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城区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怀宁县科技创新中心停车广场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交易结果公示
怀宁县城区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怀宁县科技创新中心停车广场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交易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 怀宁县城区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怀宁县科技创新中心停车广场改造工程 | ||||
项目编号 | 皖H******-1 | ||||
招标人 | 怀宁县畅兴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江涛:0556-******* | ||||
最高限价 | ******.73元 | ||||
代理机构 | 怀宁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143号;0556-*******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
开标时间 | 2023年10月30日09时00分 | 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记录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记录表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天汉建设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0 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4号 | ||||
投标价(元) | ******.56元 | ||||
项目负责人 | 胡大明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王凌节 |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投标工期 | 30 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353号 | ||||
投标价(元) | ******.43元 | ||||
项目负责人 | 周小燕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王煌 |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0 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五横街道 199号 | ||||
投标价(元) | ******.12元 | ||||
项目负责人 | 王敏敏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程彪 |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03日17时30分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江涛、张莹,联系电话:0556-*******、0556-*******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在线或现场的方式向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6-*******;0556-*******,在线方式,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在线投诉。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标签: 城区智慧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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