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西社区紫竹苑小区A1#楼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竹西社区紫竹苑小区A1#楼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 | 竹西社区紫竹苑小区A1#楼房屋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竹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包河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0-26 |
项目名称 | 竹西社区紫竹苑小区A1#楼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3ABBCJ***** | |||||||||
委托方 | 合肥竹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0月27日9:00始至2023年11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11月16日9:00始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3年11月16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竹西社区紫竹苑小区A1#楼房屋 | 负1-11层 | 钢混 | 约*****(含负一层约1135㎡) | 6 | 376.4916 | 37.6 | ||||
1.标的坐落位置:包河区宿松路与龙图路交口东。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房产面积依据图纸面积测算,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屋内可移动设备以及可拆除物品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本项目成交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标的房屋水电户名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自行申报解决消防验收等相关事宜。 5.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 2.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经营废品回收、烟花爆竹、宗教场所、殡葬服务、汽车维修美容(含洗车等),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六个月,为租期内给予。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以及装修、改造后形成的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标的房屋原承租人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11月19日,目前尚未清空,租赁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属于原承租人资产,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原承租人自行搬离,不属于本次租赁范围。租赁房屋内的电梯、消防控制室、中央空调,均由原承租人投入,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原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属于本次租赁范围。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2)房屋按现状移交,A1楼南侧现有的门面,承租人在装修时需进行封堵,原则上南侧只允许保留一个出口。 (3)A1楼南面空地,禁止摆设烧烤、水果、早点摊等出店经营行为。 (4)承租人需负责A1楼周边环境卫生,并安排专人对门前卫生、秩序维护等进行值班值守。 (5)承租人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HY/)。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0*****908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0551-********(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 |||||||||
技术支持 | **********,0551-********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2023-)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竹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竹西社居委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包河区龙图路与宿松路交口紫竹苑小区A1#楼 ,层数 12层(含地下一层) 。
建筑面积: *****㎡ ,租赁用途: 商业服务(承租人不得从事经营废品回收、烟花爆竹、宗教场所、殡葬服务、汽车维修美容(含洗车等)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或因缺少相关证照导致使用房屋过程中被周边居民投诉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中标价的六个月租金总额。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赔偿金等),否则此类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 元)。递增情况:每两年递增5%。即房屋第一、二年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年费用在第二年费用基础上按5%递增,第四年费用与第三年一致;第五年费用在第四年费用基础上按5%递增,第六年费用与第五年费用一致。先支付后使用。六年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元整(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起始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房屋承租验收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甲方房屋按现状移交,房屋内墙面渗水、窗台渗水、电源线有损坏,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乙方自行修复、清理垃圾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1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有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修复或照价赔偿。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形成的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不得进行损毁、破坏或拆除,否则应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终止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期限不予顺延;乙方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装修、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租赁期限不予顺延,且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对于甲方的合理整改意见,乙方应予采纳。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及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门前停车位、消防通道、单元门出入口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或公用区域添加任何设施,不得在公用区域堆放物品,更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设施和公用区域的平等使用权。
5、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10、本项目《出租要求》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残值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折价补偿。
(三)合同因前款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具体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一个月房屋租金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
7、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 元)。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10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的,除需补缴履约保证金、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 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终止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有使用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最后一期日租金标准30% 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其他违约情形前提下,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特殊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无必要的,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可以免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金的支付。
3、乙方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金为合同期限总金额的20%。
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在甲方催款通知下达期限截止日,仍然拒不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缴清所拖欠费用。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5、租赁期内,水、电等费用标准根据经营性(商业性)用水用电标准收取(具体缴费标准以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规定为准),每2个月与甲方结算一次。
6、双方合同签订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为双方确认的与所有合同履行相关的联系方式,包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司法机关的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者司法机关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未被其实际接收的,通知或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其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本项目《出租要求》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地点:竹西社居委。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号《房屋租赁合同》签署页)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联系地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微 信 号:
电 子 邮 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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