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渝升投诉人民医院电梯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渝升投诉人民医院电梯项目

一、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3-032

二、项目名称: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汇家具建材馆万豪国际19楼

当事人2: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王观发、周素荣、方菊香、刘旭、万纯)?

当事人3:宜春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通讯地址:宜春市人民医院行政楼4022室??

当事人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2023年8月4日补正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该项目于2023年6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7月17日结果公示。

投诉事项:按照招标文件中制造商制造能力评分项“所投 1-5#电梯制造商获准制造的曳引式客梯最大提升速度V:V≥8m/s的得6分,8m/s>V≥6m/s的得4分,6m/s>V≥5m/s的得2分,5m/s>V≥4m/S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所投6#药梯不参与此项评分)评审依据:提供具有CNAS或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该项评分评审依据并未要求提供与所投型号一致的最大提升速度客梯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1-5#电梯制造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制造的10m/s速度的曳引式客梯型式试验报告,完全满足本评分项的要求,应得6分。

电梯有超高速梯、高速梯、中速梯、低速梯,不同速度段的电梯对技术和配置要求不同,每个制造商不同速度段的电梯型号

都不相同(如康力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KLK1,高速梯型号为 KLK2;蒂升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meta100,高速梯型号为meta200;上海三菱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LEGY-III,高速梯型号为LEHY-H;日立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MCA,高速梯型号为 UVF;杭州西奥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CONIII,高速梯型号为 NEWIII;通力电梯中低速梯型号为NMINI,高速梯型号为MINI;巨人通力中低速梯型号为GPS35,高速梯型号为GPS73K等等),投标型号是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所对应的制造商电梯型号来提供的,而制造商获准制造的曳引式客梯最大提升速度电梯型号是体现制造商的制造能力的,与所投型号是完全不相关的,不能以投标型号对等为制造商获准制造的曳引式客梯最大提升速度电梯型号,我公司认为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完全错误地理解了此评分项与评审依据。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试验证书送检电梯规格型号为UVF-1600-C0600与其所投电梯规格型号日立MCA不一致,既然是加分项,自然是指所投规格型号电梯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达到加分项的要求才能给予加分,而该公司并未提供所投电梯规格型号为日立MCA 产品的试验报告。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型号不一致,就无法证明两者的技术参数具有同一性,因此,不能把电梯规格型号为日立UVF-1600-C0600的产品检测报告视为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为日立MCA电梯的检测报告。

产品检测报告属于资格条件,如果不能提供与投标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应当判为无效标,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而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该评分项为加分项,故当场作出不予计分的决定。

附财政部发布的九百八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不符,财政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023年9月8日,本机关组织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现场沟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

投诉人称:该项评分评审依据并未要求提供与所投型号一致的最大提升速度客梯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1-5#电梯制造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制造的10m/s速度的曳引式客梯型式试验报告,完全满足本评分项的要求,应得6分。

原评标委员会称: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各专家一致认为投标人所投电梯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才能得分,不一致不能得分。各专家均以同一标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评分。该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试验报告送检电梯规格型号为UVF-1600-C0600与其所投电梯规格型号日立MCA不一致,因此做出不予计分的决定。

采购人称:根据采购需求,投标人需提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来证明制造商制造能力,评审委员会根据所投电梯及型式试验报告进行打分。2023年9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提供了《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7日)。

代理机构称:以采购人采购需求为主,配合采购人要求组织招投标。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中,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制造商制造能力:所投1-5#电梯制造商获准制造的曳引式客梯最大提升速度V:V≥8m/s的得6分,8m/s>V≥6 m/s的得4分,6m/s>V≥5 m/s的得2分, 5m/s>V≥4m/s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所投6#药梯不参与此项评分)评审依据: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因此,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用以佐证的材料,应当是相互对应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投产品型号为日立电梯型号为“MCA”、提供用以佐证的型式试验报告载明型号为“UVF-1600-CO600”。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照采购文件,以投标人所提供用以佐证评审依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应当为所投产品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为评审标准,且以同一标准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正原则和客观、审慎原则,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投诉书》

2.评标委员会(王观发、周素荣、方菊香、刘旭、万纯)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3-032)投诉答复书

3.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公告

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结果公示

5.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二期核医学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

6.本项目招标文件

7.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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