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3年59号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新百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河南省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柚子薄荷味电解质补水液,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柚子薄荷味电解质补水液130件,规格为(350ml/瓶12瓶)/件,生产日期:2023-02-13,已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召回该批次产品70件,违法所得348元。
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柚子薄荷味电解质补水液”70件;没收违法所得348元;罚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延市监处罚〔2023〕218号。
特此通告。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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