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76-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东庆街82号房屋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东庆街82号房屋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庆街82号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 (4)工程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附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东庆街82号房屋整改项目,本项目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饰及室内安装工程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9-20 计划竣工日期:2024-01-18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9元
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的最终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论为准。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乙方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 其他说明:4.2.1付 款 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2.2 付款方式:办理竣工验收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贰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4.2.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乙方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4工程变更 4.2.4.1 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甲方审定。 4.2.4.2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甲方、监理公司进行审核。 4.2.5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工程款最终须待项目完工后,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结算机构进行结算审计,未办理完结算审计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甲方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2.6工程保修 4.2.6.1执行国务院[2000]279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乙方承担其责任与义务。保修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 4.2.6.2乙方对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限:从维修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贰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返修、整改。 4.2.7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标准。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乙方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需要)。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邓加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12.1部件的更换及权属 乙方更换维修的零部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零部件经国有资产登记的由甲方按资产处置报废程序处理;无国有资产帐务登记且具有残值回收价值的由甲方按规定回收残值后由乙方处置,残值可计入项目预算或决算;无国有资产帐务登记且无残值回收价值的零部件归乙方处置。 12.2甲方权利义务 12.2.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维修费用。 12.2.2为乙方维修提供必要的协助。 12.3乙方权利义务 12.3.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维修工作。 12.3.2乙方在维修项目时,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2.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维修项目的主要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有权解除合同。 12.3.4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12.3.5乙方在维修期内应当预防和杜绝各种事故发生,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12.3.6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其技术能力或生产条件等情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当在情况出现的当日内通知甲方。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3.7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修理修缮物和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12.3.8在甲方单位内进行修理修缮的,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管理等规章制度。 12.3.9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12.3.10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12.3.11乙方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12.3.12乙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12.3.13乙方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12.3.14乙方在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设备修理修缮项目技术资料和档案资料。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所有更换配件的进货价格、配件来源、配件品质等详细资料。 12.3.15其他约定:无 12.4保险 12.4.1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购买保险,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甲方原因除外),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2.4.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未保险的甲方不予赔偿。 12.5技术资料的提供及保密要求 12.5.1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要求、图纸、参考数据等技术资料,乙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不合理或不全面的,应当在当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逾期不提出的,视为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乙方履行合同要求。 12.5.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12.6违约责任 12.6.1维修期间,若发生任何安全或其他事故、纠纷,如债务纠纷、人身伤害、治安事件、消防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 12.6.2由于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任何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2.6.3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6.4乙方拒绝返修、整改或返修、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不予返还。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6.5乙方擅自更换本合同约定的零部件或材料的,应当按照所更换零、部件或材料的实际价值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2.6.6其他约定:如未按时进场施工,未经允许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未按期竣工,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发包人(全称):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 | 地址: | 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