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ZX-2023-G16-2
二、项目名称: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新材料科技城贵驷街道贵安路10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1407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HZZX-2023-G16-2)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9月5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开标过程中对我单位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且作无效标处理有异议
事实依据:依据采购文件P17:▲2.采购人在本表中的参考品牌是采购人认为最适合本项目的品牌,供应商应予以积极响应。供应商可以选择能满足本项且技术需求且性能与参考品牌相当的产品进行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时提供所投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并对照本表提供的技术参数逐一说明响应情况以及提供所投品牌与参考品牌相当的证明材料并须得到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认可,否则作无效标处理”。首先我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部委令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指定品牌,所列品牌仅供参考;故我司根据市场调研选用了符合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产品进行响应且提供与采购文件所列品牌产品相符的技术参数且做到逐一对应。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投诉事项 2:已公布的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响应的产品有进口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响应无效。
事实依据: 详见已公布的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主要标的清单,其中含有大量进口产品,如:山高(实际为注册在瑞典且通过进口的产品)、伊斯卡(实际为注册在以色列且通过进口的产品)、NACHI不二越(实际为注册在日本且通过进口的产品)、SCHUNK(实际为注册在德国且通过进口的产品)、京瓷、SYIC、MISUMI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审核同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恢复我司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参与评审;2.根据法规废除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中标资格;3.根据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重新排名,确定真正中标单位;4.依法追究和教育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责任。
二、被投诉人嘉兴市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联合辩称:我单位于2023年8月9日收到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针对评审委员会作出我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且作无效标处理有异议;质疑事项2:已公布的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响应的产品有进口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响应无效。我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质疑回复公告。
我单位于2023年9月7日收到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投诉书的副本。
针对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17页“▲2.采购人在本表中的参考品牌是采购人认为最适合本项目的品牌,供应商应予以积极响应。供应商可以选择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参考品牌相当的产品进行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并对照本表提供的技术参数逐一说明响应情况以及提供所投品牌与参考品牌相当的证明材料并须得到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可,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依据评标报告中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部分产品品牌在参考品牌之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技术参数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不符合本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技术参数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的产品,详见附表1。)
针对投诉事项2:经复核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响应的产品中进口产品合计金额为******.00元,不到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当年没有同品目相关采购内容且采购人在本年度无再次采购进口产品的计划,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事实依据: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的附件)以及附件2(史丹利、三菱、克洛伊、京瓷、伊斯卡、不二越、特固克、东芝泰珂洛、Romance、艾菲茉、SYIC品牌在中国关境内有制造企业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 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 号)“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 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全年采购进口产品不超过30万元,所以无须财政审批。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1),2023年5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6月16日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最终本项目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7月7日再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28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投标,3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包括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7月2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本项目预算******元,中标价******元,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共291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及推荐品牌,每个设备均列举3个参考品牌,推荐品牌包括:京瓷、狮王、山特维克、YAMAWA、日立、上海优一、上工、株洲、杭锉牌、上海飞跃等。表格附注:“▲1.投标人在报价时要求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把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都写清楚,商务技术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制造商的详细介绍(不含报价)。▲2.采购人在本表中的参考品牌是采购人认为最适合本项目的品牌,供应商应予以积极响应。供应商可以选择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参考品牌相当的产品进行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并对照本表提供的技术参数逐一说明响应情况以及提供所投品牌与参考品牌相当的证明材料并须得到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可,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二、评标程序(二)评标委员会对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报价评审。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0)不符合本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共有两家供应商因“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所投部分产品品牌在参考品牌之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作无效标处理”包括投诉人包括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阶段被投诉人嘉兴市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技术参数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的产品,随投诉答复材料提供了《附表1》进行了详细说明。
(四)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响应的产品中进口产品合计金额为******.00元,被投诉人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当年没有同品目相关采购内容且采购人在本年度无再次采购进口产品的计划。调查取证阶段中标供应商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提供了投标报价明细表(已随中标公告发布)内国外品牌在中国关境内是否具有有生产基地统计表,其中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生产基地的品牌共12个,所涉金额共******元,在中国关境内没有生产基地品牌共11个,所涉金额共******元。同时提供了史丹利、三菱、克洛伊、京瓷、伊斯卡、不二越、特固克、东芝泰珂洛、Romance、艾菲茉、SYIC品牌在中国关境内有制造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开标过程中对我单位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且作无效标处理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依据评标报告中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部分产品品牌在参考品牌之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技术参数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不符合本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被投诉人嘉兴市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不足以证明所投品牌技术参数与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相当的产品,随投诉答复材料提供了《附表1》进行了详细说明。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已公布的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响应的产品有进口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响应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 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 号)“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30万元。”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标的产品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根据中标结果统计实际进口产品总金额16.5101万元,低于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根据被投诉人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在答复中明确,当年没有同品目相关采购内容且采购人在本年度无再次采购进口产品的计划,全年采购进口产品不超过30万元。故仅就实际中标结果来讲,进口产品的总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无须财政审批。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虽然推荐品目中有纯进口产品品牌,但却未对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进行明确,根据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同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另外三家供应商嘉善信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费纳德五金机电商行、温岭市温峤汀鑫电子产品商行均不同程度存在用进口产品投标情况。因此投诉人主张“响应的产品有进口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响应无效”,投诉事项 2 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第二次(项目编号:HZZX-2023-G16-2)中标成交结果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处理结果:撤销采购人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与绍兴市越城区洛科贸易商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刘先生
3、联系电话:********
标签: 金属切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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