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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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合众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 江、湖治理服务 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及工作趸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由本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原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等。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壹万柒仟肆佰零捌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折旧费

/

/

8333.33

12

******

/

接收船2艘;趸船1艘。

2

维修维护费

/

/

5000

12

*****

/

3

利润(含企业所得税)

/

/

*****

12

******

/

4

人力成本

/

/

******.67

12

*******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液货船类标准“,甲板部驾驶员1人,轮机部轮机员1人。接收污水,生活垃圾工作人员2人,后勤1人。(1+1+2)×2条船+环境专员1人+负责人1人+行政人员1人+财税2人+后勤1人=14人。

5

劳动保护费

/

/

1166.67

12

*****

/

/

6

燃料费

/

/

*****

12

******

/

/

6.1

---轮机

/

/

*****

12

******

/

/

6.2

---水泵动力

/

/

250

12

3000

/

/

7

生活垃圾运输费

/

/

1250

12

*****

/

8

生活污水运处理费

/

/

3000

12

*****

/

9

油污水运输及处理费

/

/

*****

12

******

/

10

项目公司其他管理费用

/

/

1666.67

12

*****

/

以上小计

/

/

******.33

12

*******

/

11

价内税金、附加、规费

/

/

*****.67

12

******

cl*****

*******×综合5.6%。包括增值税(交通运输类)、教育附加税、城建税、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保证金、车船税、印花税等。

总计

******

12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9 —— 2024-09-28

3.2 履行地点: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合同指定区域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3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3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3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3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步行街支行(湖南合众水上运输有限公司:820101000013165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总体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承担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泊和作业船舶、工作趸船、执法船(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义务,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

5.2.2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残油(含油污水)。

5.2.3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在“船E行”系统中注 册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

5.2.4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对于上述条款接收范围内船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分类接收,并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转运或处理。接收单位(乙方)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

5.2.5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及频次要求

5.2.5.1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乙方)依据船舶经营人在“船E行”系统上的申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24小时内上船进行接收。

5.2.5.2在服务范围内“船E行”系统中注册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乙方对其船舶生活垃按1次/日接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大于7天为原则接收,船舶油污水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大于14天为原则接收,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

5.2.5.3在服务范围内“船E行”系统中注册的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乙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岸装置排入市政管网的可以免于接收。服务范围内的工作船和公务艇不存在实际产生量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5.2.5.4如遇天气、洪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相关部门的预警通告为准。

5.2.6落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乙方)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乙方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JT/T673-200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围接收处理设施的能力需求;

b) 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

c) 本单位基本情况、接受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

d) 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

e) 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

f) 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

g) 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

h) 设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

i) 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5.2.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要求: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少于10立方储油罐、10立方储水罐、1立方生活垃圾储存箱)等。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

5.2.8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

5.2.8.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至少1艘。

5.2.8.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5.2.8.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5.2.8.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5.2.9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及其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详见合同附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依据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运用考核结果。甲方考核时乙方不达标的,甲方考核组固定考核结果后拍照并发送给乙方管理人员后,即视为扣分依据确立。

6.1.2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周期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

6.1.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拖延考核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4甲方对乙方服务考核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考核成绩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6.2.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6.2.4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考核,按要求向甲方通报本管理区域内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关于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义务执行。

6.2.5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6乙方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律、政策文件,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律规定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7 乙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如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

5.2.8乙方应当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注册“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注册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6.2.9乙方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及时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法单位处理。

6.2.10遇重大检查、活动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工作。

6.2.11乙方应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①开展廉洁诚信教育,监督并查处其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并查处其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

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制度和操作规则,不得提供虚假服务;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③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本合同项目的船舶服务对象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进行任何的馈赠,应主动拒绝并及时通过廉洁监督渠道反馈。

6.2.12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了解、获得、传播任何与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服务无关的事情和信息,不得利用岗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根据考核规则,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按本合同服务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②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③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④乙方没有履行其在投标或本合同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11.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调处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9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乌山街道旺旺路社区区校路南侧20号
法定代理人: 欧璟 法定代理人: 金建安
委托代理人: 邓巍 委托代理人: 易清波
电话: 0731-82445210 电话: 18774802379
传真: 0731-82445210 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2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docx
  2. 附件3 分项价格表.docx
  3. 附件1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docx
  4. 附件4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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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污染物 游船 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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