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实习生宿舍修缮工程(YZLWZ2023-C2-074-
WZZC)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实习生宿舍修缮工程
(YZLWZ2023-C2-074-WZZC)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WZ2023-C2-074-WZZC
二项目名称:实习生宿舍修缮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梧州市新兴二路119-10号二单元二层1号非住宅用房
成交金额:伍拾肆万陆仟玖佰柒拾壹元伍角肆分
******.5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实习生宿舍修缮工程
施工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施工工期:工期60日历天
项目经理:陆云
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7845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筱雄组长刘毅祝文坚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固定采购代理收费陆仟元整6000.00。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
司官网http://www.gxyunlong.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中心血站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新湖一路63号
联系方式:黄艳芳 07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1单元1008号房
联系方式:朱梓烨罗云骏077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梓烨罗云骏
电 话:0774-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8日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YZLWZ2023-C2-074-WZZC项 目 名 称 : 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采 购 人 : 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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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3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6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24第 四 章 图 纸 ......................................................................................................................................26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27
第 六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30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5第 八 章 合 同 格 式 及 条 款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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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008号 房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 9 时 00分 北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YZLWZ2023-C2-074-WZZC项 目 名 称 : 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预 算 元 :
******.95采 购 需 求 :标 项 名 称 : 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数 量 : 1单 位 : 项简 要 规 格 描 述 : 修 缮 水 电 安 装 , 宿 舍 分 别 有 7 套 67m2, 1套 83m2, 4 套 99m2, 共 12 套 ,具 体 详 见 项 目 施 工 图 以 及 发 包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建 设 地 址 : 梧 州 市 。质 量 要 求 :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与 本 项 目 相 应 的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规 范 之 合 格 标 准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工 期 60 日 历 天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3.1供 应 商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含 贰 级 以 上 资 质 , 并 具 有 有 效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的 供 应 商 3.2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类 3.3供 应 商 拟 投 入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建 质 2008 91号 的 规 定 , 且 按 专 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至 少 1 人 。
4.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诚 实 的 商 业 道德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5.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具 有 投 资 参 股 关 系 的 关 联 企 业 ,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为 直 系 亲 属关 系 ,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包 的 磋 商 。
4
6.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磋 商 , 并 且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转 包 分 包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9月 22日 至 2023年 10月 7日 , 每 天 上 午 8: 00至 12: 00, 下 午 15: 00至 18: 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008号 房 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寄 , 必 须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邮 费 到 付 , 须 提 供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收 件 人 姓 名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 收 件 地 址 等 信 息 , 发 送 至邮 箱 : wuzhouyunlong163.com,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因 此 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性 磋 商 文 件 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交 纳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账 号 :
811*****145********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注 : 1.已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2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应 商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单 位 名 称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年 第 16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0月 8 日 9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008号 房 五 响 应 文 件 开 启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0月 8 日 9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栋 1单 元 1008号 房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网 上 查 询 地 址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
地 址 : 梧 州 市 长 洲 区 新 湖 一 路 63 号联 系 方 式 : 黄 艳 芳 0774-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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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 0774-
*******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电 话 : 0774-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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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5.2 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如 下 : 无6.2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 不 允 许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3 月 至 2023年 8 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的 依 法 缴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3月 至 2023年 8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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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处 理 6.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供 应 商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8.拟 担 任 本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简 历 表 附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为 该 项 目 经 理 于 2023年 3 月 至 2023年 8月 内 任 意 1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拟 派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附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反 面 复 印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为 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于 2023年 3 月 至 2023年 8 月 内 任意 1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中 小 企 业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如 属 于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有 请 提 供 10.除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章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书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5.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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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书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及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2 本 项 目 不 需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本 项 目 须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 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扫描 件 PDF格 式 1 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应 当 包 含 满 足 本 次 竞 标 全 部 工 程 的 所 有 费 用 。 磋 商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如 有 变 动 , 则 必 须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格 式 编 制 提 交 , 供 应 商 须 提 前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并按 时 递 交 最 后 报 价 文 件 , 否 则 磋 商 无 效 。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验 收 费 用15.3 本 工 程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 一 般 计 税 法 简 易 计 税 法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5000.00元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且 到 账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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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811*****137********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保 管 。3.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 的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 者未 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效 磋 商 保 证 金 。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副 本 份 数 : 3副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10月 8日 8时 30分 至 9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3 人 。26.2 磋 商 的 顺 序 : 按 照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通 知 磋 商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 该 供 应 商
10
排 序 到 最 后 磋 商 ,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磋 商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 照 的 其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合 同 金 额 的 0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形 式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的 , 自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4个 工 作 日 内 , 必 须 从 成 交 人 的 基 本 账户 转 账 或 电 汇 到 以 下 指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备 注 :1. 参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百 日 攻 坚 行 动 方 案的 通 知 桂 财 采 2020 49 号 规 定 及 桂 财 采 2022 30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的 通 知 ,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合同 金 额 的 5%, 对 中 小 企 业 收 取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2%。 采 购 人 可根 据 供 应 商 的 资 信 等 情 况 减 免 履 约 保 证 金 。2.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 函 有 效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之 日 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3.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4.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由 联 合 体 任 意 一 方 按 规 定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视 为 有 效 履 约 保 证金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 证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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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31.2 递 交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4-
*******, 通 讯 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号 房业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到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到 6时 00分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按 固 定 金 额 人 民 币 陆 仟 元 整 6000.00 收 取
3.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账 号 :
811*****145********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 顺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33.2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 厅 等 8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暂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桂 人 社 规 2022 5 号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如 开 设 了 农 民 工 工 资专 用 账 户 的 , 应 按 规 定 比 例 足 额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账 户 , 也 可 以 使 用 银 行 保 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算 经 审 定 后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没 有 使 用 或 剩 余 的 金额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
33.3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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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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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采 购 的 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工 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装 修 拆 除 修缮 等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要 求 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
2.10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条 款 要 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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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场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担 。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5.2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 允 许 分 包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该 工 作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的 , 如 该 工 作 由 供 应商 自 行 承 担 ,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如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采 用 分 包的 方 式 , 但 分 包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行 政 许 可 。6.3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成 交 后 将 成 交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7.1 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料 的 ,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
7.4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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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6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二 磋 商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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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5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6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7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作 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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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章 图 纸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的 要 求 及 第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本 项 目 的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4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4.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价 ,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4.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
15.4.3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单 价 最 高 限 价的 如 有 要 求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5.4.4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竞 标 函 中 的 竞 标 总 报 价 , 应 同 时 修 改 响 应文 件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0 条 第 21 条 的 有关 要 求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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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4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4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件 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务 技 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件 格 式 规 定 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及 公 章 一 致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身 份 证 姓 名 及 签 名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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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单 独 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文 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必 须 由 供 应 商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条 的 规 定 密 封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原 地 址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将 根 据 本 须 知 正 文 17.4 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四 评 审 及 磋 商
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20
前 附 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的 采 购 工 程 , 经 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 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当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发 布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的 媒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交 供 应 商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7.3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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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除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第 4.3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27.4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购 活 动 ,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财 政 部 门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8.2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有 变 动 的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而 放 弃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30.采 购 合 同 公 告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不 须 进 行 合 同 公 告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1.1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2 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提 出 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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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必 须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或 者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财 政 部 门 。
31.6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单 位 财 务 审 计 部 门 提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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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其 他 内 容32.1 代 理 服 务 收 取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32.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4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采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承 建 商 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的 , 不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微 企 业 。依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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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一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形 式本 项 目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二 项 目 采 购 范 围修 缮 水 电 安 装 , 宿 舍 分 别 有 7 套 67m
2, 1 套 83m2, 4 套 99m2, 共 12 套 , 具 体 详 见 项 目施 工 图 以 及 发 包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三 项 目 质 量 等 级满 足 国 家 现 行 与 本 项 目 相 应 的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规 范 之 合 格 标 准 。四 项 目 服 务 期 工 期 工 期 60日 历 天 。五 所 属 行 业依 照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号 及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 2017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为 建 筑 业 。六 项 目 人 员 最 低 要 求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项 目 经 理 1 人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格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 1 人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类 。
说 明 :1 竞 标 人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理 资 历 表 的 附 注 要 求 ,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类 似 业 绩 社 保 缴 费 等 证 明 材料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社 保 缴 费 单 位 应 是 响 应 供 应 商 , 如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七 其 他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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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 由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支 付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款 , 其 余 工 程 款 在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 结 算 经 采 购 人 及 合 同约 定 的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如 有 审 定 后 支 付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成 交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天 内 派 人 保 修 。 成 交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委 托他 人 修 理 , 相 关 费 用 由 成 交 人 承 担 。2.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成 交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验 收 。4.保 修 要 求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1.按 照 根 据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现 行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等 施 工 2.工 程 项 目 按 国 家 或 行 业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及设 计 文 件 等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3.标 准 产 品 按 选 定 的 国 家 或 行 业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或 者 其 他 标 准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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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图 纸 另 册 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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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1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2013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以 下 简 称 计 价 规 范 各 专 业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
**********-2013 及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修 订 本 以 下 简 称 计 算 规 范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2015 年 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2013 年 版 广 西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桂建 标
****** 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造 价
******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调 整 除 税 价 计 算 适 用 增 值 税 率
的 通 知 采 购 文 件 施 工 图 等 编 制 。 计 算 规 范 中 没 有 的 清 单 项 目 , 应 在 本 章 第 1.4 款 约 定 。备 注 : 计 价 规 范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 名 词 中 , 招 标 与 本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同 义 , 投 标 与 本 采 购 文 件 竞 标 或 磋 商 同 义 , 发 包 人 招 标 人 与 本 采 购 文 件 采购 人 同 义 , 承 包 人 投 标 人 与 本 采 购 文 件 供 应 商 同 义 。.2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合 同 的 通 用 条 款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技 术 规 范 及 图 纸 等 文 件 一 起 结 合 使 用 。1.3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基 础 , 作 为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竞 标 报 价 计 算 或 调 整 工 程 量 索 赔 等 的 依 据 之 一 。1.4 补 充 清 单 项 目 的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 / 。
1.5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表 -22, 表 格 编 号 为 计 价 规 范 相 应 表 格 编号 , 下 同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材 料 和 设 备 价 格 风 险 调 整 依 据 。1.6 本 工 程 暂 列 金 额 约 按 合 同 造 价 / %计 算 , 共 / 元 , 作 为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可 预 见 但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1.7 本 工 程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详 见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表-21 。1.8 本 工 程 部 分 材 料 和 设 备 在 采 购 时 作 为 暂 估 价 计 列 , 结 算 按 实 调 整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材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及 调 整 表 表 12-2 。1.9 采 购 时 暂 估 专 业 工 程 的 价 款 属 于 暂 估 价 , 结 算 按 实 调 整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及 结 算 价 表 表 12-3 。1.10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码 处 标 注 号 的 清 单 项 目 作 为 主 要 清 单 项 目 , 需 要 供 应 商 提 供 主要 清 单 项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表 -10 。1.11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 / 。1.12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册 发 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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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式 采 用 : 一 般 计 税 法 , 简 易 计 税 法 。一 般 计 税 法 建 设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按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附 件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法 工 程 计 价 表 要 求 提 供 简 易 计 税 法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计 价 规 范 要 求 的 表 格 提 供 , 但 规 费和 税 费 要 按 照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要 求 调 整 。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构 成 按 计 价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执行 。 2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说 明2.1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
1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201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 2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本 )(GB
**********-2013) 。 3 2013 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 。 4 2015 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 5 2016 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 6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 号 。 7 关 于 营 改 增 后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造 价 2016 7 号 。 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 造
价 201912 号 。 9 工 程 材 料 采 用 梧 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2023 年 7 月 份 的 材 料 价 格 , 缺 项 部 分 参 考市 场 价 格 。 10 其 他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技 术 资 料 技 术 要 求 技 术 规 范 。 11 本 项 目 图 纸 。 12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3 竞 标 报 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3.1 供 应 商 应 依 据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计 价 规 范 计 算 规 范 自 主 报 价 ,自 主 报 价 不 得 违 反 计 价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 供 应 商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形
式 进 行 报 价 , 任 何 优 惠 或 降 价 让 利 均 应 反 映 在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中 。 同 时 , 不得 出 现 任 意 一 项 单 价 重 大 让 利 , 不 得 以 自 有 机 械 闲 置 自 有 材 料 等 不 计 成 本 为 由 低 于 工 程 成本 报 价 。3.2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价 格 。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必 须 与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致 , 供 应 商 不 得 对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进 行 增 减 调 整 , 否 则磋 商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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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综 合 单 价 中 应 包 含 采 购 文 件 中 划 分 的 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及 其 费 用 。3.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 应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和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中 的 特 征描 述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如 出 现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特 征 描 述 与 设 计 图 纸 不 符 时 , 供 应 商 应 以 采购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为 准 , 确 定 竞 标 报 价 的 综 合 单 价 。3.5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的 金 额 应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及 竞 标 时 拟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按 计价 规 范 的 规 定 自 主 确 定 。 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按 国 家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执 行 , 作 为 不 竞 争 费 用 单 列 。3.6 其 他 项 目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 1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2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应 按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单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按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4 计 日 工 应 按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和 估 算 数 量 ,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计日 工 总 额 计 日 工 单 价 均 不 含 规 费 和 税 金 5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根 据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情 况 , 按 照 招标 人 提 出 的 协 调 配 合 与 服 务 要 求 和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需 要 自 主 确 定 。3.7 规 费 和 增 值 税 应 按 规 定 确 定 ,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3.8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列 明 的 所 有 需 要 填 写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供 应 商 均 应 填写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未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视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之 中 。 竣 工 结 算 时 , 此 项 目 不 得 重 新 组 价 予 以 调 整 。3.9 竞 标 总 价 即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所 汇 总 的 总 价 应 当 与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规 费 增 值 税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3.10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设 计 变 更 相 关 签 证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任 何 变 化的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处 理 。3.11 供 应 商 应 按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的 内 容 填 报 ,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材料 和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单 位 风 险 系 数 基 准 单 价 。3.12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按 本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要 求 填 写 , 并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附 上 工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表 -09 和 主 要 清 单 项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表 -10 。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本 工 程 采 购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以 及 现 行 计 价 规 范 等 有 关 规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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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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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1.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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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性 要 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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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6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7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组 认 定 无 效 9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0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情 形 11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2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3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标 方 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4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一 致 的 1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6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7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的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容 作 唯 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存 在 有 选 择 有 条 件 报 价 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单 价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项 目 有 要 求 并 公 布 了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单 价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价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分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有 要 求 并 公 布 了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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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 单 价 合 同 工 程 中 供 应 商 采 用 总 价 优 惠 或 以 总 价 百 分 比 优 惠 的 方 式 进 行 竞 标 报 价 的 7 竞 标 总 报 价 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不 一 致 的 8 供 应 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主 要 技 术 条 款码 备 注 任 何 一 处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不 一 致 的 9 设 有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的 , 竞 标 时 未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暂 估 价 总 价 暂 列 金 额 总 价计 入 竞 标 总 报 价 中 的 10 供 应 商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进 行 增 减 或 对 竞 标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的 11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12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小 组 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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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 124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家 的 , 采 购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8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
4.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条 外 , 提 交 最 后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如 果 供 应 商的 最 后 报 价 与 首 次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 不 能 只 报 竞 标 总 报 价 ,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已 标 价工 程 量 清 单 , 否 则 做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商 的 保 证 金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
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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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招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招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额 或 者 招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招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知 有 关 供 应 商 。4.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
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中 ,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5.5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优 劣 顺 序 推 荐 。5.6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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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 审 标 准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人 员 情 况 施 工组 织 设 计 等 方 面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分 值
1 价 格 分
1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如 有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 2 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仅 适 用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业 采 购 的 项 目 参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46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且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全 部 为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小 微 企 业 承 建 , 对 供 应 商的 竞 标 报 价 给 予 5 %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1- 5 %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联 合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的 报 价 给 予 2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 扣 除 后 的 价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1- 2 % 。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评 审 价 竞 标 报 价 。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的 小 微 企 业 与 联 合 体内 其 他 企 业 分 包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 不 享 受 价格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
3 参 照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监 狱 企 业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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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政 策 。 4 参 照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库 2017 141 号 的 规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购 政 策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残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5 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评 审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价 得 分 为 10 分 。
6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报 价 得 分 基 准 价 /最 后 报 价 10分2 技 术 分 评 审 标 准
2.1 拟 投 入 本 项目 人 员 情 况分 一 档 20 分 : 组 织 结 构 合 理 , 各 类 人 员 证 件 齐 备 有 效 各 类人 员 指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资料 员 预 算 员 /二 级 造 价 师 , 且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业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或 以 上 技术 职 称 证 书 。二 档 15 分 : 组 织 结 构 较 合 理 , 各 类 人 员 证 件 齐 备 有 效 各类 人 员 指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资 料 员 预 算 员 /二 级 造 价 师 , 且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或 以 上技 术 职 称 证 书 。三 档 10 分 : 组 织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 各 类 人 员 证 件 齐 备 有 效 各类 人 员 指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资 料 员 预 算 员 。注 : 以 上 人 员 须 持 有 相 应 上 岗 证 书 安 全 员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考 核合 格 证 书 C 类 ,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以 上 人 员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面 复 印 件 资 格 上 岗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项 目 人 员 为 退休 返 聘 人 员 的 需 提 供 相 关 退 休 证 明 材 料 。 20 分
2.2 主 要 施 工 方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须 有 详 尽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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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案 , 工 艺 先 进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能 指 导 具 体 施 工 并 确 保 安 全 。一 档 10分 :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有 详 尽 的施 工 技 术 方 案 , 工 艺 先 进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能 指 导 具 体 施 工并 确 保 安 全 。二 档 6 分 :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有 较 详 尽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 工 艺 较 先 进 方 法 较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能 指 导 具体 施 工 并 确 保 安 全 。三 档 2 分 :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有 施工 技 术 方 案 , 工 艺 较 先 进 方 法 较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基 本 指 导 具 体
施 工 并 确 保 安 全 。四 档 0 分 :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不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没 有 施工 技 术 方 案 , 工 艺 落 后 方 法 不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不 能 指 导 具 体 施工 并 确 保 安 全 。
2.3 拟 投 入 的 主要 物 资 计 划 投 入 的 施 工 材 料 有 详 细 的 组 织 计 划 且 计 划 周 密 , 数 量 选 型 配置 进 场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一 档 5 分 : 投 入 的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有 详 细 具 体 的 组 织 计 划且 计 划 周 密 ,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时 间 安 排 很 合 理 , 切 实 满 足 施工 需 要 。二 档 3 分 : 投 入 的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有 较 详 细 的 组 织 计 划 , 计划 较 周 密 ,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三 档 2 分 : 投 入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的 组 织 与 施 工 进 度 相 呼 应 材 料 计 划 数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材 料 要 求 材 料 质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材 料要 求 材 料 进 场 时 间 基 本 合 理 。四 档 0 分 : 投 入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的 组 织 与 施 工 进 度 不 呼 应 材 料 计 划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材 料 要 求 材 料 质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材 料要 求 材 料 进 场 时 间 不 合 理 。 5分2.4 拟 投 入 的 主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计 划 投 入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机 具 有 详 细 的 组 织 计 划 且 计 划 周 密 ,设 备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一 档 5 分 : 投 入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机 具 有 详 细 的 组 织 计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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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且 计 划 周 密 , 设 备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施工 需 要 。二 档 3 分 : 投 入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机 具 有 较 为 详 细 的 组织 计 划 , 投 入 计 划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设 备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时 间安 排 较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三 档 2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四 档 0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要 。
2.5 劳 动 力 安 排计 划 各 主 要 施 工 工 序 应 有 详 细 周 密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有 各 工 种 劳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劳 动 力 投 入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一 档 5 分 : 各 主 要 施 工 工 序 应 有 详 细 周 密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划 , 有 各 工 种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劳 动 力 投 入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二 档 3 分 : 各 主 要 施 工 工 序 应 有 详 细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劳 动 力 投 入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三 档 2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调 配 投 入 计 划 基 本 合 理 准 确 。四 档 0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要 。 5分
2.6 确 保 工 程 质量 的 技 术 组织 措 施 应 有 专 门 的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班 子 和 制 度 , 且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制 度健 全 。 主 要 工 序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 自 控 体 系 完 整 , 能有 效 保 证 技 术 质 量 , 达 到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一 档 5 分 : 应 有 专 门 的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班 子 和 制 度 , 且 人 员配 备 合 理 , 制 度 健 全 。 主 要 工 序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 自控 体 系 完 整 , 能 有 效 保 证 技 术 质 量 , 达 到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二 档 3 分 :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班 子 和 制 度 , 且 人 员 配 备 较合 理 , 有 较 完 善 的 制 度 。 主 要 工 序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自 控 体 系 较 完 整 , 能 保 证 技 术 质 量 , 达 到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三 挡 2 分 :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班 子 和 制 度 , 且 人 员 配 备 可行 。 主 要 工 序 应 有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 自 控 体 系 可 行 , 基 本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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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保 证 技 术 质 量 , 达 到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四 档 0 分 : 编 制 的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不 完 善 不 满足 项 目 的 实 际 施 工 要 求 。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不 具 体 。
2.7 确 保 安 全 生产 的 技 术 组织 措 施
应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且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制 度 健 全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 符 合 实 际 且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标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应 急 救 援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措 施 得 力 。一 档 5 分 : 针 对 项 目 应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且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制 度 健 全 ,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 符 合实 际 且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应 急 救 援 社 会 治安 安 全 措 施 得 力 。二 档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应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且人 员 配 备 基 本 合 理 , 制 度 基 本 健 全 ,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 基 本 满 足 符 合 实 际 且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应 急 救 援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措 施 得 力 。三 挡 2 分 : 针 对 项 目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但 人员 配 备 不 够 合 理 , 制 度 不 够 健 全 ,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一般 , 不 够 符 合 实 际 且 不 能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应 急 救 援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措 施 不 够 完 善 。四 档 0 分 : 针 对 项 目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但 人员 配 备 不 合 理 , 制 度 不 健 全 ,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差 , 不符 合 实 际 且 不 能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应 急 救 援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措 施 不 完 善 。
5分
2.8 确 保 工 期 的技 术 组 织 措施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 排 技 术 等 方 面有 保 证 工 期 的 具 体 措 施 且 措 施 得 当 。 有 控 制 工 期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有 施 工 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 表 编 制 完 善 , 安 排 科学 合 理 ,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一 档 10分 :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排 技 术 等 方 面 有 保 证 工 期 的 具 体 措 施 且 措 施 得 当 。 有 控 制 工 期 的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应 有 施 工 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 表 编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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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完 善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二 档 6 分 :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排 技 术 等 方 面 有 基 本 保 证 工 期 的 具 体 措 施 且 措 施 可 行 。 有 控 制 工期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应 有 施 工 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表 编 制 比 较 完 善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三 档 2 分 :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排 技 术 等 方 面 有 基 本 保 证 工 期 的 措 施 ,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有 控 制 工期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应 有 施 工 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表 编 制 基 本 完 善 , 安 排 科 学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要 求 。
四 档 0 分 :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排 技 术 等 方 面 没 有 保 证 工 期 的 具 体 措 施 。 没 有 控 制 工 期 的 施 工 进度 计 划 。 没 有 有 施 工 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 表 编 制 不完 善 , 安 排 科 学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
2.9 确 保 文 明 施工 的 技 术 组织 措 施 针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 应 有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且措 施 内 容 应 达 到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合格 标 准 并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导 则 要 求 。 各项 措 施 周 全 具 体 有 效 。 有 具 体 实 现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的 承 诺 。一 档 5 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 应 有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环境 保 护 措 施 , 且 措 施 内 容 应 达 到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合 格 标 准 并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文 明 施工 导 则 要 求 。 各 项 措 施 周 全 具 体 有 效 。 有 具 体 实 现 现 场 文 明施 工 目 标 的 承 诺 。二 档 3 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 应 有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环境 保 护 措 施 , 且 措 施 内 容 应 达 到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合 格 标 准 并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文 明 施工 导 则 要 求 。 各 项 措 施 比 较 具 体 。 有 实 现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的 承诺 。 三 档 2 分 : 有 基 本 合 理 的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四 档 0 分 :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不 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不 正 确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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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工 程 施 工 的重 点 和 难 点及 保 证 措 施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 阐 述 本 工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 解 决 重 点 和 难点 问 题 的 方 法 是 否 合 理 。一 档 5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 阐 述 本 工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的 方 法 具 体 而 合 理 。二 档 3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 阐 述 本 工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的 方 法 可 行 。三 挡 2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 阐 述 本 工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的 方 法 基 本 可 行 。四 档 0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 阐 述 本 工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的 方 法 不 可 行 。 5分
2.11 施 工 总 平 面布 置 图 应 有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要 求 及 文 件 要 求 。一 档 5 分 : 应 有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二 档 3 分 : 应 有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基 本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及 文 件 要 求 。三 挡 2 分 : 应 有 的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安 排 基 本 可 行 , 基本 满 足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及 文 件 要 求 。四 档 0 分 : 布 置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5分3 商 务 分 评 审 标 准3.1 业 绩 分 供 应 商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接 过 同 类 项 目 , 每 个 得 5 分 , 满 分10分 。 提 供 有 效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方 可 计 分 。 10 分
总 得 分 1 2 3 100分三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一 磋 商 小 组 将 根 据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次 序 得 分 相 同 的 , 以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高 的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应 商 。 总 得 分 排 名 前 三 名 的 供 应 商 被 推 荐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应 当 确 定 磋 商 小 组 推 荐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或 由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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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提 出 不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的 , 或 者 被 质 疑 成 立 后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且 合 格 供 应 商符 合 法 定 数 量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认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前 款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采 购 人 也 可 以 决 定 重 新 采 购 。 对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成 立 后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如 出 现 采 购 活 动 无 法 产 生 采 购 结 果 , 无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 则 按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流程 终 止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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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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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留 空 :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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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资 格 证 明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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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目 录 部 分 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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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
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实 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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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关 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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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方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邮 政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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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7.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在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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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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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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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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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书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 :1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项 目 名 称 的 采 购 文 件 ,遵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研 究 上 述 采 购 文 件 的 竞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其 他 有 关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大 写 元 整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的 条 件 承 包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2 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 承 诺 项 目 工 期 日 历 天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起 至 工 程 竣 工 ,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 质 量 要 求 , 并 通 过 采 购 单 位 及 审核 部 门 验 收 。3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项 目 补 遗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
4 我 方 承 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附 件 成 为 我 公 司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的 委 托 合 同 , 派 响 应 文 件 拟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地 考 察 并 进 行 开 展 工 作 。6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磋 商 须 知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 间内 如 果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7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 我 方 将 与 本 磋 商 书 一 起 , 提 交 人 民 币 元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9 如 果 我 公 司 成 交 后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而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或 没 有 按 响 应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开 始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作 , 我 们 愿 意 补 偿 贵 方 因 该 项 目 工 作 延 误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并 由 贵 方 没 收 我
方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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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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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人 本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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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书 格 式 自 拟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以 下 内 容 顺 序 编 制 , 可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施 工 方 法 , 施 工组 织 设 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概 述
2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3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资 计 划 4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5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6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7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8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9 工 程 施 工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及 保 证 措 施 10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11 其 他 如 有 与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中 的 评 审 标 准 一 致 2. 技 术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一 劳 动 力 计 划 表附 表 二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附 表 三 施 工 总 平 面 图附 表 四 临 时 用 地 表附 表 一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单 位 : 人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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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1.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说 明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段 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附 表 三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供 应 商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 说 明 临 时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情 况 和 布 置 。附 表 四 : 临 时 用 地 表用 途 面 积 平 方 米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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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岗 位 姓 名 身 份证 号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承 担 完 工 在 建 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完 工 /在 建 主 要 项 目名 称1.项 目经 理2.技 术负 责 人 项 目
总 工 3. 施 工员4.安 全员5. 质 量员6.材 料员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备 注 :1.本 表 所 列 岗 位 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均 应 如 实 填 写 。 可 按 以 上 格 式 扩 展 为多 页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本 表 后 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如 有 执 业 或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近 1个 月 2023年 3月 至 2023年 8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在 现 任 职 单位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供 应 商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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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姓 名 性 别 年 龄岗 位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学 历从 业 开 始时 间 职 称 获 得 时 间 毕 业 时 间担 任 项 目经 理 年 限 身 份 证 号 码证 书 名 称 注 册 专 业 级 别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单 位 注 册 有 效 期
安 全 生 产考 核 合 格证 书 B 类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项 目 1 项 目 2 项 目 3 项 目 4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单 位建 设 规 模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人 员 角 色在 建 或 已 完工 程 质 量受 奖 情 况备 注 :1.项 目 数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2.本 表 后 附 项 目 经 理 的 学 历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类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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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总 工 简 历 表姓 名 性 别 年 龄岗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总 工 职 称 学 历从 业 开 始时 间 职 称 获 得 时 间 毕 业 时 间担 任 年限 身 份 证 号 码证 书 名 称 注 册 专 业 级 别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单 位 注 册 有 效 期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项 目 1 项 目 2 项 目 3 项 目 4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单 位建 设 规 模开 工 日 期竣 工 日 期
人 员 角 色在 建 或 已 完工 程 质 量受 奖 情 况备 注 :1.项 目 数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2.本 表 后 附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总 工 的 学 历 证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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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姓 名 性 别 年 龄岗 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称 学 历从 业 开 始时 间 职 称 获 得 时 间 毕 业 时 间担 任 年 限 身 份 证 号码证 书 名 称 注 册 专 业 级 别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单 位 注 册 有 效 期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书 C 类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项 目 1 项 目 2 项 目 3 项 目 4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单 位建 设 规 模
开 工 日 期竣 工 日 期人 员 角 色在 建 或 已 完工 程 质 量受 奖 情 况备 注 :
1.供 应 商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增 减 表 格 内 容 , 项 目 数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2.本 表 后 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学 历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类 本 表 所 列 证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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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电 话合 同 价 格开 工 日 期
交 工 日 期承 担 的 工 作工 程 质 量项 目 经 理项 目 总 工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项 目 描 述备 注
注 : 1.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2 竞 标 人 应 根 据 评 分 法 的 要 求 在 本 表 后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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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磋 商 文 件 磋 商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
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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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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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被 投 诉 人 1: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磋 商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质 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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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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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合 同 格 式 及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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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承 包 人 全 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 根 据发 包 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及 承 包 人 响 应 文 件 ,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 实 习 生 宿 舍 修 缮 工 程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具 体 以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天 数 不 一 致 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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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4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总 价 合 同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成 交 通 知 书 如 有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有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7 图 纸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9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201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及 关 于 建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17 号 关 于 调 整 除 税 价 计 算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 造 价
****** 号 ) 建 设 工 程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585450862-201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修 订 本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违 反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约 定 除 外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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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广 西 梧 州 市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生 效 。十 三 特 别 约 定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双 方 约 定 , 合 同 签 章 页 所 写 的 地 址 作 为 往 来 信 函 送 达 仲 裁 或 诉 讼 等 文 书
的 确 认 地 址 。 文 书 邮 寄 至 双 方 约 定 的 上 述 送 达 地 址 , 因 载 明 的 地 址 有 误 或 未 及 时 告 知 变 更 后 的地 址 , 导 致 相 关 通 知 或 文 书 未 能 实 际 接 收 的 邮 寄 送 达 的 , 相 关 通 知 或 文 书 自 交 付 邮 寄 之 日 5日 即 视 为 送 达 , 一 方 拒 收 该 邮 件 的 , 直 接 视 为 已 送 达 。十 四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叁 份 , 承 包 人 执 叁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承 包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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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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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词 语 定 义 与 解 释合 同 协 议 书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合 同1.1.1.1 合 同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构 成 合 同 的 文件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果 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以 及 其 他 合 同文 件 。1.1.1.2 合 同 协 议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称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书 面 文 件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书 面 文 件 。1.1.1.4 投 标 函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用 于 投 标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的文 件 。1.1.1.5 投 标 函 附 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附 在 投 标 函 后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文 件 。1.1.1.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施 工 应 当 遵 守 的 或 指 导 施 工 的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1.1.1.7 图 纸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图 纸 , 包 括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或 经 发 包 人 批 准的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图 鸟 瞰 图 及 模 型 等 , 以 及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图 纸 文 件 。 图 纸 应 当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1.1.1.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明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说 明 和 表 格 。1.1.1.9 预 算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编 制 的 工 程 预算 文 件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指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或 书 面 协 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进 行 约 定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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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合 同 当 事 人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或 承 包 人 。1.1.2.2 发 包 人 : 是 指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承 人 。1.1.2.3 承 包 人 : 是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资 质 的 当 事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4 监 理 人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工 程监 督 管 理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1.1.2.5 设 计 人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并 具 备 相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1.2.6 分 包 人 : 是 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分 包 部 分 工 程 或 工 作 , 并 与 承 包 人 签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法 人 。1.1.2.7 发 包 人 代 表 :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发 包人 权 利 的 人 。1.1.2.8 项 目 经 理 : 是 指 由 承 包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 在 承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合 同履 行 , 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1.1.2.9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是 指 由 监 理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总 负 责 人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1 工 程 : 是 指 与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对 应 的 永 久 工 程 和 或 临 时 工 程 。
1.1.3.2 永 久 工 程 : 是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建 造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1.1.3.3 临 时 工 程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永 久 工 程 所 修 建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 不 包 括施 工 设 备 。1.1.3.4 单 位 工 程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指 明 的 , 具 备 独 立 施 工 条 件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功 能 的 永 久 工 程 。1.1.3.5 工 程 设 备 : 是 指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备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仪 器 及 其 他 类似 的 设 备 和 装 置 。1.1.3.6 施 工 设 备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器 具 和 其 他 物 品 , 但不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
1.1.3.7 施 工 现 场 : 是 指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作 为 施 工 场所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1.1.3.8临 时 设 施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生 活 设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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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永 久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1.4 日 期 和 期 限1.1.4.1 开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监 理 人 按 照 第 7.3.2项 开 工 通 知 约 定 发 出 的 符 合 法律 规 定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1.1.4.2 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按 照 第 13.2.3 项 竣 工 日 期 的 约 定 确 定 。1.1.4.3 工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期 限 , 包 括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所 作 的 期 限 变 更 。1.1.4.4 缺 陷 责 任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 且 发 包 人 预 留 质 量保 证 金 已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除 外 的 期 限 , 自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1.1.4.5 保 修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工 程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的 期 限 , 从 工 程 竣 工 验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1.4.6 基 准 日 期 : 招 标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 直 接 发 包的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前 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1.1.4.7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指 日 历 天 。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时 。
1.1.5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1.1.5.1 签 约 合 同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包 括 安 全 文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等 。1.1.5.2 合 同 价 格 : 是 指 发 包 人 用 于 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的 金 额 ,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生 的 价 格 变 化 。1.1.5.3 费 用 : 是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必 需 的 开 支 , 包 括 管 理 费 和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1.1.5.4 暂 估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单 价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服 务 工 作 的 金 额 。
1.1.5.5 暂 列 金 额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的 一笔 款 项 , 用 于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索 赔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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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签 证 确 认 等 的 费 用 。1.1.5.6 计 日 工 : 是 指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零 星 工 作 或 需 要 采 用计 日 工 计 价 的 变 更 工 作 时 ,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价 的 一 种 方 式 。1.1.5.7 质 量 保 证 金 : 是 指 按 照 第 15.3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约 定 承 包 人 用 于 保 证 其 在 缺 陷责 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补 义 务 的 担 保 。1.1.5.8 总 价 项 目 : 是 指 在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以 及 地 方 的 计 量 规 则 中 无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以 总 价 或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算 的 项 目 。1.1.6 其 他1.1.6.1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1.2语 言 文 字合 同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文 字 编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使 用两 种 以 上 语 言 时 ,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1.3法 律合 同 所 称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合 同 适 用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标 准 , 以 及 相 应 的 规范 规 程 等 ,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4.2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原 文 版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 并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份 数 和 时 间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功 能 要 求 高 于 或 严 于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已 充 分 预 见 前 述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已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解 释 合 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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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果 有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图 纸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并 根 据 其性 质 确 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6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和 交 底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量 和 内 容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图 纸 , 并 组 织 承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设 计 人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发 包 人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7.3.2项 开 工 通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14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的 , 按 照 第 7.5.1项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约 定 办 理 。1.6.2 图 纸 的 错 误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后 , 发 现 图 纸 存 在 差 错 遗 漏 或 缺 陷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监理 人 。 监 理 人 接 到 该 通 知 后 , 应 附 具 相 关 意 见 并 立 即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送 的 通 知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 合 理 时 间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报 送 通 知 后 , 尽 其努 力 且 不 懈 怠 地 完 成 图 纸 修 改 补 充 所 需 的 时 间 。
1.6.3 图 纸 的 修 改 和 补 充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 应 经 图 纸 原 设 计 人 及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 并 由 监 理 人 在 工 程 或 工 程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将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或 补 充 图 纸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或 补 充 后 的 图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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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1.6.4 承 包 人 文 件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应 当 由 其 编 制 的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文 件 , 并 按 照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量 和 形 式 提 交 监 理 人 , 并 由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 监 理 人 对承 包 人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轻 或 免除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6.5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另 外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 供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1.7联 络1.7.1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1.7.2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 任 何 一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送 达 地 点 发 生 变 动 的 , 应 提 前 3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1.7.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至 送 达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接 收 一 方 承 担 。
1.8严 禁 贿 赂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 因 一 方 合 同当 事 人 的 贿 赂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包 人 不 得 与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串 通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监 理 人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通 讯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不 得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报 酬 。1.9化 石 文 物在 施 工 现 场 发 掘 的 所 有 文 物 古 迹 以 及 具 有 地 质 研 究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其 他 遗 迹 化 石 钱
币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的 保 护 措 施 , 防 止 任 何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物 品 , 并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同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的 保 护 措 施 , 由 此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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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发 现 文 物 后 不 及 时 报 告 或 隐 瞒 不 报 , 致 使 文 物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0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准 手 续 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施 工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相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建 设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发 包 人 办 理 修 建 场 内 外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手 续 。承 包 人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查 勘 施 工 现 场 , 并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及 技 术 参 数 合 理 预 见 工 程 施 工 所需 的 进 出 施 工 现 场 的 方 式 手 段 路 径 等 。 因 承 包 人 未 合 理 预 见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0.2 场 外 交 通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 严 格按 照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载 行 驶 , 执 行 有 关 道 路 限 速 限 行 禁 止 超 载 的 规 定 , 并 配 合 交 通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完 善 并 承 担相 关 费 用 。
1.10.3场 内 交 通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内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并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向 承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上 述 道 路 或 交 通设 施 损 坏 的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除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外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管 理 施 工 所 需 的 其 他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承包 人 修 建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运 输 的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向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发 包 人 给 予 协 助 。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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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损 坏 责 任因 承 包 人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1.10.6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本 款 前 述 各 项 的 内 容 适 用 于 水 路 运 输 和 航 空 运 输 , 其 中 道 路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河 道 航 线 船 闸 机 场 码 头 堤 防 以 及 水 路 或 航 空 运 输 中 其 他 相 似 结 构 物 车 辆 一 词 的 涵义 包 括 船 舶 和 飞 机 等 。1.11知 识 产 权
1.11.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发包 人 ,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的 文 件 , 除 署 名 权 以 外 的著 作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可 因 实 施 工 程 的 运 行 调 试 维 修 改 造 等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1.11.3 合 同 当 事 人 保 证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不 侵 犯 对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承 包 人 在 使用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时 , 因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所 引起 的 责 任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施 工 工 艺 导 致 侵 权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1.11.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和 签 订 时 已 确 定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已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1.12保 密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文件 以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将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秘 密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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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完 整 的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发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正 , 并 相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的 2 工 程 量 清 单 偏 差 超 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的 3 未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计 量 规 范 强 制 性 规 定 计 量 的 。2. 发 包 人2.1 许 可 或 批 准
发 包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 并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建 设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施 工 所 需 临 时 用 水 临 时 用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等 许 可 和 批 准 。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施 工 证 件 和 批 件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前 述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与 发 包 人有 关 的 具 体 事 宜 。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发 包 人 更 换 发 包人 代 表 的 , 应 提 前 7天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及 义 务 , 并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正 常 履 行 的 , 承包 人 可 以 要 求 发 包 人 撤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属 于 法 定 必 须 监 理 的 工 程 , 监 理 人 的 职 权 可 以 由 发 包 人 代 表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员行 使 。2.3 发 包 人 人 员发 包 人 应 要 求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及 有 关 安 全 质 量 环 境 保 护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定 , 并 保 障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受 因 发 包 人 人 员 未 遵 守 上 述 要 求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发 包 人 人 员 包 括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其 他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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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7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1 将 施 工 用 水 市 政 公 用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3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4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2.4.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工 程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毗 邻 区 域 内 供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 地质 勘 察 资 料 ,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工 程 等 有 关 基 础 资 料 ,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确 需 在 开 工 后 方 能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 发 包 人 应 尽 其 努 力 及 时 地 在 相 应 工 程施 工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 合 理 期 限 应 以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的 正 常 施 工 为 限 。
2.4.4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的 , 由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要 求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书 面 通 知后 28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相 应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应 当 向 承 包 人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支 付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2.6 支 付 合 同 价 款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及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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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组 织 竣 工 验 收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2.8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发 包 人 应 与 承 包 人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签 订 施 工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施 工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作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附 件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 并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许 可 和 批 准 , 并 将 办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 2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工 程 , 并 在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3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施 工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确 保 工 程 及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4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并 对所 有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负 责 5 在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时 , 不 得 侵 害 发 包 人 与 他 人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水 源 市 政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权 利 , 避 免 对 邻 近 的 公 共 设 施 产 生 干 扰 。 承 包 人 占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施 工 场
地 , 影 响 他 人 作 业 或 生 活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 按 照 第 6.3款 环 境 保 护 约 定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的 保 护 工 作 7 按 第 6.1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约 定 采 取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 确 保 工 程 及 其 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 防 止 因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8 将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各 项 价 款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 且 应 及 时 支 付 其 雇 用 人 员 工资 , 并 及 时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9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编 制 竣 工 资 料 , 完 成 竣 工 资 料 立 卷 及 归 档 , 并 按 专 用 合 同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套 数 内 容 时 间 等 要 求 移 交 发 包 人 10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3.2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应 为 合 同 当 事 人 所 确 认 的 人 选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的 姓名 职 称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项 目 经 理 经 承 包 人 授 权 后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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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 项 目 经 理 应 是 承 包 人 正 式 聘 用 的 员 工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经理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承 包 人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承 包 人 不 提交 上 述 文 件 的 , 项 目 经 理 无 权 履 行 职 责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项 目 经 理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 且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天 数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他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确 需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时 , 应 事 先 通 知 监理 人 , 并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项 目 经 理 的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的 人 员 的 注 册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能 力 。承 包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2.2 项 目 经 理 按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工 程 实 施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和 人 员 安 全 ,在 无 法 与 发 包 人 代 表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时 取 得 联 系 时 , 项 目 经 理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与工 程 有 关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工 程 的 安 全 , 但 应 在 48小 时 内 向 发 包 人 代 表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书面 报 告 。3.2.3 承 包 人 需 要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提 前 14天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并 征 得 发 包人 书 面 同 意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继 任 项 目 经理 继 续 履 行 第 3.2.1项 约 定 的 职 责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承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2.4 发 包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要 求
更 换 的 理 由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更 换 通 知 后 14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的 改 进 报 告 。 发 包 人 收 到改 进 报 告 后 仍 要 求 更 换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第 二 次 更 换 通 知 的 28天 内 进 行 更 换 , 并 将 新 任 命的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 继 任 项 目 经 理 继 续 履 行 第3.2.1项 约 定 的 职 责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担 违 约 责 任 。3.2.5 项 目 经 理 因 特 殊 情 况 授 权 其 下 属 人 员 履 行 其 某 项 工 作 职 责 的 , 该 下 属 人 员 应 具 备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能 力 , 并 应 提 前 7天 将 上 述 人 员 的 姓 名 和 授 权 范 围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 并 征 得 发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承包 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合 同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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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安 全 财 务 等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等 , 以 及 各 工 种 技 术 工人 的 安 排 情 况 , 并 同 时 提 交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的 有 效 证 明 。3.3.2 承 包 人 派 驻 到 施 工 现 场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有 变 动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的 报 告 。 承 包 人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时 ,应 提 前 7天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资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 监 理 人 可 以 随 时 检 查 。3.3.3 发 包 人 对 于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或 能 力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资 料
证 明 被 质 疑 人 员 有 能 力 完 成 其 岗 位 工 作 或 不 存 在 发 包 人 所 质 疑 的 情 形 。 发 包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及 义 务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撤 换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绝 撤 换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3.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不 超 过 5天 的 , 应 报 监 理 人 同 意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 超 过 5天 的 ,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 并 征 得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前 应 指 定 一 名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临 时 代 行 其 职责 ,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且 应 征 得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 或 前 述 人 员 未 经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离开 施 工 现 场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4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承 包 人 应 对 基 于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2.4.3项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所 做 出 的 解 释 和推 断 负 责 , 但 因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错 误 遗 漏 导 致 承 包 人 解 释 或 推 断 失 实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和 施 工 条 件 进 行 查 勘 , 并 充 分 了 解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气 象 条 件 交 通 条件 风 俗 习 惯 以 及 其 他 与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充 分 查 勘 了 解 前 述情 况 或 未 能 充 分 估 计 前 述 情 况 所 可 能 产 生 后 果 的 ,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的 工 期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禁 止 分 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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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在 专 用 合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劳 务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3.5.2 分 包 的 确 定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包 , 确 定 分 包 人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 按 照 第 10.7 款 暂 估 价 确 定 分 包 人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分 包 的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分 包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 工 程 分 包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分 包 合同 签 订 后 7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
3.5.3 分 包 管 理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分 包 人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 , 并 对 分 包 人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实 名制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进 出 场 管 理 登 记 造 册 以 及 各 种 证 照 的 办 理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1 除 本 项 第 2 目 约 定 的 情 况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由 承 包 人与 分 包 人 结 算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2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要 求 发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应 付 承 包 人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部 分 款 项 。3.5.5 分 包 合 同 权 益 的 转 让
分 包 人 在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持 续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以 后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在 缺 陷 责 任 期届 满 前 , 要 求 承 包 人 将 其 在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当 转 让 。 除 转 让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让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分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履 行 义 务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之 日 起 , 承 包 人 应 负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直 到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 2 在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期 间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人 负 责 修 复 或 更 换 ,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3 对 合 同 内 分 期 完 成 的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护 责任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或 更 换 ,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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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履 约 担 保发 包 人 需 要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履 约 担 保 的 方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等 。 履 约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非 因 承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8 联 合 体3.8.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共 同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8.2 联 合 体 协 议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修 改 联 合 体 协 议 。3.8.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联 系 , 并 接 受 指 示 , 负 责 组 织 联 合 体 各 成 员全 面 履 行 合 同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工 程 实 行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等 事 项 。 监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发 包 人 授 权 及 法 律 规 定 , 代 表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检查 查 验 审 核 验 收 , 并 签 发 相 关 指 示 , 但 监 理 人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 且 无 权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与 义 务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2监 理 人 员发 包 人 授 予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的 权 利 由 监 理 人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监 理 人 员 行 使 , 监 理人 员 包 括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 监 理 人 应 将 授 权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姓 名
及 授 权 范 围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 监 理 人 应 提 前 7天 书 面 通 知 承包 人 更 换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 监 理 人 应 提 前 48小 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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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 理 人 的 指 示监 理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发 出 监 理 指 示 。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经 其 授 权的 监 理 人 员 签 字 。 紧 急 情 况 下 , 为 了 保 证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或 避 免 工 程 受 损 , 监 理 人 员 可 以 口头 形 式 发 出 指 示 , 该 指 示 与 书 面 形 式 的 指 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但 必 须 在 发 出 口 头 指 示 后 24小 时 内 补 发 书 面 监 理 指 示 , 补 发 的 书 面 监 理 指 示 应 与 口 头 指 示 一 致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指 示 应 送 达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或 经 项 目 经 理 授 权 接 收 的 人 员 。 因 监 理 人 未 能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发 出 了 错 误 指 示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 延 误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承 包 人 对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指 示 有 疑 问 的 ,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 监 理 人 应 在 48小 时 内对 该 指 示 予 以 确 认 更 改 或 撤 销 , 监 理 人 逾 期 未 回 复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上 述 指 示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工 作 工 程 或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未 在 约 定 的 或 合 理 期 限 内提 出 意 见 的 , 视 为 批 准 , 但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对 该 工 作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等 应 承 担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4 商 定 或 确 定合 同 当 事 人 进 行 商 定 或 确 定 时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会 同 合 同 当 事 人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审 慎 做 出 公 正 的 确 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将 确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 并 附 详 细 依 据 。 合 同 当 事 人 对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没 有 异 议 的 , 按 照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 任 何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异议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争 议 解 决 前 , 合 同 当 事 人 暂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执 行 争 议 解 决 后 , 争 议 解 决 的 结 果 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争 议 解 决 的 结 果执 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5. 工 程 质 量5.1质 量 要 求
5.1.1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有 关工 程 质 量 的 特 殊 标 准 或 要 求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5.1.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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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返 工直 至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为 止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期 。 5.2质 量 保 证 措 施5.2.1 发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发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与 工 程 质 量 有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5.2.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承 包 人 按 照 第 7.1款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文 件 ,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工 程 质 量 文 件 。 对 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违 反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错 误 指 示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实 施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质 量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 定 期 考 核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技 能 , 严 格 执行 施 工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工 工 艺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 编 制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查 。此 外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取 样 试 验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和设 备 性 能 检 测 ,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提 交 试 验 报 告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5.2.3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监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授 权 对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行 检 查 和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为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方 便 , 包 括 监 理 人 到 施 工 现 场 , 或 制 造 加 工 地 点 ,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 监 理 人 为 此 进 行 的 检 查 和检 验 ,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不 应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的 ,且 经 检 查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经 检 查 检 验 合格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1承 包 人 自 检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进 行 自 检 , 并 经 自 检 确 认 是 否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5.3.2检 查 程 序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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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 共 同 检 查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检 查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隐 蔽 检 查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并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 和 必 要 的 检 查 资 料 。监 理 人 应 按 时 到 场 并 对 隐 蔽 工 程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经 监 理 人 检查 确 认 质 量 符 合 隐 蔽 要 求 ,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承 包 人 才 能 进 行 覆 盖 。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质量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修 复 , 并 由 监 理 人 重 新 检 查 , 由 此 增 加 的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的 , 应 在 检 查 前 24 小 时 向 承 包 人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但 延 期 不 能 超 过 48小 时 , 由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 监 理人 未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 也 未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的 , 视 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完 成 覆 盖
工 作 ,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签 字 确 认 。 监 理 人 事 后 对 检 查 记 录 有 疑 问 的 , 可按 第 5.3.3项 重 新 检 查 的 约 定 重 新 检 查 。5.3.3 重 新 检 查承 包 人 覆 盖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后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对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已 覆 盖的 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重 新 检 查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并 在 检 查 后 重 新 覆 盖 恢 复 原 状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3.4 承 包 人 私 自 覆 盖
承 包 人 未 通 知 监 理 人 到 场 检 查 , 私 自 将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的 , 监 理 人 有 权 指 示 承 包 人 钻孔 探 测 或 揭 开 检 查 , 无 论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4不 合 格 工 程 的 处 理5.4.1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不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随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直至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无 法 补 救的 , 按 照 第 13.2.4 项 拒 绝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约 定 执 行 。5.4.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不 合 格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5.5 质 量 争 议 检 测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 由 此 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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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有 责 任 的 , 由 双 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 别 承 担 。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照 第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执 行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安 全 生 产 要 求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 合 同 当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强 令 承 包 人 违 章 作 业 冒 险 施 工 的 任 何 指 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如 遇 到 突 发 的 地 质 变 动 事 先 未 知 的 地 下 施 工 障 碍 等 影 响 施 工 安 全 的 紧急 情 况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报 告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下 令 停 工 并 报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管理 部 门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因 安 全 生 产 需 要 暂 停 施 工 的 , 按 照 第 7.8款 暂 停 施 工 的 约 定 执 行 。6.1.2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措 施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及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并 按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如 实 编 制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记 录 , 接 受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政 府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
6.1.3特 别 安 全 生 产 事 项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 开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施 工 过 程 中 做 好 各 项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雇 用 的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员 应 受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并 已 取 得 政 府有 关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上 岗 证 书 。承 包 人 在 动 力 设 备 输 电 线 路 地 下 管 道 密 封 防 震 车 间 易 燃 易 爆 地 段 以 及 临 街 交 通要 道 附 近 施 工 时 , 施 工 开 始 前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实 施 。实 施 爆 破 作 业 , 在 放 射 毒 害 性 环 境 中 施 工 含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及 使 用 毒 害 性 腐蚀 性 物 品 施 工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前 7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并 报 送 相 应 的 安 全 防护 措 施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实 施 。
需 单 独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的 , 及 要 求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的 超 过 一 定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编 制 和 组 织 论 证 。6.1.4 治 安 保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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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与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商 , 在 现 场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机 构或 联 防 组 织 ,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除 应 协 助 现 场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 联 防 组 织 维 护 施 工 场 地 的 社 会 治 安 外 , 还应 做 好 包 括 生 活 区 在 内 的 各 自 管 辖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7 天 内 共 同 编 制 施 工 场 地治 安 管 理 计 划 , 并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紧 急 预 案 。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生 暴 乱 爆 炸等 恐 怖 事 件 , 以 及 群 殴 械 斗 等 群 体 性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向 当 地 政 府报 告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协 助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平 息 事 态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尽 量 避免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6.1.5 文 明 施 工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平 整 , 物 料 堆 放 整 齐 。 工 程 所 在 地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按 照 其 要 求 执 行 。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有 其 他 要 求的 ,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在 工 程 移 交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当 从 施 工 现 场 清 除 承 包 人 的 全 部 工 程 设 备 多 余 材 料 垃 圾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 并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整 齐 。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可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地 点 保 留 承 包 人 履 行 保 修 期 内 的 各 项 义 务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6.1.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扣 减 该 部 分 费 用 。 因 基 准 日 期 后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增 加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采 取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安 全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未 经发 包 人 同 意 的 , 如 果 该 措 施 避 免 了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 则 发 包 人 在 避 免 损 失 的 额 度 内 承 担 该 措 施费 。 如 果 该 措 施 避 免 了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该 措 施 费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后 28天 内 预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总 额 的 50%,其 余 部 分 与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超 过 7天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发 包人 发 出 要 求 预 付 的 催 告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7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 并按 第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执 行 。承 包 人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专 款 专 用 , 承 包 人 应 在 财 务 账 目 中 单 独 列 项 备 查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可 以 责 令 其 暂 停 施 工 , 由 此 增 加 的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1.7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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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事 件 , 监 理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抢 救 ,承 包 人 声 明 无 能 力 或 不 愿 立 即 执 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雇 佣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抢 救 。 此 类 抢 救 按 合 同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义 务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1.8 事 故 处 理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事 故 的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 发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和 设 备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和 抢 修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防 止事 故 扩 大 ,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 应 作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证 据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 以及 正 在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等 。
6.1.9 安 全 生 产 责 任6.1.9.1 发 包 人 的 安 全 责 任发 包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以 下 各 种 情 况 造 成 的 损 失 : 1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所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2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3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对 承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成 的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4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自 身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害 以 及 财 产 损 失 。6.1.9.2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责 任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以 及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6.2 职 业 健 康6.2.1 劳 动 保 护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安 排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和 休 息 时 间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时 间 ,并 支 付 合 理 的 报 酬 和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依 法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用 的 人 员 办 理 必 要 的 证 件 许 可 保 险 和 注 册 等 , 承 包 人 应 督 促 其 分 包 人 为 分 包 人 所 雇 用 的 人 员 办 理 必 要 的 证 件 许 可 保 险和 注 册 等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障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安 全 , 并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并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规 定 ,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止 粉 尘 降 低 噪 声 控 制 有 害 气 体 和 保 障 高 温 高 寒 高 空作 业 安 全 等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 承 包 人 雇 佣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施 进 行 抢 救 和 治 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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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应 按 法 律 规 定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 保 证 其 雇 佣 人 员 享 有 休 息 和 休 假 的 权 利 。 因 工 程 施工 的 特 殊 需 要 占 用 休 假 日 或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应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度 , 并 按 法 律 规 定 给 予补 休 或 付 酬 。6.2.2 生 活 条 件承 包 人 应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用 的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膳 宿 条 件 和 生 活 环 境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预 防 传 染 病 , 保 证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 并 定 期 对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基 地 和 工 程 进行 防 疫 和 卫 生 的 专 业 检 查 和 处 理 , 在 远 离 城 镇 的 施 工 场 地 , 还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伤 病 防 治 和 急 救的 医 务 人 员 与 医 疗 设 施 。
6.3 环 境 保 护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列 明 环 境 保 护 的 具 体 措 施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合 理 措 施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 对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可 能 引 起 的 大 气 水 噪 音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污染 采 取 具 体 可 行 的 防 范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因 其 原 因 引 起 的 环 境 污 染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因 上 述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纠 纷而 导 致 暂 停 施 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 工 期 和 进 度7.1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内 容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施 工 方 案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保 证 措 施 4 劳 动 力 及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5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选 用 6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7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8 环 境 保 护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9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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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4天 内 , 但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7.3.2项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并 由 监 理 人 报 送 发包 人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7天 内 确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对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修 改 完 善 。 根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修 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组织 设 计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修 改 按 照 第 7.2款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执 行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1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编 制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7.1款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约 定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编 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和 一 般 工 程 实 践 惯 例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 施 工进 度 计 划 是 控 制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检 查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施 工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或 与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不 一 致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修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并 附 具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 由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核 和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意 见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确 认 ,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7.1款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约 定 的 期 限 , 向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 经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执 行 。 开 工 报 审 表 应 详 细 说 明 按 施 工进 度 计 划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的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设 施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施 工 人 员 等 落实 情 况 以 及 工 程 的 进 度 安 排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约 定 完 成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
7.3.2 开 工 通 知发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获 得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许 可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通 知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监 理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7天 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 工 期 自 开 工 通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起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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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90天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发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增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7.4测 量 放 线7.4.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7.3.2项 开 工 通 知 载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 发包 人 应 对 其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责 。
承 包 人 发 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存 在 错 误 或 疏 漏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告 发 包 人 , 并 会 同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予 以 核 实 。 发 包 人 应就 如 何 处 理 和 是 否 继 续 施 工 作 出 决 定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7.4.2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 并 配 置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人 员 合 格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承 包 人 应 矫 正 工 程 的 位 置 标 高 尺 寸 或 准 线 中 出 现 的 任 何差 错 , 并 对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定 位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施 工 现 场 内 水 准 点 等 测 量 标 志 物 的 保 护 工 作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7.5 工 期 延 误
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下 列 情 况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和 或 费 用 增 加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延 误 的 工 期 和 或 增 加 的 费 用 , 且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或 所 提 供 图 纸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2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许 可 批 准 等 开 工 条件 的 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存 在 错 误 或 疏 漏 的 4 发 包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7 天 内 同 意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5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或 竣 工 结 算 款 的
6 监 理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批 准 等 文 件 的 7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的 , 发 包 人 应 按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顺 延 竣 工 日 期 , 确 保实 际 工 期 不 低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需 要 修 订 施 工 进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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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的 , 按 照 第 7.2.2 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执 行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和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后 ,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继 续 完 成 工 程 及 修补 缺 陷 的 义 务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是 指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遇 到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自 然 物 质 条 件 非 自 然的 物 质 障 碍 和 污 染 物 , 包 括 地 表 以 下 物 质 条 件 和 水 文 条 件 以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不 包 括 气 候 条 件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时 , 应 采 取 克 服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通 知 应 载 明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内 容 以 及 承 包 人 认 为 不 可 预 见 的 理 由 。 监 理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第 10条 变 更 约 定 执 行 。 承 包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是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的 , 对 合 同 履 行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 但 尚 未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克 服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人 。 监 理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第 10条 变 更 约 定 办理 。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7.8 暂 停 施 工7.8.1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施 工 的 , 监 理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应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 情况 紧 急 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按 照 第 7.8.4 项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执行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7.8.2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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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复 工 指 示 后 84天 内 仍 未 复 工 的 , 视 为 第 16.2.1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第 7 目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7.8.3 指 示 暂 停 施 工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 可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暂 停 施 工 的 指 示 , 承 包 人 应按 监 理 人 指 示 暂 停 施 工 。7.8.4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因 紧 急 情 况 需 暂 停 施 工 , 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 ,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发 出 指 示 , 逾 期 未 发 出 指 示 , 视 为 同 意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 监 理 人 不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 应 说 明 理 由 , 承 包 人 对 监 理 人 的 答 复 有
异 议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7.8.5 暂 停 施 工 后 的 复 工暂 停 施 工 后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消 除 暂 停 施 工 的 影 响 。 在 工 程 复 工 前 ,监 理 人 会 同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确 定 因 暂 停 施 工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确 定 工 程 复 工 条 件 。 当 工 程 具 备复 工 条 件 时 , 监 理 人 应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复 工 通 知 要 求复 工 。承 包 人 无 故 拖 延 和 拒 绝 复 工 的 ,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因 发包 人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复 工 的 , 按 照 第 7.5.1 项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约 定 办 理 。7.8.6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监 理 人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后 56 天 内 未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 除 该 项 停 工 属 于 第 7.8.2项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及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28天 内 准 许 已 暂 停 施 工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继 续施 工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的 , 则 承 包 人 可 以 通 知 发 包 人 , 将 工 程 受 影 响 的 部 分 视 为 按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的 可 取 消 工 作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84 天 以 上 不 复 工 的 , 且 不 属 于 第 7.8.2 项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及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的 情 形 , 并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以 及 合 同 目 的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合 同 的 , 按 照 第 16.1.3项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执 行 。
7.8.7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的 工 程 照 管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妥 善 照 管 工 程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责 任 方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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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暂 停 施 工 的 措 施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及 安 全 , 防 止 因 暂 停施 工 扩 大 损 失 。7.9提 前 竣 工7.9.1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的 , 发 包 人 应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下 达 提 前 竣 工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提 前 竣 工 建 议 书 , 提 前 竣 工 建 议 书 应 包 括 实 施 的 方 案 缩 短的 时 间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格 等 内 容 。 发 包 人 接 受 该 提 前 竣 工 建 议 书 的 , 监 理 人 应 与 发 包 人 和 承包 人 协 商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 并 修 订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认 为 提 前 竣 工 指 示 无 法 执 行 的 , 应 向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应 在 收 到 异 议 后 7 天 内 予 以 答 复 。 任 何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不 得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7.9.2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提 前 竣 工 的 建 议 能 够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效益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8. 材 料 与 设 备8.1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发 包 人 自 行 供 应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附 件 发 包 人 供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明 确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等 级 和
送 达 地 点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30天 通 过 监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进 场 。 承 包 人按 照 第 7.2.2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约 定 修 订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时 , 需 同 时 提 交 经 修 订 后 的 发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进 场 计 划 。8.2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 应 按 照 设 计 和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采 购 ,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证 明 及 出 厂 证 明 ,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质 量 负 责 。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 发 包 人 违 反 本 款 约 定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8.3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接 收 与 拒 收8.3.1 发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约 定 的 内 容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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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及 出 厂 证 明 , 对 其 质 量 负 责 。 发 包 人 应 提 前 24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承 包 人 监 理 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货 时 间 , 承 包 人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清 点 检 验 和 接收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 按 照 第 16.1款 发 包 人 违 约 约 定 办 理 。8.3.2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应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 承 包 人 应 在 材 料 和 工 程 设备 到 货 前 24小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检 验 。 承 包 人 进 行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的 制 造 和 生 产 的 , 应 符 合 相 关质 量 标 准 , 并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样 本 以 及 有 关 资 料 , 并 应 在 使 用 该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之 前 获得 监 理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要 求 的合 理 期 限 内 将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 并 重 新 采 购 符 合要 求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清 点 后 由 承 包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担 , 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已 经 列 支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发生 丢 失 毁 损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监 理 人 未 通 知 承 包 人 清 点 的 , 承 包 人 不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 由 此 导 致 丢 失 毁 损 的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前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检 验 , 检 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不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8.4.2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承 包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法 律 规 定 材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 检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使 用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时 , 有 权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复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8.5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8.5.1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进 行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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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 监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后 再 次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承 担 。8.5.2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监 理 人 的 指 示立 即 改 正 , 并 禁 止 在 工 程 中 继 续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8.5.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 并 可 要 求 发包 人 更 换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8.6 样 品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等 要 求 均 应 在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 样 品 的 报 送 程 序 如 下 : 1 承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采 购 前 28天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样 品 。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样 品 均 应 来 自 供 应 材料 的 实 际 生 产 地 , 且 提 供 的 样 品 的 规 格 数 量 足 以 表 明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质 量 型 号 颜 色 表 面 处 理 质 地 误 差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特 征 。 2 承 包 人 每 次 报 送 样 品 时 应 随 附 申 报 单 , 申 报 单 应 载 明 报 送 样 品 的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并 标 明 每 件 样 品 对 应 的 图 纸 号 , 预 留 监 理 人 批 复 意 见 栏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样 品后 7天 向 承 包 人 回 复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样 品 审 批 意 见 。 3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确 认 的 样 品 应 按 约 定 的 方 法 封 样 , 封 存 的 样 品 作 为 检 验 工 程
相 关 部 分 的 标 准 之 一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与 样 品 不 符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4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对 样 品 的 审 批 确 认 仅 为 确 认 相 关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特 征 或 用 途 , 不得 被 理 解 为 对 合 同 的 修 改 或 改 变 , 也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任 何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如 果 封 存 的样 品 修 改 或 改 变 了 合 同 约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协 议 予 以 确 认 。8.6.2 样 品 的 保 管经 批 准 的 样 品 应 由 监 理 人 负 责 封 存 于 现 场 ,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为 保 存 样 品 提 供 适 当 和 固 定的 场 所 并 保 持 适 当 和 良 好 的 存 储 环 境 条 件 。8.7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替 代
8.7.1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需 要 使 用 替 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8.7.2项 约 定 的 程序 执 行 : 1 基 准 日 期 后 生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2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替 代 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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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 其 他 原 因 必 须 使 用 替 代 品 的 。8.7.2 承 包 人 应 在 使 用 替 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28天 前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 并 附 下 列 文 件 : 1 被 替 代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性 能 价 格 及 其 他 相关 资 料 2 替 代 品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性 能 价 格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3 替 代 品 与 被 替 代 产 品 之 间 的 差 异 以 及 使 用 替 代 品 可 能 对 工 程 产 生 的 影 响 4 替 代 品 与 被 替 代 产 品 的 价 格 差 异 5 使 用 替 代 品 的 理 由 和 原 因 说 明 6 监 理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14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书 面 指 示 监 理 人 逾 期 发 出书 面 指 示 的 , 视 为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同 意 使 用 替 代 品 。8.7.3 发 包 人 认 可 使 用 替 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替 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 按 照 已 标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相 同 项 目 的 价 格 认 定 无 相 同 项 目 的 , 参 考 相 似 项 目 价 格 认 定 既 无相 同 项 目 也 无 相 似 项 目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定 或 确 定 确 定 价 格 。8.8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及 时 配 置 施 工 设 备 和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承 包 人 设 备 需 经 监 理 人 核 查 后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 承 包 人 更 换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的 , 应 报 监理 人 批 准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应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8.8.2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或 临 时 设 施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8.8.3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或 质 量 要 求 时 ,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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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材 料 与 设 备 专 用 要 求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 包括 备 品 备 件 安 装 工 具 与 资 料 , 必 须 专 用 于 工 程 。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不 得 运 出 施 工 现场 或 挪 作 他 用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可 以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撤 走 闲 置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其 他 物品 。 9. 试 验 与 检 验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1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现 场 材 料 试 验 ,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试 验 场
所 试 验 人 员 试 验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试 验 条 件 。 监 理 人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承 包 人 提 供 的试 验 场 所 试 验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进 行 以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为 目 的 的 材 料 复 核 试 验 , 承 包人 应 予 以 协 助 。9.1.2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试 验 设 备 取 样 装 置 试 验 场 所 和 试 验 条 件 ,并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相 应 进 场 计 划 表 。承 包 人 配 置 的 试 验 设 备 要 符 合 相 应 试 验 规 程 的 要 求 并 经 过 具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 且在 正 式 使 用 该 试 验 设 备 前 , 需 要 经 过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校 定 。9.1.3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试 验 人 员 的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资 格 等 证 明 资 料 , 试 验 人 员 必须 能 够 熟 练 进 行 相 应 的 检 测 试 验 , 承 包 人 对 试 验 人 员 的 试 验 程 序 和 试 验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
9.2取 样试 验 属 于 自 检 性 质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单 独 取 样 。 试 验 属 于 监 理 人 抽 检 性 质 的 , 可 由 监 理 人取 样 , 也 可 由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人 员 在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下 取 样 。9.3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9.3.1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 并 为 监 理 人 对 上 述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监 理 人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9.3.2试 验 属 于 自 检 性 质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试 验 。 试 验 属 于 监 理 人 抽 检 性 质 的 , 监
理 人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试 验 , 也 可 由 承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共 同 进 行 。 承 包 人 对 由 监 理 人 单 独 进 行 的 试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申 请 重 新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 约 定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的 , 监 理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参加 试 验 的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试 验 , 并 将 试 验 结 果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承 认 该 试 验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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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或 为 查 清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成 果 的 可靠 性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 可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9.4现 场 工 艺 试 验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 对 大 型 的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 监 理 人认 为 必 要 时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工 艺 试 验 要 求 , 编 制 工 艺 试 验 措 施 计 划 ,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查 。10. 变 更10.1变 更 的 范 围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的 , 应 按 照 本 条 约 定 进 行 变更 : 1 增 加 或 减 少 合 同 中 任 何 工 作 , 或 追 加 额 外 的 工 作 2 取 消 合 同 中 任 何 工 作 , 但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工 作 除 外 3 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工 作 的 质 量 标 准 或 其 他 特 性
4 改 变 工 程 的 基 线 标 高 位 置 和 尺 寸 5 改 变 工 程 的 时 间 安 排 或 实 施 顺 序 。10.2变 更 权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均 可 以 提 出 变 更 。 变 更 指 示 均 通 过 监 理 人 发 出 , 监 理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前应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收 到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变 更 指 示 后 , 方 可 实 施 变 更 。 未 经 许 可 , 承包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变 更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的 , 应 由 设 计 人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图 纸 和 说 明 。 如 变 更 超 过 原 设 计 标 准 或 批 准的 建 设 规 模 时 ,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办 理 规 划 设 计 变 更 等 审 批 手 续 。
10.3变 更 程 序10.3.1 发 包 人 提 出 变 更发 包 人 提 出 变 更 的 , 应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变 更 指 示 应 说 明 计 划 变 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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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范 围 和 变 更 的 内 容 。10.3.2 监 理 人 提 出 变 更 建 议监 理 人 提 出 变 更 建 议 的 , 需 要 向 发 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变 更 计 划 , 说 明 计 划 变 更 工 程 范围 和 变 更 的 内 容 理 由 , 以 及 实 施 该 变 更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 响 。 发 包 人 同 意 变 更 的 , 由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监 理 人 无 权 擅 自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10.3.3 变 更 执 行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下 达 的 变 更 指 示 后 , 认 为 不 能 执 行 , 应 立 即 提 出 不 能 执 行 该 变 更 指 示的 理 由 。 承 包 人 认 为 可 以 执 行 变 更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实 施 该 变 更 指 示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响 , 且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第 10.4款 变 更 估 价 约 定 确 定 变 更 估 价 。
10.4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变 更 估 价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相 同 项 目 单 价 认 定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认 定 3 变 更 导 致 实 际 完 成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列 明 的 该 项 目 工 程量 的 变 化 幅 度 超 过 15%的 , 或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单 价 。10.4.2 变 更 估 价 程 序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14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对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有 异 议 , 通 知承 包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 发 包 人 应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14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发 包 人 逾期 未 完 成 审 批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因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应 计 入 最 近 一 期 的 进 度 款 中 支 付 。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合 理 化 建 议 说 明 , 说 明 建 议 的 内 容 和 理 由 ,以 及 实 施 该 建 议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 响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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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技 术 上 的 缺 陷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送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合 理 化 建 议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由 此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第 10.4款 变 更 估 价 约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监 理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 发 包 人 可 对 承 包 人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0.6变 更 引 起 的 工 期 调 整因 变 更 引 起 工 期 变 化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可 要 求 调 整 合 同 工 期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并 参 考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工 期 定 额 标 准 确 定 增 减 工 期 天 数 。10.7暂 估 价暂 估 价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服 务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定 。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采 取 以 下 第 1种 方 式 确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在 专 用合 同 条 款 中 选 择 其 他 招 标 方 式 。第 1 种 方 式 :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由 承 包 人 招 标 , 对 该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执 行 : 1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在 招 标 工 作 启 动 前 14 天 将 招 标 方 案 通 过 监 理 人 报送 发 包 人 审 查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招 标 方 案 后 7天 内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承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经 过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招 标 方 案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2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提 前 14天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批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文 件 后 7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发 包 人 有 权 确定 招 标 控 制 价 并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评 标 3 承 包 人 与 供 应 商 分 包 人 在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 前 , 应 当 提 前 7 天 将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供应 商 或 中 标 候 选 分 包 人 的 资 料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资 料 后 3 天 内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定
中 标 人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7 天 内 , 将 暂 估 价 合 同 副 本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 。第 2 种 方 式 :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招 标 确 定 暂 估 价供 应 商 或 分 包 人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在 招 标 工 作 启 动 前 14 天 通 知 发 包 人 , 并 提交 暂 估 价 招 标 方 案 和 工 作 分 工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天 内 确 认 。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由 发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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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与 中 标 人 共 同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 。10.7.2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采 取 以 下 第 1种方 式 确 定 :第 1 种 方 式 :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按 本 项 约 定 确 认 和 批 准 : 1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在 签 订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分 包 合 同 前 28 天 向监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3 天 内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后 14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视 为 该 书 面 申请 已 获 得 同 意
2 发 包 人 认 为 承 包 人 确 定 的 供 应 商 分 包 人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质 量 或 合 同 要 求 的 , 发 包 人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确 定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分 包 人 3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 后 7 天 内 , 将 暂 估 价 合 同 副 本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 。第 2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0.7.1 项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约 定 的 第 1种 方 式确 定 暂 估 价 项 目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具 备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的 ,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由 承 包人 自 行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具 体 事 项 。10.7.3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8暂 列 金 额暂 列 金 额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使 用 ,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应 通 过 监 理 人 发 出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协 商 确 定 有 关 事 项 。10.9计 日 工需 要 采 用 计 日 工 方 式 的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由 监 理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计 价 方 式 实 施相 应 的 工 作 , 其 价 款 按 列 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的 计 日 工 计 价 项 目 及 其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确 定 计 日 工 的 单 价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 每 天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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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有 关 凭 证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查 : 1 工 作 名 称 内 容 和 数 量 2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 专 业 工 种 级 别 和 耗 用 工 时 3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类 别 和 数 量 4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 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 5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和 凭 证 。计 日 工 由 承 包 人 汇 总 后 , 列 入 最 近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由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后 列 入 进 度 付 款 。
11. 价 格 调 整11.1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范 围 , 合 同 价 格 应 当调 整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 1 价 格 调 整 公 式因 人 工 材 料 和 设 备 等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时 , 根 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数 据 , 按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差 额 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1FFBFFBFFBFFBAPP
0ntnn03t3302t2201t110公 式 中 : P 需 调 整 的 价 格 差 额 0P 约 定 的 付 款 证 书 中 承 包 人 应 得 到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金 额 。 此 项 金 额 应 不包 括 价 格 调 整 不 计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和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和 扣 回 。 约 定 的 变 更 及 其 他 金额 已 按 现 行 价 格 计 价 的 , 也 不 计 在 内 A 定 值 权 重 即 不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n321 B......BBB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变 值 权 重 即 可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 为 各 可 调 因 子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tnt3t2t1 F......FFF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 指 约 定 的 付 款 证 书 相 关 周 期 最 后一 天 的 前 42天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格 指 数 0n300201 F......FFF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 指 基 准 日 期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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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指 数 。以 上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中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在 投标 函 附 录 价 格 指 数 和 权 重 表 中 约 定 , 非 招 标 订 立 的 合 同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定 。 价 格 指 数 应 首 先 采 用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价 格 指 数 , 无 前 述 价 格 指 数 时 , 可 采 用 工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价 格 代 替 。 2 暂 时 确 定 调 整 差 额在 计 算 调 整 差 额 时 无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同 意 暂 用 前 次 价 格 指 数 计 算 。 实 际 价格 指 数 有 调 整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3 权 重 的 调 整
因 变 更 导 致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重 不 合 理 时 ,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执 行 。 4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期 延 误 后 的 价 格 调 整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期 竣 工 的 ,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后 继 续 施 工 的 工 程 , 在 使 用 价 格 调整 公 式 时 , 应 采 用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与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两 个 价 格 指 数 中 较 低 的 一 个 作 为 现 行 价 格指 数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因 人 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时 , 人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按 照 国 家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授 权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系 数 进 行 调 整 需 要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的 材 料 , 其
单 价 和 采 购 数 量 应 由 发 包 人 审 批 , 发 包 人 确 认 需 调 整 的 材 料 单 价 及 数 量 ,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的 依 据 。 1 人 工 单 价 发 生 变 化 且 符 合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调 整 规 定 , 合 同 当事 人 应 按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等 文 件 调 整 合同 价 格 , 但 承 包 人 对 人 工 费 或 人 工 单 价 的 报 价 高 于 发 布 价 格 的 除 外 。 2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价 格 变 化 的 价 款 调 整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基 准 价 格 , 按 以 下 风 险 范 围规 定 执 行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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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应 在 采 购 材 料 前 将 采 购 数 量 和 新 的 材 料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核 对 , 发 包 人 确 认 用 于 工程 时 , 发 包 人 应 确 认 采 购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单 价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确 认 资 料 后 5 天 内不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认 可 ,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依 据 。 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核 对 ,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材料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 可 以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前 述 基 准 价 格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给 定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
该 价 格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编 制 。 3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发 生 变 化 超 过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范 围 时 , 按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第 3 种 方 式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11.2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基 准 日 期 后 , 法 律 变 化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发 生 除 第 11.1款 市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以 外 的 增 加 时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减 少 时 , 应 从
合 同 价 格 中 予 以 扣 减 。 基 准 日 期 后 , 因 法 律 变 化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时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因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调 整 ,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按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约 定 处 理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在 工 期 延 误 期 间 出 现 法 律 变 化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选 择 下 列 一 种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1.单 价 合 同单 价 合 同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合 同 价 格 计 算 调 整 和 确认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合 同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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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约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和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并 约 定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合 同 价 格 的调 整 方 法 , 其 中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按 第 11.1款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执行 。 2.总 价 合 同总 价 合 同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施 工 图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及 有 关 条 件 进 行 合同 价 格 计 算 调 整 和 确 认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合 同 总 价 不 作 调 整 。 合 同 当事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和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并 约 定 风 险 范 围以 外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其 中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按 第 11.1款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起 的 调 整 因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按 第 11.2款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执 行 。
3.其 它 价 格 形 式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其 他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2.2预 付 款12.2.1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执 行 , 但 至 迟 应 在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支 付 。 预 付 款 应 当 用 于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修 建 临 时 工 程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进场 等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预 付 款 在 进 度 付 款 中 同 比 例 扣 回 。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 尚 未 扣 完 的 预 付 款 应 与 合 同 价 款 一 并 结 算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超 过 7天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预 付 的 催 告 通 知 , 发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7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 并 按 第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情 形 执 行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7天 前 提 供 预 付 款担 保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预 付 款 担 保 可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具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 在 预 付 款 完 全 扣 回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预 付 款 担 保持 续 有 效 。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款 中 逐 期 扣 回 预 付 款 后 , 预 付 款 担 保 额 度 应 相 应 减 少 , 但 剩 余 的 预 付 款 担保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未 被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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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量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图 纸 及 变 更 指 示 等 进 行 计 量 。 工 程 量 计 算规 则 应 以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等 为 依 据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2.3.2 计 量 周 期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量 的 计 量 按 月 进 行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执 行 :
1 承 包 人 应 于 每 月 25日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上 月 20日 至 当 月 19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并 附 具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 2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后 7 天 内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的 审 核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以 确 定 当 月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量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进 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 并 按 监 理 人 要求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参 加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的 , 监 理 人 复 核 或 修 正 的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3 监 理 人 未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的 ,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程 量 报 告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按 月 计 量 支 付 的 总 价 合 同 ,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执 行 : 1 承 包 人 应 于 每 月 25日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上 月 20日 至 当 月 19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并 附 具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 2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后 7 天 内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的 审 核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以 确 定 当 月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量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进 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并 按 监 理 人 要 求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参 加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的 , 监 理 人 审 核 或 修 正 的 工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3 监 理 人 未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完 成 复 核 的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程 量 报 告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12.3.5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 可 以 按 照 第 12.3.4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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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但 合 同 价 款 按 照 支 付 分 解 表 进 行 支 付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12.4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周 期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付 款 周 期 应 按 照 第 12.3.2项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与 计 量 周期 保 持 一 致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截 至 本 次 付 款 周 期 已 完 成 工 作 对 应 的 金 额 2 根 据 第 10条 变 更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3 根 据 第 12.2款 预 付 款 约 定 应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和 扣 减 的 返 还 预 付 款 4 根 据 第 15.3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约 定 应 扣 减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5 根 据 第 19条 索 赔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6 对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中 出 现 错 误 的 修 正 , 应 在 本 次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的金 额 7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单 价 合 同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按 照 第 12.3.3项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的 时 间 按 月 向 监理 人 提 交 , 并 附 上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 单 价 合 同 中 的 总 价 项 目 按 月 进 行 支 付 分 解 ,并 汇 总 列 入 当 期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总 价 合 同 按 月 计 量 支 付 的 ,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2.3.4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的 时 间 按 月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并 附 上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总 价 合 同 按 支 付 分 解 表 支 付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12.4.6项 支 付 分 解 表 及 第 12.4.2项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的 约 定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和 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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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关 资 料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已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修 正 后 的 进 度 付 款 申请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 送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7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存 在 争 议 的 部 分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签发 后 14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 应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基 准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 3 发 包 人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不 表 明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批 准 或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相 应 部 分 的 工 作 。12.4.5 进 度 付 款 的 修 正在 对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进 行 阶 段 汇 总 和 复 核 中 发 现 错 误 遗 漏 或 重 复 的 , 发 包 人和 承 包 人 均 有 权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修 正 , 应 在 下 期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1.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要 求 1 支 付 分 解 表 中 所 列 的 每 期 付 款 金 额 , 应 为 第 12.4.2项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第 1 目 的 估 算 金 额 2 实 际 进 度 与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不 一 致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修改 支 付 分 解 表 3 不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按 季 度 编 制 的 支 付 估 算 分 解表 , 用 于 支 付 参 考 。
2.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第 7.2款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约 定 的 施 工进 度 计 划 签 约 合 同 价 和 工 程 量 等 因 素 对 总 价 合 同 按 月 进 行 分 解 , 编 制 支 付 分 解 表 。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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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7天 内 , 将 支 付 分 解 表 及 编 制 支 付 分 解 表的 支 持 性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人 。 2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支 付 分 解 表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经 监理 人 审 核 的 支 付 分 解 表 后 7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支 付 分 解 表 为 有 约 束 力 的 支 付 分解 表 。 3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支 付 分 解 表 审 批 的 , 也 未 及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料 的 , 则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分 解 表 视 为 已 经 获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3.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总 价
项 目 的 总 价 构 成 费 用 性 质 计 划 发 生 时 间 和 相 应 工 程 量 等 因 素 按 月 进 行 分 解 , 形 成 支 付 分解 表 , 其 编 制 与 审 批 参 照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执 行 。12.5支 付 账 户发 包 人 应 将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至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账 户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及 合 同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完 成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13.1.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合 格 并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的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48 小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进 行 验 收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的 , 应 在 验 收 前 24 小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但 延 期 不 能 超 过 48小 时 。 监 理 人 未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 也 未 提 出延 期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验 收 , 监 理 人 应 认 可 验 收 结 果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的 , 不得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作 为 竣 工 资 料 的 组 成 部 分 。13.2竣 工 验 收
13.2.1竣 工 验 收 条 件工 程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 1 除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甩 项 工 作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外 ,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以 及 有 关 工 作 ,包 括 合 同 要 求 的 试 验 试 运 行 以 及 检 验 均 已 完 成 , 并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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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编 制 了 甩 项 工 作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清 单 以 及 相 应 的 施 工 计 划 3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份 数 备 齐 竣 工 资 料 。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的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审 查 后 认 为 尚 不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的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在 竣 工验 收 前 承 包 人 还 需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承 包 人 应 在 完 成 监 理 人 通 知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后 , 再 次 提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2 监 理 人 审 查 后 认 为 已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 应 将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提 交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经 监 理 人 审 核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28天 内 审 批 完 毕 并 组 织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设 计 人 等 相 关 单 位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 3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14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发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自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15 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书 。 4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监 理 人 应 按 照 验 收 意 见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不 合 格 工 程 返工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在 完 成 不 合 格 工 程 的 返 工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后 , 应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并按 本 项 约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进 行 验 收 。
5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应 在 转 移 占 有 工 程 后 7 天 内 向 承包 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自 转 移 占 有 后 第 15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应 以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基 数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支 付 违 约 金 。13.2.3竣 工 日 期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并 在 工程 接 收 证 书 中 载 明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 未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42天 内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 或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不 予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以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以 转 移 占 有 工 程 之 日 为 实 际 竣 工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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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拒 绝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对 于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 承 包 人 完 成 整 改 后 ,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经 重 新 组 织验 收 仍 不 合 格 的 且 无 法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的 , 则 发 包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收 不 合 格 工 程 , 因 不 合 格 工 程导 致 其 他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相 关 工 程 的 正 常 使 用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7天 内 完 成 工 程 的 移交 。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接 收 工 程 的 , 发 包 人 自 应 当 接 收 工 程 之 日 起 , 承 担 工 程 照 管 成 品
保 护 保 管 等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另 行 约 定 发 包 人 逾期 接 收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工 程 照 管 成 品 保 护 保 管 等 与 工 程 有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另 行 约 定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违 约 责 任 。13.3工 程 试 车13.3.1试 车 程 序工 程 需 要 试 车 的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试 车 内 容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相 一 致 ,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工 程 试 车 应 按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具 备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条 件 , 承 包 人 组 织 试 车 , 并 在 试 车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试 车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 承 包 人 准 备 试 车 记 录 , 发 包 人 根 据 承 包 人 要 求 为 试 车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试 车 合 格 的 , 监 理 人 在 试 车 记 录 上 签 字 。 监 理 人 在 试 车 合 格 后 不 在 试 车 记 录上 签 字 , 自 试 车 结 束 满 24 小 时 后 视 为 监 理 人 已 经 认 可 试 车 记 录 , 承 包 人 可 继 续 施 工 或 办 理 竣工 验 收 手 续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试 车 , 应 在 试 车 前 24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但 延期 不 能 超 过 48 小 时 , 由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前 述 期 限 内 提 出延 期 要 求 , 又 不 参 加 试 车 的 , 视 为 认 可 试 车 记 录 。
2 具 备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条 件 , 发 包 人 组 织 试 车 , 并 在 试 车 前 48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承 包 人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试 车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和 对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要 求 做 好 准 备 工作 。 试 车 合 格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试 车 记 录 上 签 字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试 车 的 , 视 为 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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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车 记 录 。13.3.2 试 车 中 的 责 任因 设 计 原 因 导 致 试 车 达 不 到 验 收 要 求 , 发 包 人 应 要 求 设 计 人 修 改 设 计 , 承 包 人 按 修 改 后的 设 计 重 新 安 装 。 发 包 人 承 担 修 改 设 计 拆 除 及 重 新 安 装 的 全 部 费 用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因 承包 人 原 因 导 致 试 车 达 不 到 验 收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重 新 安 装 和 试 车 , 并 承 担 重 新 安 装和 试 车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因 工 程 设 备 制 造 原 因 导 致 试 车 达 不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 由 采 购 该 工 程 设 备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负 责重 新 购 置 或 修 理 , 承 包 人 负 责 拆 除 和 重 新 安 装 , 由 此 增 加 的 修 理 重 新 购 置 拆 除 及 重 新 安装 的 费 用 及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采 购 该 工 程 设 备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承 担 。
13.3.3 投 料 试 车如 需 进 行 投 料 试 车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组 织 投 料 试 车 。 发 包 人 要 求 在 工 程 竣工 验 收 前 进 行 或 需 要 承 包 人 配 合 时 ,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有 关 事 项 。投 料 试 车 合 格 的 ,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料 试 车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 由 此 产 生 的 整 改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非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投 料 试车 不 合 格 的 ,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整 改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3.4提 前 交 付 单 位 工 程 的 验 收13.4.1 发 包 人 需 要 在 工 程 竣 工 前 使 用 单 位 工 程 的 ,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提 前 交 付 已 经 竣 工 的 单
位 工 程 且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 可 进 行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 验 收 的 程 序 按 照 第 13.2款 竣 工 验 收 的约 定 进 行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单 位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已 签 发 单 位 工程 接 收 证 书 的 单 位 工 程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 单 位 工 程 的 验 收 成 果 和 结 论 作 为 整 体 工 程 竣 工 验收 申 请 报 告 的 附 件 。13.4.2 发 包 人 要 求 在 工 程 竣 工 前 交 付 单 位 工 程 , 由 此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延 误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13.5 施 工 期 运 行
13.5.1 施 工 期 运 行 是 指 合 同 工 程 尚 未 全 部 竣 工 , 其 中 某 项 或 某 几 项 单 位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安 装 已 竣 工 , 根 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 需 要 投 入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 经 发 包 人 按 第 13.4 款 提 前交 付 单 位 工 程 的 验 收 的 约 定 验 收 合 格 , 证 明 能 确 保 安 全 后 , 才 能 在 施 工 期 投 入 运 行 。13.5.2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中 发 现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损 坏 或 存 在 缺 陷 的 , 由 承 包 人 按 第 15.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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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陷 责 任 期 约 定 进 行 修 复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清 理 : 1 施 工 现 场 内 残 留 的 垃 圾 已 全 部 清 除 出 场 2 临 时 工 程 已 拆 除 , 场 地 已 进 行 清 理 平 整 或 复 原 3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撤 离 的 人 员 承 包 人 施 工 设 备 和 剩 余 的 材 料 , 包 括 废 弃 的 施 工 设 备 和材 料 , 已 按 计 划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4 施 工 现 场 周 边 及 其 附 近 道 路 河 道 的 施 工 堆 积 物 , 已 全 部 清 理 5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场 地 清 理 工 作 已 全 部 完 成 。施 工 现 场 的 竣 工 退 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竣工 退 场 , 逾 期 未 完 成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出 售 或 另 行 处 理 承 包 人 遗 留 的 物 品 , 由 此 支 出 的 费 用 由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出 售 承 包 人 遗 留 物 品 所 得 款 项 在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13.6.2 地 表 还 原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恢 复 临 时 占 地 及 清 理 场 地 , 承 包 人 未 按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恢 复 临 时 占地 , 或 者 场 地 清 理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其 他 人 恢 复 或 清 理 , 所 发 生 的 费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结 算 申 请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8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 并 提 交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有 关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资 料 清 单 和 份 数 等 要求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格 2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3 应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已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或 提 供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担 保 方 式 的 除 外 4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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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14天 内 完 成 核 查 并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经 审 核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批 , 并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对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有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书 后 28天 内 未 完 成 审 批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发包 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 并 自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第29天 起 视 为 已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 完 成 对承 包 人 的 竣 工 付 款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的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付 违 约 金 逾 期 支 付 超 过 56天 的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两 倍 支付 违 约 金 。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 对 于 有 异 议 部 分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签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7天 内 提 出 异 议 , 并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或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对 于 无 异 议 部 分 , 发 包 人 应 签 发 临 时 竣 工 付款 证 书 , 并 按 本 款 第 2 项 完 成 付 款 。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发 包 人 的 审 批 结果 。
14.3 甩 项 竣 工 协 议发 包 人 要 求 甩 项 竣 工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签 订 甩 项 竣 工 协 议 。 在 甩 项 竣 工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14.1款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及 14.2款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的 约 定 , 对 已 完 合 格工 程 进 行 结 算 , 并 支 付 相 应 合 同 价 款 。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后 7天 内 , 按 专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应 列 明 质 量 保 证 金 应 扣 除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增 减 费 用 。 2 发 包 人 对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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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14天内 完 成 审 批 并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 又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且 自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单 后 15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7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发包 人 逾 期 支 付 的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逾 期 支 付 超过 56天 的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两 倍 支 付 违 约 金 。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颁 发 的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办 理 。15.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15.1 工 程 保 修 的 原 则在 工 程 移 交 发 包 人 后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质 量 缺 陷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和 保修 义 务 。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各 部 位 保 修 年 限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15.2 缺 陷 责 任 期15.2.1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但 该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4个 月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使 用 的 , 该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无 法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实 际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无 法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进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90天 后 , 工 程 自 动 进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发 包 人 未 经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工 程 的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转 移 占 有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15.2.2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由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维 修 , 并 承 担 鉴 定 及 维修 费 用 。 如 承 包 人 不 维 修 也 不 承 担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从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中 扣 除 ,费 用 超 出 保 证 金 额 的 , 发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索 赔 。 承 包 人 维 修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后 , 不 免 除 对 工 程 的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 并 应 在 原 缺 陷责 任 期 届 满 前 发 出 延 长 通 知 。 但 缺 陷 责 任 期 含 延 长 部 分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24个 月 。由 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 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维 修 ,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费 用 , 且 发 包 人 不 得 从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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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金 中 扣 除 费 用 。15.2.3 任 何 一 项 缺 陷 或 损 坏 修 复 后 , 经 检 查 证 明 其 影 响 了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使 用 性 能 ,承 包 人 应 重 新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的 全 部 费 用 应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15.2.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于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后 7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发 出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通 知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通 知 后 14天 内 核 实 承 包 人 是 否 履 行 缺 陷修 复 义 务 , 承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的 维 修 费 用 。 发 包 人应 在 收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通 知 后 14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在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前 , 承 包 人 已 经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不 得 同 时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2 相 应 比 例 的 工 程 款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质 量 保 证 金 原 则 上 采 用 上 述 第 1 种 方 式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原 则 上 采 用 上 述 第 1 种 方 式 。发 包 人 累 计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如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签 发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28天 内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发 包 人 应 同 时 退 还 扣 留 的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工
程 价 款 保 函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发 包 人 在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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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 到 期 后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返 还保 证 金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应 于 14天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行 核 实 。 如 无 异 议 ,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将 保 证 金 返 还 给 承 包 人 。 对 返 还 期 限 没 有 约 定 或 者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核 实 后 14天 内 将 保 证 金 返 还 承 包 人 , 逾 期 未 返 还 的 , 依 法 承 担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14天 内 不 予 答 复 , 经 催 告 后 14天 内 仍 不 予答 复 , 视 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对 保 证 金 预 留 返 还 以 及 工 程 维 修 质 量 费 用 有 争 议 的 , 按 本 合 同 第 20
条 约 定 的 争 议 和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处 理 。15.4 保 修15.4.1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具 体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 但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保 修 年 限 。 在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发 包 人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工 程 的 , 保 修 期 自 转 移 占 有 之 日 起 算 。15.4.2 修 复 费 用
保 修 期 内 , 修 复 的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保 修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复 , 并 承 担 修 复的 费 用 以 及 因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2 保 修 期 内 , 因 发 包 人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可 以 委 托 承 包 人 修 复 , 但 发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3 因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可 以 委 托 承 包 人 修 复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的 费用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因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担 。 15.4.3 修 复 通 知
在 保 修 期 内 ,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发 现 已 接 收 的 工 程 存 在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承 包 人 予 以 修 复 , 但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立 即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口 头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在口 头 通 知 后 48 小 时 内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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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15.4.4 未 能 修 复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 承 包 人 拒 绝 维 修 或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复 缺 陷 或损 坏 , 且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催 告 后 仍 未 修 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修 复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修 复 , 所 需 费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修 复 范 围 超 出 缺 陷 或 损 坏 范 围 的 , 超 出 范 围 部 分 的 修 复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担 。 15.4.5 承 包 人 出 入 权在 保 修 期 内 , 为 了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 承 包 人 有 权 出 入 工 程 现 场 , 除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立 即 修复 缺 陷 或 损 坏 外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24 小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进 场 修 复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进 入 工 程 现 场 前
应 获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且 不 应 影 响 发 包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 并 应 遵 守 发 包 人 有 关 保 安 和 保 密 等规 定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 属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由 他 人 实 施 的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7 发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 8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他 义 务 的 。发 包 人 发 生 除 本 项 第 7 目 以 外 的 违 约 情 况 时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28天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 承 包人 有 权 暂 停 相 应 部 位 工 程 施 工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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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给 承 包 人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利 润 。 此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另 行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法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按 第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满 28天 后 ,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或 出 现 第 16.1.1项 发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第 7 目 约 定 的 违 约 情 况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的 费 用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16.1.4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付 款
承 包 人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解 除 合 同 后 28天 内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 并 解 除履 约 担 保 : 1 合 同 解 除 前 所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款 2 承 包 人 为 工 程 施 工 订 购 并 已 付 款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价 款 3 承 包 人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遣 散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款 项 4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前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5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款 项 6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退 还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7 因 解 除 合 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合 同 当 事 人 未 能 就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结 清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照 第 20 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做 好 已 完 工 程 和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已 购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护 和 移 交 工 作 , 并将 施 工 设 备 和 人 员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 发 包 人 应 为 承 包 人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 属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 1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2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采 购 和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4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8.9款 材 料 与 设 备 专 用 要 求 的 约 定 , 未 经 批 准 , 私 自 将 已 按 照 合同 约 定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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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6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对 工 程 缺 陷 进 行 修 复 , 或 拒 绝 按发 包 人 要 求 进 行 修 复 的 7 承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 8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他 义 务 的 。承 包 人 发 生 除 本 项 第 7 目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 监 理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整 改 通知 ,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16.2.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此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另 行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出 现 第 16.2.1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第 7 目 约 定 的 违约 情 况 时 , 或 监 理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后 , 承 包 人 在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因 继 续 完 成 工 程 的 需 要 , 发 包 人有 权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制 的 其 他 文 件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相 应 费 用 的 承 担 方 式 。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的行 为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16.2.4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处 理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 则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28天 内 完 成 估 价 付 款 和清 算 , 并 按 以 下 约 定 执 行 : 1 合 同 解 除 后 , 按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商 定 或 确 定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对 应 的 合同 价 款 , 以 及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的 价 值 2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3 合 同 解 除 后 , 因 解 除 合 同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4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完 成 现 场 的 清 理 和 撤 离 5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进 行 清 算 , 出 具 最 终 结 清 付 款 证 书 , 结 清 全 部 款 项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对 承 包 人 的 付 款 , 查 清 各 项 付 款 和 已 扣 款 项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未 能 就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清 算 和 款 项 支 付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16.2.5采 购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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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将 其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签 订 的 材 料 和 设 备的 采 购 合 同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后 14天 内 , 协 助 发 包 人 与 采购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达 成 相 关 的 转 让 协 议 。16.3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违 约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 , 应 当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违约 责 任 。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按 照 约 定 解 决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且 不 能 克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骚 乱 戒 严 暴 动 战 争 和 专 用 合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收 集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及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失 的 证 据 ,并 及 时 认 真 统 计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是 否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损 失 的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约 定 处 理 。 发 生 争 议 时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处 理 。17.2 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使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受 到 阻 碍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合 同 另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监 理 人 , 书 面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受 阻 碍 的 详 细 情 况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发 生 的 ,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中 间 报告 ,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履 行 合 同 受 阻 的 情 况 , 并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28天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告 及有 关 资 料 。17.3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的 承 担17.3.1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后 果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各 自承 担 。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前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支 付 。
17.3.2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 , 由 合同 当 事 人 按 以 下 原 则 承 担 : 1 永 久 工 程 已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损 坏 , 以 及 因 工 程 损 坏 造 成 的 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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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2 承 包 人 施 工 设 备 的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承 担 各 自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的 损 失 4 因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已 经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的 , 应 当顺 延 工 期 , 由 此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费 用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合 理 分 担 , 停 工 期 间 必 须 支 付的 工 人 工 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5 因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 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赶 工 费 用 由 发包 人 承 担 6 承 包 人 在 停 工 期 间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照 管 清 理 和 修 复 工 程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和 减 少 损 失 的 扩 大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人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的 , 应 对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因 合 同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在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免 除 其 违 约 责 任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连 续 超 过 84 天 或 累 计 超 过 140 天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有权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支 付 的 款 项 , 该 款 项 包 括 : 1 合 同 解 除 前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款
2 承 包 人 为 工 程 订 购 的 并 已 交 付 给 承 包 人 , 或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接 受 交 付 的 材 料 工 程 设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价 款 3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或 因 不 能 退 货 或 解 除 合 同 而产 生 的 损 失 4 承 包 人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遣 散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费 用 5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前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款 项 6 扣 减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款 项 7 双 方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其 他 款 项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上 述 款 项 后 28天 内 完
成 上 述 款 项 的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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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或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发 包 人委 托 承 包 人 投 保 的 , 因 投 保 产 生 的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8.2 工 伤 保 险18.2.1 发 包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并 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员 工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并 要 求 监 理 人 及 由 发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18.2.2 承 包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并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全 部 员 工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并 要 求 分 包 人 及 由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18.3其 他 保 险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包 括 其员 工 及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 具 体 事 项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18.4持 续 保 险合 同 当 事 人 应 与 保 险 人 保 持 联 系 , 使 保 险 人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变 动 , 并 确 保 按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持 续 保 险 。18.5 保 险 凭 证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其 已 投 保 的 各 项 保 险 的 凭 证 和 保 险 单 复 印 件 。18.6 未 按 约 定 投 保 的 补 救18.6.1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 或 未 能 使 保 险 持 续 有 效 的 , 则 承 包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 导 致 未 能 得 到 足 额 赔 偿 的 , 由 发 包人 负 责 补 足 。18.6.2承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 或 未 能 使 保 险 持 续 有 效 的 , 则 发 包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 导 致 未 能 得 到 足 额 赔 偿 的 , 由 承 包人 负 责 补 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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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通 知 义 务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变 更 除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承包 人 同 意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变 更 除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意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投 保 人 应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报 告 。 发 包 人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19. 索 赔19.1承 包 人 的 索 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承 包 人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追 加 付 款 和 或 延 长 工 期 的 ,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向 发包 人 提 出 索 赔 : 1 承 包 人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28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发 生 索 赔 事 件 的 事 由 承 包 人 未 在 前 述 28天 内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的 , 丧 失 要 求 追 加付 款 和 或 延 长 工 期 的 权 利 2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后 28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正 式 递 交 索 赔 报 告 索 赔 报 告应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理 由 以 及 要 求 追 加 的 付 款 金 额 和 或 延 长 的 工 期 ,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材 料 3 索 赔 事 件 具 有 持 续 影 响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理 时 间 间 隔 继 续 递 交 延 续 索 赔 通 知 , 说 明
持 续 影 响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记 录 , 列 出 累 计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和 或 工 期 延 长 天 数 4 在 索 赔 事 件 影 响 结 束 后 28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 说 明 最 终 要求 索 赔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和 或 延 长 的 工 期 ,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19.2 对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对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 如 下 : 1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对 索 赔 报 告 存 在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全 部 原 始 记 录 副 本 2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28天 内 ,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 发 包 人 逾 期 答 复 的 , 则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索赔 要 求 3 承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索 赔 款 项 在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进 行 支 付 承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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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19.3发 包 人 的 索 赔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发 包 人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赔 付 金 额 和 或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 监 理 人 应 向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并 附 有 详 细 的 证 明 。发 包 人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28天 内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意 向 通知 书 , 发 包 人 未 在 前 述 28天 内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的 , 丧 失 要 求 赔 付 金 额 和 或 延 长 缺 陷责 任 期 的 权 利 。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后 28天 内 ,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正 式 递 交 索赔 报 告 。
19.4 对 发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对 发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 如 下 : 1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索 赔 报 告 后 , 应 及 时 审 查 索 赔 报 告 的 内 容 查 验 发 包 人 证明 材 料 2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28天 内 , 将 索 赔 处 理 结 果答 复 发 包 人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则 视 为 对 发 包 人 索 赔 要 求 的 认 可 3 承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发 包 人 可 从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赔 付 的金 额 或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发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19.5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1 承 包 人 按 第 14.2 款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约 定 接 收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 应 被 视 为 已 无 权再 提 出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 2 承 包 人 按 第 14.4 款 最 终 结 清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中 , 只 限 于 提 出 工 程 接 收证 书 颁 发 后 发 生 的 索 赔 。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自 接 受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时 终 止 。20. 争 议 解 决20.1和 解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自 行 和 解 ,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20.2调 解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请 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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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成 协 议 的 ,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20.3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采 取 争 议 评 审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以 及 评 审 规 则 , 并 按 下 列约 定 执 行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共 同 选 择 一 名 或 三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 组 成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28天 内 ,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14天 内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员 。
选 择 一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共 同 确 定 选 择 三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 各 自 选 定 一名 , 第 三 名 成 员 为 首 席 争 议 评 审 员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共 同 确 定 或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委 托 已 选 定 的 争议 评 审 员 共 同 确 定 , 或 由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评 审 机 构 指 定 第 三 名 首 席 争 议 评 审 员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评 审 员 报 酬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共 同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争议 评 审 小 组 应 秉 持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 充 分 听 取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标准 案 例 经 验 及 商 业 惯 例 等 , 自 收 到 争 议 评 审 申 请 报 告 后 14天 内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本 项 事 项 另 行 约 定 。
20.3.3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的 效 力争 议 评 审 小 组 作 出 的 书 面 决 定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双 方 应 遵照 执 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或 不 履 行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的 , 双 方 可 选 择 采用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产 生 的 争 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以 下 一 种 方式 解 决 争 议 :
1 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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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争 议 解 决 条 款 效 力合 同 有 关 争 议 解 决 的 条 款 独 立 存 在 ,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均 不 影响 其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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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1.1.1合 同1.1.1.10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成 交 通 知 书 响 应 函 及 其 附 录 补 充 合 同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图 纸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4监 理 人 :名 称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通 信 地 址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临 时 占 地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
1.3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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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施 工 规 范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地 方 技 术标 准 和 规 程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图 纸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9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201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及 关 于 建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17 号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财 税 2018 32 号 建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585450862-201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修 订 本 。 10 。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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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双 方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3 天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壹 套 ,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制 ,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见 图 纸 目 录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开 工 报 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度 计 划及 其 他 应 交 的 施 工 管 理 文 件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正 式 开 工 前 7天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一 式 肆 份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纸 质 文 件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文 件 后 7 天 内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图 纸 会 审 或 发 包 人 审 查 后 7 天 内 。1.7 联 络1.7.1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7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办 公 室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工 地 代 表 可 委 托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办 公 室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项 目 经 理 可 委 托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项 目 监 理 部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总 监 理 工 程 可 委 托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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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发 包 方 管 理 人 员 监 理 方 管 理 人 员 佩 戴 工 作 证 件 及 安 全 帽方 可 自 由 出 入 , 但 不 得 影 响 承 包 方 的 正 常 施 工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可 现 场 协 商 , 再 以 书面 形 式 进 行 确 认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可 现 场 协 商 , 再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确 认 。1.10.4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
1.10.5特 别 约 定承 包 方 要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0.10.5款 规 定 。1.11 知 识 产 权1.11.1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归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用 于 本 工程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程 。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归 属 承 包 人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用 于 除 本 工 程 以外 的 其 他 工 程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偏 差 时 ,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按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及 其 调 整 办 法 : 按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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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 包 人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权 利 义 务 可 授 权 代 理 人 履行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双 方 确 认 开 工 日 期 前 七 天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水 通 电 通 道 路 通 , 但 费 用 由 承 包人 承 担 ,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开 户 由 承 包 方 自 行 解 决 , 发 包 人 可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双 方 确 认 开 工 日 期 前 七 天 。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否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否 。3.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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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的 竣 工 图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施 工技 术 资 料 及 国 家 地 方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一 式 肆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后 7天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纸 质 资 料 , 同 时 竣 工 图 提 供 电 子 版 。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的 指 令 , 完 成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对 工
程 内 容 的 任 何 增 加 和 减 少 2 承 包 人 进 入 现 场 施 工 , 要 做 好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 现 场 运输 材 料 对 方 材 料 等 造 成 路 面 的 污 染 , 承 包 人 应 该 有 专 人 负 责 跟 踪 打 扫 现 场 施 工 及 生 活 垃圾 产 生 的 垃 圾 应 该 有 人 清 理 3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完 成 合 同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不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3.2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的 权 利 义 务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在 岗 带 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当 月 施 工 时间 的 80%, 且 关 键 部 位 施 工 必 须 在 现 场 以 及 分 部 分 项 验 收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必 须 在 现 场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由 此 而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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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到 项 目 报 建 报 监 手 续 办 理 被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停 工 民 工 上 访 等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赔 偿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或 正 当 理 由 , 项 目经 理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4000元 /人 次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承诺 的 人 员 一 致 , 并 在 开 工 日 期 前 到 任 。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竣 工 证 明 材 料 名 称 前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桂 建 管 2013 17 号 和 桂 建 管 2014 25 号 文 除 外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视 为 违 约 , 发 包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6000元 /人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因 不 称 职 , 发包 人 要 求 调 换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2000元 /人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天 内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人 员 因 不 称 职 , 发 包 人 要 求 调 换 而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或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照 技 术 负 责 人 1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专 业 工 程 师 2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的 标 准 承 担 违 约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承 包 人承 担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每 人 每 天 罚 款 1000元 , 此 款从 应 得 工 程 款 扣 除 。3.3.5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业 工 程 师 未 经 发 包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准 擅 自 更 换 , 承 包 方 擅 自 更 换 的 , 发 包 方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照 技 术 负 责 人 处 1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 专 业 工 程 师 处 6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的 标 准 承 担 违 约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切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技 术 负 责 人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照 2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的 标 准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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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违 约 金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专 业 工 程 师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包 人 按 照 违 约 金 1000元 /人 次 (人 民 币 )的 标 准 承 担 违 约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承包 人 承 担 。3.5 分 包本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竣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3.7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不 提 供 。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内 容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投 标 报 价 时 综 合 考 虑 此 项 费 用 。
4.2 监 理 人 员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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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职 务 :监 理 工 程 是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通 信 地 址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定 : 1 工 程 质 量 2 已 完 工 程 数 量 经 济 索 赔 3 工 期 延 误 或 提 前 工 程 索 赔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无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3.2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工 程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12小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验 收 的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单 印制 的 表 格 由 双 方 签 证 。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双 方 商 订时 限 内 修 改 后 按 上 述 循 序 重 新 验 收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24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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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符 合 文 明 施 工 工 地 标 准 , 费 用 由 承包 人 承 担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生 活 设 施 及 施 工 场 应 自 费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6.1.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遵 守 行 业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规 定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 本 合 同 价 款 已 包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工 措 施 费 元 ,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使 用 要 求 : 专 款 专 用 。具 体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6.3环 境 保 护因 施 工 需 要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手 续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经 过 城 市 道 路 的 施 工 车 辆 , 必 须 按 交 警 城 管 运 输 等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施 工 车辆 造 成 的 道 路 环 境 等 污 染 , 其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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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按 照 工 程 特 点 和 行 业 有 关 规定 编 制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7 天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7天内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7天内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3天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3天 。7.3.2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360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7.4.1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7.5 工 期 延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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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政 策 性 调 整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双 方 约 定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的 情 况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逾 期 1天 , 罚 款 10000元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合 同 价 的 5%。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按 照 通 用 条 款 。7.7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以 气 象 台 记 录 为 准 : 1 零 度 以 下 低 温 天 气 2 连 续 暴 雨 3 天 以 上 3 连 续 3 天 8 级 以 上 含 大 风 。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7.9.2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无 如 有 则 另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8. 材 料 与 设 备8.2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附 件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明 确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外 , 由承 包 人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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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6 样 品8.6.1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主 要 材
料 涉 及 品 种 款 式 颜 色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准 备 合 格 的 材 料 样 品 送 发 包 人 选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 承 包 人 运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用 地 含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 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临 时 用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拆 除 等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投 标 报 价 中综 合 考 虑 。 承 包 人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其 合 同 段 内 临 时 交 通 道 路 含 场 内 外 连 接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和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 并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应 免 费 提 供 给 发 包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其 他 合 同 段的 承 包 人 使 用 。8.8.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无 。
9. 试 验 与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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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无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无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无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无 。9.5 检 验 费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以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桂 建 管 2013 11号 规 定 ,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有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 费 用 从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建 设 经 费 中 支 出 并 直 接 支 付 给 检 测 机 构 , 不计 入 合 同 价 款 内 。10. 变 更
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超 出 招 标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子 目 。10.3 变 更 程 序10.3.1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签 证 , 按 各 市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 属 不 可 抗 力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等 造 成 变 更 的 , 按 特 事 特 办 原 则 予 以 办 理 。 建 设 单 位 在 实 施 项 目 过 程 中 , 若 发 生 单 价 变 动 , 由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及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共 同 商 定 并 签 字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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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情 况 发 生 后 ,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知 发 包 人 , 或 者 未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调 整 报 告 , 发 包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和 调 整 的 金 额 , 并 书面 通 知 承 包 人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子 目 工 程 量 为 结 算 最 终 工 程 量 除 工 程 内 容 变 更 外 。 承 包 人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的 , 采 用 财 政 评 审 报 告 中 有 相 同 细 目的 单 价 按 中 标 下 浮 系 数 进 行 结 算 。 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 但 有 类 似 子 目 的 ,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按 照 财 政 评 审 报 告 中 类 似 细 目 的 单 价 按 中 标 下 浮 系 数 进 行 结 算 ,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子 目 的 单 价 , 新 增 项 目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按 中 标 下浮 系 数 进 行 计 算 , 其 中 材 料 价 格 有 信 息 价 的 按 信 息 价 , 无 信 息 价 的 按 市 场 价 新 增 项 目 无 定额 可 套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协 商 决 定 , 并 经 苍 梧 县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书 面 建 议 后 30天 内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审 核 意 见 后 30天 内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为 : 无 。10.7 暂 估 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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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予 调 整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本 工 程 采 用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本 工 程 计 价 时 采 用 的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为 : 一 般计 税 法 。 1 单 价 合 同 。单 价 合 同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固 定 , 工 程 量 按 实 际 结 算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除 设 计 变 更 以 外 因 素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工 程 变 更 : 按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的 约 定 调 整 。 政 策 性 调 整 : 按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文 件 执 行 。 材 料 价 格 风 险 : 按 11.1的 约 定 调 整 。
其 它 : 无 。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包 含 除 工 程 变 更 政 策 性 调 整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设 备 一 览 表 中 约 定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价 格 变 动 风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风 险 。 除 工 程 变 更 外 , 结 算 时 不再 对 招 标 施 工 图 对 应 的 工 程 量 重 新 计 量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工 程 变 更 : 按 10.4.1变 更 估 价 原 则 的 约 定 调 整 。 政 策 性 调 整 : 按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文件 执 行 。
材 料 价 格 风 险 : 按 11.1的 约 定 调 整 。 其 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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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30%。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 投 标 承 诺 的 施 工 人 员 及 施 工 机 械 到 位 , 经 监 理 确 认 后 14天 内 支 付 , 支 付 前 须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等 额 预 付 款 保 函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申 请 预 付 款 时 提 交 一 份 等 额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保 函 格 式 和 开 具 银 行 应 满 足 发 包 人 要 求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担 。 在 预 付 款 按第 12.2.1 第 3 条 规 定 以 抵 扣 方 式 偿 清 以 前 , 上 述 预 付 款 保 函 应 一 直 有 效 , 但 约 定 , 该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总 额 应 随 承 包 人 在 任 何 月 度 付 款 中 所 偿 还 的 数 额 逐 步 抵 扣 而 降 低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可 以 是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网 上 支 付 保 函 (银 行 保 函 电 子 保 函 保 证 保 险 保 函 工 程 担 保 保 函 )等 形 式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工 程 的 计 量 均 以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2013和 及 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50854 50862 201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本 工 程 补 充 项 目 清 单 为 准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每 月 25日 前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按 完 成 分 部 分 项 和 图 纸 内 容 计 量 。12.3.5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适 用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2.4.1 付 款 周 期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153
合 同 签 订 后 , 由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 款 , 其 余 工 程 款 在 工 程 完工 验 收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 结 算 经 发 包 人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如 有 审 定 后 支 付 。发 包 人 在 每 笔 款 项 支 付 前 承 包 人 会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相 关 完 税 资 料 和 足 额 合 法 发 票 , 且 发票 开 具 单 位 及 收 款 账 户 应 与 承 包 人 一 致 , 否 则 发 包 人 将 暂 停 支 付 , 造 成 延 期 付 款 的 后 果 由 承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一 式 肆 份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当 月 10日 提 交 上 个 月 的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本 部 位 段 在 下 部 位 段 施 工 时 提 交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待 定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收 到 申 请 单 后 7 天 内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审 核 单 后 3天 内 审 批 完 毕 呈 政 府 职 能 部 门审 定 。 收 到 政 府 部 门 的 审 定 意 见 书 后 5天 内 支 付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每 逾 期 1天 支 付 万 分 之 一 的 违 约 金 应 得工 程 款 1 , 上 限 不 超 过 所 欠 应 得 工 程 款 的 5%。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
3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1 农 民 工 工 资 应 与 其 它 工 程 进 度 款 分 账 管 理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必 须 把工 人 工 资 部 分 单 独 列 明 , 如 果 未 单 独 列 明 ,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签 支 付 证 书 等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手 续 ,发 包 人 单 位 有 权 拒 绝 审 批 和 支 付 工 程 款 。 发 包 人 必 须 把 工 程 款 分 账 出 来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转 入 承包 人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专 户 , 转 入 专 户 环 节 必 须 有 银 行 流 水 凭 证 。2 发 包 人 依 据 工 程 进 度 , 按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的 农 民 工 支 付 比 例 , 将 工 程 人 工 费 分 账 支 付到 承 包 人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 工 程 完 工 时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支 付 的 完 工 工 程 量的 人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不 低 于 20%, 其 余 工 程 进 度 款 项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到 承 包 人 的 单 位 基 本 户 。3 凡 未 向 付 款 单 位 提 供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的 , 或 者 请 款 单 位 在 申 请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未 将 人
工 费 单 列 的 , 付 款 单 位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4 农 民 工 工 资 使 用 要 求 : 专 款 专 用 , 除 发 放 工 人 工 资 外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5 承 包 人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材 料 接 受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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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此 事 项 监 管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待 定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48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13.2.1竣 工 验 收 条 件(3)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或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按 规 定 要 求 执 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肆 份 。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竣 工 验 收 正 式 通 过 后 10 天 提 供 竣 工 图 4 套 。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准 备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齐 全 , 并 编 制 了 竣 工 图 附 电 子文 档 后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预 验 收 申 请 , 预 验 收 合 格 监 理 人 签 署 同 意 验 收 后 发 包 人 在 30 天 内 组 织有 关 部 门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每 天 按剩 余 合 同 工 程 价 款 的 万 分 之 一 支 付 违 约 金 剩 余 工 程 款 1 , 上 限 不 超 过 所 欠 工 程 款 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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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在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程 不 符 合 验 收 合 格 条 件 , 应 在 7 日 内 向 承 包 人 提 出修 改 意 见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修 改 意 见 后 应 当 在 15日 内 复 工 , 以 达 到 验 收 合 格 条 件 。 如 进 行 更 正后 仍 存 在 不 符 合 验 收 合 格 的 问 题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0%向 甲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由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上 述 错 误 的 除 外 。13.2.5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0天 内 。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日 按 10000元支 付 违 约 金 ,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的 5%。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日 按 10000 元 支 付 违 约 金 , 总 额 不超 过 合 同 价 的 5%。13.3 工 程 试 车无 。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30 天 内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 天 内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结 算 书 签 证 资 料 竣 工 图 会 议 纪 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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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项 施 工 方 案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施 工 合 同 施 工 日 记 等 , 并 应 符 合 审 计 部 门 的 要 求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金 额 发 包 人 审 查 时 间1 500万 元 以 下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0天2 500万 元 -200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30天
3 2000万 元 -500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45天4 5000万 元 以 上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60天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结 算 资 料 不 完 整 而 需 要 补 充 或 承 包 人 不 按 时 对 账 耽 误 时 间 时 , 审 查 时 间应 相 应 顺 延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出 具 审 计 结 论 承 包 人 提 交 发 票 后 30 天 内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复 议 , 监 理 人 签 署 意见 后 30天 内 答 复 。双 方 按 照 审 计 法 的 规 定 , 审 计 机 关 对 政 府 投 资 和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决 算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各 方 结 算 决 算 工 程 价 款 必 须 以 审 计 机 关 作 出 的 审 计 结 论为 结 算 决 算 依 据 。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一 式 肆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审 计 结 论 出 后 30天 内 。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经 县 政 府 职 能 部 门审 定 后 30 天 内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审 定 后 45 天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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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4 个 月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按 合 同 价 的 3%扣 留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3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无 2 %的 工 程 款 3 其 他 方 式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 待 缺 陷 责 任 期 满后 返 还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无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无 。15.4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详 见 附 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3 天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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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负 责 退 货 , 工 期 顺 延 , 但 不承 担 工 期 延 误 的 费 用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不 承 担 费 用 补 偿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但 不 承 担 费 用 补 偿 。 7 其 他 : 无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无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
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工 程 事 故 , 承 包 人 不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 导 致经 济 损 失 扩 大 。16.2.2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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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承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6.2.1条 内 容 完 成 的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返 工 处 理 , 修复 至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并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返 工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要求 承 包 人 按 该 分 项 工 程 10%的 工 程 款 支 付 违 约 金 。 2 承 包 人 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6.2.1 情 形 的 , 或 经 监 理 人 检 验 认 为 修 复 质 量 不 合 格而 承 包 人 拒 绝 再 进 行 修 补 的 , 发 包 人 将 扣 除 承 包 人 全 部 质 量 保 修 金 。 3 承 包 人 有 本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3.2 3.3条 违 约 责 任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承 包 人 的 违 约金 。 违 约 金 金 额 可 在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计 量 支 付 款 内 扣 除 。 监 理 人 预 先 下 发 含 有 认 定 违约 意 向 的 指 令 , 如 承 包 人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 则 在 指 令 下 达 后 十 五 天 下 支 付 违 约 金 通 知 书
不 再 陈 述 违 约 情 形 。 承 包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被 扣 除 后 由 发 包 人 从 最 后 一 次 计 量 时 扣 除 相 应 金额 补 足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期 内 ,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程 , 且 质 量 合 格 , 在 本 工 程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后 十 五 天 内 可 申 请 返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违 约 金 , 返 还 金 额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 发 包 人 批准 。 违 约 金 额 返 还 时 不 计 利 息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合 同 , 并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解 除 合 同 后 ,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一 律 80%计 付 工 程 款 。(1)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开 工 通 知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场 组 织 施 工 和 不 按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商 订的 进 度 计 划 有 效 地 开 展 施 工 准 备 , 造 成 停 工 或 工 期 延 误 30天 的
(2)承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5条 规 定 私 自 将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任 何 权 利 转让 给 其 他 人 , 或 私 自 将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分 包 出 去 的 (3)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私 自 将 已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进 入 工 地 的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或 材 料 撤 离 工 地 的 (4)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拒 绝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 而 又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赶 上 进 度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30 天 的 (5)承 包 人 否 认 合 同 有 效 或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义 务 , 或 由 于 法 律 财 务 等 原 因 导致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30天 的 (6)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承 包 人 无 法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进 场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可 的 全 部 人 员 和 机 械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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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 包 人 有 其 他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情 形 ,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改正 的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7.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6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费 用 。18.3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考 虑 并 承 担 费 用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由 承 包 人 选 择 。18.7 通 知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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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由 办 理 方 告 知 。20. 争 议 解 决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同 意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由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争 议 事 件 发 生 后 45天 内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按 责 任 大 小 比 例 承 担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无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同 意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20.4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2种 方 式 解 决 : 1 提 请 梧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合 同 双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2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补 充 条 款21.1本 工 程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
21.2 承 包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任 命 书 。21.3因 承 包 人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造 成 集 体 上 访 投 诉 停 工 罢 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支付 工 程 进 度 款 。21.5在 开 工 后 2 个 月 内 , 承 包 人 必 需 按 照 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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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规 定 提 供 职 工 农 民 工 花 名 册 给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以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职 工 农 民 工 花 名册 核 定 务 工 人 员 如 务 工 人 员 发 生 变 化 应 及 时 变 更 并 报 发 包 人 存 档 。附 件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附 件 2: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4: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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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工程 名 称 建 设规 模 建 筑 面 积(平 方 米 ) 结 构形 式 层 数 生 产能 力 设 备 安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日 期 竣 工日 期
附 件 2: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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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计 划 进 场 时 间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
项 目 副 经 理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
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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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机 械 或设 备 名 称 规 格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备 注
附 件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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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一 致 就 工 程 全 称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年 3 装 修 工 程 为 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年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道 路 工 程 为 2 年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个 月 最 长 不 超 过 24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之 日 起 天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天 内 派 人 保修 。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修 理 费 用 从 质 量 保 证 金内 扣 除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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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 梧 州 市 中 心 血 站 承 包 人 : 公 章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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