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部分局属单位办公用房租赁过渡期合同公告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部分局属单位办公用房租赁过渡期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5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市城管执法局部分局属单位办公用房租赁(过渡期)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市城管执法局部分局属单位办公用房租赁(2020—2023) 房屋租赁服务市城发集团下属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4楼约5800平米办公用房。1******.5
 合计金额小写: ******.5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伍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起止时间 租赁费用标准
月租金(元/月) 合计(元)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16 ******.5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换乘大楼四楼部分房源。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乙方将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换乘大楼4楼部分房源出租给甲方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房产建筑面积共计约58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用途:办公用地/办公。租赁房产所有权: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对租赁房产为独立所有,具备该房屋的合法出租权。

3.3.2 租赁房产的单位租赁费用按房产建筑面积55.886元/平方米·月计算:月租赁费用【******.16】元(含税),合同总租赁费用(共三个月)为******.50元(含税)。

3.3.3(一)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出具的正规合法的发票后3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租赁费,共计******.50元。(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出具正规合法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因此停止,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三)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时付款。(四)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如果乙方确需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乙方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材料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因乙方提供的账户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3.4甲方租赁期限自 2023 年9月1日起至 2023年11月30日止。甲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3.3.5 租赁房产用途: 办公 。甲方租赁房产用于其它用途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3.3.6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租赁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车位租赁、开具相关租赁证明等)。

3.3.7 交付租赁房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产的当时状况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确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三个月的租金,乙方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已通过各种方式详细了解租赁物业各方面的状况,对于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本身的自然物理状况,租赁物业内的附属物、添附物、公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状况,租赁物业的周边环境及相邻物业的情况,租赁物业的法律状况等)且无异议。

5.2.2甲方已对该租赁物业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了解,并同意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移交为现状移交。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内甲方自行添置设备设施的常规维护、保养、运作、年检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保证上述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安检、年检等,对于乙方移交给甲方租赁物业内的设备及管道、电线等设备设施乙方有义务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危险或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并通知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产,承租期间因甲方不合理使用房产给自身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利用租赁房产从事违法行为;对甲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产,乙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6.2 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产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甲方应及时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拒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正常使用造成房产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维修或更换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情况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对房屋装修承担责任。

6.4 在租赁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凭该合同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6.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出售租赁房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保证出租给甲方的房屋不存在权属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房产出售给他人的,乙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一)甲方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延迟支付租金达30天以上,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二)甲方拖欠租金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水电费等)达*****元以上,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三)甲方利用租赁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五)甲方擅自将租赁房产转租第三人或实施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但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转租的情形除外。(六)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7.3.2 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实际租赁期限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请求合同总金额的25%的违约金:(一)乙方延迟交付租赁房产 15 天以上;(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本合同所涉房产重复租赁给第三人,或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将房屋出售等损害甲方优先购买权或因房屋质量问题等使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三)乙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漏水等常见问题除外)、权属瑕疵影响甲方正常租赁的;(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五)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租赁房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六)其他可能导致甲方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形。

7.3.3 本合同终止且甲方不再继续租赁的,甲方应于 7 个工作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产,并保证租赁房产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产的,乙方有权收回租赁房产,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及逾期天数支付房屋占用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产;(三)双方协商一致。因上述情形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付未到期的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租赁房屋上的装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补偿。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已付租赁费用不予退还。

11.2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

11.3 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维护权利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11.4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6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合同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政府二办八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换乘大楼
法定代理人: 邓鹏宇 法定代理人: 胡麟
委托代理人: 熊兑韬 委托代理人: 朱莉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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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办公用房租赁 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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