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破6号关于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的报告三
2021闽01破6号关于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的报告三
关于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的报告(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福州中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对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1破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谨诚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林绍金于2023年4月12日向福州中院及管理人申请拟进行破产重整。2023年4月26日林绍金起草了《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于2023年5月11日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表决结果为不通过。后林绍金在听证会上申请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并进行第二次表决。管理人于2023年6月 20日收到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6月21日,管理人将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2023年9月4日,林绍金再次向福州中院申请重整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福州中院裁定自2023年9月13日起对帅孚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9月21日,管理人将关于【是否同意《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提交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次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方式为非现场书面形式。根据《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规定:非现场会议表决的,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记载的表决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除另行通知外,表决期限以告知表决事项后五个工作日为限。债权人未作表决、表决意见不明确或在表决期限截止日前非因不可抗力未提交表决意见且管理人未同意逾期提交的,视为“同意”。
现表决期限届满,管理人于2023年10月7日就有关表决进行了统计,现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表决分为优先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款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四组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优先债权人组共有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优先债权总额为********.11元;表决不同意的1人,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
(2)职工债权人组共有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职工债权总额为******元;表决同意的1人,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
(3)税款债权人组共有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税款债权总额为*******.13元;表决不同意的1人,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
(4)普通债权人组共有债权人6人,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额********.25元;表决同意的3人、未在表决期限届满前进行表决而视为同意的3人,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职工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人组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结果为通过;优先债权人组、税款债权人组表决同意的人数均未过半数,表决结果均为不通过。因此,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次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对【是否同意《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经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次非现场债权人会议作出的不通过《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果,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报告。
福建帅孚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10日
标签: 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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