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管桩物资采购(YZLWZ2023-J1-044-
WZ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管桩物资采购(YZLWZ2023-J1-044-WZQT)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WZ2023-J1-044-WZQT
二项目名称:混凝土管桩物资采购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梧州市融忆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坡尾村69号
成交金额:柒拾玖万捌仟元整798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及单位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元
1 混凝土管桩 4200米 定制 500100AB型 19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筱雄组长魏乾梅李兴利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
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货物招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再乘以折扣率折扣率见以
下备注计收,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备注:成交金
额标段500万以下的,折扣率为40%500万含-1000万的,折扣率为35%1000万含-
5000万的,折扣率为30%5000万含-1亿的,折扣率为25%1亿元及以上的,折扣率为20%。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整4788.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云之龙
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xyunlong.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海第二小学项目经理部
地 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祥龙一路20号
联系方式:李兴利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1单元1008号房
联系方式:朱梓烨罗云骏,0774-3859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梓烨罗云骏
电 话:0774-3859935
十附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混 凝 土 管 桩 物 资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WZ2023-J1-044-WZQT采 购 人 : 中 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苍 海 第 二 小 学项 目 经 理 部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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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5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3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26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2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58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项 目 概 况混 凝 土 管 桩 物 资 采 购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都 B 栋 1 单 元 1008号 房 财 务 部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 15 时 30 分 北 京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WZ2023-J1-044-WZQT项 目 名 称 : 混 凝 土 管 桩 物 资 采 购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预 算 金 额 : 882000.00 元最 高 限 价 : 882000.00 元采 购 需 求 :序 号 标 的 的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者 服 务 要 求1 混 凝 土 管 桩 4200米 1 管 桩 桩 径 500 壁 厚 100 AB型 具 体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根 据 施 工 需 求 , 第 一 批 供 货 开 始 时 间 预 计 为 2023 年 10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实 际 通知 为 准 后 续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需 求 , 分 期 配 合 完 成 供 货 。本 项 目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4.企 业 未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公 布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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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 近 期 没 有 在 其 他 项 目 物 资 投 标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违 规违 纪 处 于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状 态 的 投 标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没 有 与 骗 取 合 同 有 关 的 犯 罪 或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而引 起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近 两 年 不 曾 在 合 同 中 严 重 违 约 或 被 逐 财 产 未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 企 业 未 处 于 禁 止或 取 消 投 标 状 态 不 接 受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限 制 交易 内 的 供 应 商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10月 13 日 至 2023年 10月 18日 , 每 天 上 午 8: 00 至 12: 00, 下 午 3: 00至 6: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号 房 财 务 部 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元 ,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寄 邮 费 到 付 , 必 须 于 竞 争 性 谈判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价 款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 须 提 供 单 位 名 称 项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收 件 人 姓 名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 收 件 地 址 等 至 邮 箱 : wuzhouyunlong163.com,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因 此 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价 款 交 纳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账 号 : 8113001014500158361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注 : 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 应商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单 位 名 称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年 第 16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10月 19日 15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 五 开 启
时 间 : 2023 年 10 月 19日 15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108 号 房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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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网 上 查 询 地 址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官 网 http://www.gxyunlong.cn/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中 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苍 海 第 二 小 学 项 目 经 理 部地 址 : 广 西 梧 州 市 龙 圩 区 祥 龙 一 路 20号
联 系 方 式 : 李 兴 利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联 系 方 式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 , 0774-3859935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朱 梓 烨 罗 云 骏电 话 : 0774-385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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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5.2 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如 下 : 无
6.2 不 允 许 分 包 允 许 分 包分 包 内 容 : 。分 包 金 额 或 者 比 例 : 。分 包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 。7.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的 , 指 核 心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相同 时 ,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随 机 抽 取 技 术 参 数 正 偏 离 项 数 多 的 优 先 均 无 正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项 数 一 致 时 负 偏 离 项 数 少 的 优先 质 量 保 证 期 长 优 先 交 货 期 短 优 先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短 优 先 的 顺 序 排 列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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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基 本 资 格 条 件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处 理 4.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5.除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12.1.2 报 价 文 件1.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12.1.3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4.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5.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6.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7.技 术 要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8.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需 求 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9.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材 料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处 理 。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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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 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的 价 格 构 成 为 : 包 含 货 物 装 卸 费 运 费 安 装 调 试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税 金 及 其 它 所 有 费 用 的 总 和 , 安 装 如 有 调 试 检 验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竞 争 性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伴 随 服 务 等 费 用 和 税 费 。 采 购 需 求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报 价 要 求 :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所 竞 标 的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供应 商 应 当 就 所 竞 标 的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竞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收 取 竞 标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竞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5000.00 元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3700074625 采 用 支 票 汇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
1.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放 置 于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采 用 现 场 方 式 将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备 注 :
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 或 者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 视 为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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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5.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为 有 条 件 保 函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 年 10 月 19日 15时 00 分 至 15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24.1 谈 判 小 组 的 人 数 : 3人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6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项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项 。谈 判 的 顺 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 通 知 谈 判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 该 供 应 商 排序 到 最 后 谈 判 ,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谈 判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谈 判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谈 判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件 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护 照的 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谈 判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应 当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谈 判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谈 判 。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时 , 按 以 下 原 则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顺 序 :带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正 偏 离 项 数 多 的 优 先 均 无 正 偏 离 或 者 正 偏 离 项 数 一 致 时 负偏 离 项 数 少 的 优 先 保 修 期 长 优 先 交 货 期 短 优 先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短 优 先 的 顺 序 推 荐 。 由 谈 判 小 组 推 荐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每 分 标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 注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超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5%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参 照 竞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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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详 见 桂 财 采 201522号 ,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备 注 :1.参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百 日 攻 坚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桂 财 采 2020 49号 规 定 及 桂 财 采 2022 30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的 通 知 ,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超 过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5%, 对 中 小 企 业 收 取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合 同 金 额的 2%。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资 信 等 情 况 减 免 履 约 保 证 金 。2.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 保 函 有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之 日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3.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明 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4-3859935, 通讯 地 址 : 梧 州 市 新 兴 三 路 30 号 神 冠 豪 都 B 栋 1 单 元 1008 号 房 业 务 时 间 : 工 作 日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到 12时 00 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 时 00分 。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如 下 规 定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支 付 。 采 购 人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及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收 费 标 准 货 物 招 标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算 再 乘 以 折 扣 率 折 扣 率 见 以 下 备 注 计 收 , 由 成 交 人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付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备 注 : 成 交 金 额 标 段 500 万 以 下 的 , 折 扣 率 为 40% 500万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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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 的 , 折 扣 率 为 35% 1000万 含 -5000万 的 , 折 扣 率 为 30% 5000万 含 -1亿 的 , 折 扣 率 为 25% 1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 折 扣 率 为 20%。固 定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元 。3.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账 号 : 8113001014500158361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谈 判 文 件 中 有 特 别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供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 先 后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谈 判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33.2 1.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盖 章 的 地 方 自 然 人 可 以 加 盖 手 指 指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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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适 用 法 律 :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谈 判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受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 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中 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市 苍 海 第 二 小 学 项 目 经 理 部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货 物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设 备 产 品 等 。2.5 竞 标 是 指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供 应 商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提 交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
2.6 售 后 服 务 是 指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备 品 备 件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货到 就 位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保 修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2.7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8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报 价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9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 满足 按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2.10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响 应 情 形 2.11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2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3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竞 标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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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 竞 标 费 用竞 标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勘查 现 场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谈 判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2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转 包 与 分 包
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 允 许 分 包 的 非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该 工 作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的 , 如 该 工 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如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采 用 分 包 的 方 式 , 但 分 包 供 应商 应 具 备 相 应 行 政 许 可 。6.3供 应 商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成 交 后 将 成 交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且不 得 再 次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
7.1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竞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审 查 谈 判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报 价 评 审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谈 判 小 组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其 他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7.2如 果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3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4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合 同 后 发 现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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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5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6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7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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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谈 判 文 件8.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5 合 同 文 本
6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提 出 。10.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 文 件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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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报 价 文 件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1.3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2.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3.计 量 单 位谈 判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谈 判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3.1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5.3.3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竞 标 保 证 金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17.2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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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4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4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竞 标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竞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谈 判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文 件 按 顺 序 合 并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谈 判 文 件 格 式 规 定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 人 身份 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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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或 者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所 接 收 的 响 应 文 件 除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3.6 条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地 址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开 启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7.4条 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四 评 审 及 谈 判24.谈 判 小 组 成 立
24.1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立 :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工 程 ,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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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竞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按 照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
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书 面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与 谈 判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27.3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但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3.7条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27.4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单 位 相 关 部 门 。28.履 约 保 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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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8.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28.3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负 。29.签 订 合 同
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料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和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采 购 人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30.合 同 公 告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不 须 进 行 合 同 公 告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
31.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1.2供 应 商 认 为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质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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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 修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纪检 监 察 部 门 。31.6投 诉 的 权 利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提 起 投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费 率
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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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 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 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 万 元 3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50015836133.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本 谈 判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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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者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 应 按 采 购 合 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收 并 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服 务 规范 要 求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到 合 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者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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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说 明 :1.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按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2.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者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
3.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利 成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序 号 标 的 的名 称 数 量 单 位 技 术 需 求1 混 凝 土管 桩 4200 米 1 管 桩 桩 径 500 壁 厚 100 AB型 2 单 桩 竖 向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至 少 达 到 1500kN。 施 工 终 压 力 满 载值 3000 4500kN3 能 支 持 管 桩 桩 身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C80
4 能 支 持 管 桩 桩 顶 填 芯 微 膨 胀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为 C30。采 购 预 算 : 882000.00元 一 商 务 要 求售 后 服 务 要 求 1 供 应 商 负 责 送 货 到 采 购 人 现 场 , 在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交 货 并 验收 合 格 。2 所 有 物 资 必 须 是 全 新 原 装 的 , 未 使 用 过 的 产 品 , 物 资 到 货 后 , 供 应商 应 在 现 场 进 行 清 点 核 对 , 清 点 核 对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因 包 装 或 运 输 不 当
引 起 的 设 备 外 观 或 内 部 的 损 坏 , 供 应 商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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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产 品 三 包 ,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不 少 于 12 个 月 的物 资 质 保 期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如 果 供 应 商 对 物 资 有 另 外 承 诺 的质 保 期 , 以 期 限 较 长 的 为 准 。 产 品 于 质 保 期 限 内 非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而 出 现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包 换 或 包 退 , 并 承 担 上 述 情 况 产 生 的 一 切费 用 。4 采 购 人 如 发 现 物 资 的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和 数 量 技 术 需 求 等 不 符 合 规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 可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异 议 和 处 理 意 见 ,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异 议
不 受 该 时 间 限 制 , 随 时 发 现 可 随 时 提 出 异 议 和 处 理 意 见 。 供 应 商 在 接 到采 购 人 异 议 后 , 应 在 三 小 时 内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负 责 处 理 ,否 则 即 视 为 违约 , 采 购 人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采 购 人 亦 有权 解 除 合 同 , 且 采 购 人 不 因 此 而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产 品 运 输 保 管 及 保险 1 成 交 人 负 责 产 品 到 实 施 地 点 的 全 部 运 输 , 包 括 装 卸 及 现 场 搬 运 等 。2 成 交 人 负 责 产 品 在 实 施 地 点 的 保 管 , 直 至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3 如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有 成 交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员 受 伤 及 其 他 安 全 事 故 , 有
成 交 人 负 全 责 。4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成 交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成 交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内交 付 时 间 及 地 点 1 交 付 时 间 : 根 据 施 工 需 求 , 第 一 批 供 货 开 始 时 间 预 计 为 2023年 10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实 际 通 知 为 准 后 续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需 求 , 分 期 配 合 完 成供 货 。2 交 付 地 点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梧 州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付 款 方 式 1 本 合 同 无 预 付 款 。2 货 款 支 付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 结 算 完 成 后 ,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人 开 具 的 正式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7 日 内 , 对 成 交 人 发 票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采购 人 按 当 月 业 主 向 其 拨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比 例 , 同 比 例 向 成 交 人 支 付 货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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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交 人 同 意 采 购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向 采 购 人 付 款 的 比 例 , 按 合 同 约 定 同 比 例向 成 交 人 支 付 当 期 款 项 ,最 高 支 付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当 月 货 款 结 算 金 额 的8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10%, 剩 余 5%在 履 约 期 满 1年 后 不 计 息 一次 付 清 。 如 发 生 纠 纷 , 则 延 后 至 纠 纷 最 终 解 决 后 30天 内 付 清 。3 如 采 购 人 出 现 资 金 困 难 , 成 交 人 同 意 给 予 3 个 月 的 付 款 宽 限 期 , 在此 宽 限 期 间 内 不 视 为 采 购 人 违 约 , 且 成 交 人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中 断 本 项 目 的货 物 供 应 。
备 注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要 求 为 : 3%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货 物 装 卸 费 运 费 安 装 调 试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税 金 及 其它 所 有 费 用 的 总 和 , 安 装 如 有 调 试 检 验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竞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伴 随 服 务 等 费 用 和 税 费 。
验 收 标 准 1 验 收 标 准 : 符 国 家 标 准 及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的 要 求 , 产 品 的 质 量 能 满 足 国家 及 行 业 的 要 求 。 产 品 的 化 学 成 分 和 物 理 性 能 重 量 以 及 允 许 偏 差 质 量能 满 足 国 家 及 行 业 的 要 求 。 交 货 时 出 具 质 量 证 明 书 。2 成 交 人 在 货 物 交 付 验 收 时 , 由 招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项 目 要 求 及 技 术需 求 , 全 面 核 对 检 验 。 如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的 技 术 需 求 及 要 求 以 及 提 供 虚假 承 诺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做 违 约 处 理 , 成 交 人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和 费 用 , 招 标人 保 留 进 一 步 追 究 责 任 的 权 利 。3 验 收 时 间 : 到 货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4 验 收 地 点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梧 州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二 其 他 要 求以 上 物 资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在 实 施 阶 段 可 能 有 一 定 调 整 , 最 终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应 以 采 购 人 实
际 收 货 数 量 为 准 供 货 时 间 为 根 据 指 导 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确 定 的 时 间 , 实 际 供 货 时 间 可 能 有 一 定调 整 , 实 际 供 货 时 间 以 采 购 人 发 货 订 单 的 时 间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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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1.确 认 谈 判 文 件由 谈 判 小 组 确 认 谈 判 文 件 。2.资 格 审 查2.1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谈 判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2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2.3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1 不 具 备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料 的 。 3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4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2.4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本 章 3.6 条 规 定 除 外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节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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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 合 性 审 查3.1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对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 求 符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3.2 谈 判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3 谈 判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谈 判 小 组 进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3.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5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商 务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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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条 款 中 标 的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或 者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或 者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 认 定无 效 的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1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的 情 形 的 12 技 术 评 审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的 14 谈 判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谈 判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6 未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7 法 律 法 规 和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的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 有 条件 报 价 的 谈 判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谈 判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 者 经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谈 判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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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3.6 谈 判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谈 判 小 组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谈 判 小 组 从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3.7 公 开 招 标 的 货 物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招 标 过 程 中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经 评 审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只 有 两 家 时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74 号 令 第 四 条 经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与 该 两 家 供 应 商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3.8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谈 判 环 节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谈 判 程 序
4.1 谈 判 小 组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谈 判 机 会 。符 合 谈 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谈 判 地 点 参 加 现 场 谈 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参 加 谈 判 的 ,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谈 判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4.2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4.3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
4.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谈 判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处 理 。4.5谈 判 中 ,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4.6谈 判 小 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谈 判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4.7 除 本 章 第 3.7 条 外 , 对 谈 判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5. 最 后 报 价5.1 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有 继 续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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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本 章 第 3.7 条 外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5.2 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5.3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5.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5.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为 退 出 谈 判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5.6 最 后 报 价 统 一 开 启 后 , 谈 判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5.7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3.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5.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
5.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5.10 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关 供 应 商 。5.11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6. 最 后 报 价6.1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评 审 价 最 后 报 价 。 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7.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评 审 价 由 低 到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人 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 最 后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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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相 同 时 , 由 谈 判 小 组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6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推 荐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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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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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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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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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
(封 面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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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格证明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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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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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资 格 条 件 承 诺 函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郑 重 承 诺 :1.我 方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前 三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记 录 。2.我 方 未 列 入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中 , 也 未 列 入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3.我 方 在 采 购 项 目 评 审 评 标 环 节 结 束 后 , 随 时 接 受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检查 验 证 ,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供 应商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我 方 对 以 上 承 诺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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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码 备 注1
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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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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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声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方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将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文 件 如 有 (3)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响 应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失 信 主 体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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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 本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行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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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价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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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文 件 目 录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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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报价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分 标 如 有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项号 标 的 的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品 牌 规 格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单 价 竞 标 报 价 1
2 合 计 金 额 大 写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备 注 : 须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率 要 求 为 : 3% 。注 : 1. 以 上 性 能 配 置 清 单 中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原产 地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完 整 ,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没 有 则 填 无 , 填 写 有 缺 漏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处 理 。2.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 签字 或 者 盖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4.谈 判 文 件 中 列 明 采 购 专 用 耗 材 的 ,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耗 材 量 或 者 按 耗 材 的 常 规试 用 量 提 供 报 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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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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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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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中 事 先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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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1.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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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 人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然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3.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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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所 竞 分 标 :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商 务 条 款 逐 条 明 确 响 应 , 并 作 出 偏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 偏 离 负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谈 判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偏 离 说 明售 后 服 务 要 求产 品 运 输 保 管 及保 险合 同 签 订 时 间交 付 时 间 及 地 点 1.交 付 时 间 :2.交 付 地 点 :
付 款 方 式竞 标 报 价验 收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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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号 :序 号 名 称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需 求 逐 条 实 质 性 响 应 , 并 作 出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竞 标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偏 离 负 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偏 离 。3.供 应 商 认 为 其 竞 标 响 应 有 正 偏 离 的 , 请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列 明 , 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竞标 产 品 的 彩 页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产 品 生
产 厂 家 出 具 的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证 明 作 为 佐 证 , 以 上 佐 证 材 料 均 需 加 盖 生 产 厂 家 或 代 理 商 附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资 料 公 章 。4. 如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的 竞 标 响 应 与 佐 证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 以 佐 证 材 料 为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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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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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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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
被 投 诉 人 1: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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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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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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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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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程混凝土管桩物资采购买卖合同
买方:卖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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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买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地 址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卖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乙 方 纳 税 人 身 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1. 产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等序 号 物 料 信 息 规 格 采 购 量 单 位 含 税 单 价 小 计 品 牌
暂 定 金 额 大 写 : 元 整 , 小 写 元 含 增 值 税 备 注 : 须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率 要 求 为 : 3% 1.1 表 中 单 价 为 锁 定 单 价 , 至 合 同 封 闭 单 价 不 做 调 整 。 此 单 价 为 乙 方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的交 货 价 。 其 中 包 含 产 品 原 材 拌 和 运 输 中 转 仓 储 等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前 的 所 有 运 杂 费 保 险 费 增 值 税 出 库 费 利 润 等 一 切 费 用 。1.2 上 述 数 量 为 暂 定 量 , 甲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数 量 增 加 。 结 算 以 本 合 同 第 7.2 条 为 准 。2.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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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日 该 期 限 为 暂 定 期 限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单 方 调 整 合 同 履行 期 限 , 但 应 提 前 3 日 通 知 乙 方 。3.质 量 标 准 :3.1所 购 材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附 有 相 对 应 合 格 证 等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符 合 甲 方 所 要 求 的 规格 型 号 质 量 等 。4. 计 量 方 法4.1 以 实 际 验 收 合 格 数 量 检 收5. 交 货 时 间 及 方 式5.1 交 货 期 : 根 据 施 工 需 求 , 第 一 批 供 货 开 始 时 间 预 计 为 2023 年 10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实 际 通 知
为 准 后 续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需 求 , 分 期 配 合 完 成 供 货 。5.2 交 货 地 点 : 乙 方 运 输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交 货 , 运 输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货 物 未 交 付 甲 方 前 , 灭失 损 毁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5.3卸 货 由 甲 方 负 责 。5.4 包 装 方 式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捆 扎 , 包 装 不 散 捆 , 不 回 收 。6. 验 收 :6.1 验 收 时 间 : 到 货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地 点 : 甲 方 收 货 地 点 。6.2 每 批 货 物 的 有 效 原 材 料 材 质 证 明 书 等 原 件 , 应 随 货 同 行 及 时 交 到 甲 方 收 货 人 手 里 , 必 须 确保 质 保 书 与 货 物 批 号 的 对 应 。
6.3 每 捆 包 装 上 至 少 须 附 有 两 个 标 签 , 清 晰 地 标 明 生 产 厂 家 原 材 料 牌 号 炉 批 号 规 格 重量 等 。6.4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乙 方 供 货 数 量 或 重 量 ,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的 检 查 。6.5 甲 方 有 权 对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产 品 交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 任 何 被 检 验 的 货 物 不 能 满 足 质 量 技 术和 规 格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该 批 货 品 按 照 合 同 6.6条 的 约 定 进 行 处 理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给 甲 方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6.6 甲 方 如 发 现 货 物 的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和 数 量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自 收 到 货 物 后 1日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异 议 和 处 理 意 见 ,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异 议 不 受 该 时 间 限 制 , 随 时 发 现 可 随 时 提 出 异 议 和处 理 意 见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异 议 后 , 应 在 三 小 时 内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负 责 处 理 ,否 则 即 视 为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甲 方 亦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且 甲 方 不 因 此 而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任 。 6.7 由 甲 方 指 定 的 收 货 人 进 行 现 场 接 收 指 定 收 货 人 为 : ,电 话 : , 产 品 经 收货 人 对 外 观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检 查 合 格 后 , 由 指 定 收 货 人 在 乙 方 出 具 送 货 单 据 上 签 字 或 加 盖 指 定 的收 货 印 章 均 视 为 甲 方 有 效 确 认 。 产 品 签 收 的 , 并 不 视 为 免 除 乙 方 对 产 品 质 量 和 技 术 应 负 的 责 任 。6.8本 合 同 约 定 货 物 的 质 保 期 为 12 个 月 ,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如 果 乙 方 对 货 物 有 另 外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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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质 保 期 且 与 本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双 方 同 意 以 期 限 较 长 的 为 准 。7. 货 款 结 算 与 支 付7.1本 合 同 无 预 付 款 。7.2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之 后 , 双 方 根 据 甲 方 检 验 合 格 及 共 同 签 认 的 凭 证 计 算 当 期 实 际 收 货 数 量 , 除 此之 外 任 何 证 明 收 条 欠 条 信 函 等 文 件 , 都 不 得 作 为 结 算 支 付 依 据 。7.3 货 款 支 付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 结 算 完 成 后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正 式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7 日内 , 对 乙 方 发 票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甲 方 按 当 月 业 主 向 其 拨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比 例 , 同 比 例 向 乙 方支 付 货 款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按 照 发 包 人 向 甲 方 付 款 的 比 例 , 按 合 同 约 定 同 比 例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期 款 项 ,最 高 支 付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当 月 货 款 结 算 金 额 的 8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10%, 剩 余 5%在 履 约 期
满 1 年 后 不 计 息 一 次 付 清 。 如 发 生 纠 纷 , 则 延 后 至 纠 纷 最 终 解 决 后 30天 内 付 清 。7.4如 甲 方 出 现 资 金 困 难 , 乙 方 同 意 给 予 3 个 月 的 付 款 宽 限 期 , 在 此 宽 限 期 间 内 不 视 为 甲 方 违约 , 且 乙 方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中 断 本 项 目 的 货 物 供 应 。7.5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或 承 兑 汇 票 支 付 承 兑 汇 票 是 甲 方 不 贴 息 。乙 方 指 定 收 款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8. 甲 方 的 义 务
8.1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供 货 计 划 和 准 确 的 交 货 地 点 。8.2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8.3 甲 方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接 收 供 应 计 划 范 围 内 的 物 品 。8.4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物 品 进 行 检 验 和 验 收 。9. 乙 方 的 义 务9.1 乙 方 保 质 保 量 提 供 服 务 , 所 供 材 料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定 。9.2 乙 方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准 确 无 误 地 将 产 品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送 货 地 点 , 并 配 合 甲 方 验 收 , 共同 做 好 签 认 记 录 。9.3 乙 方 应 做 好 所 供 物 品 进 场 工 作 , 保 证 顺 利 卸 货 退 场 , 确 保 供 料 正 常 进 行 。
9.4 乙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甲 方 调 剂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乙 方 所 供 应 的 多 余 产 品 。9.5 乙 方 必 须 做 好 运 输 装 卸 等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保 护 , 遵 守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 因 违 反 规 定而 受 到 任 何 处 罚 的 ,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在 货 物 交 付 之 前 , 因 乙 方 原 因 对 道 路 周 围 环 境 及 人 身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6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合 格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包 含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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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按 实 际 提 供 应 税 货 物 情 况 , 准 确 填 写 发 票 项 目 。9.7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如 乙 方 发 生 税 务 登 记 公 司 名 称 等 重 大 信 息 的 变 更 事 项 , 乙 方 应 在 重 大信 息 变 更 后 的 首 次 向 甲 方 开 票 前 30日 内 向 甲 方 告 知 其 变 更 情 况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纸 质 或 电 子 信 息资 料 。 9.8乙 方 联 系 人 为 ,联 系 方 式 : 。10. 违 约 责 任10.1 乙 方 不 能 随 车 提 供 质 保 书 和 其 他 有 效 合 格 单 证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收 货 , 乙 方 应 承 担 退 货 等责 任 和 费 用 ,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未 提 供 单 证 的 货 款 金 额 的 5 %的 违 约 金 , 并 由 此 承 担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10.2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按 照 逾 期 交 货 金 额 的 3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 金 ,
甲 方 视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采 购 或 部 分 采 购 产 品 ,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逾 期 超 过 3日 , 则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10.3 乙 方 所 交 产 品 的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和 质 量 等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异 议 时 提出 的 要 求 处 理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如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 乙 方 仍 不 能 达 到 合 同 约定 条 件 或 甲 方 要 求 的 , 乙 方 按 本 批 次 所 交 产 品 金 额 的 5 %支 付 违 约 金 逾 期 超 过 指 定 期 限 5 日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10.4 乙 方 多 送 产 品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多 交 部 分 产 品 , 退 场 责 任 和 费 用 由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如 乙 方 拒 绝 收 回 多 交 部 分 产 品 的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上 述 货 物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承 担 。
10.5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供 货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重 新 选 择 其 它 供 应 商 , 乙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的 一 切 损 失 。10.6 乙 方 与 第 三 方 发 生 的 任 何 经 济 往 来 和 债 务 纠 纷 均 与 甲 方 无 关 , 乙 方 并 保 证 货 物 无 权 属 瑕 疵或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 否 则 ,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10.7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合 格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包 含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并 未 按 实 际 提 供 应 税 货 物 情 况 , 准 确 填 写 发 票 项 目 的 ,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相 应 货 款 。10.8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含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并 送 达 甲 方 , 送 达 日 期以 甲 方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逾 期 送 达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乙 方 应 按 逾 期 送 达 发 票 金 额 的 3 %支 付 违 约 金 ,若因 逾 期 送 达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抵 扣 发 票 相 应 税 款 的 , 乙 方 还 应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金 额 相 当 于 逾
期 送 达 发 票 可 抵 扣 金 额 , 并 加 收 按 逾 期 送 达 发 票 金 额 3 %的 违 约 金 。 乙 方 在 发 票 传 递 过 程 中 发 票 丢失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10.9乙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合 格 的 发 票 ,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抵 扣 相 应 税 款 , 甲 方 有权 拒 收 或 于 发 现 问 题 后 退 回 , 乙 方 应 无 偿 更 换 有 效 发 票 , 拒 绝 或 逾 期 不 更 换 发 票 的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的 金 额 及 相 关 风 险 , 由 乙 方 予 以 承 担 , 或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0.10乙 方 必 须 出 具 真 实 有 效 合 格 的 发 票 , 如 发 现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发 票 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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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情 况 , 乙 方 须 按 发 票 金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无 偿 更 换 有 效 发 票 , 并 承 担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10.11 甲 方 无 权 减 少 已 定 货 物 的 数 量 , 否 则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11. 争 议 解 决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双 方 约 定 将 争 议 交 由 甲 方 法 人机 构 所 在 地 冲 裁 解 决 。12. 其 他 事 项12.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权 未 经 相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转 让 , 也 不 得 用 于 担 保 。12.2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2.3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 甲 方 执 贰 份 , 乙 方 执 贰 份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壹 份 。甲 方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章 年 月 日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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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