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集采(以下简称“中成药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3年11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本次中成药联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确定,通过采购协议予以约定。

  三、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中成药联盟集采中选药品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挂网采购,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2023年11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全省所有配送区域分别完成至少1家配送企业关系确认,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警告”1次,11月15日前未完成的,记“不良记录”1次。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医疗机构应在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逾期15日以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警告”1次;逾期15日以上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医保基金预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

  (四)药品货款结算。医疗机构是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五)中选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医疗机构无论有无采购协议,都应该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按日均费用计算)采购量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品种实际采购量的10%。对同一企业同品种药品不同包装或规格间中选价格明显不符合差比关系的,应优先采购制剂价低的产品。

  (六)中选药品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鼓励中选企业仅保留主流包装产品挂网,其中低制剂价产品不得撤网。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中成药联采办,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四、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加强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协议、选择性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拒不配送边远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经核实后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对同规格不同包装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的同规格不同包装产品合并计入该规格产品完成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约定采购量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对医疗机构高制剂价产品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做好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平稳有序执行,保障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附件:附件: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通附件:
附件: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甘肃

标签: 做好全国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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