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港樟树港区河西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2#卸料棚销售区皮带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宜春港樟树港区河西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2#卸料棚销售区皮带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现对《宜春港樟树港区河西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2#卸料棚(销售区)皮带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详见《宜春港樟树港区河西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2#卸料棚(销售区)皮带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宜春港樟树港区河西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2#卸料棚(销售区)皮带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招 标 人:樟树市赣港港口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江西省港口集团樟树河西码头办公大楼7楼
邮 编:******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0795-*******
邮 箱:ljzhbzb@163.com
招标代理:江西交投嘉特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洪州大道西999号
邮 编:******
联 系 人:余女士
电 话:0791-********
电子邮件:jxjtxzb1688@163.com
交易系统软件服务商名称: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电话:400-998-0000
2023年11月10日
内 容 | |||||
1 | 评 标 办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得分高者优先; (3)商务得分高者优先。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标段、补遗书编号(如有)、交货期、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和安全目标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
分包 | 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1款规定,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5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备品备件、外协件、专用工具供货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七)供货清单的规定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买方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 | |
已标价报价 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计金额必须一致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续上表
评审因素、评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20分 技术部分:10分 投标报价:7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本次招标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其中的一种作为该标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价E=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 当采用方法一、二、三时,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 ①当N<6时,n1、n2均取0; ②当N≥6时,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去掉n2个最低评标价; n1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最小为1),n2在取值区间1~M+1中随机抽取;M=N/4,M向下取整。 N为某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现场开标有效的投标人数量,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不参与计算。 根据上述规则去除n1个最高值和n2个最低值后,其余评标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对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进行第一次平均,对所有小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评标价(不包括去掉的n2个最低评标价)进行第二次平均,第二次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P。 ※方法二:随机系数法 评标基准价P=(Emax-Emin)×K+ Emin Emax——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Emin——去掉n2个最低评标价后的最小值。 K——基准价系数,由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X、Y各设10个系数,分别为0、1、2、3、4、5、6、7、8、9。 ※方法三:随机权重法 评标基准价P=A×K+B×(1-K) A——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的平均值 K——权重系数,由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X有4个系数,分别为3、4、5、6;Y有10个系数分别为0、1、2、3、4、5、6、7、8、9。 ※方法四:随机低价法(适用于N≥5) 评标基准价P=去掉m个最低评标价的最低价 m——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为n3~n4,步距为1。 n3=N×0.2,n4=N×0.7,n3、n4向下取整。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以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九位,小数点后第十位“四舍五入”。示例:0.*********%。 | |
2.2.4(1) | 商务评分标准 (20分)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录3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2分。 (2)在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近5年每增加完成1个皮带输送机(带宽不小于800mm)的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加4分,最多加8分。 (3)同一项目包含多台皮带运输机的,按一个业绩计算。 (4)本项最多加8分。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10分) | 工艺及标准(2分) | 从工艺标准、设备制造加工能力、检验或试验能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阐述的一般,得1.2~1.6分;阐述的较好,得1.6~1.8分,阐述的好,得1.8~2.0分。 |
生产组织计划和交货进度计划以及运输方案(2分) | 从设备的设计、备料、投产、试验、检验等各工序生产组织计划,交货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系统完整的运输方案说明等方面进行阐述。 阐述的一般,基本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得1.2~1.6分;阐述的较好,较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得1.6~1.8分,阐述的好,完全满足或优于本项目需要的,得1.8~2.0分。 | ||
产品检验及质量保障措施(3分) | 从产品检验措施、质量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阐述的一般,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8~2.4分;阐述的较好,保障措施较完善的,得2.4~2.7分,阐述的好,保障措施完善的,得2.7~3.0分。 | ||
技术服务体系和售后保障(3分) | 从技术服务计划、售后人员、技术服务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阐述的一般,保障措施基本可行,得1.8~2.4分;阐述的较好,保障措施较可行的,得2.4~2.7分,阐述的好,保障措施切实可行的,得2.7~3.0分。 | ||
2.2.4(3) | 评标价评分标准(70分)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7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70+偏差率×100×E2。 本项目E1=1.5;E2=1.0。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所有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无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2、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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