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主持,通过协调、说服等方式,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相关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进行纠正;

(五)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六)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调解人员

(一)人员组成。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争议纠纷复杂程度,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人员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评审专家或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二)从业条件调解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调解经验。

(三)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四)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四、调解方式

调解由财政部门主持,可采用倾听意见、案情分析、分头调解、现场答疑、达成和解、法律意见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组织协商。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二)采取约谈。调解小组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三)提供法律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的,调解小组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评审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重点释法答疑,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投诉案件正式受理前处置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投诉案件受理后处置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投诉案件调解成功后处置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纠纷事项具体内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向供应商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供应商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力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对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济源示范区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

2023年9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一步规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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