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合同

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合同

*7*3*7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3*77">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安徽众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

2. 工程地点:寿县双桥镇。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寿发改审批〔2022〕348号  。

4. 资金来源:项目专项资金  。

*. 工程内容:新建办公楼、综合间、检测小屋、雨污管道、A20一体化设备基础、储泥池、接触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调节池、反冲洗池、滤池、景观绿化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详情见图纸及预算)。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土建及安装工程。

*1203482">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7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203483">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120348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仟贰佰玖拾玖万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壹角柒分 (¥********.17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及付款方式:(1)采用单价合同。

(2)本项目签订合同后,按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预付款(中标人应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预付款在每期支付工程款时,按照当期付款比例,同比例扣回);工程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项目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后总价款的97%;审计后总价款的3 %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须完成审计)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

*120348*">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吕美承,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皖234*****9026。

*1203486">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203487">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1203488">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1203489">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7月 4 日签订。

*1203490">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寿县双桥镇政府 签订。

*1203491">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03492">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03493">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 (公章) 承包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7*3*78">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7*3*79">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经双方认可的经济签证单、工作联系函等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安徽建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 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安徽省界首市东城文昌路282号 。

1.1.2.* 设计人:

名 称: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

联系电话: 139*****330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淮南市等相关法规及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国家、行业及安徽省、淮南市有关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的文件内容和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 2 套及施工图电子版;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等我方履行配合义务的,施工单位出具相应的收件凭证。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等技术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 3 天。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次月第五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壹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为承包人提交后的 2 天内。

1.6.*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未经发包人允许图纸不得转借或向第三方透露。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招标人或施工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朱继礼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张漫漫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招标人或施工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蔡润壮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如果需要临时占道、占地等手续的,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满足淮南市安全文明施工及发包人现场工程部要求。)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地内、外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理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工程施工期间使用,且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风险范围外允许按下述约定处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条规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聂士贵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双桥镇党委副书记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执行国家标准情况,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问题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施工现场用水、电、交通接入由发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具体情况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协调相关单位,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外侧(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已支付费用的除外)。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后,应于7日内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承诺期限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作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施工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担保到期前30天办理延期手续。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管理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理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交付后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移交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为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各一间。

考虑到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专业分包,承包人应将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进度纳入施工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如因承包人分包工程影响到总包单位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工期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顺延。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事项,深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专业单位施工,确保各专业间施工有序进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吕美承 ;

身份证号: 242*****810******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9026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建安B(2020)*******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行使所有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监督、管理职权;承包人与发包人间联系的公函、通知、签证等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或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确保22天/月的到岗率,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以保证现场各项建设活动的正常开展。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确定,开工前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甲方及监理根据招标人考勤制度规定书面批准。

3.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并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接受违约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并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和合同补充条款接受违约处罚,招标文件和合同补充条款没有明确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处罚 。

3.3.6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要求,配备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

3.* 分包

3.*.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进场前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满足现场管理要求,确保按时完成验收移交(需要履行“二次招标”程序的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至竣工交付。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转账、电汇、网银支付、保函、保证保险。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赵光辉 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1*1*****866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安徽省界首市东城文昌路282号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将对所争议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

(2) / ;

(3) / 。

*. 工程质量

*.1 质量要求

*.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3 隐蔽工程检查

*.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并报发包人备案。

6.1.*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组织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总承包工程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于图纸会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3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①施工许可证,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为开工前不少于7天临时用地证,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 工期延误

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征地拆迁、文物勘探及发掘等属业主方违约,工期予以顺延,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的按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万分之一计算。

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万分之十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实际逾期时间计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类似地下文物勘探等不可抗力(此类不可抗力只能顺延合同工期)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00mm的强降雨天气超过1天 ;

(2) 6小时内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0米) ;

(3) 日气温超过40℃的连续高温大于10天 。

(4) 日气温低于-20℃的连续严寒大于3天 。

*) 造成工程损坏的大雪灾害 。

(6) *0年一遇的洪水灾害。

(7) 其它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情形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施工需要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施工需要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施工需要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应根据设计交底、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现场要求进行。

10. 变更

本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2018】*0号文件)执行。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经设计、监理及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文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由承包人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提交变更估价的预算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

1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下列方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作为采购人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货款支付、验收及施工质量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预留金)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预留金)使用的约定: 用于支付预算编制费、预算审计费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或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出合同工期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国家、省或市县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征地拆迁、文物勘探及发掘等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导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特殊情况可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淮南工程造价》2023年第2期(缺项材料价格以招标审计控制标底价格为准)。具体约定如下: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例如:钢材基准价*000元,投标人中标报价4800元,允许调整的计算方式:

市场涨价:(例如6000),市场价必须≥*000×(1+*%)=*2*0方可调整(并非≥4800×(1+*%)=*040就调整)。

对应调整6000-*000×(1+*%)=7*0,而并非6000-4800×(1+*%)=960;

市场跌价:(例如4000),市场价必须≤4800×(1-*%)=4*60方可调整。(并非≤*000×(1-*%)=47*0方可调整)。

对应调整4000-4800×(1-*%)=-*60,而并非4000-*000×(1-*%)=-7*0;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例如:钢材基准价*000,投标人中标报价*200。允许调整的计算方式:

市场涨价:(例如6000),市场价必须≥*200×(1+*%)=*460方可调整(并非≥*000×(1+*%)=*2*0方可调整)。

对应调整6000-*200×(1+*%)=*40,而并非6000-*000×(1+*%)=7*0;

市场跌价:(例如4000),市场价必须≤*000×(1-*%)=47*0方可调整。(并非≤*200×(1-*%)=4940方可调整)。

对应调整4000-*000×(1-*%)= -7*0,而并非4000-*200×(1-*%)= -940;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例如:钢材基准价*000,投标人中标报价*000。业主影响工期,允许调整的计算方式:

市场涨价:价6000,涨价绝对值1000。对应调整6000-*000×(1+*%)=7*0;

市场跌价:价4000,跌价绝对值1000。对应调整4000-*000×(1-*%)=-7*0。

11.2可调价主材范围:钢材、商品砼、砌块、水泥、门窗型材。其余除设有暂定价的材料外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执行,不予调整。

11.3关于拟调整价格的约定:调整周期为开工报告日期到竣工验收报告日期,调整费用按照施工期间各期《淮南工程造价》对应调整材料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调整价格。调整部分材料价款只计税金不计规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竣工结算阶段一次性调整,施工过程中不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4除上一条可调价主材外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需参考工程预算审计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进行购买,但不得以次充好,若实际采购价低于工程预算审计价的8*%的,在结算时以实际采购价予以调减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方承担清单项目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包括但是不限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比例之内的工程量清单数量风险。

1)施工过程中非甲方或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等一律不得调整。

2)因报价时采用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考虑不周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调整方案,造成费用增加的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3) 因天气、地形、施工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采取临时措施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4) 场地内(包括地上与地下)的障碍物(如孤石、条石、旧基础、旧管线等)的破除清运处理费用在*****元以内的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 本项目临时便道、施工排水、基坑内积水排水等费用均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范围之内,实际施工中不论实际数量多少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6) 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所有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7) 为应对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自备发电设备、取水设备等,所需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8) 施工机械进出场、安装拆卸、移机等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9)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10)除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包括各种市场风险)等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转账、电汇、网银支付、保函、保证保险。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正常施工周期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附工程量清单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招标时约定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按国家规范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注: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工程验收按照单位工程组织,最终移交按照单项工程整体移交)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13.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订工程接收证书后10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取得相关部门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并与发包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图、合同书、中标清单报价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经济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暂定价招标清单以及其他双方往来的有关经济的书面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招标文件约定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招标文件约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贰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招标文件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招标文件规定 。

14.* 竣工结算

14.*.1作为政府投资工程,本项目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结算。

14.*.2该项目前期支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尾款待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后支付17%,质量保证金3%。

14.*.3本项目涉及暂估价(暂列金)部分的内容,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共同委托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集中采购,承包人及发包人共同作为采购人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货款支付、验收及施工质量均由承包人负责。

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国家、省、市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1*.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提交,由中标人自行选择:转账、电汇、网银支付、保函、保证保险。

1*.4保修

1*.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两年 (详见质量保修合同) 。

1*.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保修通知次日起 2个工作日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另行协商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 。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前一周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便于承包人提前作好人、材、物的安排,尽量降低停建、缓建给承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工期延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未明确的,每发现一例,第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处罚,以后每增加一次增加1000元违约金处罚,招标时另有约定的,按招标约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经政府法定职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一些影响施工的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政府规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以及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寿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月不得少于22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的项目班子成员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人。对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承包人追偿因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21.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项目班子成员。确需更换的,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发包人同意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项目班子成员的,即使经发包人同意并经县主管部门批准,该行为仍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21.2.1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按中标价的 2 %支付违约金(属于死亡、突发性事故、灾难致残、病危或重大疾病等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

21.2.2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项目班子成员的,按中标价的 1 %支付违约金(属于死亡、突发性事故、灾难致残、病危或重大疾病等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

21.3发包人认为项目班子成员中有不能胜任的,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满意为止。

21.4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发包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需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送发包人审核后,报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职责。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行为。

21.*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离岗第一次按*000元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 ***** 元支付违约金;第三次以后的每次按*****元支付违约金,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 10 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给予承包人6个月至3年的在寿县投标资格限制(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有前述行为的,按前述标准的*0%支付违约金)。

21.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名册如下:

项目经理: 吕美承 身份证:342*****810******X证书号:皖234*****9026

技术负责人:张漫漫 身份证:342*****830******* 证书号:(FG)********

质 检 员:袁国庆 身份证: 证书号:

施 工 员:孔大伟 身份证: 证书号:

安 全 员:庄海峰 身份证:242*****860******* 证书号:皖建安C(2021)*******

21.7为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驻工地业主代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在岗在位,施工过程中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考勤管理:

21.7.1考勤对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要全部进行人脸识别录入。列入考勤对象: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单位为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需要,由分管施工的招标人领导确定参加考勤人员)、监理员;业主单位为派驻现场代表。参加考勤人员不得替换,特殊原因确需替换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经业主认可并将报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21.7.2实行在线考勤。施工单位负责购买符合要求的考勤机、开通宽带网络并接入业主办公室,保持网络时刻畅通。

21.7.3考勤时间。上午8点至12点签到签退;下午2点至18点签到签退。考勤地点在项目部的业主办公室。

21.7.4严格请假手续。病假的须提供医院诊断病例及医务证明。请假应按程序报批,半天的由招标人派驻工地负责人批准,1天的由招标人分管工程施工的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要安排相应资质的人员顶岗并参加考勤,事假超过2天的不予审批。

21.7.*严格兑现奖惩。不参加考勤录入的视为缺勤处理。对缺勤或在岗达不到规定天数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缺勤一天,扣除项目经理监管违约金*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21.7.6严格考勤管理。考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考勤实行周通报月处理。发包人每周向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通报考勤情况,每月由发包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21.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提交,由中标人自行选择:转账、电汇、网银支付、保函、保证保险。

其他未尽事宜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解决。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廉政协议

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淮南市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托管协议

附件14: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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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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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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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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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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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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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安徽众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030-2022;

3. 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

承包人:_安徽众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机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030-2022;;

3. 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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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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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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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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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或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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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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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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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

项目副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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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

*%">

质检员(质量员)

*%">

安全员

*%">

资料员

*%">

其他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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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03231">件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淮南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与 安徽众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项目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

鉴于 安徽众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 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 (工程名称)的中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玖仟玖佰陆拾柒元壹角整 元(¥ 2*9967.10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9912630.html#_ftn1" name="_ftnref1" title="">[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寿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件10: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

根据 安徽众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寿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签订的寿县双桥镇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双桥安置点污水处理厂(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伍角贰分 元(¥129983*.*2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寿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72">件11: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年 月 日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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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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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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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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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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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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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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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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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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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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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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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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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淮南市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托管协议

淮南市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 行):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管人,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资金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托管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招标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托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和金额

第一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及监督标准办理资金支付;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二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托管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开具的 (招标项目)解除资金托管通知为止。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丙方需对农民工工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归集、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次收款需按一定比例拨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其中:市政路桥项目2*%、房建项目3*%)。农民工工资专款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欠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核实后,乙方同意由甲方授权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同时乙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丙方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账户对外支付为工资代发,被代发的农民工身份的真实性及工资金额的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不负责对代发明细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查实,乙方有挪用、占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甲方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上述情况两次的,对乙方处以违规使用资金额度10%的违约金;发生上述情况三次的,将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对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

第三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另附




*9912630.html#_ftnref1" name="_ftn1" title="">[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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