 执 行 的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现 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及 相 关 行 业 中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施 工 规范 验 收 规 范 和 质 量 环 保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以 及 GB50325-2020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若 本 工 程 涉 及 室 内 工 程 施 工 的 还 包 括 GB/T18883 2002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以 上 标 准 或 规 范 若 有 修 改或 新 颁 , 应 按 修 改 或 新 颁 的 内 容 执 行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以 下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互 相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互 为 补 充 , 各 项 文 件 载 明 的 事 项 均 是 本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要 求 约 定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成 交 中 选 中 标 通 知 书 3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8 图 纸 9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含 所 有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除 合 同 协 议 书 另 有 有 关 文 件 效 力 适 用 的 其 他 约 定 外 , 上 述 文 件 若 有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之 处 以 所 列 顺 序 在前 的 为 准 , 与 合 同 协 议 书 相 冲 突 的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为 准 。上 述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上 述 文 件 中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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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背 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相 应 当 事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工 程 开 工 前 10 日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壹 套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可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经 审 图 单 位 盖 章 认 定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纸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图 纸 的 , 承 包 人 可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但 发 包 人 不 因 此 承 担 增 加 的 费 用或 工 期 延 误 的 损 失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应包 括 项 目 经 理 合 同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材 料 质 量 安 全 财 务 等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注册 执 业 资 格 等 , 前 述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各 工 种技 术 工 人 的 安 排 情 况 , 特 种 岗 位 施 工 人 员 名 单 职 称 职 务 资 格 证 上 岗 证 等 必 要 的 加 工 图 和 立 面 图 平 面 图 大 样 图 节 点 图 标 准 图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工 程 量 报 表 , 进 度 报 表 等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前 , 承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要 求 , 分 别 整 理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含 竣 工 图 , 汇 总 为 完 整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资 料 报发 包 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为 开 工 日 期 3 天 前 , 报 建 资 料 为 报 建 手续 开 始 7 天 前 , 竣 工 资 料 为 工 程 竣 工 后 30天 内 ,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其 约 定 或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外 另
行 作 出 书 面 指 示 的 时 间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伍 套 有 关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有 其 他 相 应 约 定 的 按 其 他 相 应约 定 , 无 相 应 约 定 的 一 律 为 前 述 约 定 的 数 量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纸 质 及 电 子 光 盘 电 子 版 文 件 要 至 少 包 含 PDF 和 CAD两 种 格 式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文 件 之 日 起 7 日 内 逾 期 未 予 审 批 的 不 视为 对 这 些 文 件 表 示 同 意 或 认 可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份 完 整 的 设 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中 选 成 交 通 知 书 本 合 同 , 供 发 包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或 现 场 会 议 时 使 用 。1.7 联 络
1.7.1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拟 向 对 方 进 行 送 达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文 件 , 应 在 文 件 作 出 后 3 日 内 送 达 对 方 。1.7.2 有 关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 均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通 知 送 达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 执行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通 知 送 达 条 款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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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施 工 现 场 监 理 人 办 公 室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现 场 项 目 监 理 部 监 理 人 员 。1.7.3 有 关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至 送 达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 均 以 合 同 协 议书 中 的 通 知 送 达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通 知 送 达 条 款 约 定 。有 关 联 络 的 未 尽 事 宜 , 均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通 知 送 达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通 知 送达 条 款 约 定 ,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7.3约 定 。1.9化 石 文 物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的 保 护 措 施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续 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施 工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建设 费 用 。承 包 人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查 勘 施 工 现 场 , 并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及 技 术 参 数 合 理 预 见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进 出 施 工现 场 的 方 式 手 段 路 径 等 。 因 承 包 人 未 合 理 预 见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0.2 场 外 交 通承 包 人 应 自 行 获 取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 严 格 按 照 道 路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载 行 驶 , 执 行 有 关 道 路 限 速 限 行 禁 止 超 载 的 规 定 , 并 配 合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善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1.10.3 场 内 交 通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内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并 以 开 工 前 的 现 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设 施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上 述 道 路 或 交 通 设 施 损 坏 的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期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除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外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所 需的 其 他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可 以 无 偿 使 用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 本 工 程 所 在 地 块 红 线 范 围 内 为 场 内 , 否 则 为 场 外 。1.11 知 识 产 权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应 仅 限 于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进 行本 工 程 施 工 所 必 须 , 并 应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保 密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仅 保 留 著 作 权 中 的 署 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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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应 仅 限 于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进 行本 工 程 施 工 所 必 须 , 并 应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保 密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 人 自 行承 担 。1.12保 密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保 密 责 任 条 款 执 行 ,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12约 定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本 工 程 在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时 已 明 确 要 求 , 请 承 包 人 自 行 按 本 工 程 的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特 别 是 , 承 包人 应 负 责 参 照 图 纸 核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量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定 期 限 具 体 见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其 他 章 节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 因 此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的 , 或 未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计 量 规 范 强 制 性 规 定 计 量 的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偏 差 时 , 虽 然 可 予 以 修 正 , 但 不 增 加 合 同 价 格 除 非 发 包 人 同 意 因 此 增 减 工 程 量 并 发 出 签 证 的 , 则 可 按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 项 执 行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偏 差 的 责 任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13 及 其 项 下 约 定 。2. 发 包 人2.1 许 可 或 批 准因 发 包 人 过 错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法 律 规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
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包 括 若 有 发 包 人 另 行 出 具 的 授 权 文 件 的 , 以 授 权 文 件 为 准 : 督 促指 导 监 理 工 程 师 行 使 职 权 , 监 督 承 包 人 依 照 本 合 同 施 工 , 协 调 施 工 现 场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协 调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办 理 有 关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签 证 , 办 理 签 认 现 场 隐 蔽 工 程 土 方 工 程量 措 施 工 程 量 等 程 序 事 项 无 实 体 决 策 权 , 初 审 工 程 进 度 报 表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开 工 日 期 3 日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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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施 工 条 件 为 : 1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红 线 50米 范 围 内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出 入 口 3 协 助 承 包 人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相 关 费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 无 。2.4.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对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的 判 断 推 论 和 决 策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4.4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
因 发 包 人 过 错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不 需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相 应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支付 担 保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及 完 整 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竣 工 及 备 案 所 需全 部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工 程 质 量 资 料 工 程 检 验 评 定 资 料 竣工 验 收 报 告 竣 工 图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结 算 书 变 更 设 计 通 知 单 工 程 签 证 等 , 承 包 人 还 应 及 时 配 合 发
包 人 向 防 城 港 市 档 案 馆 办 理 工 程 资 料 验 收 和 移 交 。 承 包 人 未 完 整 提 供 前 述 资 料 和 配 合 工 作 的 , 发 包 人可 暂 不 办 理 工 程 验 收 暂 不 向 承 包 人 结 算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捌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除 了 对 个 别 资 料 另 有 约 定 外 , 其 他 资 料 一 律 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之 日 起 15 日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纸 质 材 料 及 电 子 光 盘 。 1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负 责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若 在 施 工 时 致 损 , 所 发 生 费 用 和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充 分 考 虑 工 地 现 场 的 周 围 环 境 交 通 道 路 现 场 条 件 施 工 图 纸 施 工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因 素 , 应 积 极 做 好 综 合 组 织 和 协 调 , 负 责 解 决 施 工 扰 民 和民 扰 问 题 施 工 区 内 临 时 设 施 水 电 管 线 安 装 和 保 养 , 施 工 现 场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临 近 市 政 公 用 物 构 筑 物 及临 街 交 通 要 道 人 行 道 的 保 护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 因 承 包 人 防 护 不 力 而 发 生 事 故 , 相 关 责 任 和 费 用 由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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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施 工 完 毕 后 , 对 所 破 坏 的 公 共 设 施 劳 动 成 果 及 道 路 应 修 复 原 貌 , 若 承 包 人 无 能 力 或 未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修 复 , 由 发 包 人 代 为 修 复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在 工 程 价 款 中 相 应 核 减 承 包 人 须 在 现 场踏 勘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考 虑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的 施 工 维 护 并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包 含 , 测 量 放 线 竣 工 测 量 和 规 划 核 实 由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并 且 需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承 包 人 负 责 补 遗 工 作 , 即 对 于 任 何 属 于 本 工 程 的 工 作 范 围 ,但 未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 且 未 在 合 同 中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为 属 于 发 包 人 自 行 完 成 的工 作 范 围 , 此 类 工 作 应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自 行 完 成 对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需 发 包 人 配 合 完 成的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足 够 时 间 通 知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监 理 人 指 示 时 , 应 自 行 审 核 该 指 示 是 否 属 于 监理 人 无 权 行 使 的 权 力 的 范 围 , 因 承 包 人 疏 于 审 核 监 理 人 指 示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他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但 符 合 桂 建 管 2013 17 号 和 桂 建 管 201425号 文 的 除 外 :姓 名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送 达 手 机 : 送 达 电 子 信 箱 :
送 达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全 权 代 表 承 包 人 进 行 施 工 管 理 , 项 目 经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果 直 接 及 于 承 包 人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工 作 日 时 均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每 个 工 作 日 不 少 于 8 小 时在 施 工 现 场 , 如 承 包 人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时 间 超 过 前 述 天 数 的 , 按 承 包 人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执 行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或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整 改 或 更 换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项 目 经 理 , 并 按 次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千 分 之 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5000元 违 约 金 。3.2.3 若 承 包 人 需 变 更 项 目 经 理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5 日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不 产 生 变 更 的 效 力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继任 项 目 经 理 继 续 履 行 第 3.2.1 项 约 定 的 职 责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承 包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除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2.6 约 定 执 行 外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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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发 包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更 换 通 知 后 3 天 内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的 改 进 报 告 。 发 包 人 收 到 改 进 报 告 后 仍 要 求 更 换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第 二 次 更 换 通 知 的3 天 内 进 行 更 换 , 并 将 新 任 命 的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 继 任 项 目 经理 继 续 履 行 第 3.2.1 项 约 定 的 职 责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除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按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2.6 约 定 执 行 外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2.6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间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按 日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 元 的违 约 金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配 备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按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合 同 价 千 分 之 二 的违 约 金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而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而 承 包 人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按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合 同 价 千 分 之 二 的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无 故累 计 7 天 含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不 足 一 日 按 一 日 计 , 发 包 人 将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承 包 人 应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5% 计 算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格 式 见 合 同 附 件 的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 日 前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人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金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系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违 约 金 为 4000 元 系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违 约 金 为 3000元 系 专 业 工 程师 的 违 约 金 为 2000元 系 其 他 人 员 的 1000 元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应 报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岗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人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标 准 按 专 用 合 同 条款 第 3.3.3 约 定 执 行 。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人 次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标 准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3.3 约 定 执 行 。3.4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本 工 程 在 政 府 采 购 时 已 明 确 要 求 , 请 承 包 人 自 行 按 本 工 程 的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特 别 是 , 承 包 人 应负 责 参 照 图 纸 核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量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定 期 限 见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向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 因 此 :承 包 人 应 对 基 于 发 包 人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4.3 项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所 做 出 的 解 释和 推 断 负 责 , 自 行 承 担 因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或 有 错 误 或 有 遗 漏 的 风 险 以 及 该 风 险 导 致 的 解 释 或 推 断 失 实 的 责任 , 自 行 承 担 未 能 查 勘 或 未 能 充 分 查 勘 未 能 了 解 情 况 或 未 能 充 分 估 计 情 况 所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 并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除 非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13 同 意 增 减 工 程 量 并 发 出 签证 的 , 则 可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 项 执 行 。3.5 分 包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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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允 许 的 合 法 的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本 合 同 约 定 允 许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不 视 为 本 合 同 所 称的 工 程 转 包 分 包 外 承 包 人 若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允 许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的 , 仅 能 将 工 程 中 的 劳 务 作 业发 包 给 具 有 劳 务 承 包 资 质 的 其 他 企 业 本 合 同 若 约 定 允 许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的 , 承 包 人 仅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允 许 的范 围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 同 时 , 承 包 人 对 以 上 分 包 人 的 行 为 后 果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任何 形 式 的 整 体 或 肢 解 转 包 分 包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挂 靠 参 与 本 工 程 施 工 , 若 有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工 程 转 包 分 包 挂 靠 : 1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项 目 经 理 合 同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材 料 质 量 安 全 财 务 等 主 要 施 工管 理 人 员 之 一 不 是 承 包 人 在 职 人 员 的 以 承 包 人 社 保 交 纳 证 明 为 依 据 判 断 是 否 在 职 2 未 有 本 合 同 明 确 依 据 , 要 求 将 本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至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账 户 的 3 未 有 本 合 同 明 确 依 据 , 所 提 供 的 发 票 并 非 承 包 人 开 具 的
4 个 人 承 包 工 程 , 包 括 本 人 单 位 及 外 单 位 人 员 承 包 5 几 个 人 联 合 承 包 工 程 , 或 就 地 组 织 暗 分 包 队 伍 的 6 转 包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谋 取 转 让 费 管 理 费 等 任 何 名 目 费 用 的 7 将 工 程 中 的 劳 务 作 业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劳 务 承 包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的 8 以 劳 务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或 分 包 工 程 9 本 合 同 未 约 定 允 许 进 行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而 进 行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的 。3.5.2 分 包 的 确 定是 否 允 许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 A 。 A 不 允 许 。 B 允 许 , 可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为 / 。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工 程 照 管 含 工 程 本 身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用 于 工 程 的 机 器 产 品 材 料 物料 , 不 论 是 否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等 , 承 包 人 前 述 照 管 和 保 护 义 务 的 期 限 自 发 包 人 向 承 包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之 日 起 至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之 日 止 , 照 管 期 间 , 前 述 照 管 和 保 护 义务 指 向 之 标 的 物 对 象 : 修 复 或 更 换 的 责 任 损 毁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工 期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7 履 约 担 保有 关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是 : . A 承 包 人 不 需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B 承 包 人 需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承 包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中 选 成 交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 , 按 签 约
合 同 价 在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计 算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票 本 票 或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不 可 撤 销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的 无 条 件 独 立 保 函 提 供 履约 担 保 ,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款 可 由 发 包 人 从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中 扣 除 , 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形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被 扣 除 之 日 起 5 日 内 补 足 履 约 担 保 。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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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合 格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等 退 付 文 件 , 发 包 人 收到 前 述 文 件 后 , 若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及 双 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由 发 包 人 在 竣 工 付 款 以 及 收 取 承 包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若 有 前 无 息 退 还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 形 的 , 已 部 分 扣除 又 未 部 分 补 足 的 仅 退 还 余 额 全 部 扣 除 又 未 全 部 补 足 的 则 无 需 退 还 , 若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期 办 理 履 约 担 保无 息 退 还 手 续 的 , 发 包 人 应 以 应 退 而 未 退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应 退 而 未 退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1%为 上 限 。 若 承 包 人 系 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退 还 退 付 履 约 担 保 的形 式 不 包 括 现 金 转 账 等 款 项 支 付 形 式 , 而 是 配 合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函 的 解 除 注 销 手 续 。3.8 联 合 体本 合 同 无 联 合 体 。
4. 监 理 人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质 量 投 资 即 审 核 签 证 工 程 量 三 大 控 制 , 以 及 合 同 管理 信 息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等 , 其 他 具 体 事 宜 按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就 本 工 程 订 立 的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文 件 不论 其 实 际 的 合 同 名 称 为 何 约 定 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就 本 工 程 订 立 的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文 件 不 论 其 实 际 名 称为 何 约 定 与 本 合 同 主 文 约 定 相 冲 突 的 以 本 合 同 主 文 为 准 。 本 合 同 主 文 约 定 包 括 : 监 理 人 无 权 提 出 或 批 准变 更 索 赔 含 工 期 费 用 监 理 人 无 权 批 准 暂 列 金 额 的 使 用 监 理 人 无 权 决 定 暂 估 价 的 确 定 监 理 人无 权 免 除 减 轻 或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也 不 因 监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文 件 的 审 查 或 批 准 对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为 实 施 监 理 作 出 的 指 示 等 职
务 行 为 而 减 轻 免 除 或 变 更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变 更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和 权 限 , 变 更 自 通 知 送 达 承 包 人 之 日 起 生 效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按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在 本 工程 订 立 的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文 件 执 行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承 担 。4.2 监 理 人 员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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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 理 人 的 指 示因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发 出 了 错 误 指 示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延 误 的 , 由 发 包 人 协 助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索 赔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工 作 工 程 或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未 在 约 定 的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出 意 见 的 ,不 视 为 批 准 , 也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对 该 工 作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等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4 商 定 或 确 定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监 理 人 无 权 对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决 定 确 定 。5. 工 程 质 量5.1 质 量 要 求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格 。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不 对 工 程 获 得 奖 项 设 立 奖 励 。5.1.2 因 发 包 人 过 错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期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3.2 检 查 程 序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的 , 应 在 符 合 条 件 后 12 小 时 内 书 面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进 行 验 收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 并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 和 必要 的 检 查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单 最 好 是 印 制 的 表 格 由 各 方 签 字 确 认 。经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符 合 隐 蔽 要 求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 承 包 人 才能 进 行 覆 盖 。 若 经 检 查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返 工 , 并 由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重 新
按 上 述 程 序 验 收 ,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未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 也 未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的 , 不 视 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合 格 。5.3.3 重 新 检 查承 包 人 覆 盖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后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仍 对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已 覆 盖 的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重 新 检 查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并 在 检 查 后 重 新 覆 盖 恢 复 原 状 ,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的 ,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完成 返 工 。5.3.4 承 包 人 私 自 覆 盖承 包 人 未 通 知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到 场 检 查 验 收 , 私 自 将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的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有 权 指
示 承 包 人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检 查 , 无 论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造 成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返 工 。5.4不 合 格 工 程 的 处 理5.4.1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不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随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补 救 返 工 等 整 改 措 施 ,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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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无 法有 效 整 改 的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3.2.4 项 拒 绝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约 定 执 行 。5.4.2 因 发 包 人 过 错 造 成 工 程 不 合 格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但 无 需 支 付 承包 人 任 何 利 润 。5.5 质 量 争 议 检 测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 双 方 可 共 同 委 托 确 定 具 备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双 方 均 应 认 可 检 测 鉴 定 结 果 , 若 达 标 的 , 检 测 鉴 定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若 不 达 标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但 是 , 若 承 包 人 明 示 或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拒 绝 共 同 委 托 确 定 或 双 方 在 3 日 内 无 法 协 商 确 定 的 , 由 发包 人 自 行 委 托 , 承 包 人 认 可 检 测 鉴 定 结 果 : 在 承 包 人 明 示 或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拒 绝 共 同 委 托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 不 论 是 否 达 标 不 论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均 有 责 任 , 检 测 鉴 定 费 用 和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都 由 承 包 人 承担 在 双 方 在 3 日 内 无 法 协 商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 不 论 是 否 达 标 , 检 测 鉴 定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因 此 造 成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要 求 达 到 或 优 于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与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商 , 在 现 场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联 防 组 织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的 义 务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施 工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生 活 设 施 及 施 工 场 地 配 备 消 防 防 爆 设 备 , 防 止 火 灾 爆 炸 发 生 。 以 上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5 日 前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划 , 并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紧 急 预 案 。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生 暴 乱 爆 炸 等 恐 怖 事 件 , 以 及 群 殴 械 斗 等 群 体 性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 承 包 人 是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应 立 即 向 当 地 政 府 发 包 人 报 告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协 助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平 息 事 态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尽 量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失 。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总 额 支 付 比 例 支 付 期 限 转 入 和 结 余 收 回 的 约 定 : 1 本 合 同 价 款 已 包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元 。 2 使 用 要 求 : 专 款 专 用 。 具 体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建 质 2015 16号 和 防 城 港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支 付 约 定 是 : B 。 A 不 预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在 工 程 结 算 后 竣 工 付 款 时 支 付 。 B 预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预 付 额 度 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总 额 的 100%。 若 预 付 额 度 未 达 到 安 全 文 明施 工 费 总 额 的 100%的 , 未 预 付 部 分 在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后 竣 工 付 款 时 支 付 。 已 预 付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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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需 扣 回 的 约 定 为 壹 ( 壹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一 并 处 理 , 不 在 进 度 款 中 扣 回 贰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累 计金 额 超 过 签 约 合 同 价 %时 开 始 从 每 期 工 程 进 度 款 内 按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预 付 款 占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同 一 百分 比 扣 回 , 由 发 包 人 在 支 付 前 预 先 扣 除 。 4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由 发 包 人 转 入 施 工 单 位 设 立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户 , 施 工 单 位 将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定期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材 料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此 事 项 监 管 ,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 费用 尚 有 结 余 的 , 结 余 部 分 由 建 设 单 位 收 回 。 5 承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户 : 。 6 发 包 人 无 故 逾 期 支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 属 发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应 以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安 全 文 明 施工 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发 包 人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1%为 上 限 。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支 付 的 催 告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支 付 , 但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而 不 进 场 施 工 或 暂停 施 工 。6.1.7 紧 急 情 况 处 理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事 件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进 行 抢 救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可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抢 救 , 承 包 人 声 明 无 能 力 或 不 愿 立 即 执 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或 雇 佣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抢 救 。此 类 抢 救 按 合 同 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义 务 或 抢 救 事 项 发 生 的 原 因 在 于 承 包 人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1.9 安 全 生 产 责 任6.1.9.1 发 包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安 全 责 任 条款 约 定 ,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6.1.9.1约 定 。
6.1.9.2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安 全 责 任 条款 约 定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6.1.9.2约 定 。有 关 双 方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保 修 期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均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执 行 。6.3 环 境 保 护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列 明 环 境 保 护 的 具 体 措 施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施 工 现 场 环 境 。 对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可 能 引 起 的 大 气 水 噪 音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采 取 具 体 可 行 的 防 范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因 其 原 因 引 起 的 环 境 污 染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因 上 述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纠 纷 而 导 致 暂 停 施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导 致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3.1 因 施 工 需 要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6.3.2 经 过 城 市 道 路 的 施 工 车 辆 , 必 须 按 交 警 城 管 运 输 等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施 工 车 辆 造 成的 道 路 环 境 等 污 染 , 其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3.3 必 须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中 有 关 的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6.3.4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识 别 出 的 重 大 环 境 因 素 的 控 制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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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所 有 人 员 需 要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培 训 , 并 严 格 执 行 环 保 法 规 的 有 关 要 求 。6.3.6 对 废 水 废 气 噪 音 固 体 废 弃 物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 保 证 排 放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没 有 相 关 方 的 投 诉 。6.3.7 对 于 特 殊 时 期 , 如 高 考 节 假 日 等 需 要 配 合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的 规 定 , 不 得 做 违 反 规 定 的 事 宜 。6.3.8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保 证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6.3.9 建 筑 碴 土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至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点 倒 放 , 不 乱 堆 乱 倒 , 不 影 响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 费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3.10建 筑 施 工 的 方 案 需 要 考 虑 节 约 资 源 安 全 可 靠 , 保 护 环 境 安 全 施 工 。6.3.11 施 工 的 整 个 过 程 都 必 须 接 受 开 发 区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保 护 环 境 。6.3.12本 工 程 若 需 进 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的 ,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承 包 人 应 当 委 托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并 且 具 备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检 测 资 质 的 机 构 , 进 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验 收 并 将 检 测 结 果 报 送 发 包 人 。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4执 行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4执 行 , 但 逾 期 未 予 确 认 或 未 予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不 视 为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认 可 或 同 意 。若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存 在 缺 陷 , 发 包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方 案 进 行 完善 修 改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 直 到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批 准 通 过 , 承 包 人 不 能 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调 整为 由 要 求 涨 幅 合 同 价 格 提 出 任 何 变 更 或 索 赔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承 包 人 除 应 完 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以 外 , 还 需 编 制 临 时 工 程 或 永 久 性 工 程 的 专 项 方 案 , 但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的 任 何 同 意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包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7.1.3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作 为 发 包 人 检 查 的 依 据 : 检 查 中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施 工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5000元 的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须 于 每 月 的 25日 前 上 报 下 月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当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及 投 资 , 未 按 时 提 报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日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500 元 违 约 金 最 高 上 限 10000 元 承 包 人 须 按 经 批 准 的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月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当 实 际 进 度 滞 后 于 计 划 进 度 ,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合 理的 措 施 追 赶 进 度 , 所 增 加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己 承 担 。 若 实 际 进 度 滞 后 于 计 划 进 度 5天 含 以 上 , 发 包 人 书面 通 知 承 包 人 采 取 措 施 加 快 进 度 后 , 进 度 仍 然 严 重 滞 后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0 元 的 违 约 金 。实 际 进 度 严 重 滞 后 , 经 发 包 人 两 次 约 谈 承 包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或 高 管 , 仍 未 有 明 显 改 进 的 , 发 包 人有 权 直 接 对 工 程 进 行 分 割 , 费 用 按 承 包 人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分 割 支 付 。 同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责 任
和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于 收 到 之 日 起 7 日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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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逾 期 未 予 确 认 或 未 予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不 视 为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认 可 或 同 意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 日 前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 日 前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 日 前 。7.3.2 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就解 除 合 同 事 宜 价 格 调 整 以 及 延 误 的 工 期 处 理 进 行 协 商 , 但 发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 不 执 行 通 用合 同 条 款 第 7.3.2第 二 款 约 定 。
7.4 测 量 放 线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 日 前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下 列 情 况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费 用 增 加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增 加 的费 用 , 但 发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许 可 批 准 的 2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除 以 上 情 况 外 ,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或 费 用 增 加 的 ,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增 加 的 费 用 。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或 费 用 增 加 的 , 发 包 人 都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的 , 发 包 人 应 按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顺 延 竣 工 日 期 , 确 保 实 际 工 期 不 低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需 要 修 订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第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执 行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7.5.1 及 其 项 下 约 定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只 有 因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情 形 导 致 本 合 同 难 以 履 行 的 , 包 括 工 期在 内 的 本 合 同 有 关 承 包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才 能 顺 延 , 否 则 , 均 不 予 顺 延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日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万 分 之 五 计 算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延 误 期 间的 违 约 金 , 工 期 不 顺 延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停 窝 工 损 失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 不 足 一 日 按 一 日 算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5% 为 上 限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非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施 工 的 超 过 8小 时 的 停 水 停 电 停气 停 工 以 政 府 部 门 发 布 的 文 告 或 文 件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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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施 工 地 点 所 遭 遇 的 日 平 均 气 温 超 过 40 含 摄 氏 度 的 高 温 大 于 3天 含 日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零 摄氏 度 的 严 寒 大 于 3 天 含 8 级 含 以 上 大 风 一 日 内 降 雨 达 200mm 含 的 暴 雨 根 据 气 象 部 门 公 布的 数 据 造 成 的 工 程 损 坏 的 冰 雹 和 大 雪 灾 害 。对 上 述 几 种 形 式 , 应 以 造 成 灾 害 和 影 响 施 工 为 准 。7.8 暂 停 施 工7.8.1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施 工 的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应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 情 况 紧急 且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7.8.4 项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执 行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工 期 可 顺 延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利 润 。7.8.2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复 工 通 知 令 指 示 后 15天 内 仍 未 复 工 的 , 视 为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2.1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第 7 目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7.8.4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因 紧 急 情 况 需 暂 停 施 工 , 且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 , 并 及时 通 知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发 出 指 示 , 逾 期 未 发 出 指 示 , 不 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 监 理 人 不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 应 说 明 理 由 , 承 包 人 对 监 理 人 的 答 复 有 异 议 , 由发 包 人 决 定 是 否 暂 停 施 工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 工 期 可 顺 延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50%, 发 包 人 不 需 支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7.8.6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180 天 以 上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后 180 天 后 未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 除 该 项 停 工 属 于 承 包 人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或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在 收到 书 面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准 许 已 暂 停 施 工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继 续 施 工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的 , 不 复 工 , 工程 受 影 响 的 部 分 也 不 视 为 可 取 消 的 工 作 发 包 人 减 少 工 程 量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180 天 以 上 不 复 工 的 , 且 不 属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或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的 情 形 , 并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以 及 合 同 目 的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就 解 除 合 同 事 宜 或 增 加 的 费 用 承担 以 及 延 误 的 工 期 处 理 进 行 协 商 , 但 发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7.8.7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的 工 程 照 管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妥 善 照 管 工 程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 因 紧 急 情 况 导 致 的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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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50%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8.8 暂 停 施 工 的 措 施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及 安 全 , 防 止 因 暂 停 施 工 扩 大 损 失 。7.9 提 前 竣 工7.9.2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增 加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本 工 程 不 设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奖 励 无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增 加 费 。8. 材 料 与 设 备8.2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发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明 确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外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清 单 。对 发 包 人 在 本 工 程 在 政 府 采 购 时 有 参 照 或 相 当 于 品 牌 级 别 约 定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 承 包 人 采 购 时必 须 按 类 似 于 或 优 于 所 约 定 品 牌 等 级 进 行 采 购 , 施 工 期 间 该 部 分 材 料 或 设 备 价 格 若 有 涨 幅 的 , 结 算 时 仍按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时 的 承 包 人 响 应 单 价 支 付 , 不 调 整 不 调 增 。8.3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接 收 与 拒 收8.3.2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应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 承 包 人 应 在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货 前 48小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检 验 。 承 包 人 进 行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的 制 造 和 生 产 的 , 应 符 合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 并 向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样 本 以 及 有 关 资 料 , 并 应 在 使 用 该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之 前 获 得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同意 。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要 求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本 工 程 无 监 理 人 的 应 在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将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运 出施 工 现 场 , 并 重 新 采 购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8.5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8.5.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 并 可 要 求 发 包 人 更 换 , 由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但 发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8.6 样 品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涉 及 品 种 款 式 颜 色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准 备 合 格 的 材 料 样 品 一 式 一 样 送 发 包 人 选 定 并 封 存 , 由 发 包 人 验 证 后 才能 进 场 用 于 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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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替 代监 理 人 无 监 理 人 的 , 由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7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书 面 指 示 监 理 人 无 监 理 人 的 , 由 发 包 人 逾 期 发 出 书 面 指 示 的 , 不 视 为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同 意 使 用 替 代 品 。发 包 人 认 可 使 用 替 代 材 料 的 , 替 代 材 料 的 价 格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1项 确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 承 包 人 运 入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主 要机 械 设 备 清 单 见 合 同 附 件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8.8.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承 包 人 。9. 试 验 与 检 验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符 合 合 同 协 议 书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需 要自 行 确 定 ,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符 合 合 同 协 议 书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需 要自 行 确 定 ,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符 合 合 同 协 议 书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需 要 自 行 确 定 ,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符 合 合 同 协 议 书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自 行确 定 ,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5 检 验 费 用依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9.3.1 项 发 生 的 检 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依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9.3.2 项 发 生 的 检 验 费 用 : 自 检 性 质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监 理 人 抽 检 性 质 的 , 由发 包 人 承 担 。依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9.3.2 项 发 生 的 检 验 费 用 :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检 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工 程 的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检 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不 论 依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几 项 发 生 的 试 验 检 验 ,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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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 更10.1 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非 因 发 生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1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外的 风 险 即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政 策 性 调 整 这 两 个 风 险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发 出 工 程 签 证 的 ,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任 何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不 允 许 任 何 调 整 调 整 是 指 调 增 或 调 减 。非 因 发 生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1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风 险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 发 出 工 程 签 证 的 : 1 若 承 包 人 擅 自 减 少 工 程 量 或 施 工 错 误 甩 项 漏项 而 导 致 工 程 量 减 少 的 , 减 少 的 工 程 量 应 计 价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1项 确 定 后 在 工 程 价 结 算 时 扣除 2 若 仍 发 生 导 致 合 同 价 款 将 会 超 出 或 已 超 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包 人 擅 自 超 合 同 范围 施 工 擅 自 对 本 工 程 进 行 变 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施 工 方 式 施 工 工 艺 人 力 工 程 量 物 料 材 料 等 变 化 ,
或 施 工 错 误 甩 项 漏 项 的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超 出 部 分 的 款 项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后 果 各 方 损 失以 及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顺 延 。10.2变 更 权只 有 发 包 人 可 以 作 出 变 更 , 变 更 指 示 或 称 指 令 签 证 , 全 文 同 可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出 或 书 面授 权 监 理 人 发 出 , 未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监 理 人 不 得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承 包 人 收 到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变 更 指 示 后 ,方 可 实 施 变 更 。 未 经 许 可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变 更 。10.3变 更 程 序10.3.1 发 包 人 提 出 变 更变 更 指 示 可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出 或 书 面 授 权 监 理 人 发 出 , 变 更 指 示 应 说 明 计 划 变 更 的 工 程 范 围 和 变 更 的内 容 。
10.3.2 监 理 人 提 出 变 更 建 议监 理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书 面 提 出 变 更 建 议 , 变 更 建 议 应 包 括 变 更 计 划 范 围 内 容 及 其 理 由 和 说 明 , 以 及实 施 该 变 更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 响 。 发 包 人 同 意 变 更 的 , 变 更 指 示 可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出 或 书 面 授 权 监 理人 发 出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监 理 人 无 权 擅 自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10.3.3 变 更 执 行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出 或 书 面 授 权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变 更 指 示 后 , 认 为 不 能 执 行 的 , 应 立 即 提 出 不 能执 行 该 变 更 指 示 的 理 由 。 承 包 人 认 为 可 以 执 行 变 更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实 施 该 变 更 指 示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影 响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可 调 价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调 价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合 同 中 已 有 相 同 清 单 项 目 的 , 按 合 同 该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进 行 计 算 。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的 , 参 照 该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进 行 计 算 。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的 :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土 石 方 工 程 除 外 , 并 乘 以 下 浮 系 数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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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签 约 价 /经 审 定 的 工 程 采 购 控 制 价 计 算 , 其 中 的 材 料 价 格 按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公 布 的 2023年 第 7 期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计 算 若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前 述 造 价 信 息 中 没 有 相 应 价 格 信 息 的 , 由 发包 人 委 托 具 备 工 程 造 价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定 。10.4.2 变 更 估 价 程 序若 本 工 程 有 监 理 人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3 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监 理 人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3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对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有 异 议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报 送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7 天 内 审 批 完 毕 。若 本 工 程 无 监 理 人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3 天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发 包 人对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有 异 议 ,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 发 包 人 应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重 新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后 10 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不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有 监 理 人 的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不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估 价 申 请 。经 过 发 包 人 审 批 确 认 的 变 更 价 款 : 1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进 度 款 支 付 约 定 执 行 支 付事 宜 2 若 本 工 程 无 进 度 款 的 ,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完 成 且 双 方 完 成 结 算后 支 付 。对 于 双 方 在 价 格 上 有 争 议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购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且 继 续 履 行 施 工 义务 , 若 承 包 人 拒 绝 施 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组 织 第 三 方 进 场 施 工 , 所 发 生 费 用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承 担 , 承 包 人 不 因 此 免 除 对 工 程 的 保 修 义 务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维 修 义 务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5 天 内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5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无 。10.7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格 及 调 整 表 和 专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 采 取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第 10.7.1 中 的 第 1种 方 式 确定 。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 采 取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第 10.7.2中 的 第 1种 方
式 确 定 , 同 时 , 特 别 约 定 为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不 视 为 该 书 面 申 请 已 获 得 同 意 。10.7.3 因 发 包 人 过 错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包 人 承 担 , 但 无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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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暂 列 金 额本 合 同 若 有 暂 列 金 额 的 : 暂 列 金 额 是 发 包 人 为 可 能 发 生 的 合 同 允 许 的 工 程 变 更 , 或 用 于 提 供 合 同 允 许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中 的 调 增 , 以 及 经 确 认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 或 用 于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或 意 外 事 件 等 而 预 留 的 金额 , 并 非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费 用 暂 列 金 额 只 能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使 用 结 算 时 ,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实 际 发生 的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 剩 余 部 分 仍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不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11.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不 调 整 调 整 是 指 调 增 或 调 减 合 同 价 格 。11.2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因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调 整 ,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发 包 人 根 据 请 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意 见 处 理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本 工 程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的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合 同 价 格 包 含 增 值 税 , 本 工 程 计 价 时 采用 的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为 : 一 般 计 税 法 简 易 计 税 法 。工 程 量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若 有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认 的 竣 工 图 结 算 。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是 除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政 策 性 调 整 这 两 个 风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一 切 风 险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设 备 材 料 物 料 运 输 等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以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有 错 漏 偏 差 等 一 切 风 险 。合 同 价 款 及 组 成 其 的 各 项 单 价 费 用 不 因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内 的 风 险 而 进 行 调 整 调整 是 指 调 增 或 调 减 若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内 的 风 险 发 生 的 , 发 包 人 不 须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风
险 费 用 。若 发 生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风 险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的 , 合 同 价 格 的 调整 调 整 是 指 调 增 或 调 减 方 法 如 下 : 因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 发 出 工 程 签 证 的 : 以 合 同 范 围内 工 程 签 证 范 围 内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为 准 进 行 计 价 , 结 算 时 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增 加 或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该相 应 款 项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1项 确 定 。 政 策 性 调 整 : 按 自 治 区 或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文 件 执 行 , 若 有 冲 突 的 , 按 优 于 发包 人 的 执 行 。12.2 预 付 款本 工 程 是 否 有 预 付 款 : B 。
A 无 预 付 款 B 有 预 付 款 。12.2.1 若 本 工 程 有 预 付 款 的 ,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签 约 合 同 价 在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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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 在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预 付 款 担 保 若 本 合 同 约 定 需 要 及 发 票 后 支 付 , 若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而 未 及 时 提 交 的 , 不 属 于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若 发 包 人 无 故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 属 发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应 以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预 付 款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金 以 发 包 人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预 付 款 的 1%为 上 限 。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预 付 的 催 告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支 付 , 但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而 不 进 场 施 工 或 暂 停 施 工 。双 方 对 预 付 款 扣 回 采 取 以 下 第 B 种 约 定 : A 不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进 行 预 付 款 扣 回 。 B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进 行 预 付 款 扣 回 若 本 工 程 只 有 壹 期 进 度 款 的 , 在 该 期 进 度 款 中 全 额 扣 回 预 付款 的 100% 若 本 工 程 有 多 期 进 度 款 的 , 分 别 在 第 一 期 和 第 二 期 进 度 款 中 各 扣 回 预 付 款 的 50% 。
12.2.2 若 本 工 程 有 预 付 款 的 , 有 关 本 工 程 在 预 付 款 支 付 前 是 否 需 承 包 人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 采 用 以 下第 A 种 约 定 : A 不 需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 B 需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开 工 通 知 下 达 之 日 起 5 日 内 至 迟 应 在开 工 前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不 可 撤 销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的 无条 件 独 立 保 函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保 函 格 式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 均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须 知 等 说 明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的 供 应 商 须 知 等 说 明 内 容 为 准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 2013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 20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2013 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17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9 12 号 等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计 量 按 工 程 开 工 后 每 30 日 为 一 个 周 期 进 行 , 承 包 人 应 于 每 个 计 量 周 期 第 25日 前 向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报 送 上 个 计 量 周 期 未 报 告 过 的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的 报 告 , 报 告 应 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和 有 关 资 料 包 括 下 个 计 量 周 期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计 划 以 及 上 个 计 量 周 期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 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特 别 约 定 : 1 实 际 施 工 中 发 生 的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并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 工 程 结 算 以 完 成 的 合 同
范 围 内 签 证 范 围 内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发 包 人 若 有 的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认 为 准 。 2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合 同 通 过 计 量 来 核 实 确 定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和 价 款 , 承 包 人 应 得 到该 价 款 扣 除 保 留 金 后 的 金 额 。 当 工 程 师 要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计 量 时 , 应 适 时 地 通 知 承 包 人 参 加 。 3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未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的 ,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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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报 告 中 的 工 程 量 不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不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 4 不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完 成 , 若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有 争 议 的 , 双 方 应 共 同 委 托 第 三 方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确认 鉴 定 费 用 平 均 分 担 , 但 是 , 若 承 包 人 明 示 或 默 认 拒 绝 共 同 委 托 的 , 由 发 包 人 自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鉴 定 机构 鉴 定 确 认 鉴 定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认 可 鉴 定 结 果 。 5 未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超 出 合 同 范 围 的 工 程 量 超 出 签 证 范 围 的 工 程 量 在 工 程 全 过 程 均 不 计 量 , 验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量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不 计 量 即 便 在 工 程 其 他 阶 段 已 计 量 的 均 应 在 结 算 时 予 以 扣 除 , 均 由 承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超 出 部 分 的 款 项 不 合 格 部 分 的 款 项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各 方 损 失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 无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 无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本 工 程 是 否 有 进 度 款 : B 。 A 无 进 度 款 B 有 进 度 款 。1 2 .4 .1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付 款 周 期 等 约 定 1 进 度 款 的 期 数 是 : B 。 A 本 工 程 只 有 壹 期 进 度 款 B 本 工 程 有 多 期 进 度 款 至 多 有 三 期 进 度 款 。 2 用 于 进 度 款 计 价 的 工 程 量 , 须 按 发 包 人 若 有 的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认 的 可 纳 入 计 量 的 工 程量 的 计 量 结 果 确 定 承 包 人 符 合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条 件 的 , 由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有 监 理 人 的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确 认 的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应 提 交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以 及 发 票 并 进 行 审 核 后 , 方 可 支 付 当 期 进 度 款 按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支 付 若 承 包 人 未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发 票 依 约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进 度 款 可暂 缓 支 付 。 进 度 款 上 限 即 在 经 工 程 结 算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前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可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总 额 上 限 是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的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签 证 范 围 内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应 的 工 程 价 款 数 额 的 85%。若 因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未 及 时 扣 回 或 计 算 错 误 等 任 何 原 因 , 导 致 发 包 人 在 竣 工 付 款 前 向 承 包 人各 类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累 计 超 过 进 度 款 上 限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发 包 人 返 还 发 包人 超 付 款 项 , 否 则 , 属 承 包 人 违 约 , 承 包 人 应 以 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四 倍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承 包人 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的 5 %为 上 限 。 若 本 工 程 只 有 壹 期 进 度 款 的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签 证 范 围 内 100%工 程 量 发 包 人 若 有 的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三 方 确 认 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若 本 工 程 有 多 期 进 度 款 的 : 工 程 开 工 后 , 计 划 工 期 内 的 一 个 计 量 周 期 对 应 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 但 其中 的 最 后 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应 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承 包 人 可 在 一 个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结 束 后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支 付 该 期 进 度 款 若 工 程 在 计 划 工 期 内 提 前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即 便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所 在 的 进度 付 款 周 期 未 结 束 , 也 可 申 请 , 但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支 付 最 后 一 期 进 度 款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承 包 人 完 成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签 证 范 围 内 100%工 程 量 发 包 人 若 有 的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三 方 确 认 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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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 否 则 , 即 便 最 后 一 个 计 量 周 期 结 束 , 也 不 导 致 发 生 最 后 一 期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 进 度 款 的 应 付 数 额 与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不 论 本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期 数 是 壹 期 或 多 期 : 进 度 款 的 每 期 应 付 数 额 均 各 按 合 同 范 围 内 与 若 有 的 签 证范 围 内 在 该 进 度 付 款 周 期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应 的 工 程 价 款 数 额 乘 以 85% 计 算 , 扣 减 需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若有 后 , 确 定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 即 , 均 应 在 每 期 进 度 款 的 应 付 数 额 中 扣 减 需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若 有 后 , 方 可确 定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该 期 进 度 款 的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 由 发 包 人 按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该 期 进 度 款 的实 际 付 款 。若 按 以 上 计 算 的 任 一 期 实 际 付 款 数 额 是 负 数 的 , 发 包 人 无 该 期 进 度 款 的 实 际 付 款 义 务 , 同 时 , 若 本 工程 有 多 期 进 度 款 的 , 还 表 明 了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进 度 可 能 严 重 滞 后 需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若 有 未 能 直 接 从 该 期进 度 款 应 付 数 额 中 扣 回 对 于 需 扣 回 而 未 能 扣 回 的 部 分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发
包 人 返 还 , 否 则 , 属 承 包 人 违 约 , 承 包 人 应 以 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四 倍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承 包 人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的 5 %为 上 限 。12.4.2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的编 制 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由 承 包 人 按 进 度 款 付 款 周 期 编 制 , 并 经 监 理 人 若有 及 发 包 人 确 认 。12.4.3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是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还 包 括 当 期 工 程 完 成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报 表 当 期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报 告 应
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当 期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计 划 以 及 上 期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等 有 关 资 料 。 若 承 包 人 提交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发 包 人 不 进 行 进 度 款 的 审 核 和 支 付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无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无 。12.4.4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不 视 为 已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发 包人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不 表 明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批 准 或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相 应 部分 的 工 作 。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后 的 3 日 内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审 查 后 报 送 的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后 的 5 日 内 本 工 程 无 监 理 人 的 , 系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文 件 后 的 7 日 内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签 发 后 15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支 付 。发 包 人 无 故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以 应 实 际 付 款 而 未 付 的 进 度 款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发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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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实 际 付 款 而 未 付 的 进 度 款 的 1%为 上 限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总 价 项 目 不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方 式 计 算 , 而 按 建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2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13.2.1竣 工 验 收 条 件 3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或 )城 市 建 设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1 执 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捌 套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5 日 内 ,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数 量 为 8 份 。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不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发 包 人 应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14天 内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不视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不 需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13.2.5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之 日 起 3 日 内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支 付 逾 期 接 收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1%为 上 限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支 付 逾 期 移 交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1%为 上 限 。13.3 工 程 试 车
13.3.1 试 车 程 序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工 程 竣 工 时 ,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的 安 装 范 围 相 一 致 的 设 备 电 路 管 线 等 系 统 试 运 行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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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前 述 期 限 内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又 不 参 加 试 车 的 , 不 视 为 认 可 试 车 记 录 。13.3.3 投 料 试 车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或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8 日 内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 合 同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结 算 书 签 证 单 竣 工 图 等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结 算 审 核 资 料 。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 见 合 同 附 件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查 期 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金 额 发 包 人 审 查 期 限1 500万 元 以 下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0天2 500万 元 -200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30天3 2000万 元 -5000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45天4 5000万 元 以 上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60天5 5000万 以 上 每 增 加 0.5亿 (不 足 0.5亿 不 增 加 ) 增 加 10天
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结 算 资 料 不 完 整 而 需 要 补 充 或 承 包 人 不 按 时 对 账 耽 误 时 间 的 , 审 查 时 间 应 相 应 顺 延 。1.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约 定 : 1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资 料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和 报 告 , 双 方 按 照 本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价 格 形 式 及 价 款 调 整 办 法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超 出 本 合 同 范 围 签 证 范 围 的 工 程 量 不 结 算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承 担 超 出 部 分 的 款 项 因 返 工 产 生 的 费 用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各 方 损 失 承 包 人 未 全 部 完 成 本 工 程 施 工 , 在 经发 包 人 审 查 确 认 承 包 人 已 部 分 完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且 均 在 合 同 及 工 程 签 证 范 围 内 的 前 提 下 , 若 承 包 人 要 求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且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 应 在 同 一 取 费 标 准 下 采 用 按 比 例 折 算 的 方 式 确 定 工 程 价 款 。 2 对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书 报 告 等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任 何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核 且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不 视 为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书 报 告 等 任 何 竣 工 结 算资 料 , 不 视 为 已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结 算 价 款 或 审 核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价 款 或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3 天 内 提 出 异 议 , 必 要 时 合 同 当 事 人 要 当 面 核 对 直 至 完 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3 不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涉 及 变 更 ,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以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审 定 的 金 额 为 准 。 4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和 制 度 , 若 工 程 价 款 的 发 生 结 算 或 支 付 等 事 宜 触 及 了 应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审 核 报 备 批 准 手 续 或 应 另 行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规 定 的 , 在 办 理 完 成 政 府 采 购 审 核 报 备 批 准 手 续 前 或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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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组 织 的 政 府 采 购 完 成 前 , 暂 缓 工 程 价 款 的 结 算 与 支 付 。 5 若 承 包 人 高 估 冒 算 报 审 结 算 价 超 出 审 定 结 算 价 10% 含 的 , 则 承 包 人 承 担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价 审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服 务 费 收 费 的 全 部 若 承 包 人 高 估 冒 算 报 审 结 算 价 超 出 审 定 结 算 价 5% 含5% 但 未 超 出 10% 不 含 的 , 则 承 包 人 承 担 50%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服 务 费 收 费 。 以 上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在 结 算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2.发 包 人 竣 工 付 款 约 定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结 算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且 双 方达 成 结 算 ,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请 款 文 件 及 发 票 完 整 合 格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量 问 题 且 双 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 以 及 在 若 有 履 约 担 保 的 前 提 下 承 包 人 已 提 交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付 意 见 书 等 退 付 文 件 发 包 人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履 约 保 证 金 进 行 了 相 应 处 理 的 , 且 承 包 人 已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了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自 前 述 全 部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价 审 计 或 评 审 审 核 审 查 审 定 的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为 准 , 发 包 人 应 以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100%为 上 限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即 ,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100%减 去 发 包 人 累 计 已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由 发 包 人 从 付 款 中 扣 除质 量 保 证 金 等 约 定 款 项 的 在 扣 除 约 定 款 项 后 支 付 。发 包 人 无 故 逾 期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的 竣 工 付 款 的 , 属 发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应 以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竣 工 付 款 款 项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发 包 人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竣 工 付 款 款 项 的 1%为 上 限 。3.承 包 人 返 还 发 包 人 超 付 款 项 约 定 :若 发 生 发 包 人 实 际 付 款 已 超 出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的 情 况 , 发 包 人 无 竣 工 付 款 义 务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结 算 后30日 内 向 发 包 人 返 还 发 包 人 超 付 款 项 , 否 则 , 属 承 包 人 违 约 , 承 包 人 应 以 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四 倍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但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承 包 人 应 返 还 而 未 返 还 的 款 项 的 5%为 上 限 。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1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后 7 日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4 份 , 并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应 列 明 质 量 保 证 金 应 扣 除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增 减费 用 。 最 终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 见 合 同 附 件 。 2 发 包 人 对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14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发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 又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不 视 为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不 视 为 已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2 发 包 人 应 在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14 日 内 最 终 结 清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价 款 即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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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处 理 质 量 保 证 金 。 发 包 人 无 故 逾 期 最 终 结 清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价 款 的 , 应 以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最 终 结 清 款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金 , 但 以 此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以 发 包 人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最 终 结 清 款 项 的 1%为 上 限 。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颁 发 的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办理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 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本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若 有 工 程 接 收证 书 的 , 从 证 书 颁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为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 在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若 有 的 履 约 担保 的 退 还 事 宜 后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付 款 前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 否 则 , 发 包 人 可 以 延 期 向 承 包 人进 行 竣 工 付 款 且 不 属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提 供 方 式 是 : B 。 A 由 发 包 人 预 先 在 竣 工 付 款 中 扣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 B 由 承 包 人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 C 由 承 包 人 以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必 须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的 无 条件 独 立 保 函 提 供 。15.3.3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 到 期 后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
发 包 人 如 期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不 需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利 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特 别 约 定 : 质 量 保 证 金 若 发 生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扣 除 情 形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扣 除 情 形 发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补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后 ,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申 请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4.2的 第 1 项 约 定 的 时 限 会同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若 承 包 人 依 约 履 行 维 修 保 修 义 务 本 工 程 暂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且 双方 暂 无 未 决 之 争 议 的 ,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4.2的 第 2 项 约 定 的 时 限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承包 人 已 部 分 扣 除 又 未 部 分 补 足 的 退 还 余 额 全 部 扣 除 又 未 全 部 补 足 的 则 无 需 退 还 , 发 包 人 不 予 答 复 的不 视 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退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 若 承 包 人 系 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发 包 人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不 包 括 现 金 转 账 等 款 项 支 付 形 式 , 而 是 配 合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函 的 解 除 注 销 手 续 。
15.4 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本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为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2年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厨 房 卫 生 间 防 渗 漏 工 程 5 年 , 电 路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限 为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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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保 修 事 宜 应 同 时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以 及 与 本 工 程 性 质 相 关的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合 同 主 文 附 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执 行 。如 工 程 任 意 部 分 的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长 于 约 定 保 修 期 限 的 , 以 其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为 保 修 期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接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后 48 小 时 内 紧 急 抢 修 应 以 最快 速 度 即 24 小 时 内 到 达 并 立 即 抢 修 。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能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方 维 修 , 费 用 直 接 从 承 包 人 的 质 保 金 中 扣 除 , 质 保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 费 用 仍 由 承 包 人 补 充 承 担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在 执 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有 明 文 约 定 的 同 时 , 执 行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约 定 ,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1及 其 项 下 约 定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或 事 由 为 施 工 地 点 所 遭 遇 的 : 6 级 含 以 上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战 争 恐 怖主 义 动 乱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 对 上 述 几 种 形 式 , 应 以 造 成 灾 害 和 影 响 施 工 为 准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双 方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12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支 付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为 以 下 的 四 种 中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 具 体 是 其 中 的 第 3 4 种 :
1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 由 按 第 三 方 承 保 机 构 要 求 的 相 应 主 体 投 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险 费 2 投 保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 由 按 第 三 方 承 保 机 构 要 求 的 相 应 主 体 投 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险 费 3 投 保 装 修 工 程 一 切 险 , 由 按 第 三 方 承 保 机 构 要 求 的 相 应 主 体 投 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险 费 4 投 保 装 修 工 程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由 按 第 三 方 承 保 机 构 要 求 的 相 应 主 体 投 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险 费 。18.3 其 他 保 险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或 无 约 定 但 应 由 承 包 人 投 保 的 保 险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投保 并 承 担 保 险 费 。19. 索 赔19.2 对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15 天 内 ,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本 工 程 无 监 理 人 的 , 系 由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明 材 料 后 的 15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不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索赔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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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争 议 解 决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不 同 意 。20.4 仲 裁 或 诉 讼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诉 讼 进 行 中 , 除 双 方 有 争 议 的 部 分 外 ,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 以 下无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主 文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签 字 或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若 本 合 同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作 为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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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 工 程 采 购 时 列 出 的 以 下 附 件 仅 作 为 样 式 , 由 双 方 根 据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结 合 本 工 程 合 同 与 实际 取 用 其 中 需 要 的 相 关 样 式 , 以 便 形 成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签 订 后 应 具 备 采 用 的 附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附 件 :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附 件 4: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附 件 5: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6: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
附 件 7: 分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8: 履 约 担 保 格 式附 件 9: 预 付 款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格 式附 件 10: 支 付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格 式附 件 11: 暂 估 价 一 览 表附 件 12: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附 件 13: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附 件 14: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附 件 15: 最 终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附 件 16: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款 支 付 分 解 表
附 件 17: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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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单 位 工 程 名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平方 米 ) 结 构 形 式 层 数 生 产 能 力 设 备 安 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 日期 竣 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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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序 号 材 料 设 备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质 量 等级 供 应 时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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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工 程 全 称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面 的 防 渗 漏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年 3 装 修 工 程 为 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年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 承 包 人 不 在 约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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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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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文 件 名 称 套 数 费 用 元 质 量 移 交 时 间 责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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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名 称 规 格 型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力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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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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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 分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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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8 :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已 于年 月 日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 明 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人 于 年 月 日 为 工 程 名 称 的 中 标 人 。 我 方 愿 意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2 .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 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裁 。 6 .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和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函 格 式 和 文 本 可 以 自 拟 , 但 是 必 须 包 含 以 上 条 款 所 列全 部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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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 : 预 付 款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申 请 人 :地 址 :受 益 人 :地 址 :开 立 人 :地 址 :
受 益 人 名 称 :鉴 于 以 下 简 称 受 益 人 与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于 年 月 日 就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施 工 和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或 合同 , 我 方 即 开 立 人 根 据 主 合 同 了 解 到 申 请 人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之 承 包 人 , 受 益 人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之发 包 人 , 基 于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我 方 同 意 就 申 请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正 确 和 合 理 地 为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预 付 款 , 向贵 方 受 益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独 立 保 函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函 。一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 申 请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正 确 和 合 理 地 为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预 付 款 , 应 当 向 贵 方 承担 的 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利 息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用 等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二 本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三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全 额 扣 回 预 付 款 后 日 止 , 最 迟 不 超 过 年 月
日 。 四 我 方 承 诺 , 在 收 到 受 益 人 发 来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前 述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即为 付 款 要 求 之 单 据 , 且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付 款 通 知 到 达 的 日 期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2 载 明 要 求 支 付 的 金 额 3 载 明 申 请 人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内 容 4 付 款 通 知 应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的 地 址 是 : 。 注 : 该 地 址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机构 签 收 均 属 有 效 签 收 签 收 即 送 达 , 若 无 人 签 收 拒 绝 签 收 被 退 件 的 , 自 受 益 人 向 该 地 址 发 出 邮 件 快 递 之 日 起 的 第 三 日 为 送 达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应 由 其 为 鉴 明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五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设 定 担 保 。 贵 方 未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本 保 函 或 其 项 下 任何 权 利 , 对 我 方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六 与 本 保 函 有 关 的 主 合 同 不 成 立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被 解 除 , 不 影 响 本 保 函 的 独 立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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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贵 方 应 在 本 保 函 到 期 后 的 七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注 销 , 但 是 不 论 贵 方 是 否 按 此 要 求 将 本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均 在 保 函 有 效 期 到 期 后 自 动 消 灭 。八 本 保 函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争 议 裁 判 管 辖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九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开 立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传 真 :开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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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0 : 支 付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申 请 人 :地 址 :受 益 人 :地 址 :开 立 人 :地 址 :
受 益 人 名 称 :鉴 于 以 下 简 称 受 益 人 与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于 年 月日 就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施 工 和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以 下 简 称 基 础 合 同 , 我 方 即 开 立 人 根 据 基 础 合 同 了 解 到 申 请 人 为 基 础 合 同 项下 之 发 包 人 , 受 益 人 为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之 承 包 人 , 基 于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我 方 同 意 就 申 请 人 履行 与 贵 方 签 订 的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款 指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以 外 的 工 程款 付 款 义 务 , 向 贵 方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独 立 保 函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函 。一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 申 请 人 未 履 行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 应 当 向 贵 方 承担 的 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利 息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用 等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
二 本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三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至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工 程结 算 款 项 支 付 之 日 后 日 止 , 最 迟 不 超 过 年 月 日 。四 我 方 承 诺 , 在 收 到 受 益 人 发 来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前 述 书面 付 款 通 知 即 为 付 款 要 求 之 单 据 , 且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付 款 通 知 到 达 的 日 期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2 载 明 要 求 支 付 的 金 额 3 载 明 申 请 人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内 容 4 声 明 不 存 在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或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免 除 申 请 人 或 开 立 人 支 付 责 任 的 情 形
5 付 款 通 知 应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的 地 址 是 : 。 注 : 该 地 址 的 任何 自 然 人 或 机 构 签 收 均 属 有 效 签 收 签 收 即 送 达 , 若 无 人 签 收 拒 绝 签 收 被 退 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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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受 益 人 向 该 地 址 发 出 邮 件 快 递 之 日 起 的 第 三 日 为 送 达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应 由 其 为 鉴 明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五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设 定 担 保 。 贵 方 未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本 保函 或 其 项 下 任 何 权 利 , 对 我 方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六 与 本 保 函 有 关 的 基 础 合 同 不 成 立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被 解 除 , 不 影 响 本 保函 的 独 立 有 效 。七 贵 方 应 在 本 保 函 到 期 后 的 七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注 销 , 但 是 不 论 贵 方 是 否按 此 要 求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均 在 保 函 有 效 期 到 期 后
自 动 消 灭 。八 本 保 函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争 议 裁 判 管 辖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九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开 立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开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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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1 : 1 1 -1 : 材 料 暂 估 价 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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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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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序 号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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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2 :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工 程 名 称 : 编 号 :致 : 发 包 人 全 称 我 方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的 约 定 , 现 申 请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元 , 请 予 核 准 。
承 包 人 章 造 价 人 员 承 包 人 代 表 日 期序号 名 称 申 请 金 额 元 复 核 金 额 元 备 注1 已 签 约 合 同 价 款 金 额2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3 应 支 付 的 预 付 款4 应 支 付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预 付 款5 合 计 应 支 付 的 预 付 款复 核 意 见 :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相 符 , 修 改 意 见 见 附 件 。 与 合 同 约 定 相 符 , 具 体 金 额 由 造 价 工 程 师复 核 。
监 理 工 程 师日 期 复 核 意 见 :你 方 提 出 的 支 付 申 请 经 复 核 , 应 支 付 预 付 款金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元 。造 价 工 程 师日 期审 核 意 见 : 不 同 意 。 同 意 , 支 付 时 间 为 本 表 签 发 后 的 1 5 天 内 。发 包 人 章 发 包 人 代 表日 期
注 : 1 .在 选 择 栏 中 的 内 作 标 识 。2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价 咨 询 人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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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3 :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工 程 名 称 : 编 号 :致 : 发 包 人 全 称 我 方 于 至 期 间 已 完 成 了 工 作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的 约 定 , 现申 请 支 付 本 期 的 合 同 款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请 予 核 准 。
附 : 上 述 3 4 详 见 附 件 清 单 。 承 包 人 章 造 价 人 员 承 包 人 代 表 日 期
序号 名 称 实 际 金 额 元 申 请 金 额 元 复 核 金 额 元 备 注1 累 计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价 款其 中 : 人 工 费2 累 计 已 实 际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其 中 : 人 工 费3 本 周 期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价 款其 中 : 人 工 费4 本 周 期 应 扣 减 的 金 额4 .1 本 周 期 实 际 应 抵 扣 的 预 付 款4 .2 本 周 期 应 扣 减 的 金 额5 本 周 期 应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其 中 : 人 工 费
复 核 意 见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不 相 符 , 修 改 意 见 见 附 件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相 符 , 具 体 金 额 由 造 价 工程 师 复 核 。 监 理 工 程 师日 期 复 核 意 见 :你 方 提 出 的 支 付 申 请 经 复 核 , 本 周 期 已 完 成工 程 价 款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元 ,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金 额 为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造 价 工 程 师日 期审 核 意 见 : 不 同 意 。 同 意 , 支 付 时 间 为 本 表 签 发 后 的 1 5 天 内 。
发 包 人 章 发 包 人 代 表日 期注 : 1 .在 选 择 栏 中 的 内 作 标 识 。 2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价 咨 询人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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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4 :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工 程 名 称 : 编 号 :致 : 发 包 人 全 称 我 方 于 至 期 间 已 完 成 了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的 约 定 , 现 申 请支 付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款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请 予 核 准 。
承 包 人 章 造 价 人 员 承 包 人 代 表 日 期序号 名 称 申 请 金 额 元 复 核 金 额 元 备 注1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款 总 额2 累 计 已 实 际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3 应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4 应 支 付 的 竣 工 结 算 款 金 额复 核 意 见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不 相 符 , 修 改 意 见 见 附 件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相 符 , 具 体 金 额 由 造 价 工程 师 复 核 。 监 理 工 程 师
日 期 复 核 意 见 :你 方 提 出 的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申 请 经 复 核 , 竣 工结 算 款 总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写 元 , 扣 除 前 期 支 付 以 及 质 量 保证 金 后 应 支 付 金 额 为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造 价 工 程 师日 期审 核 意 见 : 不 同 意 。 同 意 , 支 付 时 间 为 本 表 签 发 后 的 1 5 天 内 。发 包 人 章 发 包 人 代 表日 期注 : 1 .在 选 择 栏 中 的 内 作 标 识 。 2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价咨 询 人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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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5 : 最 终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核 准 表工 程 名 称 : 编 号 :致 : 发 包 人 全 称 我 方 于 至 期 间 已 完 成 了 缺 陷 修 复 工 作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的 约 定 , 现 申 请 支付 最 终 结 清 合 同 款 额 为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请 予 核 准 。
承 包 人 章 造 价 人 员 承 包 人 代 表 日 期序号 名 称 申 请 金 额 元 复 核 金 额 元 备 注1 已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2 应 增 加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缺 陷 的 修复 金 额3 应 扣 减 承 包 人 不 修 复 缺 陷 发 包 人组 织 修 复 的 金 额4 最 终 应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复 核 意 见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不 相 符 , 修 改 意 见 见 附 件 。 与 实 际 施 工 情 况 相 符 , 具 体 金 额 由 造 价 工程 师 复 核 。 监 理 工 程 师日 期 复 核 意 见 :你 方 提 出 的 支 付 申 请 经 复 核 , 最 终 应 支 付 金额 为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造 价 工 程 师日 期
审 核 意 见 : 不 同 意 。 同 意 , 支 付 时 间 为 本 表 签 发 后 的 1 5 天 内 。发 包 人 章 发 包 人 代 表日 期注 : 1 .在 选 择 栏 中 的 内 作 标 识 。 如 监 理 人 已 退 场 , 监 理 工 程 师 栏 可 空 缺 。2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价 咨 询 人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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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6 :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款 支 付 分 解 表工 程 名 称 :进 度 款 期 次 形 象 进 度 进 度 款 付 款 金 额 元 备 注第 一 期第 二 期第 三 期
发 包 人 代 表 签 字 :发 包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承 包 人 代 表 签 字 :承 包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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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7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应
商申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该 项 目 已 于 年 月 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 该 项 目 的 履 约 保证 金 期 限 于 年 月 日 已 满 , 请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大 写 小 写 退 付 到 达 以 下 帐户 。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供 应 商 签 章 :年 月 日采购
单位意见 退 付 意 见 : 是 否 同 意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退 付 金 额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采 购 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财务部门意见 此 表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会 计 审 核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出 纳 办 理 转 账 日 期 :注 : 供 应 商 凭 经 采 购 单 位 审 批 的 退 付 意 见 书 到 相 关 财 务 部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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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应 该 认 真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同 时 也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的 专 业现 行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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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响 应 文 件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本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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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2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3 供 应 商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 证 复 印 件 4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格 证 B 类 复 印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及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5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6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中 , 安 全 员 有 效 的 安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员 有 效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7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年 1月 2023年 9 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8 供 应 商 2020年 至 今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9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
10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及 无 串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11 供 应 商 2023 年 1 月 至 2023年 9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无 纳 税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12 供 应 商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9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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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14 供 应 商 购 买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承 诺 书 供 应 商 承 诺 成 交 后 , 必 须 购 买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每人 保 额 不 得 少 于 80 万 元 以 及 合 同 主 文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 保 险 费 用 由 成 交 商 承 担 格
式 自 拟 15 竞 标 声 明 16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17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证 明 文 件 18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购 买 证 明 19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20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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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代 理 时 提 供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的 磋 商 活动 。 为 施 工 业 务 , 签 署 上 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磋 商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供 应 商 :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注 :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应 同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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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授 权 委 托 书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单位 代 理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的 项 目 名 称 的 磋 商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供 应 商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注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三 供 应 商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四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安 全 生 产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及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服 务 的 承 诺 书 五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复 印件 或 打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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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中 , 安 全 员 有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类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施 工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有 效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七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四 大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9 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印 件 八 供 应 商 2020 年 至 今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承 诺 书 九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 致 采 购 人 名 称 :作 为 参 与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的 投 标 方 , 根 据 国 家 自 治 区 相 关 文件 规 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采 购 人 承 诺 :1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在 成 交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规 定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并 按 要求 比 例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账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本 工 程 提 供 劳 动 的 农 民 工 被 拖 欠 的 工资 。 按 照 与 农 民 工 依 法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和 具 体 支 付 日 期 支 付 工 资 , 保 证 每 月 至 少 向 农 民工 足 额 支 付 一 次 工 资 。2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施 工 费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文 附 件 一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
3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按 规 定 使 用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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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4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竹脚 手 架 的 通 知 桂 建 管 字 2003 40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使 用 竹 脚 手 架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处 罚 。5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建 办质 2018 31 号 的 规 定 , 强 化 对 深 基 坑 高 切 坡 高 大 模 板 人 工 挖 孔 桩 起 重 吊 装 临 时 活 动 板 房 等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编 制 论 证 审 批 实 施 检 测 的 风 险 管 理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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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文 附 件 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类 别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
文 明施 工与环 境保 护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在 易 发 伤 亡 事 故 或 危 险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警示 标 志 牌 。现 场 围 挡 1. 现 场 采 用 封 闭 围 挡 , 高 度 不 小 于 1.8m。2. 围 挡 材 料 可 用 彩 色 定 型 钢 板 , 砌 块 等 墙 体 。七 牌 二 图 在 进 门 处 悬 挂 工 程 概 况 现 场 出 入 制 度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监 督 电 话 安全 生 产 规 定 文 明 施 工 消 防 保 卫 节 能 公 示 等 七 牌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总 平面 图 工 程 效 果 图 。企 业 标 志 现 场 出 入 的 大 门 应 设 有 本 企 业 标 志 或 企 业 标 识 。场 容 场 貌 1. 道 路 畅 通 。2. 排 水 设 施 齐 全 畅 通 。3. 工 地 地 面 硬 化 处 理 办 公 区 生 活 区 现 场 道 路 材 料 堆 放 混 凝土 搅 拌 砂 浆 搅 拌 钢 筋 加 工 等 场 地 和 外 脚 手 架 基 础 等 。材 料 堆 放 1. 材 料 构 件 料 具 等 堆 放 时 , 应 有 名 称 品 种 规 格 等 标 牌 。2. 水 泥 和 其 它 易 飞 扬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封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3.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现 场 防 火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合 理 ,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垃 圾 清 运 1.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密 闭 式 垃 圾 站 ,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2. 施 工 垃 圾 必 须 采 用 相 应 容 器 或 管 道 运 输 。宣 传 栏 环 保 及 不 扰民 措 施 宣 传 栏 安 全 宣 传 标 语 等 , 洗 车 防 止 污 染 市 区 道 路 粉 尘 噪 声 控制 和 排 污 污 水 废 气 措 施 等 。
临 时设 施 现 场 办 公生 活 设 施 1.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2. 工 地 办 公 室 现 场 宿 舍 食 堂 厕 所 饮 水 沐 浴 休 息 场 所 等 符合 卫 生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 电 线 路 1. 按 照 TN-S 系 统 要 求 配 备 五 芯 电 缆 四 芯 电 缆 和 三 芯 电 缆 。2. 按 要 求 架 设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的 电 杆 横 担 瓷 夹 瓷 瓶 等 , 或 电 缆 埋地 的 地 沟 。3. 对 靠 近 施 工 现 场 的 外 电 线 路 , 设 置 木 质 塑 料 等 绝 缘 体 的 防 护 设 施 。配 电 箱开 关 箱 1. 按 三 级 配 电 要 求 , 配 备 总 配 电 箱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三 类 铁 质 标 准 电 箱 , 开 关 箱 应 符 合 一 机 一 箱 一 闸 一 漏 , 三 类 电 箱 中 的 各类 电 器 应 是 合 格 品 。2. 按 两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 选 取 符 合 容 量 要 求 和 质 量 合 格 的 总 配 电 箱 和 开关 箱 中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3. 对 大 型 落 地 式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设 置 防 护 棚 和 通 透 式 围 挡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三 处 的 重 复 接 地 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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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变 配 电 装置 总 配 电 房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达 到 消 防 防 火 要 求 , 室 内 做 硬 地 坪 电 缆 沟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安 全
施 工 高处作业防护 楼 层 屋 面 阳 台 等 临 边 设 两 道 防 护 栏 杆 和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 封 闭 。通 道 口 设 防 护 棚 , 防 护 棚 应 为 不 小 于 5cm 厚 的 木 板 或 两 道 相 距 50cm 的 竹 笆 。两 侧 应 沿 栏 杆 架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预 留 洞 口 用 硬 质 材 料 全 封 闭 , 短 边 超 过 1.5m 长 的 洞 口 , 除 封 闭 外 四 周 还 应 设 有防 护 栏 杆 。电 梯 井 口 设 置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门 , 在 电 梯 井 内 每 隔 2 层 不 大 于 10m设 置 一 道 水 平 防 护 。楼 梯 边 设 1.2m 高 的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栏 ,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垂 直 方 向 交 叉作 业 设 置 防 护 隔 离 棚 或 其 它 设 施 。高 处 作 业 有 悬 挂 安 全 带 的 悬 索 或 其 它 设 施 , 有 操 作 平 台 , 有 上 下 的 梯 子 或 其 它 形式 的 通 道 。基 坑 物 料 平台 设 1.2m 高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栏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悬 挂 标 识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电 工 焊 工 架 子 工 等 防 护 服 装 用 品 等 。
其 它 机械设备防护 中 小 型 机 械 设 防 护 棚 同 通 道 口 防 护 并 有 防 雨 措 施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1.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等 。2. 物 料 提 升 机 施 工 电 梯 等 物 料 平 台 搭 设 外 侧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封 闭 , 有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防 护 门 防 护 棚 等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救 援 器 材 准 备 及 演 练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施 工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防 护 费 用 , 如 : 城 市 主 干 道 人 流 密 集 河 边 等 处 施工 及 文 物 古 建 筑 古 树 保 护 等 。注 : 本 表 所 列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是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范 确 定 的 。 如 法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修 订 ,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按 照 修 订 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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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及 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十 一 供 应 商 2023 年 1 月 至 2023 年 9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复 印 件 无 纳 税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十 二 供 应 商 2023 年 1 月 至 2023 年 9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十 三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过 一 年 十 四 供 应 商 购 买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承 诺 书 供 应 商 承 诺 成 交 后 , 必 须 购 买 本 工 程 项 目 全 部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或 者 团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每 人 保 额 不 得 少 于 80万 元 以 及 合 同 主 文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保 险 费 用 由 成 交 商 承 担 格 式 自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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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竞 标 声 明 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地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下 :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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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在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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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1.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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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如 一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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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或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明 材 料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盖 公 章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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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 或 者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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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根 据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 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目 和 劳 动 对 象 ,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炭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各 地 设 区 的 市 监 狱 强 制 隔 离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
注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十 八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购 买 证 明 十 九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二 十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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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响 应 文 件报 价 文 件 本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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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磋 商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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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磋 商 函采 购 人 名 称 :1.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场 和 研 究 上 述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纸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其 中 规 费 中 安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元 , 详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的 磋 商 报 价 并 按上 述 图 纸 合 同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如 有 时 的 条 件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程 的 施 工 竣 工 ,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
2.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天 内 开 工 , 天 日 历 天 内 竣 工并 移 交 整 个 工 程 , 并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3.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磋 商 须 知 第 15条 规 定 的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期 间 内 我 方 的 磋 商 有 可 能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4.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合 同 。 竞 标 人 :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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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1 报 价 表 币 种 : 人 民 币磋 商 报 价 万 元 备 注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万 元规 费 中 的 建 安 劳 保 费 万 元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如 有 万 元
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如 有 万 元暂 估 专 业 工 程 如 有 万 元暂 列 金 额 如 有 万 元主 要 材 料 钢 筋 吨水 泥 不 含 商 品 混 凝 土 用 量 吨商 品 混 凝 土 m
3供 应 商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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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按 相 关 表 格 及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填 写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量 清 单 包 括 有 关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其 他 说 明 的 内 容 。2. 一 般 计 税 法 建 设 工 程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按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附 件 增 值 税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工 程 计 价 表 要 求 提 供 , 简 易 计 税 法 表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20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的 表 格 提 供 , 但 规 费 和 税 费 按 照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号 调 整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1.1 投 标 总 价 封 -31.2 投 标 总 价 扉 -31.3 总 说 明 表 -011.4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21.5 单 项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31.6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41.7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08
1.8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表 -091.9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11.10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1.11税 前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41.12 规 费 增 值 税 计 价 表 表 -151.13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备 注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表 格 要 求 和 内 容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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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第 六 章 技 术 文 件 格 式响 应 文 件技 术 文 件 本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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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供 应 商 应 编 制 完 整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和布 置 , 编 制 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 如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 减 少 扰 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措 施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2.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须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2.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2.4 临 时 用 地 表 。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1序号 机 械 或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工 部 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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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1.供 应 商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个 关 键 日 期 。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9.6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承 担 完 工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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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7姓名 性 别 年 龄职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完 工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已 完 工 工程 工 程 质 量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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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 8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在 施 工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完 工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4 主 要 竣 工 工 程 情 况 表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合 同 价 款
注 : 请 在 开 标 时 携 带 合 同 原 件 备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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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注 : 1.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设 计 。2.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可 另 附 与 本 响 应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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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卷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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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及 图 纸 另 附 工 程 量 清 单 已 经 包 含 在 发 出 的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中 附 件 一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一 评 标 原 则1.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小 组 分 别 由 依 法 组 成 的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共 三 人或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构 成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2.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3.评 标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供应 商 的 磋 商 报 价 技 术 文 件 等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4.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时 , 对 于 带 有 主 观 因 素 的 评 分 , 由 各 评 委 独 立 进 行评 价 打 分 , 不 允 许 讨 论 。二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成 交 人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 磋 商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审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应 商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凡 高 于采 购 预 算 控 制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作 无 效 处 理 。(一 )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 对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响 应 文 件 予 以 拒 绝 。(二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包 含 资 信评 审 标 准 技 术 标 评 审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如 下 :详 细 评 审 内容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资 信 评 分 标 准 : 10分技 术 标 评 审 : 60分商 务 标 评 审 : 30分
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10分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满 分 10 分 :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承 接 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2 分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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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计 10分 须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
技 术 标 评 审 满 分 60分 项 目管 理机 构 20分
项 目 经 理 10分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具 有 承 担过 类 似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2 分 , 最 多 计 10 分 须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5分 三 年 内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具 有 承 担过 类 似 项 目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1 分 , 最 多 计 5 分 须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
其 他 主 要 人员 5 分 基 本 要 求 : 人 员 齐 备 专 业 配 套 应 , 且 具 备 相 关 培 训 合 格 证 拟 派 驻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证 件 , 施 工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应 具 有 有 效 的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格 证 书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员 具 有 有 效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三类 人 员 C 证 。评 分 内 容 :优 5分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且 有 经 验 及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良 3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能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员 配 备 齐 全 及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中 2 分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备 齐 全 差 0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管 理 人 员 配备 不 齐 全
施 工组 织设 计 40分 设 备 配 置 满 分 4分 优 4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齐 全 且 配 备 科 学合 理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良 3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中 2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基 本 齐 全 无 重 大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1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不 齐 全 存 在 重 大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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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体 概 述 施 工 程 序总 体 设 想 及施 工 段 划分 满 分 4分 优 (4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严 谨 合 理 ,措 施 先 进 具 体 有 效 成 熟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良 (3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一 定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 措 施 具 体 有效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中 (2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认 识 , 有 一 定 的 措 施 但 部 分 不 具 体 : 施 工段 划 分 较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差 (1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不 足 , 表 述 不 清 晰 , 措 施 不 具 体 施 工 段 划分 不 合 理 。
施 工 进 度 计划 和 各 阶 段进 度 的 保 证措 施 及 违 约责 任 承 诺 满 分 4分 优 (4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合 理 可 行 , 关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有 力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明 确 。 良 (3分 ): 关 键 线 路 较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较 可 行 , 关 键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较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较 具 体 。 中 (2分 ): 关 键 线 路 基 本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基 本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制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差 (1分 ): 关 键 线 路 不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不 合 理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 制 不可 行 。劳 动 力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及 其 保 证 措施 满 分 4分 优 (4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 入 计划 合 理 准 确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调 配 投入 计 划 基 本 合 理 。 差 (1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机 械 设 备 投入 计 划 及 检测 设 备 满分 4 分 优 (4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采 用 较 先 进机 械 设 备 。 良 (3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中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差 (1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施 工 平 面 布 优 (5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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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和 临 时 设施 布 置 满分 5分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良 (3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符 合 安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中 (2分 ): 总 体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1分 ): 总 体 布 置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关 键 施 工 技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的重 点 难 点和 解 决 方 案 满 分 5分 优 (5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先 进 合 理 的 施 工 措 施 并 有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经 济 安全 切 实 可 行 , 措 施 得 力 。 良 (3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合 理 的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经 济 安 全 基 本 可 行 。 中 (2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有 一 定 了 解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建 议 , 解决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 差 (1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表 述 不 清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 一 定 的 建 议 ,解 决 方 案 不 可 行 。安 全 文 明 施工 措 施 满
分 5 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先 进 具 体 完 整 可 行 的 实 施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清 晰 。 良 (3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且 具 体 完 整 , 采 用规 范 正 确 。 中 (2分 ): 有 基 本 合 理 的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差 (1分 ):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不 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不 正 确 。质 量 保 证 与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高 于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及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 良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满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中 (2分 ): 具 体 措 施 可 行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差 (1分 ): 措 施 不 可 行 。
商 务 标 评 审 满 分 30分 磋 商报 价评 分 1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最 低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报 价 得 分 为30分 。 2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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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30分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 30分供 应 商 综 合得 分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资 信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四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终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服 务 需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服 务 需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荐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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