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3〕55号

当事人: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FCCUEXD;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益民东区沿古槐路综合楼2层22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

成立日期:2017年8月8日;

经营范围:电脑软硬件、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宠物、宠物用品、宠物药品、宠物食品、玩具、服装鞋帽、箱包、饰品、塑料制品、汽车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五金产品、机电设备、通讯器材、装饰装潢材料、乐器的销售及网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及会展服务;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网络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普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宏元关于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宏元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8月8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股东(发起人)名称:1、青岛九文营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缴出资额:90万,认缴出资比例:9%;2、山东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缴出资额:910万,认缴出资比例:91%。监事:张宏元。

首先,执法人员对注册电话进行联系,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胡建华表示不参与不了解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是在公司刚成立时成为了公司法人。胡建华表示一直想注销该公司,但无法联系到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青岛九文营销有限公司和山东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导致无法注销。执法人员对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 济宁市任城区益民东区沿古槐路综合楼2层221号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张宏元进行调查问询。经调查,张宏元于2023年9月27日因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报警,有《110 接处警现场处置回执单》为证。张宏元表示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对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不知情。

综上,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宏元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8月8日设立登记,并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3年10月9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张宏元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3〕55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以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备案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设立登记中冒用张宏元身份信息的监事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3〕55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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