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12破39号扬州叶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2023苏1012破39号扬州叶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扬州叶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2023)叶翔-管005-1号
023年8月25日,贵院根据王秀芒、韩平、韩冬育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叶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叶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扬州格理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叶翔公司的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债务人劳动合同、职工名单等人事档案资料,管理人向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州市江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王飞了解职工债权情况。管理人初步确认债务人还欠付职工王善乐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共计8个月工资*****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25日)。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可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扬州叶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48号名门都汇广场6栋。
电话:131*****231(夏媛)
标签: 职工债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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