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公安局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舒城县公安局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高)行罚决字〔2023〕1560号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2022年9月4日晚22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宾馆,周某与他人以“拉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束某抽头渔利900元;2022年9月5日23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付圩村束某家棋牌室,周某与他人利用束某提供的麻将牌以“拉牛”“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束某从中抽头渔利3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561号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1、2022年11月20日前后,张某与他人前往舒城县柏林乡境内使用电瓶、升压器、铁丝等非法狩猎工具捕猎野兔三只后出售,获利210余元。2、2022年12月2日下午,张某与他人再次前往舒城县柏林乡境内使用电瓶、升压器、铁丝等非法狩猎工具捕猎雉鸡一只,后被柏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562号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1、2022年11月20日前后,华某与他人前往舒城县柏林乡境内使用电瓶、升压器、铁丝等非法狩猎工具捕猎野兔三只后出售,获利210余元。2、2022年12月2日下午,华某与他人再次前往舒城县柏林乡境内使用电瓶、升压器、铁丝等非法狩猎工具捕猎雉鸡一只,后被柏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63号 | 寻衅滋事 | 2023年8月19日8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饭店、某酒店内,姜某因自身心情不好,为泄私愤,无故对胡某等人实施殴打,辱骂,侮辱。2023年9月19日,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564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08月15日20时32分许,舒城县公安局桃溪派出所民警在城关镇境内设卡执勤时,发现周某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周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另查明:于2014年4月18日,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565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10月3日17时许,吉国勤驾驶皖NNF19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舒城县柏林乡G237线582km+700m(先昌加油站),与娄晏保驾驶皖N*****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局民警发现吉国勤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吉国勤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47mg/100ml。随后民警将吉国勤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样两管。经鉴定,吉国勤人体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9.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另查明:2022年10月27日,吉国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四日 | 2023/10/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66号 | 组织淫秽表演 | 2023年8月份左右,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KTV内,朱某邀约陶某等人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在KTV内给客人提供淫秽表演。另外,郝某还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多家KTV内从事淫秽表演,期间非法获利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10/1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干)行罚决字〔2023〕1567号 | 故意伤害 | 2023年1月19日15时许,李某在位于舒城县干汊河镇境内自家门前,因邻里纠纷与宋某产生口角纠纷并发生打架,导致宋某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之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 | 2023/10/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68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8月30日0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餐厅门口,柏某与吴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在被殴打过程中,柏某不慎被刀划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10/1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569号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2023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秦某和鲍某到合肥购买笑气回来后,江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鲍某车内,通过气球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一氧化二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10/1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70号 | 扰乱政府单位正常信访、工作秩序 | 2008年以来,石某多次信访控告山七镇柯湾村干部、山七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拐卖其妻子,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10/1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南)行罚决字〔2023〕1571号 | 寻衅滋事 | 2022年2月1日,凌某使用抖音号发布关于南港周某是老赖等言论的抖音视频,给周某名誉带来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10/1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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