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泊投诉人民医院电梯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泊投诉人民医院电梯项目

一、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3-032

二、项目名称: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江西乐泊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五彩城C栋2002室?

当事人2: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王观发、周素荣、方菊香、刘旭、万纯)?

当事人3:宜春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通讯地址:宜春市人民医院行政楼4022室??????????????

当事人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2023年8月10日补正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该项目于2023年6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7月17日结果公示。

投诉事项:

针对质疑函中的第二条制造商制造能力的质疑,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我司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号不符,实际情况为所有型号都已上交特检(产品型号包括meta100MR、meta200MR、meta300MR、zeta200MR、zeta300MR等)才出具的特检验收报告的,我们是要以特检验收报告上面的文字描述为准,而不是以专家的主观判断为准,我司对此回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复评。

被投诉人称:

该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试验证书送检电梯规格型号为zeta300MR与其所投电梯规格型号蒂升meta200MR不一致,虽然试验证书有标明“本证书适用产品型号:meta100MR、meta200MR、meta300MR、zeta200MR、zeta300MR”的文字,评标现场也无法从该试验证书判断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蒂升 meta200MR的电梯进行了实质性送检。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型号不一致,就无法证明两者的技术参数具有同一性,因此,不能把电梯规格型号为zeta300MR的产品检测报告视为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为蒂升meta200MR电梯的检测报告。

产品检测报告属于资格条件,如果不能提供与投标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应当判为无效标,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而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该评分项为加分项,故当场作出不予计分的决定。

附财政部发布的九百八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不符,财政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023年9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提供了《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7日。

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组织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现场沟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

投诉人称:第一,投标文件提交的电梯试验证书的产品型号包括meta100MR、meta200MR、meta300MR、zeta200MR、zeta300MR等,应予给分。第二,所投为型式试验证书,认为型式试验证书与型式试验报告属于同一种,并无区别,有相同的证明力。

原评标委员会称:第一,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各专家一致认为投标人所投电梯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才能得分,不一致不能得分。各专家均以同一标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评分。该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试验证书型号为zeta300MR与其所投电梯规格型号蒂升meta200MR不一致,因此做出不予计分的决定。第二,对投诉人认为试验证书与试验报告完全相同并具有相同证明效力的观点不予认可,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试验报告而不能提供试验证书。

采购人称:根据采购需求,投标人需提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来证明制造商制造能力,评审委员会根据所投电梯及型式试验报告进行打分。

代理机构称:以采购人采购需求为主,配合采购人要求组织招投标。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中,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制造商制造能力:所投1-5#电梯制造商获准制造的曳引式客梯最大提升速度V:V≥8m/s的得6分,8m/s>V≥6 m/s的得4分,6m/s>V≥5 m/s的得2分,5m/s>V≥4m/s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所投6#药梯不参与此项评分)评审依据: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因此,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用以佐证的材料,应当是相互对应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投产品型号为蒂升电梯型号为“meta200MR”、提供用以佐证的材料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载明产品型号为“zeta300MR”。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照采购文件,以投标人所提供用以佐证评审依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应当为所投产品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为评审标准,且以同一标准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正原则和客观、审慎原则,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型号“zeta300MR”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尽管该证书载明适用的产品型号包括“meta200MR”,但采购文件评审依据载明“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并无不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江西乐泊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书》

2.评标委员会(王观发、周素荣、方菊香、刘旭、万纯)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3-032)投诉答复书

3.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公告

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结果公示

5.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

6.本项目招标文件

7.江西乐泊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梯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