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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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HZFCG-2023-G-65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睦路409号209A            

被投诉人:杭州市文一街小学、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88号、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206、208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朱红艳杭州市余杭区良睦路409号209A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HZFCG-2023-G-6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 年9月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3年9月1日受理。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于2023年8月21日开标,2023年8月22日公布采购结果,根据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显示,本次有3家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告中的技术评分明细表显示,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为满分(70分),且5位专家的打分都是70分(详见《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专家们如此默契,让人匪夷所思。我司就成交结果和评标过程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说:针对我司提出的4个质疑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了专家进行了复核,复核后一致认为: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P1.53LED屏参数中参数6、参数14是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故这3个质疑点是不成立,只有参数11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号招标参数要求的,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在质疑回复中展示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号为:BRY015A1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质疑成不成立,型号为:BRY015A1 LED屏的参数是否都符合招标要求,全凭采购代理机构的片面之词,这样的质疑回复没有足够的说服力(详见《质疑回复函》)。而且,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组织类别中的序号10: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中第2条中“客观评审因素专家评分一致错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信息公开类别中序号10:未按规定公开质疑答复中的第2条. 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内容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以及采购组织类别中的序号10: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中第2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资格性审查错误(仅非招标方式适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或者投标(响应)供应商针对前述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采购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客观评审因素专家评分一致错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新评审。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型号为:BRY015A1且符合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来佐证原有的评标结果是有效的,否则取消原有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1:杭州市文一街小学辩称
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对《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 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我学校根据西湖区采购中心要求,选派人员作为复核代表于2023年8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湖分中心311评标室跟随复核专家组对该质疑进行复核,采购中心并于2023年 8月28日对该质疑进行在线回复。现对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关于“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的问题,采购中心于8月25日组织原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对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审核。经原专家评审小组复核后,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该部分成立的质疑事项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即原评标结果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被投诉人2: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对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我中心于2023年8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湖分钟311评标室组织复核专家组对该质疑进行复核,并于2023年8月28日对该质疑进行在线答复:对于“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的问题, 我中心于8月25日组织原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对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审核。经原专家评审小组复核后,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该部分成立的质疑事项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即原评标结果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1、我司所投京东方产品有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厂家随时可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2、我司所投京东方厂家可提供检测报告以及证明材料佐证参数第6条、第14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11条存在微小偏差;3、投诉人所提出的4条质疑点有3条我司所投京东方厂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满足招标要求不影响评分,有一条偏离的按评分规则扣除分数后总分数不影响得分排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XHZFCG-2023-G-6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于2023年6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7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2023年6月2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作废。2023年7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二次发布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采购文件相关内容。2023年8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再次发布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延期)公告,更正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将开、评标日期更正为2023年8月21日14点30分。2023年8月22日发布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09月05日。
2、代理机构2023年8月24日收到本项目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的在线质疑,8月28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9月1日向本机关投诉。
3、关于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节能环保产品标志”认证是否有效和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问题。
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专门组织了由省、市、区三级LED显示屏方面的专家(非原评审专家),针对本项目产品型号为BRY015A1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及其性能参数指标进行复审。
专家组复审论证意见结论为:1、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标志认证为有效;2、指标中第11条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指标要求,实际为16bits,为负偏离项,其他指标符合要求,同意质疑回复的处理意见,即扣分。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根据本机关审查相关证据和经本机关组织专家组复审论证,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标志认证为有效;浙江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对应的技术参数实际为16bits,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11.灰度及颜色等级≥18bit;”为负偏离项,其他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答复中认为应对第三项技术要求响应情况的分值进行纠正,即扣分,并无不当。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投诉事项中,原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在扣分纠正后不影响得分排序,不改变原评标结果。即不违反上述规定,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杭州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XHZFCG-2023-G-6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葛洁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云庐校区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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