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合 同 书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

合同编号:HT-ZB2023-GGGK-A0025-B00/1-001

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

乙 方: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2023年10月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目合同书

2

合同编号

HT-ZB2023-GGGK-A0025-B00/1-001

3

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

4

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5

项目类别

?信息化项目 ?非信息化项目

6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相关部门

甲方采购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联系人

朱海燕

联系电话

010-********

甲方实施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联系人

辛希超

联系电话

010-********

7

乙方名称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企业性质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

乙方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

乙方联系人

吕令

联系电话

010-********177*****864

传真

010-********

8

合同金额

人民币壹亿零捌佰玖拾捌万伍仟叁佰叁拾捌元柒角零分整(¥108,985,338.70 )

9

货物及服务内容

1662台服务器设备、100台网络设备、160台机柜、312个光模

块等产品,以及产品的安装、部署、调试和6年的质量保障服务。

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并通过质保期验收之

日止。

10

合同付款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款项, 即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柒角肆分整(¥21,797,067.74 );

第二次付款,在本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 30%的款项,即人民币叁仟贰佰陆拾玖万伍仟陆佰零壹元陆角壹分 整(¥32,695,601.61 );

第三次付款,在本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 50%的款项,即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玖元叁角伍分整(¥ 54,492,669.35 )。

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

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

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验

收意见。

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

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乙方账户,特殊情

形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11

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3%,即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玖仟伍佰陆拾元壹角陆分整(¥ 3,269,560.16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甲方。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在合同履行期满,扣除应扣除的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无息返还。

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

另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

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量保障期(服

务期)满验收意见。

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

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

30日内,以电汇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或退回保函。

12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质保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并通过质保期验收之日止。

14

合同履约地点

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


一 合 同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专有云硬件资源更新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HT-ZB2023-GGGK-A0025-B00/1-001,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

(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

(3)招标文件(另附);

(4)投标文件(另附)。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玖拾捌万伍仟叁佰叁拾捌元柒角零分整(¥108,985,338.70)。

4.付款条件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款项,即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柒角肆分整(¥21,797,067.74 );

第二次付款,在本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 30%的款项,即

人民币叁仟贰佰陆拾玖万伍仟陆佰零壹元陆角壹分整(¥32,695,601.61 );

第三次付款,在本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 50%的款项,即

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玖元叁角伍分整(¥ 54,492,669.35 )。

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乙方账户,特殊情形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5. 合同签订及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电子签名)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签署人: 陈波 签署人: 仲恺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采购部门”。

1.1.2“甲方实施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实施部门”。

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7项“乙方名称”。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货物及服务

3.1 本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9项“货物及服务内容”。

3.2 乙方应保证所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在限期内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3.3 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不符,或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果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5 除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外,伴随货物及服务的费用已全部含在合同总金额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 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乙方应自费为甲方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2 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3 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不得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

5.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 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 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

(7) 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

(8)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 包装

6.1 本合同涉及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6.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6.4 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 装运

7.1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费用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2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

7.3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

7.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

7.5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6 若由于甲方场地狭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工程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当根据自身工程进度,在恰当的时间通知乙方组织制造、交货和安装。

  1. 项目管理

8.1 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移交时间等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

8.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测、审计、工程监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及系统间数据交互和衔接工作,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9. 履约验收

9.1 甲方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乙方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

9.2 具体履约验收要求及验收方案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10. 履约保证金

10.1 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提交履约保证金。

10.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0.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若逾期补充的,每日应按应补充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支付甲方违约金。

10.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5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凭返还申请等资料一次性无息返还,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

11.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

11.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

11.5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

12. 违约责任

1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2.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10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12.3 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12.5 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

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2.6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2.7 信息化服务商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

12.7.1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2.7.2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12.7.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2.7.3.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

12.7.3.2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2.8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自甲方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2.9 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2.10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3. 不可抗力及其他

13.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3.4 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

14. 争端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4.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

14.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4.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违约解除合同

15.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5.1.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达2次的;

15.1.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迟延累计达20日的;

15.1.3 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5.1.4 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

15.1.5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2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5.1.6 在合同服务期内,同一个应用系统在升级完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用户投诉的;

15.1.7 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的,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15.1.8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5.1.9 乙方拒不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损坏的货物的;

15.1.10 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5.1.11 乙方提供的货物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

15.1.12 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5.1.13 乙方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5.1.14 乙方不配合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测、审计、工程监理及系统间数据交互和衔接等工作,不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的;

15.1.15 乙方违反协议12.7.2的规定,且未按甲方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15.1.16 乙方违反协议12.7.3的规定,且未按甲方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拒不支付违约金的;

15.1.17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

15.1.18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15.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6. 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6.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 合同修改或变更

17.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7.3 由于甲方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

18. 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应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8.3 乙方不得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19. 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 适用法律

20.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0.2 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21. 税费

21.1 乙方应依法缴纳的合同货物及服务相关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2. 合同生效

22.1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本合同。

22.2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电子签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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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标总价

货物及相关服务费用

小写:108,985,338.70(元)

大写:壹亿零捌佰玖拾捌万伍仟叁佰叁拾捌元柒分整

序号

名称

投标报价

交付时间

备注

1

货物费用

\*********.70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2

服务费用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

系统集成费用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

其它费用

\0

\

\

特别说明事项: 无

特别注意事项:

投标人声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是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等全部费用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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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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