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002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30家历史关闭矿山关闭验收报告编制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30家历史关闭矿山关闭验收报告编制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陆万陆仟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工作,闭坑验收30家,合同额共计******元。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24 —— 2024-12-30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矿山企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报告编制工作。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对全市存在矿山地质环境隐患矿山进行现场指导工作,至少委派2名技术人员驻守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全程协助指导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关闭验收等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考虑到本次工作的特点及实际工作量,乙方提交一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报告》,甲方就结算一个,提交报告结算资料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430*****36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严格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 进行验收。 (2)提交的成果资料符合《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等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 (3)按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进行验收资料编制,资料应满足服务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验收成果报告和结算申请。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无偿提供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报告》所需的各项资料(矿山相关申请材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等),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2)在野外验收、调查工作期间,至少派一名甲方代表全程参与野外验收工作,并负责联络矿山企业,提供基本工作条件。(3)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作费用给乙方。(4)不能按合同要求给乙方付款或者不能履行其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实地验收、调查工作,现场核实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关闭验收作出结论和建议,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报告》。(2)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相关技术要求向甲方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关闭验收报告》,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3)在甲方收到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相关的信访事件后,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从专业技术角度给出合理的处理建议。(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5)乙方在必要时有义务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解释和现场指导。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本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章即时生效。 2、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市白沙路2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