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94-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麓区“四街两镇”地区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9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岳麓区“四街两镇”地区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 | 其他城市交通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陆拾壹万零叁佰陆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金额(元) | 1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19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博才中学雨敞坪学校、雨敞坪镇中心小学、罗平希望小学、五峰小学、莲花实验五小、龙州小学、桐木小学、云坪小学、之字小学、学士睿哲小学、古塘小学、双湖小学、绿荷塘小学、白泉小学等14所中小学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照管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23 | 台 | ***** | ******* | 2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19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山塘幼儿园、九幼、十六幼、十三幼、十八幼、古塘幼儿园、十九幼、雨敞坪幼儿园、新卯幼儿园、博雅幼儿园、童星幼儿园、桐木幼儿园、金玉幼儿园、七彩莲花幼儿园、英才幼儿园、五丰幼儿园、小英才幼儿园、学士幼儿园、蓝精灵幼儿园、德馨幼儿园、东方之子幼儿园、白鹤幼儿园、湘才幼儿园、童心幼儿园、海阳幼儿园、育苗幼儿园、阳光宝贝幼儿园、华龙新尚幼儿园等28所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41 | 台 | ***** | ******* | 3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31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十九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照管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1 | 台 | ****** | ****** | 4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32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莲花实验五小、之子小学、含浦中学、博才花溪小学、渣塘小学等5所学校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照管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6 | 台 | ****** | ****** | 5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32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十九幼儿园、华龙望薪幼儿园等2所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2 | 台 | ****** | ****** | 6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36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莲花实验五小、含浦中学等2所学校提供给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照管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2 | 台 | ****** | ****** | 7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36座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 为岳麓区十九幼儿园、华龙望薪幼儿园、金华幼儿园等3所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本项目包含驾驶员、车载监控设备、校车、办公人员、办公设备、办公场地租金等服务。 | 4 | 台 | ****** | ****** | 8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岳麓区校车运营服务 | 本项目包含校车运营安全检查考核奖励经费 | 1 | 项 | ****** | ****** | 9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岳麓区校车运营服务 | 本项目包含低保学生乘车经费 | 1 | 项 | ***** | ***** | 合计(元) | *******.00元/年,3年合计********.00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13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派车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为学校开展校车服务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8月至次年1月为一期,每学期末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2月至7月为一期,每学期末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长沙市岳麓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3319005020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的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标准 5.2.2乙方按约定提供的校车服务及其随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每年拿出40万校车运营安全检查考核奖励经费用于对乙方的年度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做好校车管理相关工作,进-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卬发校车管理相关文件。 (2)甲方对乙方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3)调查摸排新学期乘车学生人数,向乙方提供校车需求量。 (4)配合区财政局将财政补贴金额、考核奖励经费按时拨付给乙方。 6.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营运,不得超载、超速,服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公司服务学生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并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2)乙方用于本釆购项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依法申领校车标牌,办理各种必备证件。 (3)公司应定期统一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4)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校车运营期间安排专人实时全程视频监控,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培训监理校车安全维护档案。 (5)公司应严把驾驶员资质的准入关,杜绝不合格、思想素质不达标的驾驶员参与校车驾驶。 (6)统一购买车辆保险,除法定强制险按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每车不低于100万的三责险和100万的承运人险。 (7)公司必须根据岳麓区教育局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8)公司必须按《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9)做好校车行驶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吿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全部由中标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10)公司需与学校、幼儿园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11)公司有权享受省市区给予的奖补经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本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运营模式。 11.2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对校车数量进行增减或调配服务单位,乙方需予以配合,并按实际运营的校车数量和对应服务单位进行结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岳麓区政府大院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9栋202室 | 电话: | 0731-88999308 | 电话: | 0731-854038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