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招标结果公示
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招标结果公示
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的招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招标编号:XCYJ2023-059
采购人: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正式在册在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人员若当地有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按地方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项目)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采购数量1项。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发布媒体:2023年10月20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hndzzbtb.fgw.henan.gov.cn/)、、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网发布。
四、开评标信息
1、开标日期: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许昌市东泰街与兴业路交叉口东泰大厦521室)。
3、评委组成人员:孔宪丽、薛金明、王威(评标主任)、高玉德、苏应东(招标人代表)。
4、招标人监督:徐云军、李文敏。
5、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评标情况
(1)资格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均通过资格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全权代表未签字,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符合性审查 签字盖章要求评审因素”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余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审查。
(3)评委质疑及相关结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太过低于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无效投标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为无效投标。
五、评标结论
名次 | 单位名称(全称) | 投标托管费费率(含税/%) | 税率 | 服务期限 | 报价得分 | 总得分 |
第一名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 0.*****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15.00 | 71.60 |
第二名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0.01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0.02 | 57.02 |
第三名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0.10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0.00 | 56.80 |
第四名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1.00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0.00 | 56.60 |
第五名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0.01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0.02 | 54.22 |
第六名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1.00 | 6%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0.00 | 39.60 |
六、中标结果
经招标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拟中标单位,地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3层、11层;联系电话:0374-******* ;中标金额:0.*****%。
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备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0.0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七、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人:
(1)名称: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许昌市永昌路6号
(3)联系人:张女士 吕先生
(4)电话:0374-******* 0374-*******
传真:0374-*******
(5)电子邮箱:zjw1844@xcyj.com
2、招标代理机构:
((1)名 称: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许昌市东泰街与兴业路交叉口东泰大厦5楼;
(3)联系人: 赵女士;
(4)电 话: 0374-*******;
(5)电子邮箱:xczfxm@163.com;
(6)邮 编: ****** 。
八、公示期: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1月17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询问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询问函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标签: 企业补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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