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


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





合 同 文 件




建设单位: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廉政合同
三、安全生产合同
四、合同谈判纪要
五、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七、项目经理委任书
八、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九、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十一、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十三、技术规范
十四、图纸
十五、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一、合 同 协 议 书

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全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全 标段由 K0+000 至 K 8 + 353 ,全长 8.353 km,公路等级为 四 级,设计速度为 15 公里/小时, 沥青混凝土 路面,有 / 立交 / 处;特大桥 / 座,计长 / m;大中 / 桥 / 座,计长 / m;隧道 / 座,计长 /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伍佰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壹拾捌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小波 。承包人项目总工:刘知仁 。
5.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工程环保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终止。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全 标段的施工单位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全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名称) 全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
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三、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全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其施工人员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应赔偿对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合同谈判纪要

时间:2023年 月 日
地点: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
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甲方):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就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谈判,特纪要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与设计文件:
本项目位于邵阳县塘田市镇,路线始于对河村,止于清水村,全长8.353km。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5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5.5米,路面宽度为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等具体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合同工程(含变更工程)的实施和完成过程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中有数量的单价认为是不可改变的单价,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低于招标人最高限价单价20%以下或高于12%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逐页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需对招标使用时的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优化、补充和完善,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实施。
二、关于人员:
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承诺到位,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一般不允许更换,除非甲方认为乙方原履约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不能满足要求。或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总工,乙方必须出具相应的事实依据,并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才能允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同等条件更换,且甲方将对接替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考察,看其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证书原件是否须进行押证,根据邵阳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执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要求更换项目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或甲方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更换人员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经网上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相关资料。乙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乙方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截止日前,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离开工地,业主将按5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项目其他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业主将按3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人员进场为止。乙方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等)必须坚守工地,项目经理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以上人员如需离开工地3天以内必须经总监办书面批准,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需离开工地3天以上必须书面呈报总监办和业主公司批准,且有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其履行职责。
三、关于设备:
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设备承诺到位。对于达不到要求或不能完全按投标文件中设备要求进场的,甲方将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迟到时间每天每台设备罚款1000元,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增加部分设备,需增加的设备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下达相关指令后7天内到位,否则按上述标准罚款。进场后设备的调离需取得总监办的书面同意,否则按每天每台设备罚款1000元。若由于设备不能按要求进场或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甲方有权分割其任务直至终止合同。
四、关于工期及工程进度:
甲方不能随意压缩工期,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规定工期按期完工(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开始计算,为365日历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超出规定的工期3个月以上,乙方必须承担超出3个月以上工期增加的相关监理费用和业主方的管理费用。若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乙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延长。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通知,乙方必须在7天内组建项目部进场施工。
甲方每季度初下达本季度乙方呈报并经甲方认可的科学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以形象进度和目标产值为双控制目标,并实行计划任务季度滚动。
1、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季度进度的80%,甲方将给予书面警告责其整改。
2、若因乙方原因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进度计划任务的80%,甲方可将其工程任务进行分割,其分割标准备如下:
(1)分割任务不少于乙方剩余工程的50%,分割任务的单价由甲方确定,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甲方从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计量款中予以支付。
(2)如果任务分割后,乙方连续两个季度仍然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的80%,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在本合同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雇用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其单价由甲方确定,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担保金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
(3)任务分割时原则上按连续段落分割。
(4)任务分割涉及100章费用均按相应比例分割给指定分包人。
3、若因乙方原因连续二个季度内无法完成进度计划任务的50%,甲方将清退乙方并无需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将剩余工程交由指定分包人完成。
4、若出现上述第2、第3点情况,甲方将上报省交通厅。
5、若因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方案未及时批复、征地拆迁未及时到位、未及时化解阻工现象等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无法满足目标要求,乙方可向甲方进行人员工资、设备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的索赔。
五、关于工程质量:
乙方承诺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工程交竣工有关验收标准。
六、关于计量:
为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乙方必须使用计量软件,保证计量的纸制版本和电子版本同步进行,并按排专人专项负责。
七、关于税收:
项目的所有税收必须在邵阳县缴纳。
八、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1、乙方应严格遵循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做到施工现场标志标识明确、所有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环境整洁、有序。正确处理好与甲方、监理、各级政府、指挥部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不拖欠地方老百姓的钱物。
2、乙方对于路基工程施工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淤塞河流、沟渠和农田,否则由乙方全权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而修建临时道路时,除应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供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必须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严禁乱砍乱挖。在占用农村公路和地方道路时,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破坏谁修复,并在使用前与当地乡、村签好协议书。
4、乙方应根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对设计提供或自己选择的取、弃土场进行完善设计,设计图纸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做到施工期间防止水土流失,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落实到位。工程完工后恢复生态,并按照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5、乙方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口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乙方应建立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技术规程》,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狠抓安全生产不放松,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合同文件里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经费按实际投入由监理处和业主安全部签认计量,不得挪作他用。
九、关于农民工的问题和项目部帐户资金流向的问题:
承包人必须按照《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53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号)》等文件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向发包人指定银行帐号交纳合同价1.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且由银行代发工资,民工工资按每月发放一次,民工工资实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和工资支付公示制度。且应于第一次计量支付前向甲方缴纳到专户专帐。乙方不得拖欠所雇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方将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经核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有权直接向农民工发放补齐所拖欠的工资,并从乙方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甲方应付或到期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发生上述情况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与实际拖欠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并且最少不低于2万元。甲方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乙方,将视其为严重违约。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甲方例行财务检查,并了解资金支付情况和去向,如有抽资与本工程无关的事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回,并给予抽逃金额的5%的罚款,且在抽逃资金未追回前暂停工程计量支付。
十、关于旧路施工:
1、乙方应按照原旧路里程数量进行养护,旧路养护必须达到次等路标准,保证车辆能顺畅通行,并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2、如因旧路施工造成交通中断未及时恢复,且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小时内要进行抢修恢复,若两小时后尚未恢复的,甲方将另行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处以所发生费用50%的罚款。
十一、关于保险:
工程一切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工伤保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或人社部门代缴,在第一期计量中扣回。乙方设备的保险及雇员的各种保险(含人身意外保险)应按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投保,甲方不变更增加保险经费,投保后的发票交甲方备查。
十二、关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执行,项目初期材料价格指数以省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2023年 6 月份发布的为准,本项目分项项目材料造价权重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的审查单位确定的材料造价权重值为准(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调整则按调整后执行)。
十三、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该项目能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能保质、保量、按进度完成,甲方要求乙方按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十四、关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款支付及最终结算的约定
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开工手续办好后支付10%的动员预付款,如乙方以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则甲方不支付乙方动员预付款。工程施工每达到200万元进行计量支付,支付比例为80%,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的结论为准,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论确定的金额支付至97%,剩余3%在质量缺陷保证期结束后支付。
十五、关于奖励与处罚:甲方按《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对乙方进行管理。
十六、本《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五、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函附录












七、

七、 项目经理委任书
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 项目经理、 (职务、姓名)为邵阳县塘田市至清水公路工程(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2022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性别: 年龄: 岁 职务:
系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九、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姓名 职位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备注








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开具社保证明














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 1~10 万元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不能通过环保、水土等专项验收,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全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 款 号 信 息 或 数 据
1 1.1.2.2 发包人:
地 址: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汽车东站四楼
2 1.1.2.6 监理人:待定
地 址:待定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2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的,监理人的变更权限 详见发包人的监理实施办法
6 4.1.10 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湘人社发〔2019〕53号文《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按合同总价的1.5%。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3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 21天内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11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2 % 签约合同价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给与的奖励 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15 15.7 计日工(不含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计)
16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执行,(合同期内,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调整则按调整后执行)。
17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按照合同谈判纪要执行
18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9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20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
21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当期所拖欠金额的0.1%(仟分之一)违约金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0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23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4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5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8 份
26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27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
28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10 ‰;
30 20.5 农民工工伤保险3.2‰ ;
31 20.6 安全生产责任险 2.55‰,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费里。
32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诉讼机构:邵阳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邵阳县卓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待定
1.1.4.8 交工日期: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实际交工验收的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在本款末增加: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6)修改为:监理人变更金额的权限详见发包人的监理实施办法。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段后增加:监理人发出的现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补发正式指令。
3.4.4段后增加: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4.承包人
4.1.2依法纳税
段后增加:其中,承包人应按邵阳县有关规定缴纳,可由发包人在计量支付中代扣代缴。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段后增加:若因承包人的使用导致公共设施的干扰或损害,应予以自费维护修复。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删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或确定”
在本条款最后增加: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交验等协调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0其他义务
(1)中第一段“临时占地……”改为“设计范围内的临时占地……”
段后增加:超出设计范围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按前述办理相关租用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2)中第二段后增加:设计图纸中的取(弃)土场位置仅供承包人参考,取(弃)土场的租用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此项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如果发包人按设计提供的取(弃)土场位置发生变化,须变更临时用地时,承包人应经监理人认可,并报发包人更换临时用地。对于此类临时用地的变更,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用地的变更手续,其费用业主不再增加。
(4)款末增加:承包人必须按照《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53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向发包人指定银行帐号交纳合同价1.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伤保险合同价3.2‰,且由银行代发工资。
4.3分包
4.3.1原款修改为:
4.3.1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2原款末增加: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4.3.4劳务分包
(4)条修改为:
(4)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补充第(5)目:
(5)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4.5.1在原款末增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一般不允许更换,除非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原履约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不能满足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发包人要求撤换不称职项目经理,更换人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经网上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相关资料,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改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3天内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原款末补充)
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3日内完成,否则按照第22.1.1项视为承包人违约。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原款末补充)
在合同工程(含变更工程)的实施和完成过程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中有数量的单价认为是不可改变的单价,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低于招标人最高限价单价15%以上或高于12%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12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项末增加:该项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考虑。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3项末增加: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在项目进场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共同对原有地方道路、水系的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加强临时道路、桥涵等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保证设备按时进场及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不得因临时工程而影响工期,对不重视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组织其它承包人实施,发生费用从其计量费用中扣除。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中“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限期7日以内增加或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第一句末加: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修改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0.25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事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陈出新广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8安全生产费
新增(5):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补救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环境保护
9.4.5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9.4.12: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3: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4: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在本条款后增加:
异常恶劣的气候及自然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当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时。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4本条款修改为:变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干线公路设计变更与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邵市交基建字[2015]191号)、《邵阳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邵市交基建[2019]4号文)等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在条款末尾增加: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详见有关管理办法。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按最高限价第100-700章合计金额(不含暂估价)的3%计列。
15.7计日工
计日工总额按最高限价第100-700章合计金额(不含暂估价)的2%计列。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执行,(合同期内,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湘交基建[2017]188号文件调整则按调整后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在本款末增加:(8)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加第17.1.6项
增加第17.1.6分项工程中间计量期限
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及时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不管何种原因,在监理人签发分项工程(包括其变更)中间交工证书的56天内,承包人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由于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
  本项目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中标价中的专项暂定金额、暂估价由招标人掌握使用(增补或剩余金额均由招标人负责);计日工、不可预见费和暂列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属于项目招标预留费用。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90天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0.保险
20.4第三责任险
本项目第三责任险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险中,不再单独计列。
20.5农民工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号),邵人社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合同价)3.2‰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并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至有关部门。
20.6安全生产责任险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2018】6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湘交安【2019】5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0】288号)》有关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暂按2.55‰计列,根据实际投保金额进行计量。
20.7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8保险金不足的赔偿
本项细化修改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0)细化为: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承包人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隐患;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人员擅离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离开工地3天以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人员离开工地未经项目经理书面批准,离开工地时间包括正常休假。);
(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测量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在工地的时间每月少于22天;
(4)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或新旧程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承包人采购材料不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质量监督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处罚、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a.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最高5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最高3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直至人员进场为止。
b.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否则每擅自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擅自更换一次项目总工,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3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擅自更换一次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1万元/人次作为违约金。
c.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15.2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每缺少一台(套)有权课以1~2万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d.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有权课以1万元/台(套)的违约金。
e.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课以与实际拖欠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并且最少不低于5万元。
f.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有权分割承包人工程任务。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并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商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分割后,承包人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发包人将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发包人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予以支付。
补充:(6)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补充:(7)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22.1.7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管理(新增)
发包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工伤保险、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等,在合同谈判中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8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新增)
23.履约担保金: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24.合同专业条款具体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十二、合同通用条款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十三、技术规范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十四、图纸
(另册)
































十五、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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