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甲方):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政府5号楼
联系方式:139*****565
供应商(乙方):福建省南日岛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云万村东马利21号
联系方式:131*****988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1 | 日本对虾 | 15,000(万尾) | ¥8.00 | ¥120,000.00 | 全长≥0.8cm (一)遵守放流规定。按照质量与数量并重、效果与规模兼顾的原则,实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参加投标供苗单位自愿遵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20〕5号)文件具体要求,并签署承诺函。所有放流供苗单位必须具备所供苗种数量匹配的亲本数量、生产设施设备及场地权属证明,并建立苗种生产过程“三项记录”台账。 (二)实施综合评分。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20〕5号),采用技术、商务,价格综合评分法,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种苗繁育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和运输路程等因素进行评分。为避免招标低价恶意竞争等问题,保障增殖放流质量和效果,最低价中标价格项权重不超过30%。按100分制分别为:技术项50分、商务项20分、价格项30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供应苗种数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提供报价合理性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的可认定为投标无效。在投标文件中除须明确采购苗种物种、数量、规格、金额等标的外,供苗投标单位应明确交货时间、地点、放流设备、包装方式等。佐证材料复印件字迹、图片要清晰可辨,符合投标文件版式相关要求。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有关宣传以及增殖放流区域内渔民群众对增殖放流工作满意度抽样调查等工作。 |
合同金额: 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11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
履约地点:莆田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023年11月01日
2023年11月02日
无
合同附件: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11月02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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