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煤城新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煤城新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202*****00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煤城新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嵊州可津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 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附件******.1150
 合计金额小写: ********.06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贰佰叁拾万零贰佰捌拾玖元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了加大甲方的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招商取得的良好成果,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经宁乡市国资事务中心批准,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认,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招商引资独家合作伙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协助甲方就厂房进行招商、销售、出租等。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一、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1.2项目位置:位于宁乡市煤炭坝镇玉煤大道以南、联华路以西、新园路以东、奋斗路以北。1.3乙方确认:在投标前已经通过阅读招标文件、现场实勘、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对项目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位置、面积、朝向、交通、规划用途、配套设施、租售政策、周边利好或不利因素等进行了充分了解,本合同签约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以项目情况等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佣金或提出其他要求。二、委托确认事宜2.1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之下,甲方委托乙方“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委托招商租售”项目的招商工作。2.2委托招商租售佣金的计提条件:甲方与租售客户已签订宁乡市煤炭坝镇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租售合同,且租售客户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甲方付款。其中:销售客户销售款应全额付清(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款项的,以银行放款至甲方账户为准),租赁客户应足额支付保证金(或押金)及第一期租金(不低于一年)。2.3乙方促成客户成交意向后,项目租售合同须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模板及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所有合同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2.4委托租售项目内容:委托招商租售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9平米),主要租售范围包括:13栋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约******.8平米;1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2.5委托招商租售的考核时间从双方合同签订日起计算。综合楼和地下室面积不作为考核约定,另行计算佣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销售范围的面积及考核暂按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暂测面积为准进行计算。三、合作方案3.1 合作阶段及考核。 委托招商租售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此期限内以销售及其回款作为考核指标(租赁计算佣金但不计入考核要求),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周期3个月,自2023年9月23日—2023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租售签约金额额度目标共计9000万元(租金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乙方第一阶段完成85%(即7650万元)任务是双方启动第二阶段独家代理销售合作的前提条件。第二阶段:周期12个月,自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该阶段乙方须完成销售回款金额额度为*****万元,连同第一阶段签约确认的保底回款9000万元,合计*****万元,即乙方在第二阶段届满前销售回款保底总金额为*****万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任务目标是双方启动第三阶段独家代理销售合作的前提条件。第三阶段:周期12个月,自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应完成委托范围内可销售面积的85%并完成回款。上述三个阶段销售任务完成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协商下阶段合作事项。3.2 合作模式。 乙方将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在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设立招商办公室。在委托招商租售期间,甲方可以协助招商,但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招商公司,不得影响乙方独家合作权益;甲方促成的租售业绩算作乙方该阶段业绩及考核,甲方如为促进租售需向第三方支付佣金,相关费用全部通过乙方进行支付,具体标准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确认,操作流程为甲方按照上述标准将租售佣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再支付给第三方。3.3 在合同期限内,由乙方对园区内标准化厂房及综合楼招商、销售、出租等(优先出售,可带租出售)。乙方在租售代理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对外招商招租、出售(物业管理服务除外)。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促成租售、获取佣金等报酬,所有销售协议/租赁合同等均需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甲方直接收取租售款,并按照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不得冒用甲方名义对外发生业务往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成交客户支付的款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4 合作报酬1、标准化厂房及综合楼租赁佣金。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租赁面积不低于1500㎡/户。标准化厂房一层出租底价均价不低于12元/㎡/月,二层出租底价均价不低于8元/㎡/月,综合楼出租底价均价不低于12元/㎡/月,除租赁保证金/押金外,承租人应缴的第一期租金原则上不应少于一年租金标准,后续租金支付期限可以另行约定(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佣金标准为成交租赁企业的三个月租金。甲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租赁客户足额支付保证金(或押金)及第一期租金(不低于一年)后,向乙方支付租赁佣金。2、标准化厂房及综合楼销售佣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委托销售的标准化厂房及综合楼采取保底销售模式,出售可计提佣金,标准化厂房保底出售均价价格为2580元/㎡,综合楼保底出售均价为2780元/㎡,固定佣金为150元/㎡;在乙方以不低于单户保底价格的单价标准促成销售后,甲方负责与成交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不动产发票。甲方收到全部销售款项后,按照固定佣金标准即150元/㎡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客户销售款应全额付清;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款项的,甲方按照出售应回款及实际回款的金额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3.5企业满足条件入驻园区的企业需满足财政税收不低于200元/㎡/年(指:按单栋整体平衡确保税收不低于200元/㎡/年),且符合环保、节能等部门要求。甲方、乙方应对拟入驻园区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尽量确保优质企业入驻;拟入驻企业应在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中对纳税额度、其他要求作出承诺,积极响应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上述要求。四、履约保证金4.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应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国有银行的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开具保函。乙方逾期提供履约担保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履约担保金额0.1‰/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满,若乙方已经完成全部考核目标且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应配合将保证金退还或解除履约保函。4.2项目第一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罚或履约保函的兑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兑现,只针对项目第二、第三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而言: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第一阶段保底考核目标,则合同结束,不涉及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函的兑现;若乙方如期完成第二阶段考核目标,有权要求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60%或将银行保函金额降至80万;若乙方完成全部考核目标的,有权要求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履约保函。若乙方未能完成第二或第三阶段考核目标,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或履约保函需全额兑现。4.3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扣款后15天内应补足履约保证金。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2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煤炭坝镇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所在地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附件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附件合同。
4.2 收款账户: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嵊州可津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201*****96484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附件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附件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尽全力为乙方招商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招商办公室、厂房产权分割、附属设施、优惠政策、办证支持、宣传支持等;5.2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审查、用印、收取租售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租金,当日要完成的工作应当日结清。5.3负责煤炭坝特色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现场销售接待中心以及招商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的装饰装修、办公家具、空调,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等硬件条件;5.4 负责销售中心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用;5.5甲方保证其各部门为乙方的招商工作提供无条件协助和支持。5.6 项目厂房租赁、销售签约所需的图纸、面积、诚意登记协议、销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入园审批流程、项目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预计不动产证办理时间、物业管理费标准等,由甲方对接人确认后提供给乙方对接人。按揭银行由甲方确定至少2家。5.7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租售成功后的佣金及有关费用。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从本合同生效的次日起开展项目招商、推广的各项工作,项目招商的宣传策划由乙方统筹负责并承担费用。6.2 利用自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制定招商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6.3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6.4 乙方根据甲方对接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信息等,进行招商销售培训,因乙方团队向客户虚假、夸大承诺,导致的纠纷、损失由乙方承担。6.5 企业入园、按揭等审批所需的各类资料、证件等,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整理,提交给甲方,由甲方初审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再签订正式租售合同。6.6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招商政策,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建议,使得更具有市场价值,但须征得甲方同意。6.7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6.8乙方因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相关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如在租售过程中或服务期内与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均乙方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6.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超出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其他业务往来。6.10除合同明确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乙方应自行承担履约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的工资、办公设备、物品、耗材、税费等所有成本。6.11乙方所有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由乙方发放,乙方工作人员如因薪酬、离职、工伤、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酿成纠纷,由乙方负责,若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选择在待付佣金中扣除损失费用或另行向乙方追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七、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均保证,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7.2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招商委托租售的佣金及相关费用,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7.3 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签订合同、收取订金、定金和任何款项。由于乙方职员擅自收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条件承担违约后的一切损失。7.4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第二、第三阶段招商委托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届满后,若乙方未完成相应阶段销售考核任务,甲方可以在该阶段时间截止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7.5乙方在合作事项一中,如若存在如下违约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怠于履行代理租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缺配、缺岗等;(2)乙方违反保密条款,泄露甲方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3)乙方虚假宣传、承诺导致甲方名誉受损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4)乙方拖欠人员薪资或其他款项的;(5)其他违法、违约情形。7.6 除直接损失外,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的情节轻重,在5000-*****元/次的幅度内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在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60日内,若乙方仍未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终止合作事项一的合作。7.7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守约方维权所产生的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7.8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待付佣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维权费用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八、不可抗力8.1由于严重的水灾、火灾、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等和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合同延期执行,该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不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应在72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随后的十天通过挂号信邮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轻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履行合同职责。8.3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的受阻部分。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书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十、联络与送达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其中甲方专职对接人员为,电话;乙方专职对接人员为邹炬,电话181*****901。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等),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首部提供的联系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联系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十一、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项目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他方同意或应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不得泄露给无关他人。十二、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花明北路424号(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 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海军路12弄2号
法定代理人: 廖轩 法定代理人: 何可人
委托代理人: 刘繁 委托代理人: 邹炬
电话: 0731-******** 电话: 022-********
传真: 0731-******** 传真:

附件列表
  1. 9.20 可津合同-正式版(可津修改).pdf
  2. 中标通知书(3).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委托招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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