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工程已由海发改〔2023〕213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307-******-04-01-******,建设单位为海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人为海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

2.2项目概况:本工程主要包括垃圾坝区域帷幕灌浆垂直防渗、混凝土竖向阻隔帷幕、对现有厂区破损道路修复、监测井拆除修复,新建排水沟、集水井等;对填埋库区泥沟升级改造;对危岩进行处理及防护,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等。

2.3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同时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及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以及配合试运行、交付使用、与之有关的报告编制、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整理等工程内容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及全部完成建设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等,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4本项目总投资约1031.06万元,其中建安及设计费约968万元。

3.质量标准

3.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

3.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4.合同服务期

4.1设计、施工总工期:150日历天。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需同时具备下列①和②资质):

①施工单位: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 以上资质;

②设计单位: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5.2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本项目施工的单位提供)。

5.3设计负责人:具有环保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等资格。(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

5.4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 1家施工企业、1家设计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联合牵头人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5.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5.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6.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初步设计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

6.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6.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月 日至2023年月 日 时 分止)。

6.4投标单位应熟悉掌握本单位建造师投标及中标情况,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月日上午10:00)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海宁市交通局3号楼)。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海宁)站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pubservice.com/上发布。

9.其他

9.1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分、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评标场所附近围堵评标专家,向经过的评标专家发短信、打招呼、递纸条、耳语暗示等其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海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海宁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洲街道长埭路226号 地 址:海宁市海洲街道尚都银座1203室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殳先生 联 系人:陈女士

电 话:0573-******** 电 话:0573-********

2023 年 月 日

附件: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有效营业执照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2

资质等级证书

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 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原件复印件)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法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至少二个岗位,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一名、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名(其中企业分管或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须有任命文件,如资质证书中不能体现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的也须提供任命文件)(提供原件复印件)

5

设计负责人

具有环保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等资格,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6

项目经理资格

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7

安全生产负责人

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8

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已竣工(2018年1月1日指的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如证明的业绩资料里不能反映的,由原发包方针对开工时间进行证明)的类似项目1个及以上(单个合同价要求500万元及以上的止水帷幕或土壤修复项目相关施工业绩)。

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二选一)及竣工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所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原件复印件)

9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提供原件复印件)

10

信用评价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即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信用中国”以开标当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如投标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因投标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在网站上无法查询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

进浙承接业务

备案证明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如为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company_ICP)在线备案公示网页截图)

注:如开标前暂未办理完成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承诺开标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料。

12

没有被限制投标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13

其他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2、其他情况。

注: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海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海洲街道长埭路226号

联系人:殳先生

电话:057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尚都银座1203室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573-********

1.1.4

项目名称

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市财政安排解决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建设内容及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工程主要包括垃圾坝区域帷幕灌浆垂直防渗、混凝土竖向阻隔帷幕、对现有厂区破损道路修复、监测井拆除修复,新建排水沟、集水井等;对填埋库区泥沟升级改造;对危岩进行处理及防护,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等。

2.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同时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及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以及配合试运行、交付使用、与之有关的报告编制、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整理等工程内容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及全部完成建设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等,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3.2

设计、施工总工期

150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需同时具备下列①和②资质):

①施工单位: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 以上资质;

②设计单位: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本项目施工的单位提供)。

设计负责人:具有环保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等资格。(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牵头人为投标人自行确定,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不补偿(不管投标人是否中标,招标人都不承担投标人为投标制作的设计成果、劳务支出等产生的投标费用)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3年月日17时00分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告,投标人应自行察看并下载上述内容(如有),不须作收到确认。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业主同意承包人可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分包。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准正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其他附件(如有,如补遗书、答疑、修正书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海宁市公共交易管理办公室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年月日10 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告,投标人应自行察看并下载上述内容(如有),不须作收到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同本附表第2.2.3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预算价(建安部分)为XX元,经我公司科学测算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本工程下浮X%,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建安部分)为:XX元(大写:XX元整)。其中暂列金额及暂定价不作下浮。

2.设计费(含税):XX万元(大写:XX元整),固定总价包干,不作为商务竞争项。

投标总价凡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总最高限价的,均作为无效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在招标范围内进行报价。

2.建安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实际按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计量。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3.设计费(含税):固定总价包干,不作为商务竞争项。设计内容包括本工程全部完成建设施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等所有设计任务。

4.合同总价:最终合同总价为建安费工程+设计费。

5.总承包管理费不单独计算,投标人需考虑在报价中。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使用前必须经业主书面确认,同时须经图审审定通过,未经业主书面确认或未经图审审定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均无效,也不计入结算工程量。 工程变更(指图审审定通过后的变更)均需由业主提出或由设计(施 工)单位出具后经业主书面确认,未经业主书面确认的变更单均无 效,也不计入结算工程量。图纸优化和修改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其他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价格清单部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相应地方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联合体投标时,(1)《联合体协议书》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2)投标文件封面落款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即可。(3)其余内容仅须牵头人落款及牵头人签字或盖章即可。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 副本2 份、电子版1份(正本盖章扫描件放入U盘内)。(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后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免费复制相应数量的投标文件副本供招标人使用和存档。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正文的修改/补充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分册装订,分别为:“商务标” 、 “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 “电子文档”。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1、标函袋上应清楚标明“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电子文档”字样;

2、标函袋外应分别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字样等。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南路138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证书原件除外。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南路138号)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检查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由建设单位在开标前一天按1:2的推荐比例由相关部门随机抽签决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海宁 ]) 网站( 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 ) 和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s://ggzy.zj.gov.cn。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2%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知识产权

1、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投标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并适用于本项目。

2、投标人对上述保证应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负责保护招标人权益不受损害;一切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由使用设备工艺结构特征以及元件的排列所引起的申诉、仲裁、诉讼等事宜及相关费用均有投标人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10.2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邀请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

10.3

危大工程清单

10.4

各类保证金支付形式

本招标文件中涉及施工单位的各类潜在保证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形式外,均可接受银行保函或保险形式;要求一项目一保单;

银行保函形式的,按《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采用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可在投标工具内直接操作,无须递交纸质版。

如采用履约保函或保险形式的,有效期应与相应内容的时间保持一致,如超过有效期的,中标单位应负责办理延期手续。

(采用纸制版保险和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可采用非线上递交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现场查验)

10.5

其他

1、如有软件系统的疑问,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电话:400-928-0095,现场技术支持 0573-********

2、如有CA锁办理的疑问,请咨询江苏翔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25-********、025-********)或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0878-198 服务QQ :400*****980

3、如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疑问,请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电话:0573-********

10.6

评标标准及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办法:定量推荐法;定标委员会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施工招标评标标办法》

10.7

其他

投标文件只需盖公章,造价师章不做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除外。

注:本招标文件下述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本条款不适用)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报送至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相对应工程提疑栏目,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通过系统查看潜在投标人提交的问题,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答疑时间结束后汇总,并编写答疑纪要,答疑纪要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将电子文档提交至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市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将答疑纪要在中心网站予以发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的相关栏目中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由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电子文档部分组成。投标文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未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自拟。

一、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

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

(1)资格审查要求的相关内容;

(2)企业综合实力;

(2)优化设计理念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4)设计、采购实施要点;

(5)施工方案(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施工部署及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6)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7)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

(8)其他资料。

二、商务标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成员授权书及协议书(如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如有);

(5) 投标报价清单预算书;

(6)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电子文档

正本盖章扫描件放入U盘内。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规费、税金等按下列要求报价:

①规费按浙江省2018版计价规则规定的费率计取,本工程规费费率:建筑(25.78%)、市政(18.75%)。根据《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身项目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

②本工程税金按9.0%计取。

③本工程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应按浙江省2018版计价规则计取,本工程为非市区工程,若中标单位低于规定费率的,作废标处理。

3.2.7建筑施工围挡设置及公益广告根据海生态示范市创【2019】9号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泥浆、建筑垃圾等应及时外运,杜绝污水流入施工场地外等。

3.2.8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须符合海建工〔2019〕64号《海宁市2019年度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3.2.9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建筑垃圾等场地和土方来源。投标人应根据现场标高、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并结合施工现场等情况综合考虑,由此引起的余土外运、建筑垃圾等的堆放、运费以及缺土时的土方购入及运费(包括土方场内二次搬运)均应计入报价,建筑垃圾由投标人负责外运,按海政办发〔2019〕116 号、海政办发〔2020〕30 号文件及最新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密闭车载,具体实施细则按《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建管组〔2021〕1 号文件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计入,结算时其单价不作调整。

3.2.10招标人不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接驳点。承包人应自行合理合法选择就近的接驳点和接至施工现场和施工场内的配套管线、施工时的接水接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计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内;承包人尚需考虑因工地现场停电(或无电、无水)因素而投入的自配设备及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施工期间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承担,由业主按实代扣代缴,工程竣工时按实际支出的水电费用结算。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停电因素,现场停电因素而投入的自发电设备、发电所需的燃料及相关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同时工期不顺延。

3.2.11施工便道(包括与场地外公共道路连接的通道部分以及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承包人需要的借道、借地等费用(包括办理相关手续所交纳费用),和由此引起的道路、场地、设施等修复费用等的赔偿费用、原有地下管线及周围保护措施费用,均由其单位在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并作为施工技术措施费计入报价。

3.2.12本工程实施中要特别注意自身施工安全和第三方安全,需局部路段、路口、河道、河口做好施工安全围护、警示标志等,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计入报价。

3.2.13《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45号)、海发改散〔2010〕590号、海发改办〔2011〕567号文件文件的规定,本工程采用商品砼,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3.2.14建筑施工围挡根据海建工〔2018〕109号》文件规定设置,施工时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相关方案经业主、监理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3.2.15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有控制扬尘的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工程渣土、砂石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采取冲洗措施确保车身、轮胎不带泥土,防止污染道路、环境,相关费用计入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3.2.16生活、生产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海宁市“五水共治”相关要求。

3.2.17本项目防尘 、建筑垃圾处理 等环保措施必须符合 海建管领办【2022】1 号文及海宁市最新要求的确保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现场完成 100% 围挡、工地砂土 100% 覆盖、施工现场主干道及场地硬化率 100% 、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 100% 冲净和密闭等7个百分百。通过 “ 关尘 ”、“ 压尘 ”多措并举,减轻施 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相关费用计入 其他技术措施费中 ,结算不做调整。

3.3.18本项目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材料、设备等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进出应符合相关规定。

3.2.19本工程须做好安全围护工作,制作安放必要的警示灯、警示标志及围护设施,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计入措施项目费中。

3.2.20本次招标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按中标价收取,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58%计算);本次招标专家评委费由代理单位垫付,收取招标代理费时按实一并收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委费、公证费及交易费(含业主部分)均由中标人支付(共计约6万元),由投标人在考虑报价时计入“其他技术措施项目”一项中。若投标人在“其他技术措施项目”中不计或少计的则视为投标人的报价优惠,但本部分费用仍需要支付。

3.2.21本项目材料编制期信息价为《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9期)》、《浙江造价信息(2023年第9期)》信息价计入,人工信息价基期为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 2023年9月份信息价。

3.2.2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投标文件的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封面要有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商务标、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电子文档字样,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4.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4.2.1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外封套(可投标人自制)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电子文档字样,在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参加)参加开标会议时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须随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上述人员出席开标会议,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如委托公证)。

5.2.2公证机构或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

5.2.3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5.2.4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5.2.5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确认,以存档备查。

5.2.6开标时,依开标顺序(按先送后开,后送先开),由主持人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唱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定分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办法:定量推荐法;定标委员会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人确定

7.1.1中标候选人的情况须将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http://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进行公示,公示三日,公示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

7.1.2在公示期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核实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新的中标候选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产生。

(1)承接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在招标报名截止日至中标公示截止日止,有限制招投标处理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定标方式

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定标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7.2.2定标程序

1、定标组织

(1)定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可以由从招标人成立的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市级定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组成。

招标人成立的定标人员库,成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2 倍(含)以上备选人员名单)。

市级定标专家库由市公管办负责组建,成员从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镇(街道)、市级部门、直属单位、重点发展平台和国有企业中产生。定标专家工作纪律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动态管理。

(2)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原则上在定标前半天在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从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选择从市级定标专家库中抽取定标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时,招标人代表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一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招标人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纪检等人员或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2、定标办法

(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10日内进入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组织定标会。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招标人代表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代表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履约能力等方面考察。如组织考察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2)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特性和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规则,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综合考虑资格预审情况、投标报价及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并书面说明其理由后,各定标委员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以得票多者作为中标人,当得票相同时,则对得票相同的的中标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产生中标人为止。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定标可参照择优要素和比劣要素进行。

择优要素包括:1. 价格因素;2.企业实力;3.企业信誉;4. 投标方案优劣;5.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6. 定标核查情况;7. 质询或考察报告;8. 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9. 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比劣要素包括:1.有无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2.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4.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5.投标人近年在项目当地的履约行为及声誉;6.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3、定标报告的备案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备案资料包括定标报告送招标办备案,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还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

定标结果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核实后定标确定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通知

7.2.1中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价,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

施工质量标准

工期

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其中,建安工程费 元,设计费 元)。

  工期: 。

  质量标准: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加运营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设计负责人资格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安全生产负责人要求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业绩要求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联合体要求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其他要求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表中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技术分:27分;资信分3分;商务分:70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2(2)

技术分(27分)

施工图深度

(6分)

施工图深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对比所有投标文件后,按优劣程度打分。各专业图纸完整性,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对比所有投标文件后,按优劣程度打分。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3分)

项目组织设计、现场组织管理机构、进度管理与控制、质量管理与控制、投资管理与控制、施工方案及部署等情况,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优劣后,酌情评分。

设计、采购管理措施

(3分)

设计、采购管理措施详细、合理、可行等情况,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优劣后,酌情评分。

项目团队技术力量配备(2分)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人员的从业经历、职称学历、荣誉等情况酌情打分;

提供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

(4分)

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详细、合理、可行,符合本项目的实际要求等情况,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优劣后,酌情评分。

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4分)

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详细、明确、合理,符合本项目的实际要求等情况,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优劣后,酌情评分。

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方案合理性、施工部署

(3分)

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方案合理性、施工部署详细、明确、合理,符合本项目的实际要求等情况,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优劣后,酌情评分。

资信分(3分)

综合能力

(3分)

1.投标人资质等级为环保二级的不得分,环保一级的得1分;

2.投标人为独立投标人的得1分,联合体的得0.5分;

3.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土壤类科技进步奖项(含学会颁发):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提供一项得1分,此项最多得1分。(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商务分(70分)

商务报价分(42-70分)

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所有投标报价和最高限价、风险警戒值进行比较,确定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文件不再予以进一步评审,作无效标处理;低于风险警戒值时,该投标报价不得列入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基数计入评标基准价。

2.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风险警戒值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风险控制价计算:低于最高限价和高于风险警戒值的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B%(B系数保留1位小数,风险控制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其中暂列金 万元(不含税),不作下浮。B的下浮幅度范围为3.0%-5.0%(共21组),B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下浮幅度范围内当场随机抽取。低于风险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不得列入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基数计入评标基准价。

4.通过上述各项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报价分得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扣1分;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扣0.5分;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以此求出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不计负分)。有效报价少于等于2家时,评标基准价为这2家中的报价较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5.商务分扣分满28分时,不再扣分。

  报价、基准价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百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万分位)。得分计算和分数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 评标程序

根据工程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约定开标程序。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分四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二阶段为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评审,第三阶段为资信评审,第四阶段为商务评审。评委根据以上规定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在合格的有效标中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投标文件的响应性鉴定

3.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其投标文件应当作投标无效处理:

3.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3.1.2未提供“投标函”的,“投标函”上出现的工程名称或招标人名称同招标文件中载明不一致的;

3.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编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辨认不清的;

3.1.4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大写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3.1.5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3.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

3.1.7税金和规费未按规定计取的;

3.1.8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报价低于文件规定的下限费率的计算值;

3.1.9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错漏之处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

3.1.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3.1.11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况。

3.2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4. 详细评审

4.1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评审(27分)

资格审查通过的进入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评分内容各自打分,技术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技术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技术评委按技术评分内容独立记名评审,评分范围中间可插值,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部分评委一般打分范围为16.2-27分,若超过以上打分范围或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被认为缺项的,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成员确认并书面明确理由,才能打分。

4.2资信评分(3分)

资格审查通过的进入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分内容进行统一打分。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3商务标评分(70分)

4.4得分计算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投标人得分

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得分

根据技术评分得出。

资信标

根据资信评分得出。

商务标得分

根据商务标计算公式得出。

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5.商务标评审

5.1评标基准值确定后,除计算错误外不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5.2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中未阐明充分理由并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费用。

5.3商务标算术性错误: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予以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违约对待。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单价调整为合价除以工程量),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合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累计金额为准;

(4)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4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7.评标结果

7.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在评审过程中如出现投标人总得分相同的情况,商务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如投标人商务报价也相同,则依次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实缴注册资金、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的高低排序;如按照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定投标人排序先后的,则按项目经理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时间前后排序)。

7.2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7.3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资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7.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8.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等时,商务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如投标人商务报价也相同,则依次按照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的高低排序;如按照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定投标人排序先后的,则按项目经理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时间前后排序,仍无法确定排序的时,可由现场抽签方式确定。

招标人对拟确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以行贿罪判决为准)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办法:定量推荐法;定标委员会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唱标顺序排序。总得分相等时,商务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如投标人商务报价也相同,则依次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实缴注册资金、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的高低排序;如按照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定投标人排序先后的,则按项目经理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时间前后排序,仍无法确定排序的时,可由现场抽签方式确定。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招标人对拟确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以行贿罪判决为准)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审。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定标程序

1、定标组织

(1)定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可以由从招标人成立的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市级定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组成。

招标人成立的定标人员库,成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2 倍(含) 以上备选人员名单) 。

市级定标专家库由市公管办负责组建,成员从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镇(街道)、市级部门、直属单位、重点发展平台和国有企业中产生。定标专家工作纪律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动态管理。

(2)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原则上在定标前半天在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从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选择从市级定标专家库中抽取定标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时,招标人代表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一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 招标人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纪检等人员或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2、定标办法

(1) 招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组织定标会。浙江 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招标人代表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代表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履约能力等方面考察。如组织考 察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2)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特性和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规则,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综合考虑资格预审情况、投标报价及技术标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 意见,并书面说明其理由后,各定标委员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以得票多者作为中标人,当得票相同时,则对得票相同的的中标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产生中标人为止。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 定标可参照择优要素和比劣要素进行。

择优要素包括:1.信用情况;2.投标价格;3.企业资质等级;4.工程类似业绩;5.企业所获荣誉;6.相关服务等。

定标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 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3、定标报告的备案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备案资料包括定标报告送招标办备案,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还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

定标结果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核实后定标确定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海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

1.1.2.3承包人: 。

项目经理:姓名: 资格证书号: 。

设计负责人:姓名: 资格证书号: 。

1.1.2.9 监理人: 。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 职务: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

1.1.3.4区段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发包人协商解决。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余为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1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承包人文件的范围和提供的期限、数量:

①项目设计文件

◆ 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所有设计文件。按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规定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场14日前提供3份。

②项目实施文件

◆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 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施工前7日内提供2份;

◆ 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执行文件。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实施前14日内提供2份;

◆ 竣工试验方案。达到竣工试验条件14日前提供2份;

(2)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批复的期限:监理人在接到项目实施文件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的批复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本项目的 (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初步设计报告及图册、地形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 提交给承包人,份数为 2 份。

2.发包人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定的为本工程服务的发包人代表为: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在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

2.4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保证施工必备场地、水电接口等相关问题,因涉及街道改造的纠纷较多,需确保承包人无障碍施工。

凡行业和地方政府有规定的能评、交评、质检安检等需由发包人委托的事项的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清单;

(6)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8)撤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

(9)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5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改相应成果。

(2)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或毗邻工程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或毗邻工程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3)按时向发包人提交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各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

(4)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报表和资料。

(5)承包人按当地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7)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如工程由于发包方原因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在此期间,工程成品保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发包方尽可能提供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图纸,现场开挖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做好衔接。

对已知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经监理确认后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9)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成品保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

(11)投入具有足够充分数量的并具有相应资格、资质以及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专业人士及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充分保证工程的质量。末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减少、替换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管理人 员及施工力量。

(12)施工单位应做好周边房屋的保护工作,因施工单位引起的周边房屋开裂等一切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3)生活、生产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海宁市“五水共治”相关要求。

(14)承包人需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免费提供发包人及监理办公室各一间。

(15)承包人以电汇或转账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形式向发包人提供按签约合同价2%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若施工单位无违约情况将全额无息退还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有违约情况,将按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施工单位。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于支付违约金和应赔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此类赔偿款和违约金,也可以视为承包人对其的欠款。

(16)本项目防尘等环保措施必须符合海宁市最新文件海生态示范市创【2019】9号文件要求,临时围墙做法及广告宣传等需符合业主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相关费用计入总报价,结算不做调整。

(17)水源电源接驳点以及从接驳点至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括柴油发电机等设备产生的费用,计入总报价,结算不作调整。

(18)本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需符合海建工(2016)113号文件规定,所产生的相应检测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总报价,结算不作调整。

(19)未详之处根据中标人的中标承诺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后,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1、本项目对分包范围的确定:

本工程允许分包但不得转包,但分包商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工程建设标准相符的潜在分包商名单。承包人提出的潜在分包商须经监理、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确认,且发包人有权对其分包商进行管理。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提出质疑,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如:企业资质、产品样本、供货业绩、设施人力状况证明资料等),若承包人仍试图推荐被发包人否定的分包商,承包人应组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通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决定是否录用。如果承包人最终不能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潜在分包商,发包人可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人将接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全部责任。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①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项确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前到任;②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若为壹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③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按招标要求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更换;④除承包人项目经理调离本单位及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工作外,其它任何原因调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均将承担违约责任,每调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0天,项目经理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0天的,按照发包人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⑥违约金暂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最终在履约保证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人员及设备到位率担保金额;⑦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

(1)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原因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在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更改的项目经理资质需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元/人次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则不得进行更换。

(2)施工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进场14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日内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7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 7天 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5. 设计

5.5 完工文件

5.5.1 完工记录的份数: 六 份。

5.5.2 完工图纸的份数: 六 份。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 在材料和工程设备订货15天前 ,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

8. 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的 14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3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0.2治安保卫

10.2.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2.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项目经理 。

10.3环境保护

10.3.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开工前3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1. 开始工作和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为: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以海宁市气象台发布的数据为准)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 9 级以上台风灾害(以海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警为准);

(3)日最高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连续大于 3 天;

(4)日最低气温低于 -5 ℃的严寒连续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进度(指单项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扣1000元。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果误期违约达到最高违约金额度时,承包人无法采取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25%。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如招标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按1000元/天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为履约保证金的25%,以书面通知为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后3天内,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工程质量报表应尽可能详尽记录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之日起3 天内给予批复。

13.1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

13.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3.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1天内。

13.4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14.1.5 款如下:

14.1.5本合同永久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发包人、设备供货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由监理人组织。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改变合同造价的,发包人按17.1款进行调整。

15.3 变更程序

当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按照“海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建[2011]4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一)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其中工程变更包括工期变更。包括以下事项:

1、因建设方负责的包括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

2、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之前,因建设方要求或同意,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要求提前完工的;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建设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5、其他非承包方原因或责任引起的需要进行的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减;

6、材料变更:承包方变更必须说明合理性并得到建设方批准。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发现确需对设计进行变更,承包方应提前向建设方申请并报送建设方,经建设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建设方应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变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书面提出异议,若建设方在14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答复,视为建设方认可该等设计变更。未经建设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及未按建设方相关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建设方另行认可该等设计变更的情形除外)所带来的经济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三)收到变更文件之日(没有变更文件下达的,以发生之日为准)起30日内,承包方就变更部分发生的费用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建设方,双方参照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变更部分的建安费。

(四)涉及到变更,须建设方、承包方双方共同确认,并由建设方负责根据海宁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此影响关键线路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应相应顺延工期。

15.3.2变更估价

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已有的价格或类似价格高于市场信息价格的,按不超过市场信息价格计算。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由监理复核或经发包人委托有关咨询单位工程师审核;如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还须由跟踪审计单位工程师审核确认,待结算审计时由审计确定。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先暂定一个单价进行支付,待结算审计时由审计确定。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主材、人工调差规定:

1.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结算价格调整:

(1)调差材料品种:不调整。

(2)具体按海政办发【2018】189号文件执行。(注:合同开工之日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主体工程结构中间验收之日以中间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3)材料价均按信息价中不含税价格执行。

本项目材料编制期信息价为《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9期)》、《浙江造价信息(2023年第9期)》信息价计入,人工信息价基期为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 2023年9月份信息价。

2、人工工资调差: //。

3、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17.1.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风险、报价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它所有风险。停电因素,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一次包定的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合同中另行注明的除外。

A: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应被认为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周围和地下如地下水、土质等一切情况,并对该处的气象、土质变化等因素作了充分的预测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包括当地有关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费用和时间实际可能)已经查明:

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地质、地下水等情况;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d.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

e.承包方己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

B: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应被认为已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如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

C、投标时少计的工程内容。

D、合同执行期内,除合同中规定可调价格材料或设备外的投标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化。

E、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根据招标要求自行确定,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人工费、材料价格(合同约定的除外)、机械台班价格、费率等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对施工期内所涉及到的市场、政策波动等风险采取措施,提前防范。

本工程包质量、包材料、包安装、包进度、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补等一切费用。

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等一切与承包人工程相关费用是否体现均视作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均已包含在报价总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工程量数量的调整:

本项目工程量根据竣工图及发包人批准的变更、签证文件按实结算。

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的计算规则和浙江省补充条款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二、工程量调整时的单价确定:

(一)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均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二)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已有的价格或类似价格高于市场信息价格的,按不超过市场信息价格计算。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由监理复核或经发包人委托有关咨询单位工程师审核;如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还须由跟踪审计单位工程师审核确认,待结算审计时由审计确定。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先暂定一个单价进行支付,待结算审计时由审计确定。

措施项目的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项目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最终结算的价款以审计为准。

2.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如砼模板及支架等),即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的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措施费不予以调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到其对应的措施费的,则对应的措施费相应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相应的措施费不作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减少的,相应的措施费用相应调整;

3.独立性的措施项目(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采用“项”计价的,如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等,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独立性的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为固定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4.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如提前工程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该类项目的费用,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口径(取费原则、费率等)进行调整。

三、材料暂定价的单价调整:

暂定价部份,结算时均以材料实际市场价(材料的实际市场价,由发包方以询价或比价方式确定后执行)与暂定价(不管投标人的报价方式和取费方式如何,计算差价时的暂定价均以招标中确定的价格执行)的差价计补价差,并按照投标报价口径和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计算价差的税金。如果是综合单价的暂定价,相应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分解的,则结算时不再因此调整组织措施费用。

四、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17.1.2设计费结算方式

设计费结算:固定总价,设计费一次包干,不作调整。

17.1.3施工结算方式

建安工程造价采用单价合同,除第15条变更、16条物价波动等合同另有约定外,实行清单招标。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按投标口径计算,工程量按实计量。

在业主没有提出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如单个合同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其中暂列金额签证价、暂定价签证价差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纸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投标单价完成预算后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如费用超过中标价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优化设计,以保证本工程建安费用不超过以上规定金额。图纸优化和修改造成的设计成本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

17.3 工程进度付款支付

(一)、本项目设计费固定价格,设计费一次包干,不作调整。

施工图审查通过或甲方确认定稿后,支付设计合同价的80%;其余待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交工验收通过后付清(不计息)。

(二)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比例为15%,由发包人按月支付至承包人民工工资专户。民工工资根据海宁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防欠薪领办(2019)6号文件执行。

(三)本项目除农民工工资外的工程款占建安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为85%,支付条款如下:

(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一周内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0%;

(2)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5%;

(3)经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款,按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交全所有资料后,留审定结算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质量保证金在交工验收通过二年并移交主管部门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注:1、若遇甩项工程则需扣减相应金额付;2、每个进度款支付节点前,需完成当期所涉及工程联系单变更备案流程(如变更部分为新增项目的,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3、付款时扣除已付民工工资款;4、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为合同工期。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五 份。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项目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前的检验、检测及试验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电力、消耗品、工器具等必要条件,并承担检测及试验费用。

18.2 竣工后试验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依据:1、施工图、技术联系单、索赔文件、竣工图纸、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务部分;2、其它可作为结算的依据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纸质3套,电子文档1套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建筑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保修期为 5 年;

8.绿化养护期为 2 年;

9.其他工程为 2 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间,现场管理组(人员)应对建设项目实体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另行委派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产生费用在原施工单位留存的保修金中加倍扣除。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一切内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0.1.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始工作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1.3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0万元/年,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5)传染病爆发、瘟疫;

(6)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后果;

(7)社会异常事件;

(8)禁运、禁止令或政府的其他限制政令;

(9)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

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令的,每发出一次暂停令,发包人扣除5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罚。

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通知为准,每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责令停工的,每次支付*****元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25. 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或分包商对于工人工资的发放。

25.2如因合同单方原因终止履行合同,无责任方没收责任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且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5.3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5.4发包人索赔

25.4.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25.4.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25.4.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25.4.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25.6.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25.5承包人索赔

25.5.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25.5.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25.6合同结算管理

25.6.1审计费:在审核(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因承包方的结算与审计单位最终审计确定的结算有差异,导致建设方应向审计部门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按如下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1)发包人承担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标准计算出的基本收费金额的审计费用;

(2)承包人承担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标准计算出的追加收费金额的审计费用。

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可以在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直接扣除此费用。

承包人报审的结算如发包人组织初审的,初审结果与最终报审之间有明显差距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初审结果进行修正,如承包人拒不修正的,初审与报审之间差价的审计费用(按海宁市审计中心收费方法计算)由承包人承担。

25.7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25.7.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25.7.2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 书面会签 。

25.8本工程在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人有较大偏离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修正,但不改变投标总价。经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新增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实施过程中业主要求新增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

26.其他

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在施工期间国家出台新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并经业主和监理确认同意。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按此品牌采购。⑵采购的材料到货后,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单,必须附有此类单证,并经监理或发包人指定的代表进行验收,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

2、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海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力量和机械等必须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加强管理,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本工程发包人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应该视为已经包含了当期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工资。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员工(包括雇佣的民工)的工资及其他酬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遇由于承包人没有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引起纠纷的,将视同承包人已经委托发包人可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作为民工工资的支付预备金,必要时也将视为承包人已经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该部分纠纷的民工工资。同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产生民工工资纠纷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民工工资的20%作为违约金。

5、在符合合同要求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工程保修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但属发包方或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外。工程量清单中有一部分工程量需验收合格后再次实施,结算时不随施工难易程度、时间差等因素而调整相关合同单价。

6、承包人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载超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发包人不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及其他开支。

7、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入非重组的清算程序和严重违约,或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已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停工;

(3)无视发包人或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或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

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中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职权,发包人可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邀请的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有偿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如果本工程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被发包人中止且发包人已接管工程。则承包人应迅速放弃对工地的控制并在7天内撤离其他人员和不再被使用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计算的违约金。

由此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尚需扣除各类应扣除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各类不随工程量变化的费用按造价比例分摊。但不包括承包人的撤离退场的费用或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8、除非合同已被否定或终止(包括发包人接管工地后),或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暂停施工或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停工外,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而且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工程师的每一项决定付诸实施。

9、承包人还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破坏或影响其他单位正常施工的,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提供设备使用说明、负责使用单位操作工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组织相关培训。在保修期内,如因产品及安装质量缘故需要维修或更换,应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到场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

11、如今后双方就此事宜发生异议,应及时沟通并召开会议,协商解决。

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一切质量、安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好防护安全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

安全事故及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海宁市有关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做好周遍环境保护及周遍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文明施工,确保工地清洁,做到工完场清。

15、其他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执行,未明确事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加运营投标。本工程范围: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设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万元 )。

建安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万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

5. 设计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施工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 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海宁市建设领域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三方协议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银 行):

根据《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修订)》(海防欠薪领办〔2019〕6号)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人。乙方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账户号为: ,用于坐落在 的项目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甲方应根据《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规定,自__ ___年_ __月开始,按照合同总价除于计划工期所得金额 %的比例,于每月10日前,将需拨付工资款 万元,足额拨入乙方开设的工资专户中。

第三条 乙方在务工人员进场后应及时为每个务工人员在丙方处办理个人银行卡,并于每月15日前将经确认的工资清单提交丙方进行代发。被代发的务工人员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可直接从工资专户划拨资金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同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二)每月月底前向甲、乙双方以及人社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三)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卡,并在托管过程中提供上门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及时发送至务工人员本人。

第六条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开户之日起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七条 甲方未按规定向工资专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务工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务工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丙方未能保障受托专户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当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资专户销户后,该协议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报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或投资平台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海宁市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优质、高效、有序地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该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廉政管理的义务

(一)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廉政管理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准接受乙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乙方借款;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到乙方兼职;不准和乙方合股经营或参与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任何业务。

第三条 乙方廉政管理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二)乙方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三)乙方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礼品、礼金、消费卡;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工程结束后,乙方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其在施工期间有关费用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有关人员或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五: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工程,并做好安全生产无事故,特制定本责任书。

1、工程承包人是该工程施工范围期间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明确责任。

2、对所有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生产条例》,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人。

3、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对所有电器机械设备设专门人员管理。

4、要加强人身安全用电,按照安全生产各项操作规程作业。同时还要保证做好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检查维修运行。

5、针对本工程的特性,设置明显、规范的警告标志标牌,预防因施工造成过往人员车辆损害。

6、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管理好本部职工,严禁在工地上搞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办证管理工作。

7、搞好与相邻企业的生活与生产关系。取得相邻企业的支持。

8、各班组(队)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落实安全措施。当生产与安全有矛盾时,坚决服从安全。

9、组织文明施工,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0、对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因该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再因此而支付任何费用。

总之,双方本着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不折不扣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无事故。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地工程任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详见本工程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准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略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2.其他资料。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清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意总报价(建安费、设计费)(大写) 元(RMB¥ 元),其中建安部分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建设工期(设计、施工): ,设计质量达到 标准,施工质量达到 标准,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派出 为本工程设计负责人。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投 标 人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资格: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资格:

投标范围

招标文件及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质量等级

设计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和要求。

投标工期

设计、施工工期:

投标有效期

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致: (招标人)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地代表我单位,现授权本单位的(被授权人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和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是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如有)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六、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另册

(二)价格清单(另册)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中标后由中标人打印。(按计价软件格式)

具体为:

1> 投标报价汇总表

2> 投标报价费用表

3> 编制说明

4> 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5>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

6>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 综合单价计算表

8> 综合单价计算表(技术措施)

9>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10>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技术措施)

11>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2>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13>暂列金额明细表

14>主要工日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报价(万元)

备注

设计费

建安工程费

2.1

2.2

2.3

2.4

合计:(一)+(二)

-------------报价格式-------------

【表10.2.2-6】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 单位盖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

【表10.2.2-11】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投标人自行填写投标报价中需要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采用的计价依据;

(2)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工期;

(3)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

(4)措施项目的依据;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他所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按计价软件中的表格格式

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管控提升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含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 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内容(根据招标要求,格式自拟):

(一)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证书复印件;

(6)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考核证书的复印件;

(7)企业类似施工业绩资料复印件;

(8)安全生产负责人C类证书复印件;

(9)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或投标人认为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标部分

(1)企业综合实力;

(2)优化设计理念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3)设计、采购实施要点;

(4)施工方案(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施工部署及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5)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6)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

(7)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或投标人认为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资信部分

根据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2018年以来已完类似工程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结构类型及规模

合 同

价 格

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工期等)

项目经理及等级

竣工日期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 目

名 称

建设

单位

监理

单位

结构类型

及规模

合同价格

形象

进度

项目经理及等级

完工日期


(四)强制性资格条件—企业资质要求表

序号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投标人达到的程度(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1

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 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各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

2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提供复印件)

3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提供复印件)

4

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至少二个岗位,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一名、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名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提供复印件)

注: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完整、不得缺页。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

资历要求

投标人达到的程度

(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项目经理

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施工单位提供(提供复印件)

安全生产

负责人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施工单位提供(提供复印件)

设计负责人

具有环保或环境工程专业的相关学历或职称

等资格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提供原件复印件)

注: 1、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2、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强制性资格条件—企业类似业绩要求表

资历要求

投标人达到的程度

(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施工业绩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已竣工(2018年1月1日指的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如证明的业绩资料里不能反映的,由原发包方针对开工时间进行证明)的类似项目1个及以上(单个合同价要求500万元及以上的止水帷幕或土壤修复项目相关施工业绩)。

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二选一)及竣工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所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原件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

注: 1、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2、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 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

1、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姓名),符合国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规范及浙江省相关规定,无在建工程【以项目经理资格】(原有在建工程已在投标截止日前按招标人要求完成相应变更手续);

2、投标所递交的所有业绩材料均属实。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资料

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标签: 卫生填埋场 一体化 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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